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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局,市屬各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的通知》(京政發〔1994〕29號)規定,現將調整企業、機關事業單位1986年10月1日以后新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和支援鄉鎮企業科技人員、技術工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和標準通知如下:
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按工資總額的18%調整到19%;勞動合同制工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按個人工資總額的2%調整到5%。
二、鄉鎮企業聘用的科技人員、技術工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要逐步做到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不再按年齡劃分。這次暫規定鄉鎮企業一律按每人每月120元為聘用的科技人員、技術工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聘用人員個人按每月28元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你們《關于要求調整浙江省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請示》(浙勞社老〔2002〕44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省原行業統籌企業2002年費率按附表所列標準調整,請嚴格按照執行。
附表:浙江省原行業統籌企業2002年批復費率表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你們《北京市關于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單位2002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請示》(京勞社養文〔2002〕5號)收悉。經審核,同意你市提出的原行業統籌企業2002年費率調整意見(見附表),請嚴格按照執行。
附表:北京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2年批復費率表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