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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農業大國,農業在我國一直占據著重要地位,是國家發展、社會發展的基本保障。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是對農村經濟組織產生的資金流動,財務管理等經濟活動進行系統的審核、評價和監督的重要手段。因此,農村財務審計既是促進農村財務管理向著規范化、制度化發展的必經之路,也是實現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保障農業發展的重要方法,對促進農業經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二、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對農業經濟發展的意義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在農村集體經濟中,財產是集體成員共有的,任何個人不得私占、挪用,但就目前的情況看,部分農村地區的領導干部沒有做到清廉執政,濫用職權,侵吞國家公共財政,鋪張浪費的現象頻繁發生。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財務審計工作沒有嚴格落實到位,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沒有盡到有效監督和嚴格查處的職責,導致一些領導干部對財務管理工作不以為意、肆意亂為。因此,將財務審計工作落到實處,既能發現農村財務管理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又能端正領導干部觀念,加強廉政建設,還能有效推進財務管理工作的改進和完善,促進農業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三、我國農村財務審計管理的現狀
農村政務管理體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其在管理過程中基本上不受上級組織及相關法律的約束,因此存在諸多管理缺陷,未形成完善的監督機制。具體而言,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
我國對農村審計管理工作長期以來沒有得到相關制度約束,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處于無法可依的現象。從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實踐來看,目前還沒有配置專門化的隊伍,沒有標準化的制度規范。審計工作沒有形成標準化,制度化,這都嚴重阻礙了我國農村審計工作的開展,不利于我國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審計工作不受重視,執行力度不夠
外部有效規章制度執行標準的缺乏和內部觀念淡漠等都使得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一直以來都不受重視,工作開展不到位。比如憑證審核把關不嚴,審批手續不全;仍有部分不規范的原始憑證和白條入賬;部分會計賬簿設置和會計科目分錄,不誰確、不規范;會計檔案管理不規范等情況普遍存在。
3.農村財務審計管理人員專業技能不過關
目前有些農村經濟財務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下,很多村落進行選舉換屆的時候,村級審計人員的出納業務不是很熟練,有的甚至不會辦理會計業務。許多農村干部的審計工作都由當地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來代辦,審計質量比較低,根本達不到預期效果。且很多的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不夠、素質低,在審計過程中缺乏專業性,工作粗糙,不能達到審計要求。
四.規范農村財務審計以實現農業經濟發展的對策
1.健全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
隨著現代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做好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有關國家部門應明確全體村民村級財務審計委托人的主體地位,應該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合同審計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規定》等,結合各地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制定出適合本地的,具體的財務審計相關規章制度、管理細則以及規范的審計程序和指導標準等來規范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和領導干部職權,提高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時效性。
2.強化審計的執行力度,形成農村審計長效機制
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保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長期有效,形成“長期受教育,永葆先進性”的長效機制。首先各級業務部門要主動加強資金運行跟蹤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對在審計巡查中及時發現各地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督促整改。如沒有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村(組),將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整改、誡勉談話。其次,要嚴肅紀律。審計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向全村村民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3.提升審計人員自身的工作素質
審計部門的領導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向審計人員做宣傳,告知每位審計人員提升自身工作素質的必要性,讓每位審計人員都有嚴肅嚴格工作的強烈意識; 審計部門的領導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為審計人員做培訓,尤其要培訓每位審計人員的專業審計能力; 審計部門的領導要帶頭做好追究責任的工作。當審計工作中發現了某些部門有不合法合理的收入、支出狀況時,審計部門的領導要敢于給出批評意見。對于某些嚴重違法違規的農村干部,審計部門的領導更要敢于跟監察部門、紀檢部門聯合追究農村干部的責任。只有這樣,農村地區的經濟才能長久且健康地運行下去。
(一)依法審計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憲法確立了審計監督的法律地位,明確了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賦予審計機關依法行政權力。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查處。
(二)審計監督是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經濟監督體系是由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及財稅、統計、物價、工商、銀監、證監、保監等業務部門的經濟監督和會計監督所組成的。在這一系列的監督中,各自有其監督的范圍和領域。審計監督是一種專業監督,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國民經濟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既可以對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又可以對業務部門經濟監督活動進行再監督,是任何其他業務監督不可替代的一種專業監督。
(三)依法審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機關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代表政府行使著監督權力,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的程度和質量直接影響著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質量。因此可以講,依法審計必然成為依法行政的組成部分。堅持依法審計,對于促進依法行政,監督制約權力,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經濟秩序,推進廉政建設,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二、嚴肅查處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是依法審計的本質內容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建時期,由于種種原因,財經領域違法違規問題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還很嚴重。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照財經法律法規對這些問題進行嚴肅查處,以維護財經法紀的嚴肅性。
(一)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處理處罰的依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個層面:其一,《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行政機關共同適用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和審計程序等。其二,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了違法行為處理、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等。其三,解決審計爭議的法律法規。這三個層面中,第二個層面包括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調整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關系的法律規范很多,分散于財政、稅務、金融、投資、物價等領域,例如《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物價法》等法律法規也是審計執法的重要依據。其理由是:從審計地位看,《憲法》明文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能、地位超脫,與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人事和經濟利益關系,運用上述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不會造成執法混亂。從《審計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規中雖然沒有規定可作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但在新實施的《審計法》中已經明確規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是審計執法依據,符合《審計法》立法精神。從我國國情看,在當前經濟領域存在違法亂紀現象甚至有時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如果不規定審計機關依據上述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勢必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憲法》和《審計法》賊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規應當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范。
(二)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是一種糾正措施,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訂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的處理措施主要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處理措施。以上五種處理措施,主要針對違反財政收支的違紀行為。
(三)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處罰。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是一種比處理更為嚴厲的制裁措施,也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以上七種處罰措施,審計機關只能實施除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處罰種類,主要針對違反財務收支的違紀行為和屬于財政收支范圍內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為。
三、規范審計執法行為是依法審計的內在要求
(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審計監督。一是處理處罰不能超越法定審計權限,只能在上述規定的權限內進行處理、處罰。二是必須是向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如果對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則超出了審計職權范圍。三是必須是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對于超出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范圍的事項,審計機關無權進行處理、處罰。四是必須是引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如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等規定。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無關的規定不能適用。五是注意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符合《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六是處理好與《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關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審計機關必須是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款規定。所以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不屬于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則應區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根據案件管轄范圍分別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違紀、政紀的,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其行政或黨紀責任。需要由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糾正或處理、處罰的,分別移送其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糾正或處理、處罰。
一、指導思想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按照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總體要求,以提高審計人員依法審計意識和能力為核心,全面加強審計法律規范建設,嚴格規范審計行為,確保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為我省審計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總體目標
以《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為依據,制定和完善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具有審計工作特色的審計地方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度體系。
三、基本原則
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建章立制,做好與審計法、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的銜接工作,防止和解決法規沖突問題,切實維護審計法制的統一。
堅持突出重點、服務審計業務工作的原則。緊緊圍繞審計工作大局,把影響依法審計和審計質量最突出的問題、審計業務人員最需要解決而且能夠解決的問題,作為重點工作來抓。
堅持穩定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和不斷完善經我省審計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并適應經濟社會和審計工作的發展變化,著力解決當前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堅持立足實際與借鑒全國、外省經驗相結合的原則。立足審計面臨的環境和歷史條件,從實際出發,學習借鑒全國、外省的先進經驗,不斷完善特色審計監督制度。
四、主要任務
(一)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審計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和制定工作。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做好《審計條例》制定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并就重點問題作出說明,充分反映我省審計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廣大審計人員的意見,推動《審計條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規正式計劃,力爭在年內順利出臺。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將我省年月日出臺的省政府規章《內部審計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制定《內部審計條例》,推動《內部審計條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項目,并于年出臺。
根據國務院出臺的《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結合實際,配合修訂省人大常委會年月日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和省委、省政府年月日通過的《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做好立法協調工作。密切關注國家、省有關財經法規的制定,做好審計法律法規與有關法規的協調和銜接工作,對征求我廳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及時反饋意見,為全省審計監督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二)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相關審計規章。
配合省政府法制辦修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根據審計法及修訂后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立足于我省財政體制改革和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發展,及時補充和完善《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
配合省政府法制辦年度立法計劃制定或修改相關審計政府規章。
定期開展法規清理工作。根據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對政府審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結果。
(三)完善審計業務工作制度。
根據省政府法制辦修改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責任追究制》三項制度,做好我廳三項制度的修改。
制定《審計結果落實情況督查辦法》、《審計案件線索移送辦法》和《法規庫管理辦法》等廳內制度。
根據審計署出臺的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指南,結合審計工作實際,按照需要制定或修訂全省和審計廳相關業務制度。有計劃、有重點地編寫審計操作指南,及時收集、總結審計執法中需要規范的問題。
五、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對審計法律規范建設的領導。
省審計廳成立審計法律規范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審計法律規范建設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法制處),負責組織完成地方性審計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其他規范、業務制度的草擬、論證、修改等工作,持續跟蹤評估審計法律規范的實施情況,及時提出更新、補充、完善的建議。
(二)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全省審計系統整體合力。
根據需要在全省審計機關抽調具有深厚理論功底、豐富實踐經驗并具有國際視野的中青年業務骨干,成立專門工作組開展我省審計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動全省審計系統的智慧和力量,使我省審計法律規范更加符合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大與外部的溝通協調力度,為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創造有利條件和良好外部環境。
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等法制工作部門的溝通,配合做好工作,推動有關法規盡早出臺;在地方審計立法、法規規章清理、立法協調等工作中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確保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順利進行;充分借助科研機構、院校和有關專家學者的力量,促進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不斷加強和完善。
(四)深入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全面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意識和依法審計能力。
大力推進領導干部普法教育制度化、規范化,繼續堅持和完善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領導干部法律講座制度,進一步增強審計機關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以審計法規與審計業務結合為切入點,努力加強審計人員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審計人員法律素質和依法審計的能力。開展多種形式的審計普法宣傳,增進全社會對審計監督的認識,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更為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