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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的經濟學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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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的經濟學分析

    第1篇

    關鍵詞:外部性理論;環境污染;環境治理;經濟學

    0 引言

    經濟有序運行和人類生存的物質基礎是生態環境。環境污染是由于環境行為主體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采取不當的社會經濟行為而導致的環境破壞,進而對人類社會經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其實質在于人與自然關系、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失衡。如今,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全球備受關注的問題之一。解決好這一問題關系到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而,采取強有力的治理措施,將會對社會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健全政府的監督機制。

    1 環境污染的外部性理論分析

    外部性理論首次由英國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提出,并且在美國新制度經濟學家科斯的努力下加以豐富和完善。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外部不經濟性問題普遍存在。在經濟學中,庇古和馬歇爾認為外部性:“是指一個經濟主體在自己的活動中對旁觀者的福利產生了一種有利影響或不利影響,這種有利影響帶來的利益或不利影響帶來的損失,都不是生產者或消費者本人所獲得或承擔的,是一種經濟力量對另一種經濟力量"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1]外部性可以分為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外部經濟是指行為主體的行動使其他客體受益,并且無法向客體收費的現象,比如,公園的美景給參觀者帶來了美的享受,而參觀者不必為此付費。外部不經濟主要是指行為主體的活動使其他客體受損,行為主體不愿補償客體的現象。

    2 環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2.1 環境行為主體的決策和活動具有有限理性的特質

    在環境行為主體看來,一方面,由于機會主義傾向和人的短視性的存在,環境行為主體盡管意識到了環境保護的必要性,但面臨經濟發展水平和科學技術較低的現狀,人們寧愿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取得經濟的增長,僅著眼于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求取經濟的快速增長。另一方面,環境行為主體的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和潛伏期,導致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需要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在環境污染尚未出現之前,環境行為主體僅僅是有限理性,這就表明環境污染環境污染在一定條件下很難得到有效治理。

    2.2 環境資源是公共物品具有公共品特性。

    “公共物品是與私人物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消費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過市場機制由企業和個人來提供,主要由政府來提供。”[2]公共物品主要有三個特性: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水、大氣、空氣等環境資源是全人類的共有財富,公共物品的這三大特性促使人們都想“搭便車”。?搭便車理論首次由經濟學家曼柯?奧爾遜于在《集體行動的邏輯:公共利益和團體理論》一書中提出的。其基本含義是不付任何成本而享受他人之利,因而市場推崇的等價交換在此不起作用。

    2.3 政府官員具有鮮明的利己動機特質

    布坎南將“經紀人假設”運用到政府行為,按照經濟學對市場與政府關系的界定,市場做不好或無法做的事應由政府去做,但并不意味者政府市場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政府就一定有效,但是在市場失靈而政府較有效的前提下,政府干預和調節是很有必要的,假如政府不干預,就會出現政府缺位的現象。就環境污染問題而言,市場本身難以進行有效調節,這就需要政府發揮強有力的干預,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政府官員為了獲得較高的GDP增長,忽視為取得經濟增長而償付的環境成本,不認真貫徹落實相應的法律法規,甚至對環境污染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忽視公眾利益。

    2.4 環境信息具有不對稱和稀缺的特質。

    信息不對稱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技術性的,二是經濟人動機引發的矛盾沖突,”[3]從技術方面來看,信息的獲取需要依賴媒體、設備等工具,若花費的成本遠遠超過信息帶來的受益,主體就會失去動力,從經濟人動機引發的沖突看,都試圖出于信息優勢地位壟斷信息。就環境信息而言,污染者對污染物的傷害要比受污者了解的多,但是公開環境信息不利于實現自我利益最大化,環境行為主體傾向于封鎖環境信息,通過確保信息優勢獲取個人利益,環境信息的不對稱性凸顯出來。

    3 環境污染治理的途徑分析

    3.1 強化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環境行為主體幾乎都是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做出的決策,其主要原因在于公眾和企業的環保意識淡薄和環境教育缺失。因而,提高公眾和企業的環保意識是抑制和治理環境污染的一個重要方面,為了實現治理環境污染這一目標,必須充分有效發揮環境的教育功能,一方面,采取多樣化的手段提升公眾的環保意識,依據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和不同區域,采用不同的標準運行,促使環境保護成為主要的社會道德規范。另一方面,完善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利用強制手段來保障公眾的環境教育,明晰環境行為主體的責任與權力,使得環境教育做到執法必嚴、有法必依的原則。

    3.2 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

    環境是公共物品,對環境資源的消費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搭便車的現象,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稅,且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對減輕環境污染的程度具有積極的影響,環境稅的主要意圖是為了調節人們利用、開發或者污染生態環境的程度。將污染性產品的價格提高,一方面,價格增加需求下降,借助利益機制有力調節消費者和生產者的污染行為,致使生產者對該產品造成的污染承擔連帶責任,另一方面,通過轉嫁由消費者擔當其在消費過程對環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性。環境保護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缺乏固定的資金來源將難以繼續,通過稅收籌集資金,可以使環保資金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根據我國環境污染的具體現實,可以有針對性的分批分期進行。

    3.3 健全政府的監督機制。

    提高政府官員的素質,培養和提高政府官員的大局觀念和長遠利益,嚴格按照綠色GDP的政績觀來考核政府官員。政府以及政府官員應當轉變政府職能,增加交易信息的透明性,著力發展排污交易市場,整治不合理的交易機制,構建第三方平臺供應終結信息。盡可能減少政府出于私利而采取的行政干預舉措,行政干預在我國國有企業管理中屢見不鮮,此種做法必然對市場秩序產生不好的影響,因而,積極完善和培育新型的市場機制很有必要,促使外部經濟內部化,推動政府在彌補市場失靈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強化排污收費稽查力度,保障和擴大公眾的知情權,建立健全排污收費的社會監督制度,

    3.4 構建排污權信息交易平臺。

    構建排污權信息交易平臺的關鍵在于公開環境信息,強化信息的透明度,無論是公眾還是企業都有權力獲得相應的環境信息,在排污者和受污者之間盡最大可能的實現環境信息的對稱性,努力實現環境信息的供需平衡。一方面,政府應當著力于信息市場建設,為交易雙方提供所需信息,減少交易信息收集的成本,另一方面,著手網絡建設,環保部門應當有效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實施環境保護的監控制度,大力健全并完善環境信息的監督制約機制。

    參考文獻:

    [1]張學綢.環境污染的經濟學分析及其治理對策[J].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5(2).

    [2]張琳.環境污染的經濟學分析[J].山東財經學院學報,2008(5).

    [3]王育寶,李國平.環境治理的經濟學分析[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3(6).

    第2篇

    [關鍵詞]農業環境污染;經濟制度安排;農業綠色補貼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7)04―0069―05

    我國正處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化時期,農業生產的現代化程度不斷提高,農產品的種類和數量不斷豐富,但另一方面,農藥、化肥、地膜等現代農業生產資料的使用,以及某些不合理的農業生產方式,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許多環境污染問題。而農業作為基礎產業,對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起著根本性的基礎作用,因此,針對農業環境污染問題進行研究,對我國的農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農業環境污染問題的經濟學解釋

    經濟學家對環境問題的分析,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理論,即環境庫茲涅茨理論、產權理論和外部性理論。現分別運用這三種理論對農業環境污染問題進行分析。

    (一)農業環境問題的庫茲涅茨曲線分析

    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含義是,在經濟增長、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演進的過程中,資源與環境問題先出現逐步惡化的特征,然后再逐漸減少直至消失。具體來說,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工業生產規模較小,環境污染問題較輕。在經濟高速成長時期,投資和消費基金的增加抑制了環境治理,環境迅速惡化期。當經濟發展到了一個較高水平時,環境退化的勢頭得到遏制,并開始逐步好轉。見圖1:

    需要強調的是,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并非一定表現為從互競互斥到互補互適。從圖l可以看出,環境惡化被控制在環境不可逆閥值內,如圖中的曲線c,經濟增長與環境問題之間才表現為“倒U”型曲線關系,若環境惡化超越環境不可逆閥值,如圖中的曲線C',這種“倒U”型曲線就不存在了。雖然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只是一個假定,是對某些國家環境變化的反映和描述,但它已被一些國家的經驗統計數據證實。

    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理論同樣也適用于農業發展中。和工業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農業生產發展過程也經歷三個階段,依次經過傳統農業生產――現代化農業生產――清潔農業生產階段。在農業發展的初期,由于農業生產采用原始的耕作方法,農業生產規模較小,低投入、低產出,施用化肥、農藥等較少,畜牧業排放的廢棄物較少,因而環境退化較為緩慢。在經濟高速成長時期,隨著工業的快速發展,特別是農用品的大量生產,促使農業生產者為追求農產品產量濫用化肥、農藥、地膜等破壞農業環境的非理性的行為加劇。同時由于經濟的技術水平較低,粗放型的農業增長方式使農業生產的產污系數較高,投資和消費基金的增加抑制了環境治理,這一時期是農業環境迅速惡化期。當經濟發展到了一個較高水平時,公眾的物質生活質量已到了相當高的水平,人們對農產品質量有了較大要求,對農產品的消費己由數量的滿足轉向質量的提高階段。農業的清潔生產對污染及其控制方而能夠起到重要作用,并且政府通過發展蓄積起來的經濟實力開始轉向環境整治和國土整治,使農業環境退化的勢頭得到遏制,并開始逐步好轉。當然,環境污染問題應被控制在環境不可逆閥值內。目前,發達國家的農業環境污染已經趨于下降,發展中國家的農業污染仍在上升,與六七十年代相比,環境質量趨于惡化,新興工業化國家的農業環境污染狀況正處于轉折階段。我國正處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化時期,農業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

    (二)農業環境產權失靈

    用產權方式解決環境問題最早是由科斯(Coase,1960)提出的。科斯認為,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只要產權明確,則無論最初產權是如何分配的,通過交易總能達到帕累托最優,外部性也就可以消除。根據這個定理,現實中的資源與環境問題大多不是市場缺陷造成的,而是產權界定不清的結果。由于缺乏排他性的產權安排,所有相關的人都有監督的責任,但監督的成本往往獨自承擔,監督的效果卻由大家共享,導致“搭便車”行為。實踐證明,產權界定清晰,環境利用與保護也就越好。

    目前,我國的農業環境產權失靈十分普遍,這是因為:(1)由于技術等方面的原因,農業環境的范圍不易確定,其產權邊界也難以確定或確定成本較高。(2)目前農業環境產權還沒有從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獨立出來,仍然依附于農村土地使用權,因此造成農業環境產權的所有者過多而難以確定單個農業生產者的權利。(3)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農業環境污染者和受損者資本和技術上的差異甚至行政力量的傾斜,使農業環境污染者和受損者所采取的戰略是非對稱的。(4)產權的明確性和排他性要求對侵權行為能夠進行懲罰和賠償,然而農業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與賠償往往是非等價的。(5)有效的產權制度安排應該隨客觀條件(人們的偏好、技術條件、相對價格等)的變化而變化,然而有限理性的經濟人不可能具有完全信息及時地做出相應的制度變化,這會使原本有效的產權安排缺乏效率。(6)有限的認識能力及對農業環境產權預期的不確定性也會使人們出現非理。

    (三)農業環境問題的外部性

    外部性概念是由馬歇爾于1910年提出的,他認為,在正常的經濟活動中,對任何稀缺資源的消耗都取決于供給關系的對比,而環境問題正是這種正常經濟活動中出現的一種失調現象,由此提出了“外部不經濟性”這一重要概念。馬歇爾的學生,福利經濟學創始人庇古發現,在商品生產過程中存在著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不一致,兩者之間的差距就構成了外部性。所謂“外部”是相對于市場體系而言的,是指在價格體系中未得到體現的那部分經濟活動的副產品或副作用。這些副產品或副作用可能是有益的,成為正外部性,但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外部性是有害的,成為負外部性。

    農業環境問題中的外部性表現在:一方面農業環境污染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性,另一方面農業環境保護卻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由于負外部性的存在,使農業生產經營者按利潤最大化原則(私人邊際成本=私人邊際收益)確定的產量與按社會福利最大化原則(社會邊際成本=社會邊際收益)確定的產量嚴重偏離。這種偏離導致了農業環境過度利用,農業污染過度產生,有污染的低質量的農產品過度生產;另一方面,農業環境保護是一種為社會提供集體利益的公共物品或勞務,這種物品或勞務一旦被生產出來,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被排除在享受它帶來的利益之外,因此,它是正外部性很強的公共物品,純粹的個人主義機制使得農業生產經營者不會主動

    為它付費,造成了農業環境保護這種公共物品的生產嚴重不足,有時甚至會出現供給為零的局面。

    外部性與產權有一定聯系,產權界定有助于某些外部性問題的解決,但有些外部性又決非產權界定就能奏效。將外部性問題寓于內部性問題中,則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每一個人的積極性,而且可以能夠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是比較理想的解決外部性問題的辦法,這就需要發揮政府的作用,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把外部性成本內部化。

    二、農業環境污染治理的經濟制度安排

    環境問題的外部性和環境資源的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解決環境問題不能單靠市場機制,因為市場機制的本質是經濟行為主體受利益驅動而實現的調節,它是以承認各經濟行為主體的局部利益為出發點,很難統觀全局,自動地反映社會需求的長期變動趨勢,不能使經濟行為主體主動地根據環境和社會效益來安排自己的活動。所以治理環境污染需要政府實施必要的干預。

    (一)排污收費

    “排污收費”是按“污染者付費”原則,將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激勵排污者治理污染,保護環境資源的一項經濟制度安排。理論上,每一污染物的邊際損害費用等于邊際治理費用所對應的收費標準為最優收費標準,是實現全部社會費用(污染損害費用與治理污染費用)最小化的收費標準。按照最優收費標準征收的費用總額可分解成兩部分,一部分是污染物造成的污染損害補償費,另一部分是環境資源的使用費,因此,可以定量體現“污染者付費”和“環境資源有價”的原則。但由于很難將污染造成的損害精確計量和貨幣化,所以很難確定最優收費標準。

    (二)開征環境稅

    環境稅是國家為了環境與資源而憑借其權力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種稅。環境稅的主要功能是調節人們開發、利用、破壞或污染環境資源的程度。如對污染性產品征稅,可以將污染性產品的外部社會成本“內部化”,利用價格機制,淘汰污染性產品,推廣使用無污染性的綠色產品。環境稅的經濟特征是,只要商品有一定的需求價格彈性,稅收的價格效應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利益都會有影響,也就是說,征稅使污染性產品價格升高后,一方面可讓消費者承擔其消費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外部性;另一方面,價格升高,需求越少,生產者收益下降,通過需求變動,讓生產者對其產品在消費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承擔連帶經濟責任,利用利益動力機制有效地調節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污染行為。

    (三)污染削減補貼

    污染削減補貼的原理和環境稅一樣,既然生產者不愿從事環境保護的主要原因是私人收益低于社會收益,那么借助于補貼手段,對參與環境保護的生產者給予適當的補貼,使它們的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一致,可以把社會所需而市場機制又無能為力的,環境保護活動誘發出來。補貼的對象主要是具有正外部效應的行為,但也包括一些旨在消除或減少負外部性的活動。補貼形式主要有贈款、軟貸款、價格(或實物)補貼、稅收減免四種形式。

    (四)排污權交易

    戴爾斯(Dales)在其1968年出版的《污染、財富和價格》一書中,首次提出了污染權的概念,他認為可以像股票一樣,將污染權出售給出價最高者,出售的主體是作為全社會和環境所有者代表的國家,污染權也可以在擁有污染權的生產者間彼此交換。排污權交易是將環境資源視為商品,運用市場機制對污染物進行控制的一種選擇方法。排污權交易的運作首先要由政府管理部門以環境質量目標為基本依據,確定某一區域內各種污染物的允許排污負荷總量,進行初始分配,即建立排污許可證制度,然后允許排放量在各污染者之間進行必要的交易。由此可見,排污權交易是在某個特定區域內,在污染物總量控制下,按照區域內實際技術經濟條件,運用市場機制控制區域內各個污染源的排放水平和削減水平。這種經濟手段具有克服法規標準局限性的巨大潛力,其核心就是刺激排污者在其自身經濟利益和環境保護目標間進行權衡。

    三、農業環境治理中農業綠色補貼手段的效應分析

    (一)農業綠色補貼是我國現階段解決農業污染問題的理性選擇

    理論上講,農業環境污染當然可以采取征稅(或征排污費)、排污權交易等方式解決,但是農業環境污染有其特點:一是污染隱蔽性強。隱性污染源大大超過顯性污染源。二是技術操作困難。政府難以制訂一套以技術檢驗為基礎的條例用于指導帶普遍性的農業環保實踐。由于從事農業的地區,其氣候、土壤、水文、地形以及地貌等存在有很大的不同,這就必然使各種農業活動產生很大的差異,這種不確定性和多變性給立法部門和執法部門均帶來了無法操作的困難。三是我國農業生產科技含量較低。農業粗放型的生產方式普遍存在,農民收入較低,農民承擔污染稅或排污費的能力較弱。農業污染的這些特點不太適合采用通常的治理污染方式,而更加適合采用農業綠色補貼的方式進行。

    農業綠色補貼是指國家按照環保標準來核定補貼數額的農業補貼。長期以來,我國對農業實行多種補貼,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的發展,但是我國的農業補貼大多沒有和環境保護掛鉤,有的甚至起反作用。如對特定化肥農藥的補貼有助于鼓勵農民選擇高產作物品種,卻對土壤和水資源有長期不良影響。因此,轉變農業補貼的補貼方式,實行“農業綠色補貼”是解決農業污染問題的理性選擇。

    (二)農業綠色補貼的實施

    在一些有條件的地區對一些農作物實行農藥、化肥限額使用政策,政府在“綠箱政策”范圍內給予生產者適當的經濟補償對因限額使用農藥、化肥造成的農業產出減少。將農業的支持與環境保護進行捆綁,逐步將農業補貼轉化為農業污染補貼。首先,對實行農業綠色補貼進行評估。在實行綠色補貼政策之前,財政部聯合農業部要對綠色補貼代替以前的農業補貼作有關方面的評估,如對補貼流向、補貼收入風險、財政補貼數量、對農民環保行動的影響、污染情況、納稅人負擔情況進行系統地評估。其次,設置一些強制性條件,要求受補貼農民必需自覺地檢查他們的環保行為,定期對自己的農場所屬區域的野生資源、森林、植被進行情況調查。同時還要對土壤、水質、空氣進行檢驗和測試,限期向有關部門提交報告。政府再根據農民的環境保護實際核查情況,以此來決定對農民是否給與補貼、以及補貼的多少。再次,對表現出色的農戶,除提供“綠色補貼”外,還可暫時性減免農業的有關稅費,以資鼓勵。

    (三)農業綠色補貼的經濟效應分析

    1.農業綠色補貼的實施效應

    和傳統農業補貼相比,綠色農業補貼可以調節農業生產的外部效應,使農業生產所產生的污染這一外部負效應得以內在化,一定程度上使農業生產的成本與收益能接近相應的社會成本與收益,有效地解決以往大量存在的農田結合部的土地污染問

    題。同時,可以兼顧公平與效率,克服單純以條例對農業進行環保管理的缺陷,使農民能在市場的作用力下自發保護耕地,提高農民的勞動積極性。見表1。

    2.農業綠色補貼的模型分析

    本文區分了兩種不同的農業綠色補貼手段,運用現代經濟學方法建立起不同的補貼模型,并進行具體的效應分析。

    (1)補貼模型(Ⅰ)――對農業生產產生正外部性者給予補貼  農業綠色補貼可以促進農業生產者采取保持農業生態環境的措施,如農業生產者為了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而退耕還林、還草等行為。見圖2。

    圖2中P表示市場價格,Q表示行業的產量,q表示個體農業生產者的產量,MR、MC分別表示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PMR、SMR、PMC、SMC分別表示私人邊際收益、社會邊際收益、私人邊際成本、社會邊際成本,XR表示外部收益。

    在圖2(b)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農業生產者會把產量定在q0處(按PMR=PMC的原則),而社會最優的產量應在q1處(SMR=SMC的原則)。如果不采取補貼手段,這個農業生產者就沒有動力把產量擴大到q1。現假定政府向個體農業生產者支付XR數量的補貼,生產者就會將產量由q0擴大到q1。產量的擴大使整個行業的供給增加,圖2(a)中的供給曲線由原來的S0移向S1,均衡價格由P0下降為P1均衡數量由

    這就是說,政府提供補貼后,刺激個體農業生產者擴大產量,讓更多的資源從其它用途中轉移過來,用來增加這種產品的生產。

    (2)補貼模型(Ⅱ)――對負外部性減少者給予補貼

    補貼模型(Ⅱ)是指通過補貼手段刺激農業生產者減少具有負外部性產品的產出。有人把這種采取一定措施去降低未來的污染補貼稱之為政府向污染者“行賄”。它是政府為了促使生產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以補貼的形式補助農業生產者。如對減少化肥、農藥等的使用的農業生產者給予補貼。見圖3。

    圖中的符號說明與圖2一樣,MDC表示邊際損害成本。在未補貼的情況下,農業生產者會按PMC=PMR的原則確定其私人最優產量(q0),而按社會最優應為q1,(q0-q1,)就是由于邊際損害成本MDC的存在而導致的有污染的產品的過度產出。如果采用補貼手段,政府給個體農業生產者的補貼額也就是單位產品的(q0-q1)部分。由于補貼的存在,使有污染的農業生產者在產出為q1時的利潤與在沒有補貼時產出為q0時的利潤一樣,因此,補貼手段能激勵有污染的產出的減少。

    (四)建立農業綠色補貼體系,全方位治理農業污染

    1.完善環境立法。借鑒國際上成功的控制有機肥、化肥和農藥面源污染的法規,由國務院制訂法規。同時,建立國家清潔生產的技術規范,擬定新的化肥和農藥管理法律法規,鼓勵能夠減少面源污染的化肥和有機肥的生產和使用,建立我國有機廢棄物排放的法規,有效控制城鎮的污水排放和規模化養殖場牲畜糞尿的排放。

    2.在實施農業綠色補貼的同時,加強對農民的環境保護教育,以逐步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形成相應的行為規范。加強宣傳,提高公眾環境意識。通過科普和大眾媒體,加強教育和培訓,提高全民對農業立體污染的認識和自覺參與防治污染的意識,鼓勵企業和農民采取環境友好技術,在適當的時候制定相應的法規,以實現減少立體污染和促進農業、農村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3篇

    [關鍵詞]環境污染;市場失靈;政府失靈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8)05-0024-04

    從經濟學的角度講,環境污染可以看作是人類從事經濟活動所需付出的成本和代價。在付出的環境成本或代價一定時,取得盡可能大的收益,或者在取得的收益一定時,付出的環境成本或代價盡可能的小,即實現了資源配置的凈收益達到最大值,符合“帕累托最優”標準的要求。從經濟學的角度講,這樣的環境污染僅僅是一種經濟現象而不是經濟問題。能夠成為經濟問題的環境污染是指在環境遭受污染,付出環境代價以后,社會資源配置并不能做到邊際社會收益等于邊際社會成本以實現資源配置的凈收益達到最大值,從而偏離“帕累托最優”狀態的現象。本文對這樣的環境污染問題進行分析,從市場和政府雙重失靈的角度揭示問題的成因,以期能對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有所助益。

    一、環境污染問題的實質是外部不經濟

    所謂的外部不經濟是指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產生了不利影響,但卻并未給予應有補償的現象。對環境污染問題來說,所謂的外部不經濟就是指有的經濟主體污染了環境,但卻并未付出代價,或者雖然付出了代價,但付出的代價卻小于環境污染治理的代價,而由其他經濟主體承受環境污染治理代價的現象。顯然,此時就出現所謂的成本外溢,從整個社會角度考察的資源配置達到最優的條件與從該經濟主體自身角度考察的資源配置達到最優的條件就不一致,從而導致資源配置的效率損失。

    假定污染者是一廠商,其作為“經濟人”必然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即利潤最大化;假定污染者所處的市場是充分競爭的,即污染者在商品市場上是價格接受者,商品市場不存在壟斷性扭曲;假定污染者造成的外部成本是EC=EC(Q);并假定不存在信息費用。則社會凈效益(SNB)就等于產生污染的經濟活動的總效益減去私人成本C和外部成本EC,即:SNB=PQ-C(Q)-EC(Q)。其中,P是產品的價格,Q是產生污染的經濟活動的總量,C和EC皆是產生污染的經濟總量的函數。當社會凈效益最大時,有dSNB(Q)/dQ=P-dC(Q)/dQ-dEC(Q)/dQ=0。即:P=dC(Q)/dQ+dEC(Q)/dQ=MSC。該式中,sc為社會成本,SC(Q)=C(Q)+EC(Q),MSC為邊際社會成本。顯然,從整個社會的角度看,資源配置達到最優的條件是價格(邊際社會收益)等于邊際社會成本(dC(Q)/dQ+dEC(Q)/dQ)。但是污染者并不考慮外溢的成本,其會按照價格(邊際社會收益)等于邊際私人成本(dC(Q)/dQ)進行決策,這就使得資源配置結果表現為資源配置量偏多,邊際社會成本大于邊際社會收益而導致效率損失。

    二、市場失靈導致的環境污染問題

    (一)完全競爭的市場可以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完全競爭的市場能夠使資源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最優狀態,但要實現帕累托最優,隱含著如信息充分、無外部性、不存在規模報酬遞增、產權界定清晰、資源自由流動、交易成本為零等一系列嚴格的假設條件。1960年,美國經濟學家科斯發表了著名的《社會費用問題》一文,他的主要思想被后人總結為著名的“科斯定理”:外部性可以通過明確界定和保護產權,并通過市場的自愿交易來解決,即當交易談判涉及的當事人較少、市場交易費用小于政府干預的成本時,通過市場機制而不是政府干預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效率更高。科斯認為外部負效應是產權界定不夠明確或界定不當引起的,所以只要界定并保護產權,隨后所產生的市場交易就能達到帕累托最優(藍虹,2004)。科斯以“走失的牛群損壞鄰近土地的谷物”的案例來說明他的論點。他在交易費用為零的假定下,分別討論了養牛人對農場主的損失負責賠償(即養牛人無權讓牛群吃農場主的作物),以及養牛人不向后者提供賠償(即養牛人有吃麥的權利)兩種不同的情形。他得出的結論是兩種情形都能使資源配置的凈收益達到最大值,因為在對權利給出初始的明確界定后,只要市場交易費用為零,無論產權屬于何方,通過協商交易的途徑都可以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在科斯看來,外部性完全可由私人合約得到解決,即基于自愿交易的私人合約行為對市場運轉有著自我修正的效能(羅必良等,1994)。

    (二)現實中市場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為何會失靈

    在環境問題上市場失靈的原因可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1、環境資源的公共品屬性。大氣、森林、水等環境資源是人類的共同財富,從性質上講屬于公共產品的范疇,其具備公共物品的一個或多個特征。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這些特征使得人人都想成為“免費搭車者”――只想享用或利用而不想出資提供或承擔成本,于是以等價交換為基礎的市場機制在此不起作用。由于環境具有的公共產品特征,那么環境資源在使用中必然出現所謂的過度使用,換句話說,對于免費提供的環境資源,使用者會一直使用到自己的邊際效用為零為止。這種對環境資源的過度使用表現出很強的負外部性,從資源配置的角度看表現為私人邊際成本小于社會邊際成本。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導致人們無節制地使用有限的環境資源以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個體的理性卻要導致集體的非理性,即個體追逐個人私利的結果最終導致環境質量下降及所有人福利水平的降低,這就是哈丁所表述的“公地悲劇”。

    2、環境行為主體的有限理性。對環境行為主體來說,首先,不少環境問題有潛伏期和時滯,這使得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往往需要一個過程,在人們對環境保護尚未產生清醒認識之前,人類行為只能是有限理性而不是完全理性,這意味著環境污染在特定條件下難以得到有效治理;其次,即使人們認識到保護環境的必要性,但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人們還是不得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經濟增長,即人的短視性及機會主義傾向驅使人類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或只顧局部利益,不顧全局利益,從而以犧牲環境來求得經濟增長。

    3、環境信息的稀缺性和不對稱性。環境信息是稀缺的,因為生態經濟系統是一個復雜的網絡系統,人類對環境的認識至今還是微乎其微的,與人類對環境信息的需求相比,環境信息的供給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如果信息公開不利于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人們就傾向于封鎖信息,通過保證自身具有信息

    優勢來謀求私人利益。這很容易導致環境信息的不對稱,比如污染者對于他的污染狀況、污染物的危害等往往比受污染者了解得多得多,但受個人利益驅使,污染者往往會隱瞞這些信息,以繼續其污染行為。污染者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產生嚴重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受污染者由于所擁有的相關污染信息相對較少,如果想“討回公道”則需要付出很大的信息成本。這也許正是在一定的限度內人們寧愿“忍聲(噪聲)吞氣(廢氣)受污染”的原因(沈滿紅,1997)。

    4、環保投資的規模報酬遞增性。所謂規模報酬遞增是指隨著資源配置規模的擴大,資源配置平均成本下降的經濟現象。由于環境具有明顯的整體性特征,所以在環境保護方面,單個企業通過自身的投資防治污染往往是不經濟的。比如,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如果地域分布較為集中,那么各企業單獨建污水處理設備,遠不如在該區域內集中建一個污水處理廠更為經濟有效。正因如此,中小企業由于在治理污染方面缺少規模收益,所以其治理污染的能力會因無法實現規模收益而弱化,這是中小企業成為重要的環境污染源的原因之一(金三木,2007)。

    5、交易成本導致市場在污染治理方面的局限性。如果沒有交易成本,在產權界定清楚的前提下,市場本身就可以把污染所導致的外部效應內部化,但是沒有交易成本只是完全競爭市場的一個遠離經濟現實的假定。現實中,即便環境資源產權界定清楚,要真正維護產權仍然需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由于環境資源的公共產品性質,要維護環境產權,就會出現“免費搭車”現象,每個理性的經濟主體都希望別人出面與污染者交涉,然后自己在不分擔交易成本的前提下獲取交易收益,于是也就沒有人與污染者進行交涉、談判或訴諸法律,環境污染也就難以通過市場渠道加以治理。

    三、政府失靈導致的環境污染問題

    (一)理想的政府可以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為了解決市場失靈,凱恩斯學派通過對新古典學派的“革命”,提出了通過政府干預來彌補市場失靈的主張,以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水平。與市場有效配置資源需要具備完全競爭的條件相類似,政府要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也要求政府必須是理想的政府,理想的政府也需要具備一系列嚴格的假定條件,如具有充分的信息(事前全面、準確:及時地了解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的所有因素)、參與制訂計劃和執行計劃的所有人都必須一心為公而不能謀取個人私利等。具備了這樣的條件,政府也就可以把外部效應內部化,從而解決環境問題。英國福利經濟學家庇古在1920年所著的《福利經濟學》提出的“庇古稅”就是依靠政府介入來解決外部性問題的一種手段,按照庇古的傳統,當一個廠商施加一種外部社會成本時,應該對它施加一項稅收,該稅收要等于廠商生產每一連續單位的產出所造成的外部損害,即稅收(T)應恰好等于邊際外部成本,使廠商將環境損失這種外部成本納入其實際成本核算之中,進而可保證產品的價格能反映生產的社會成本。

    (二)現實中政府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為何會失靈

    在環境問題上,“政府失靈”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1、政府部門的官員及公務人員存在明顯的利己動機。布坎南創立的公共選擇學派把“經濟人”假設運用于政府行為的分析,無論我國還是西方國家的政府實踐活動都證明這一假設是經得起實證檢驗的。在市場有效作用的領域,由于“看不見的手”的調節,經濟主體要“利己”首先必須“利他”,但在政府部門,由于市場手段的失效,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的利己行為卻通常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

    首先,這種利己動機促使政府干預的缺位。按照公共經濟學對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界定,市場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政府應該去做。雖然市場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政府未必就一定做得了或做得好,即市場失靈并不必然意味著政府有效,但是如果在市場失效而政府相對有效的前提下,客觀上就需要發揮政府的調節作用,即在政府干預是完全必要的前提下,政府不進行干預,就出現了政府的“缺位”。對于環境污染問題來說,市場機制自身難以進行有效調節,這就需要發揮政府的干預和調節作用,但很多時候政府并沒有對環境污染進行必要的干預,而是對污染“放任自流”。在我國經濟欠發達地區,這種現象屢見不鮮。比如,一些政府官員為了追求GDP增長率而根本不顧及經濟增長所付出的環境成本,對嚴重的環境污染視而不見,不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來加以彌補糾正,或即便制定了相應的環保措施也不認真貫徹實施。

    其次,這種利己動機表現為政府的不合理干預,即面對市場在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方面的失靈,政府進行了干預,但是這種干預卻未能起到彌補和糾正市場失靈的效果,甚至政府干預所導致的政府失靈較之市場失靈有過之而無不及。這種政府干預的失靈集中體現為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財政、稅收、外匯、金融、價格和環境政策等造成環境資源使用價格的扭曲,無法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并最終導致產品生產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脫節。這一是由于一些作為非環境資源管理部門,在政策制定中沒有給環境和生態以足夠權重,或者仍然采用在環境問題還沒有受到充分重視時期的政策,這明顯是強調部門利益以致部門利益重于公共利益的結果;二是污染者為了維護自己污染環境的既得利益,會加大“院外活動”的力度,利用政府部門從業人員的利己動機通過“賄賂”的辦法促使政府部門保持或放寬環境標準,這可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政府政策制定的失靈;三是政府本身目標選擇失誤,過于看重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缺乏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眼光。這顯然也受利己動機趨使。

    2、政府缺乏關于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治理的有關知識、信息、人才及明確的目標或手段。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治理是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搞好這一工程需要政府具備充分的知識、信息、人才資源以及切實可行的政策目標和保證目標順利實現的有力手段。這些條件往往是在環境污染達到一定程度,對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構成威脅,需要政府總結經驗教訓時才能達到,這是政府干預失靈及西方國家走“先污染、后治理”道路的重要原因。

    3、政府本身所具有的壟斷地位使其在污染治理方面不存在競爭壓力。市場有效是因為競爭機制的存在,一旦市場出現壟斷通常就出現效率低下。同樣的道理,政府壟斷的存在也在降低政府治理環境污染的壓力和積極性,這使得政府對污染的治理難以取得理想效果。

    4、社會對政府失靈的認識還很不充分。不少研究者還沒有把政府行為的分析納入與私人行為分析相同的邏輯框架,關于政府法制建設還嚴重滯后,對政府權力的行使還缺乏足夠的監督。脫離了監督的權力會使腐敗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其必然會利用手中的權力攫取私人利益,這是政府在治理污染時因存在嚴重的尋租行為而導致政府失靈的重要原因。

    四、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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