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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技術轉讓的涵義
國際技術轉讓,顧名思義是指國際間的技術交換與交流。它有兩層涵義:首先,它是一種國際間的技術交換與交流活動,具有國際性因素。判斷是否具有國際性的標準是看作為轉讓的技術是否跨越國境。其次,它是一種技術轉讓活動。根據《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中的規定,“技術轉讓是指關于制造產品、應用生產方法或提供服務的系統知識的轉讓,但不包括貨物的單純買賣或租賃”。
現代國際技術轉讓可分為非商業性技術轉讓和商業性技術轉讓兩種。非商業性技術轉讓是指公有性的科學技術知識的轉移,以無償方式進行。例如,國際間的科學技術情報交換及學術交流等。商業性的技術轉讓是帶有產權的技術知識的轉移,是有償轉讓,主要通過經濟合作途徑和貿易途徑兩種方式進行。無論哪種轉讓,從會計的角度來說,都存在技術轉讓計價與賬務處理問題。
二、國際技術轉讓的價格確定
1.技術價格的界定。技術價格是指技術合同或協議所規定的技術接受方(買方)向技術供方(賣方)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對賣方來說是一項特定技術的賣價或回收,對買方來說則是引進一項技術的支付價格或成本。技術轉讓中的價格和技術的價值并不直接相關,只是買方向賣方所支付的技術使用費,亦即買方對賣方轉讓技術的貨幣補償或酬金。
2.技術賣方的成本確定。在簽署國際技術轉讓協議之前,買賣雙方都要預測一下可能的收入和成本,再根據其他一些因素進行調整,以得出比較實際的價格水平。作為技術賣方,在作價時要考慮三個因素:技術轉讓的總成本、技術轉讓后可能給買方帶來的新增收益和市場規范價格。賣方至少希望從售價中收回部分或全部成本,并希望分享一部分新增收益,分享部分的多少一般參照市場的規范價格。
出售一項技術,在技術轉讓總成本中,應考慮三種成本:轉讓成本、開發成本和機會成本。轉讓成本是指轉讓技術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成本,并不包括技術本身的成本。轉讓成本主要包括五項內容:①賣方所提供的技術服務,如派專家指導安裝、調試、技術培訓及市場開拓等;②談判過程的差旅費和管理費,如談判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食宿和交通費等;③有關的法律費用,如條款的法律咨詢、審查和注冊等費用;④保護國際技術知識產權發生的有關費用;⑤其他與執行國際技術合同相關的費用,如邀請買方來訪或培訓的招待費用,經紀人傭金等。開發成本是指研究和開發這項技術的成本,包括所投入的全部人力、物力和資金。這里的機會成本是指因轉讓技術而使供方失去在買方所在國或地區的全部或部分產品投資或銷售機會而造成的可能損失。
3.新增利潤的計算。一項新技術的使用預期會給買方帶來一定的邊際收益,即新增利潤。國際技術的新增利潤可表現為三種方式:降低生成成本;提高質量或性能,從而提高售價;增加銷售量。如果同時考慮價格、成本和銷售量等因素,而且這些因素逐年變化,則新增利潤的計算公式為:
式中R為新增利潤;Po、Co和Qo分別為國際技術引進前的產品價格、成本和銷售量;Pt、Ct和Qt為合同期間N年內第t年的價格、成本和銷售量;r為貼現率。
4.技術賣方的作價原則。賣方對所出售的國際技術作價可分為三個部分:收回全部或部分轉讓成本;收回部分開發成本和機會成本;對國際技術的新增利潤提成。
國際技術的總價格=轉讓成本×轉讓成本分攤系數+開發成本×開發成本分攤系數+機會成本×機會成本分攤系數+新增利潤×新增利潤提成率。
上式中各系數都在0至1之間。在確定了轉讓成本、開發成本、機會成本和新增利潤之后,再分別確定自己能接受的各項系數的上下限。以系數的下限確定的價格稱為賣方期望得到的最低價格,即底價。以系數的上限所確定的價格作為最高價格,即頂價。
通常以賣方轉讓成本的全部和開發成本的一部分作為底價。底價(賣方)=轉讓成本+開發成本×開發成本分攤系數。
賣方在確定頂價時,要遵守三條原則:①頂價不超過期望的新增利潤。超過了這個界線,意味著賣方剝奪了買方從引進國際技術中期望得到的全部利潤,使買方失去了引進國際技術的興趣。②頂價不高于供方競爭對手所提供的價格,否則,對手會把這筆交易搶走。③頂價不超過買方自我開發的成本。如果賣方頂價高于買方開發這項知識產權的總成本,買方會選擇自我開發。因此,賣方在確定頂價時應取新增利潤、競爭對手的最低價格和買方開發成本三者中的最低者。
5.技術買方的作價原則。對于國際技術買方來說,在確定一項引進國際技術的必要性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①引進國際技術的總成本要比自我開發這項國際技術的總成本低;②引進國際技術所能帶來的預期利潤大于零;③對于相同的國際技術,要貨比三家,優先考慮優價者。若不滿足第一條和第二條,就失去了引進技術的意義,引進決策就是錯誤的;不滿足第三條,就不是最優決策。綜合上述作價的三條原則,買方的頂價應是自我開發總成本的現值、買方預期新增利潤和供方最低競爭價格三者中的最低數值;買方的底價通常是對賣方轉讓成本的估計值。即:底價(買方)=賣方轉讓成本。
6.國際技術轉讓的計價方法。根據國際技術的特點及作價原則,其計價方法通常有兩種:①一次結算法。即根據轉讓雙方轉讓國際技術的協議內容和承擔的義務、責任,確定一個定價,一次支付。②提成法。是按買方使用國際技術后的得益來計算支付國際技術使用費的一種方法。這是一種變動計價法,隨著接受方銷售產品價格和銷售額的變動而變動。提成法的基本公式為:提成總價=預付金+提成基價×提成率。
上式中,預付是買方向賣方預付的一部分轉讓價款,一般將賣方轉讓國際技術的轉讓成本作為確定預付金的最低標準;提成率是指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提成費用與合同產品(凈)銷售額的比率;提成基價是指計算提成費用所依據的基本價格。一般采用凈銷售額,即國際技術在正常交易中的實際售價減去與接受國際技術無關的各項價格因素(如包裝運雜費等),提成年限一般為合同內國際技術產品在驗收合格投產后五年。
三、國際技術轉讓的核算
1.賬戶設置。為了正確反映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取得、攤銷、轉讓,應設置“無形資產”賬戶,該賬戶屬資產類賬戶。借方登記無形資產的增加額,貸方登記無形資產減少額,余額在借方,表示企業擁有的無形資產價值。國際技術轉讓的賬務處理,應在“無形資產”賬戶下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2.技術的取得。①購入或自創并按法律程序取得技術。企業可根據由國外購入某項技術的有關單據借記“無形資產——××技術”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②國外投資轉入技術。企業可根據雙方協商定價,按有關單據借記“無形資產——××技術”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法人資本——××公司”科目。③接受捐贈技術。企業可根據捐贈技術的有關單據借記“無形資產——××技術”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一、國際技術轉讓的涵義
國際技術轉讓,顧名思義是指國際間的技術交換與交流。它有兩層涵義:首先,它是一種國際間的技術交換與交流活動,具有國際性因素。判斷是否具有國際性的標準是看作為轉讓的技術是否跨越國境。其次,它是一種技術轉讓活動。根據《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中的規定,“技術轉讓是指關于制造產品、生產或提供服務的系統知識的轉讓,但不包括貨物的單純買賣或租賃”。
國際技術轉讓可分為非商業性技術轉讓和商業性技術轉讓兩種。非商業性技術轉讓是指公有性的技術知識的轉移,以無償方式進行。例如,國際間的科學技術情報交換及學術交流等。商業性的技術轉讓是帶有產權的技術知識的轉移,是有償轉讓,主要通過經濟合作途徑和貿易途徑兩種方式進行。無論哪種轉讓,從的角度來說,都存在技術轉讓計價與賬務處理問題。
二、國際技術轉讓的價格確定
1.技術價格的界定。技術價格是指技術合同或協議所規定的技術接受方(買方)向技術供方(賣方)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對賣方來說是一項特定技術的賣價或回收,對買方來說則是引進一項技術的支付價格或成本。技術轉讓中的價格和技術的價值并不直接相關,只是買方向賣方所支付的技術使用費,亦即買方對賣方轉讓技術的貨幣補償或酬金。
2.技術賣方的成本確定。在簽署國際技術轉讓協議之前,買賣雙方都要預測一下可能的收入和成本,再根據其他一些因素進行調整,以得出比較實際的價格水平。作為技術賣方,在作價時要考慮三個因素:技術轉讓的總成本、技術轉讓后可能給買方帶來的新增收益和市場規范價格。賣方至少希望從售價中收回部分或全部成本,并希望分享一部分新增收益,分享部分的多少一般參照市場的規范價格。
出售一項技術,在技術轉讓總成本中,應考慮三種成本:轉讓成本、開發成本和機會成本。轉讓成本是指轉讓技術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成本,并不包括技術本身的成本。轉讓成本主要包括五項:①賣方所提供的技術服務,如派專家指導安裝、調試、技術培訓及市場開拓等;②談判過程的差旅費和管理費,如談判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食宿和費等;③有關的費用,如條款的法律咨詢、審查和注冊等費用;④保護國際技術知識產權發生的有關費用;⑤其他與執行國際技術合同相關的費用,如邀請買方來訪或培訓的招待費用,經紀人傭金等。開發成本是指和開發這項技術的成本,包括所投入的全部人力、物力和資金。這里的機會成本是指因轉讓技術而使供方失去在買方所在國或地區的全部或部分產品投資或銷售機會而造成的可能損失。
3.新增利潤的。一項新技術的使用預期會給買方帶來一定的邊際收益,即新增利潤。國際技術的新增利潤可表現為三種方式:降低生成成本;提高質量或性能,從而提高售價;增加銷售量。如果同時考慮價格、成本和銷售量等因素,而且這些因素逐年變化,則新增利潤的計算公式為:
式中R為新增利潤;Po、Co和Qo分別為國際技術引進前的產品價格、成本和銷售量;Pt、Ct和Qt為合同期間N年內第t年的價格、成本和銷售量;r為貼現率。
4.技術賣方的作價原則。賣方對所出售的國際技術作價可分為三個部分:收回全部或部分轉讓成本;收回部分開發成本和機會成本;對國際技術的新增利潤提成。
國際技術的總價格=轉讓成本×轉讓成本分攤系數+開發成本×開發成本分攤系數+機會成本×機會成本分攤系數+新增利潤×新增利潤提成率。
上式中各系數都在0至1之間。在確定了轉讓成本、開發成本、機會成本和新增利潤之后,再分別確定自己能接受的各項系數的上下限。以系數的下限確定的價格稱為賣方期望得到的最低價格,即底價。以系數的上限所確定的價格作為最高價格,即頂價。
通常以賣方轉讓成本的全部和開發成本的一部分作為底價。底價(賣方)=轉讓成本+開發成本×開發成本分攤系數。
賣方在確定頂價時,要遵守三條原則:①頂價不超過期望的新增利潤。超過了這個界線,意味著賣方剝奪了買方從引進國際技術中期望得到的全部利潤,使買方失去了引進國際技術的興趣。②頂價不高于供方競爭對手所提供的價格,否則,對手會把這筆交易搶走。③頂價不超過買方自我開發的成本。如果賣方頂價高于買方開發這項知識產權的總成本,買方會選擇自我開發。因此,賣方在確定頂價時應取新增利潤、競爭對手的最低價格和買方開發成本三者中的最低者。
5.技術買方的作價原則。對于國際技術買方來說,在確定一項引進國際技術的必要性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①引進國際技術的總成本要比自我開發這項國際技術的總成本低;②引進國際技術所能帶來的預期利潤大于零;③對于相同的國際技術,要貨比三家,優先考慮優價者。若不滿足第一條和第二條,就失去了引進技術的意義,引進決策就是錯誤的;不滿足第三條,就不是最優決策。綜合上述作價的三條原則,買方的頂價應是自我開發總成本的現值、買方預期新增利潤和供方最低競爭價格三者中的最低數值;買方的底價通常是對賣方轉讓成本的估計值。即:底價(買方)=賣方轉讓成本。
6.國際技術轉讓的計價方法。根據國際技術的特點及作價原則,其計價方法通常有兩種:①一次結算法。即根據轉讓雙方轉讓國際技術的協議內容和承擔的義務、責任,確定一個定價,一次支付。②提成法。是按買方使用國際技術后的得益來計算支付國際技術使用費的一種方法。這是一種變動計價法,隨著接受方銷售產品價格和銷售額的變動而變動。提成法的基本公式為:提成總價=預付金+提成基價×提成率。
上式中,預付是買方向賣方預付的一部分轉讓價款,一般將賣方轉讓國際技術的轉讓成本作為確定預付金的最低標準;提成率是指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提成費用與合同產品(凈)銷售額的比率;提成基價是指計算提成費用所依據的基本價格。一般采用凈銷售額,即國際技術在正常交易中的實際售價減去與接受國際技術無關的各項價格因素(如包裝運雜費等),提成年限一般為合同內國際技術產品在驗收合格投產后五年。
三、國際技術轉讓的核算
1.賬戶設置。為了正確反映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取得、攤銷、轉讓,應設置“無形資產”賬戶,該賬戶屬資產類賬戶。借方登記無形資產的增加額,貸方登記無形資產減少額,余額在借方,表示擁有的無形資產價值。國際技術轉讓的賬務處理,應在“無形資產”賬戶下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2.技術的取得。①購入或自創并按程序取得技術。企業可根據由國外購入某項技術的有關單據借記“無形資產——××技術”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②國外投資轉入技術。企業可根據雙方協商定價,按有關單據借記“無形資產——××技術”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法人資本——××公司”科目。③接受捐贈技術。企業可根據捐贈技術的有關單據借記“無形資產——××技術”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關鍵詞】 無形資產 經濟增長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和分類
有關無形資產的定義與分類往往由于各國經濟環境以及會計準則或會計規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1998年10月1日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將無形資產定義為“為用于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為用于出租或為用于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資產”。同樣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包括許多經濟學家如van Ark(2004),Corrado,Hulten and Sichel(2009),都給出了他們的定義和分類。
無形資產可以分為狹義和廣義兩個層次(王維平,2005)。狹義無形資產是指可以從企業或組織的財務、統計報表上直觀地看到其價值總量和消耗量,有可確指性的、能夠獨立存在和運行并計價和核算的無形資產,是無形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廣義無形資產除包含狹義無形資產的內容外,還包括能給企業或組織帶來競爭優勢的一些綜合性、基礎性、條件性資源要素,它們不像有形資產那樣可以列出清單,也難以從企業財務報表、統計數據上直觀地看到其具體價值量和消耗量,但卻在今天的經濟生活中起著重要作用。
我們在論文中主要使用了Corrado,Hulten,and Sichel(2005,
2006)提出的方法,將無形資產分為三種類型:計算機化信息、創新產權和經濟競爭力。計算機化信息包括軟件和數據庫等;創新產權包括科技研發和非科技研發,后者包括礦物開采、版權、許可證支出和其他產品的開發、設計和研發花費;經濟競爭力包括商標權、公司人力資源和企業組織。
二、中國無形資產的估測
1、計算機化信息
(1)計算機軟件。我們這一部分的數據來自于《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年鑒》,該年鑒全面記載了一年一度中國電子信息產業三資企業經濟運行的綜合統計資料,對全國電子信息產業三資企業分地區、行業、產品門類進行統計。
(2)數據庫。這一部分的數據同樣來自于《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年鑒》。
2、創新產權
(1)科技和工程研發。這部分的數據來自《中國科技統計年鑒》,該年鑒收錄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年度科技統計數據,我們采用所有研發機構的內部支出中的材料和人力支出來代替科技和工程研發的投資,對于2008年以前的數據由于統計口徑不一樣,所以我們按照2008年以后材料和人力的支出占所有內部支出的比例,對2008年以前的數據進行了整理,得出2008年以前的科技和工程研發投資。
(2)礦物開采。對于礦物開采的投資,我們采用來自《中國礦業年鑒》的地質勘查費用。
(3)版權和許可證。對于版權和許可證支出,我們用出版和報紙(ISIC2211,2212)、電影、音樂、動漫和傳媒(ISIC9211)的名義產出來代替。
(4)產品的開發和設計。對于產品的開發,設計和研究支出,根據CHS的概括總結,主要包括以下三項:金融服務行業或者其他服務行業(比如刊物出版、電影、音樂和廣播)新產品的開發支出;新的結構設計和工程設計,這一項幾乎包括了行業購買的服務的一半;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的研發支出。
對于(1)我們主要估計金融服務領域的產品開發支出,因為我們沒有確切的其他服務行業的場頻開發支出的數據。使用金融業和保險業的中間購買,我們將中間支出的20%作為新產品的開發支出。對于(2),我們采用《中國統計年鑒》中的工程設計的數據。對于(3)我們暫時還沒能找到適合的數據。
3、經濟競爭力
(1)商標權。對商標權的投資,我們還是采用了CHS(2005)的方法,以廣告業(ISIC 7430)的產出的60%來代替。
(2)人力資本。公司人力資本是由在產培訓和脫產培訓兩個部分積累形成的。根據CHS(2005),我們只對脫產培訓進行估計,并且我們假定脫產培訓支出主要包括兩個部分:直接的培訓支出、機會成本。對于直接的培訓支出,根據趙曙明(中國企業集團人力資源管理現狀調查研究,2003)的調查,我們取1%作為企業培訓支出占員工工資的比例的估計,以此來對培訓支出進行合理估算。對機會成本,我們采用了Ooki(2003)的數據,Ooki計算了平均機會成本與直接成本的比值是1.51,我們也使用這個比例來計算機會成本。
(3)組織結構。CHS(2005)認為企業組織的投資包括了購買的組織和結構的部分(例如管理咨詢費)和自己擁有的部分(可以用執行時間的價值來衡量)。對于第一部分,CHS(2005),Giorgio Marrano and Haskel (2006)使用了咨詢公司的銷售數據來進行估算。但是,在中國我們還不能找到合適的咨詢公司的數據。對第二部分自有的對公司組織投資的估測,CHS(2005)和Harald Edquist(2011)使用管理層工資與福利的20%來代替這一部分的投資,但是在中國我們也找不到相應的統計數據。根據CHS(2005),Harald Edquist(2011)和Kyoji Fukao,Tsutomu Miyagawa,Kentaro Mukai,Yukio Shinoda(2009)的計算,企業組織結構都在無形資產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所以為了避免由于數據的缺乏而帶來的無形資產的低估,我們將這一部分參照Harald Edquist(2011)和CHS(2005)的文章中的所得到的結果,取5%作為其在整體無形資產中所占的比例的一個估計,從而避免無形資產的低估。
三、中國無形資產投資的估測結果
1、無形資產投資與GDP
從整體來看,中國在無形資產方面的投資水平(4.96%)還是遠遠低于二十一世紀初日本的水平(11.1%)和二十世紀末美國的水平11.7%。
但是從細分類別來看,中國在計算機化信息方面的投資(2.12%)已經趕上了日本(2.2%)和美國(1.7)的水平。這也從另一個方面反映出中國在創新產權和經濟競爭力方面的投資水平較低,遠遠落后于日美。但是,創新產權和經濟競爭力兩大類中所包含的才是一個國家經濟軟實力的大多項目。表1顯示,在二十一世紀的前十年,我國對于無形資產的投資還是主要集中于計算機化信息這類初級的無形資產。
2、無形資產投資的增長
由圖1可以發現在二十一世紀初的十年中,無形資產的投資并沒有太大的增長,但是中國的有形資產投資急劇增長。與日本和美國對比,我們也可以發現在1980―2004年這段時間內,日本和美國無形資產投資都有較大的增長。雖然時間不一樣,時間的跨度也不一樣,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得出中國的無形資產投資的增長速度相對于日美而言還是較慢的。
同時我們也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二十一世紀初,美國的無形資產投資已經超過了有形資產的投資。同樣日本有形資產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之間的差距也在逐漸縮小,而中國有形資產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的差距則被不斷拉大。這也印證了我國目前的發展仍是粗放式的,單純依靠有形資產投資帶動的發展。
從圖2可以發現,在二十一世紀初的十年中,無形資產投資內部增長最快的是計算機化信息,但是計算機化信息投資在2001―2005年度出現一個很明顯的調整區,應該是由于2000年“互聯網泡沫”破滅所帶來的。2005年后計算機化信息投資就又進入了高速增長。增長速度排在計算機化信息后面的是開發設計,然后是版權和許可證。但是增長速度和計算機化信息相比都遜色不少。
3、各類無形資產的比例
從圖3可以看出我國計算機化信息投資占了無形資產投資的大多數,而且比例還在不斷上升,由2001年的44%增長至2010年的52%。而在英國(2004)和美國(1998―2000)的統計數據中,計算機化信息分別只占了17%和14.2%,無形資產投資的大多數集中于創新產權和經濟競爭力方面,特別是開發設計和人力資源。
四、結語
縱觀經濟增長理論的發展沿革歷程,我們可以看出資本投資的外部性、產品創新、人力資本積累、技術模仿和擴散、創新和企業家精神、重視制度等無形資產已經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驅動因素。但是我國在無形資產投資方面仍然較小,而且從無形資產投資的種類來看也主要集中于計算機化信息這類比較傳統和初級的無形資產。當然,我們的研究也存在瑕疵,很多無形資產仍然沒能找到合適的統計方法和數據,如何正確測度創新產權和經濟競爭力類的無形資產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擁有更完整更精確的數據后,相信可以對無形資產對于經濟增長的貢獻作出更加準確的判斷。
(注: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全球制造網絡下我國裝備制造業產業周期、戰略群組與企業生存研究――基于合作共生視角”(10YJA630168)。)
【參考文獻】
[1] Van Ark.The Measurement of Productivity:What Do the Numbers Mean?[J].in Fostering Productivity,in G.Gelauff,L.Klomp,S.Raes,and T.Roelandt (eds),Elsevier,2004.
[2] Corrado,C.,C.Hulten,and D. Sichel. Intangible Capital and U.S. Economic Growth[J].Review of Income and Wealth,2009(55).
[3] 王維平:廣義無形資產及其功能分析[J].管理世界,2005(11).
[4] Corrado,Carol A.,Charles R. Hulten,and Daniel E. Sichel.Measuring Capital and Technology:An Extended Framework[J].in Carol Corrado,John C.Haltiwanger and Daniel E.Sichel (eds),Measuring Capital in the New Econom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Chicago,2005.
[5] Giorgio Marrano,Mauro and Jonathan Haskel.How Much Does the UK Invest in Intangible Assets?[J].Department of Economics,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Working Paper No. 578,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