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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殘疾人就業安置困難的根本原因還是缺乏資金,而作為殘疾人就業輔導、培訓、安置、保障工作的重要資金來源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和征收情況又是如何呢?
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于培訓經費資金嚴重不足。
2010年財政和地稅為殘聯代扣、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78.4萬元,這278.4萬元中的10%上交給自治區殘聯,給地稅工作經費10%, 最終222.72萬元按照規定的六項使用,如果簡單地把這筆錢均分到53195萬個殘疾人身上,即每個殘疾人能享受到的福利補貼僅為41.9元。按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規定,培訓費大于50%,獎勵費小于20%,扶持費小于20%,殘疾人勞服機構工作經費10%。用于培訓的經費只有111.36萬元。殘聯組織一個規模為100人左右的短期電氣焊技術培訓,花費就要在40萬元以上。捉襟見肘的困境十分明顯。如果照此推算,每年解決大約300個殘疾人的就業培訓問題,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全部培訓一次,需要177年的時間周期。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難以到位。
2008年度,錫盟地稅局應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128萬元,實際征收49萬元,征收率緊為38%;地方財政應代扣130萬元,實際代扣115萬元,代扣率為90%。可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仍存在一個大的空間,如果能做到應收盡收,殘疾人就業安置的資金缺口問題就能得到較大的緩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之所以困難,原因主要有:一方面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的計費依據是每年由統計部門的本市(地區)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額,而統計部門是根據每年的GTP增長來估算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另一方面企業繳納費(金)的意識較淡薄,通常認為“稅”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不交就違法,費(金)是地方政府的“攤派”,繳不繳沒關系。因此給稅務部門帶來了很大的征收阻力,一些企業故意打球,鉆政策空子,名義上雇傭殘疾人工作,實際上只是發給很少的工資,不安排實際工作,以逃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更多的則是干脆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而稅務部門作為代征機構,費(金)征收權力和征管手段有限,缺乏保全及強制的法律依據和法律程序規定,也無可奈何。
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范圍的劃分需要調整。殘保金的征繳應以屬地原則去劃分較為合理,因為外阜企業住本地從事各種事業經營活動,都在消耗本地資源,理應為當地經濟發展提供服務。如果將外阜住當地企業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給省級,這對當地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有很大的影響。二是一些地稅部門不重視保障金征收工作,不視為是自己的工作范疇,認為是替殘聯干活。地稅部門應按法規文件規定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將保障金和稅收同等對待,加大保障金的征繳力度。三是有些地方財政部門沒有做好地方政府賦予的工作職責,以其他借故,沒有全額代扣保障金。
三 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與管理的建議
1.由于區殘聯、街道、社區是最直面殘疾人問題的部門,也是當地殘疾人尋求幫助的首選部門,因此建議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分配上向資金最為困難的區(縣)級傾斜,保障最基層的區殘聯、社區、街道對殘疾人就業的培訓、輔導、幫助。
2.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政策宣傳,讓繳納單位多了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資金用途、分配情況,多理解殘疾人生活的艱難,提升社會關愛殘疾人的責任感,提倡企業要為社會公益盡責、回饋社會,增強全社會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意識。
3.在政策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基數針對企業可以考慮適當調低,并且不進行每年遞增,或讓它持續幾年保持一個能普遍承受的固定水平,在企業應繳金額減少的同時減少逃避繳納的動機,促使企業盡可能地自覺繳納,從而擴大繳納面,增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總量。
4.建議對于凡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愿意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由財政全額撥款或差額撥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地方財政每年代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要做到100%的扣繳。
5.確保社會各用人單位都能公平的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來源于社會,用之于殘疾人事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黨和政府出臺的法規規定征收的,全社會都應遵照執行,特別是行政事業單位應帶頭執行,只有制定政策的人帶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而才能帶動其他社會上的用人單位安置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關鍵詞: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殘疾人就業政策與廣大殘疾人的切身利益,對于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為使殘疾人就業問題能夠有所改善,從20世紀80年代起,一系列由國家制定了鼓勵福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陸陸續續的展開,殘疾人就業的問題逐漸得到改善,殘疾人合法權益因也有了一定保障,同時,殘疾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從而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并且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但是,在日漸深入的經濟體制改革和不斷變化的客觀形勢下,特別是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和企業改組、改制的推進,現行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發展需要,而且現行政策本身以及征管方面也暴露出許多問題。
1.文獻綜述
1.1 國外殘疾人就業及保障政策的相關研究
國外有關殘疾人就業和其他相關權益保障的立法,始于20世紀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逐步發展完善起來。1920年美國制定的《職業康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專門針對殘疾人就業方面的法律。美國在保障殘疾人權益方面做得尤為出色。1990年6月,經過社會各界的努力,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簡稱ADA),為殘疾人提供了一系列保護措施,保證了殘疾人在就業、公共交通、電訊服務等領域享有同健全人平等的權利。Richard V.Burkhauser和Mary C.Daly指出,《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以文化壓力促使殘疾人融入社會,使美國的殘疾人政策更加具有就業導向(Richard V.Burkhauser and Mary C.Daly,2002)。
1.2 殘疾人就業及保障政策的文獻
在促進就業的政府政策的方面,Helen Baker(1945)認為,職業康復項目的最終目標是使殘疾人成功地從事某項工作,雖在短期內無法獲得明顯的效果,但從長遠看,殘疾人必然能在不遠的將來獲得足夠多的就業機會。在政府推進殘疾人的社會福利保障中,在傳統的慈善與供養思想逐漸被社會公平、公民權利、社會模式的殘疾觀等進步的價值理念所替代的同時,也在實踐中不斷加以調整和完善,特別是美國、英國和日本三國,在殘疾人的醫療康復、勞動就業、特殊教育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不斷探索,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殘疾人社會福利體系。
1.3 文獻及政策評述
通過對相關國內外文獻及政府政策的查閱和對比,以美、英、日為首的發達國家在20世紀初就開始逐步發展國外有關殘疾人就業和其他相關權益保障的立法,我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各國的相關政策并沒有充分考慮到地域細化的劃分;(2)各國出臺的相關殘疾人保障制度及政策在惠及群體上進行了簡要的劃分,然而卻忽略了不同的行業領域亟需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3)我國并沒有頒布相關法律、政策規定企業不得隨意解雇殘疾人職工;(4)部分先天性殘疾人士會對生活和工作報以消極態度,時刻封閉自己;(5)政府相關部門對于殘疾人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宣傳和普及力度不夠而造成的。
2.政策建議
作為影響民生安定、社會維穩的重要因素,促進殘疾人就業一直是民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四川作為殘疾人比例全國第一的省份,殘疾人就業工作更是舉足輕重。2008年汶川地震后,殘疾人安置一躍成為四川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調研發現,本項稅收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殘疾人就業,但行業性、地域性區分明顯。同時伴隨該政策實行出現了一些規則性問題,殘疾人自身擇業就業問題。
2.1深化宣傳面,強化導向性
助殘扶殘政策本著主觀扶持殘疾人就業,客觀引導全社會關注殘疾人群體,必須扣好”制定”與”執行”中間這一環節,即增大宣傳面、普及面,以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性作用。稅收優惠政策在制定過程中面面俱到、環環相扣,但宣傳普及階段的疏漏會大幅降低該政策的落實度。
2.2細化稅收政策,弱化執行難度
為了量化社會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責任,《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極好地調動了全社會接納殘疾人的積極性。同時,該政策與之前的殘保金制度相結合,獎懲相并地激勵部分企業大幅招收殘疾人員工。通過”實行前——實行后”的對照分析方式,以2007年為時間分隔段進行對比,該政策實行后,極大地促進了殘疾人的就業與再就業:分行業細化政策,不同領域量身定制稅收優惠方針;分地域細化政策,不同經濟職能區域定制相應的方案。
2.3優化配套措施,軟化殘疾人心理障礙
本項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使是經過完善和修訂,分行業、分地域細化后,仍舊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殘疾人不同的殘疾類型、不同的受教育程度、不同的求職需求等都會影響該政策的落實情況,因而必須輔以全面而有效的配套措施,以保障殘疾人群體真正感受到該項政策帶給他們的關懷和溫暖:放寬小額信貸,建立專項財政預算;增加就業培訓,增強殘疾人上崗能力;建立殘疾人就業信息化平臺,全面溝通殘疾人與企業關系。
2.4規范企業用人,彌補政策漏洞
縱覽《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不難發現整項政策能達到的最終目的是為殘疾人謀求到一份職業。然而,進入企業的殘疾人的真實工作情況、工作待遇如何,卻是這項政策鞭長莫及的。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護法》為殘疾人群體設下了權利保護屏障,然而就該項稅收優惠政策而言,相關部門還可以做出一些規范監管措施以配合稅收優惠政策發揮相應效用:為避免待業殘疾人,定期核實殘疾人工作近況;為防止虧待殘疾人,及時幫助殘疾人維權。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征收中直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加強和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市殘疾人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開展,經市殘聯、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共同研究,市政府決定,由各級地稅局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局(以下簡稱“社保費征收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代征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個體私營、民政局批準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及中、省直單位中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按照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職工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的政府性專項基金。即: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未在職職工總數×1.5%—上年度末實際在崗殘疾人數)×本地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
全市各企業、非財政全額撥款的其他類型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個體私營、民政局批準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及中、省直單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由各級殘聯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年審,由各級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負責代征。
二、征收程序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繳納。全市統一年度審核時限為每年4月份。在年度審核期限內,各用人單位須持本單位在崗殘疾職工的殘疾人證、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復印件和用工手續及復印件、上年度單位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勞動工資手冊、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及復印件等資料,到殘聯所屬就業機構進行年審。領取《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情況手冊》,核定應繳保障金數額。
(二)保障金征收時限:每年的屬于地稅代征的各用人單位,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將核定的各用人單位繳款額提供給本地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由各用人單位持《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情況手冊》,到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申報并繳納保障金。
(三)對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審的用人單位,各級殘聯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核定保障金,并通知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足額征收保障金。
(四)達到規定安置殘疾人比例的單位持《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情況手冊》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審批表》,未達到規定安置殘疾人比例且交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持《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情況手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審批表》和保障金繳款憑證參加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用工年檢。
三、數據傳遞
為了切實依法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各級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與本級殘聯所屬就業機構要密切協作,做好數據信息傳遞工作。各級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在每年3月底之前,按征收權限,將上年度本級用人單位基礎資料通過網絡傳遞給本級殘聯所屬就業機構,作為保障金年審依據。
各級殘聯所屬就業機構在年審工作結束后,將年審情況通過網絡傳遞給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作為保障金代征依據。
四、保障金繳庫
(一)市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代征的保障金(不含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代征的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保障金中應上繳省殘疾人就業服務管理中心的20%作為省級收入部分)作為市級收入,直接繳入市財政非稅收入征繳專戶。
(二)各地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代征的各類用人單位的保障金,按照本地規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則和非稅收入收繳制度管理辦法執行。
五、代征經費
各級殘聯所屬就業機構可將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代征保障金總額的10%作為管理費用支付給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用于補助代征工作經費。費用撥付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