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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FDI;IBT;Granger因果檢驗;彈性系數分析法
中圖分類號:F5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148X(2017)02-0088-08
隨著經濟全球化與貿易自由化的快速融合,各地之間的文化交流與商業合作越來越頻繁,來華外商投資總額和入境商務游客總數已經呈現出同步增長的趨勢,它們在拉動經濟增長、增加就業崗位、完善基礎設施、科學技術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選取1995-2014年江、浙、滬FDI和IBT的統計數據,選取外企數量、外企投資和入境商務旅游三個指標,采用協整分析、格蘭杰因果檢驗和彈性系數等方法,對FDI和IBT之間的互動關系進行分析,以探討FDI與入境商務旅游的關系。
一、假設模型、研究方法與案例選擇
(一)模型假設
外商直接投資與入境商務旅游是促進經濟增長、市場發展的兩種方式,二者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就流動方式而言,通過外商直接投資,境內的外企數量和境外的投資力度逐漸增加,致使資金流動更加頻繁,流動的資金加速了貿易發展[1],貿易的發展直接帶動了商務人員對酒店、交通等與旅游相關產業的消費,促進了IBT發展。從市場作用來看,FDI擴大了產品的市場份額,直接帶來貿易機會的增長,促進了商務人員的跨國活動,并刺激IBT的發展;IBT的發展提升了市場的活躍度,促進了商務人員充分認識產品市場,不僅有助于發現貿易和投資機會,也促進了貿易往來和外商投資的發展,即IBT引發的貿易增長能促進FDI的發展[2]。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1:FDI帶動IBT的發展。
H2:IBT也促進FDI的發展。
(二)研究方法
采用協整分析、格蘭杰因果檢驗和彈性系數等方法,通過五個步驟對江、浙、滬FDI與IBT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第一步,平穩性檢驗。通過ADF分別檢驗外企數量、外商投資和入境商務旅游的ADF值是否小于各自的5%臨界值,若小于5%臨界值則為平穩性序列,下一步可進行變量間的協整關系分析;第二步,采用E-G兩步法建立協整回歸方程,估計協整參數,并得到相應的殘差序列,再檢驗殘差序列的平穩性,若殘差序列平穩,說明變量序列之間存在協整關系[3]。第三步,利用誤差修正模型對外企數量、外商投資和入境商務旅游之間短期均衡關系進行分析,將殘差看做一個解釋變量,將其他變量看做一個被解釋變量進行關系分析。第四步,進行格蘭杰因果分析,檢驗FDI與IBT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第五步,利用彈性系數法分析FDI與IBT的相互帶動作用。
(三)案例選擇
x擇江、浙、滬地區作為案例研究的原因:第一,作為長三角經濟圈的三個典型省區代表,江、浙、滬FDI和IBT的發展較為發達,這為研究二者的關系提供了較好的事實和材料支撐;第二,江(蘇南模式)、浙(浙江模式)、滬(上海模式)的發展模式不同,利用FDI與IBT兩者的能力和效果也不同,對比研究三個地區之間FDI與IBT的互動關系能更好地解釋二者之間的互動和作用規律。
選取1995-2014年江、浙、滬FDI與入境商務旅游的基礎數據,采用定量分析法探析FDI與入境商務旅游的互動關系。在FDI方面選取的指標:(1)外企數量,記為n,江、浙、滬分別記為Jn、Zn和Hn;(2)外企投資額,記為i,江、浙、滬分別記為Ji、Zi和Hi;(3)入境商務旅游,記為ibt,江、浙、滬分別記為Jibt、Zibt和Hibt。FDI的數據主要來自于國家統計局數據庫,IBT的數據分別來自1995-2014年《入境旅游者抽樣調查》中以入境商務、會議和文體科技旅游為目的的比例數據之和,通過該比例數據乘以三地入境過夜游客的基數得到江、浙、滬IBT的數據。由于受2003年SARS疫情影響,導致部分數據缺失,本文采取了內插修正法給予修正。
二、FDI和IBT關系的實證分析
(一)平穩性檢驗
為了檢驗時間序列的平穩性,本文利用Eviews 60軟件對經過對數處理的江、浙、滬外企數量(Jn、Zn、Hn)、外企投資額(Ji、Zi、Hi)、入境商務旅游(Jibt、Zibt、Hibt)序列進行單位根檢驗,以判斷每個序列是否為單整序列,如果序列不為單整序列則需要進行一階或者二階差分,在三個變量都為單整序列的前提下則可以進行協整分析[4]。
利用ADF單位根檢驗法對上述變量進行平穩性檢驗,滯后期的選擇按照AIC準則進行,得到結果見表1。檢驗結果表明:在5%的顯著水平上,江、浙、滬三組的ADF值均大于各自的5%臨界值,為非平穩時間序列;經過一階差分后,三組變量的ADF值均小于各自的5%臨界值,為平穩時間序列。因此,可進行下一步的協整檢驗。
(二)協整檢驗
由上述平穩性檢驗結果可得出,江、浙、滬的變量可以進行協整檢驗,本文采用EG兩步法檢驗變量之間是否協整:第一步檢驗非平穩序列xt,yt是否是I(1);第二步若序列xt,yt都是I(1)的,則用OLS法估計協整回歸模型[5]。具體方法是:若序列xt,yt都是I(1)單整的,用一個變量對另一個變量回歸,可得:
用和表示回歸系數的估計值,則模型殘差估計值為:
利用協整回歸方程(公式(1))分別估算出江、浙、滬外企數量和IBT之間的回歸方程(如表2所示),方程(1)、(3)、(5)分別表示江、浙、滬的外企數量和IBT之間的協整方程。方程調節后R
表2的方程(2)、(4)、(6)分別表示江、浙、滬的外企投資額和IBT之間的協整方程,方程調節后R2分別是09373、08708、08724,表明方程擬合效果較好。各方程的系數表示外企投資額對IBT的彈性,分別是07097、06087和07181,表明江、浙、滬的外企投資額每增加1%,其IBT分別增長07097%、06087%和07181%。
從表3可以看出江、浙、滬ADF值均小于5%臨界值,表明江、浙、滬的殘差序列是平穩的,說明江、浙、滬的外企數量、外商投資額和IBT序列之間存在協整關系,即江、浙、滬的外企數量、外商投資額和IBT序列之間存在長期均衡關系。
(三)誤差修正模型
協整分析表明江、浙、滬的外企數量、外商投資額和IBT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而這種長期穩定的關系需要短期動態地不斷調整,需要建立誤差修正模型來檢驗變量的短期動態關系,即以穩定的時間序列為誤差修正項,將其引入模型得出江、浙、滬外企數量、外商投資額對IBT的短期影響。本文用EVIEWS60建立誤差修正模型,結果如表4。從誤差修正模型亦可以看出模型估計結果的F統計量的對應概率P均較小,調整后R2的值均大于09,表明模型整體擬合效果較好。
1.上海。由模型(7)的變量系數可以看出ECM系數為-02011,說明上海的外企數量和IBT之間的均衡關系,對當期非均衡誤差調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較強,符合反向修正機制,具有一定的調節力度。其中,外企數量對IBT的前一期和前兩期彈性分別為01973和01089,即外企數量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兩期的IBT將增加01973%和01089%,均遠遠小于長期彈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對本期具有一定的慣性推動,貢獻幅度分別為05579%和02613%。由模型(8)可見ECM系數為-00257,說明上海的外企投資和IBT之間的均衡關系對當期非均衡誤差調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較弱,符合反向修正機制,調整力度不大。外企投資對IBT的前一期和前兩期彈性分別是01760和00956,即外企投資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兩期的IBT將增加04424%和03942%,均遠小于長期彈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對本期具有一定的慣性推動,貢獻幅度分別為04424%和03942%。
2.江蘇。由模型(9)的變量系數可以看出ECM系數為-03409,說明江蘇的外企數量和IBT之間的均衡關系,對當期非均衡誤差調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較強,符合反向修正機制,調整力度很大。外企數量對IBT的前一期和前兩期彈性分別是01789和00038,即外企數量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兩期的IBT將增加01789%和00038%,均小于長期彈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對本期具有一定的慣性推動,貢獻幅度分別為08205%和03271%。由模型(10)可見ECM系數為-01503,說明江蘇的外企投資和IBT之間的均衡關系,對當期非均衡誤差調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較弱,符合反向修正機制,具有一定的調整力度。外企投資對IBT的前一期和前兩期彈性分別是01468和01763,即外企投資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兩期的IBT將增加01468%和01763%,均遠小于長期彈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對本期具有一定的慣性推動,貢獻幅度分別為04190%和05455%。
3.浙江。由模型(11)可見ECM系數為-02418,說明浙江的外企數量和IBT之g的均衡關系,對當期非均衡誤差調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較強,符合反向修正機制,具有一定的調整力度。外企數量對IBT的前一期和前兩期彈性分別是01572和00409,即外企數量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兩期的IBT將增加01572%和00409%,均遠小于長期彈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對本期具有一定的慣性推動,貢獻幅度分別為07368%和02536%。由模型(12)可見ECM系數為-01006,說明浙江的外企投資和IBT之間的均衡關系,對當期非均衡誤差調整的自身修正能力較強,符合反向修正機制,具有一定的調節力度。外企投資對IBT的前一期和前兩期彈性分別是01723和00738,即外企投資每增加1%,前一期和前兩期的IBT將增加01723%和00738%,均遠小于長期彈性。IBT的前一期和前二期對本期具有一定的慣性推動,貢獻幅度分別為05483%和07706%。
(四)格蘭杰因果檢驗
協整和誤差修正模型表明了外企數量和外商投資額對IBT之間存在長期均衡關系和短期均衡關系,但是是否構成因果關系,還需要對其進行Granger關系檢驗,檢驗結果見表5。從表5的檢驗結果可以看出FDI(外企數量、外商投資)與IBT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地區與地區之間也有一定的差異,根據格蘭杰因果檢驗結果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就上海而言,在10%的顯著水平下IBT與外企數量拒絕了原假設,說明IBT是外企數量的單項Granger原因。外商投資與IBT、IBT和外企投資在10%的顯著水平下,拒絕了原假設,說明外商投資與IBT互為因果關系。由此可見IBT的發展促進了外企數量的增多,對外商投資具有帶動作用,外商投資也促進了IBT的發展。主要原因是上海現處于我國金融中心和貿易中心,在吸引外商投資方面具有先天優勢,而投資者入境次數越多越能帶動酒店、交通等旅游相關產業的發展,使上海IBT與外商投資互為因果關系;上海在IBT發達的基礎上,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和廣闊的消費市場等優勢更吸引著外企不斷入駐,IBT成為外企數量的單項格蘭杰。
就江蘇而言,在10%的顯著水平下IBT與外企數量、外企數量和IBT之間均拒絕了原假設,說明IBT與外企數量之間互為因果關系,即IBT帶動了外企數量的發展,外企數量也促進了IBT的進步。在10%的顯著水平下外商投資與IBT拒絕了原假設,說明外商投資是IBT的單項Granger原因。江蘇以國家優先發展工業的政策為先導,利用資源和產業的相對優勢出臺了一系列關于招商引資的政策,使外企與江蘇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形成了企業集聚效應,對IBT具有較強帶動作用;而IBT的發展使更多的外國商務人員利用江蘇企業集聚效應的優勢,讓企業紛紛入駐本土以降低成本,從而帶動了外企數量的增加。
就浙江而言,在10%的顯著水平下IBT與外企數量、外企數量與IBT之間均拒絕了原假設,說明IBT與外企數量之間互為因果關系,即IBT帶動了外企數量的發展,外企數量也促進了IBT的進步。在10%的顯著水平下外商投資與IBT拒絕了原假設,說明外商投資是IBT的單項Granger原因。浙江的外企投資集中程度較高,既拉動了入境商務客流量增長,也不斷帶動了外企數量的增加;浙江企業“走出去”的能力較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貿易順差,使得IBT外商投資的作用不明顯。
(四)FDI與IBT相互帶動作用分析
由格蘭杰因果檢驗結果可以得出FDI與IBT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系,FDI拉動IBT的增長,IBT促進了FDI的發展。但是,兩者之間的相互帶動作用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本文利用OLS回歸系數法算出IBT和外企數量、外商投資和IBT的兩組數據彈性系數,以判斷三地FDI與IBT的相互帶動關系。從表6可見方程R2值均在08以上,表明方程擬合度較好。
1.IBT拉動了企業數量的增長。從彈性系數可以看出IBT對江、浙、滬企業數量的彈性系數分別是04273、03164、06515,即IBT每增長1%,江、浙、滬的企業數量分別增長04273%、03164%、06515%,可以看出IBT對江、浙、滬企業數量增長有一定的帶動作用,說明企業數量的增長加速了企業人員間的流動,入境頻次的增多為IBT帶來了穩定的客源市場;IBT越發達越會吸引更多的入境商務游客,而入境商務人員旅游的過程也是其間接考察市場發展前景和預估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入境商務人員對投資者的轉化率,進一步促進了企業數量的增長。
2.外商投資帶動了IBT的發展。從彈性系數可以看出外商投資對江、浙、滬IBT的彈性系數分別是07316、05532、08622,即IBT每增長1%,江、浙、滬的外商投資分別增長07316%、05532%、08622%,可以看出外商投資對江、浙、滬IBT的帶動作用明顯,說明外商投資力度越大,跨國企業建設越多,越能帶來更多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經營理念;而通過借鑒外商一些切實可行的技術和理念,既彌補了硬件設施發展的不足,也為IBT的發展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從技術層面而言,完善入境商務旅游的設施和接待能力,不僅促進了入境商務旅游深層次的消費,也增強了外商投資對入境商務旅游的帶動作用。
對比江、浙、滬IBT對外企數量和外商投資對IBT的彈性系數,可知IBT對外企數量的彈性系數小于外商投資對IBT的彈性系數,說明IBT對外企數量的拉動作用均小于外商投資對IBT的拉動作用。江、浙、滬經濟一體化已具雛形,依賴其規模性的工業基地,過硬的科學技術水平,尤其是發揮杭州灣大橋等重點交通設施的疏散樞紐作用,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不斷增強,政府對外商投資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視程度不斷得到深化,招商引資的政策不斷優化,從而促進了外商投資的增長,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帶動了IBT的發展;滬寧杭對引進資本數量的重視使該地區對外商投資產生了一定的依賴性,從而在發展IBT的過程中也過度關注吸引外商投資,致使IBT對外企數量的拉動作用小于外商投資對IBT的拉動作用。
三、各地FDI和IBT互動關系對比
格蘭杰因果分析表明上海的IBT是外企數量的單項格蘭杰原因,外商投資與IBT互為因果關系;江蘇和浙江的IBT與外企數量互為因果關系,外商投資是IBT的單項格蘭杰原因。由彈性系數可以發現IBT對外企數量的彈性是滬>江>浙,外商投資對IBT的彈性是滬>江>浙,即IBT對外企數量和外商投資對IBT均有帶動作用,但這種帶動作用存在地區差異性。
上海是我國的金融中心和貿易中心,跨國公司比較多,商務人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頻繁,使得上海IBT發展具有獨特優勢[6]。也正是因為上海IBT發達,激發了商務人員對市場的敏感度,提高了入境商務游客的轉化率,帶動了企業數量的增長;相反的,上海的GDP、基礎設施、平均工資等綜合實力最強,其吸引外資投資企業最多,也促使商務人員入境交流和考察頻率最多,對商務設施的依賴程度最高,促進IBT發展的彈性在三個地區也是最高的(見圖1、圖2、圖4)。
江蘇在工業基礎、科學技術、對外開放程度、交通等方面占據優勢[7],使其在吸引外商投資的能力強于浙江;外商投資企業數量較多,在江蘇形成了規模大、a量高的企業集聚現象,造成了商務人員入境的實地考察次數較多,帶動了IBT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外商投資對IBT的彈性系數比浙江高;而IBT的發展讓江蘇依賴這些優勢,從而吸引更多的外企入駐本土,增加了外企數量,使得IBT對外企數量的彈性較浙江高(見圖2至圖6)。
浙江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發展迅速,注重輕工業等消費產品的生產,在本土占有較大的市場,使得對外商投資的依賴程度小,造成外商投資企業數量比上海和江蘇少,外商投資對IBT的彈性系數較上海和江蘇弱;相反,因為浙江的自主創新和開闊市場的能力強,使其招商引資的能力不足,企業未能達到規模效應,造成IBT的發展對外商投資和企業數量增長的帶動作用較上海和江蘇弱。
四、結論與討論
本文以江、浙、滬的FDI和IBT為對象,選取1995-2014年兩個時間序列的三個指標數據,運用協整分析、格蘭杰因果檢驗和彈性系數分析等方法,對江、浙、滬FDI與IBT之間的長期均衡關系進行了分析;通過構建各地FDI與IBT之間的誤差修正模型,對其互動關系進行了格蘭杰因果檢驗,得出了以下的結論:
1.協整檢驗說明江、浙、滬的FDI與IBT之間存在長期的均衡關系,格蘭杰因果分析說明了各地的FDI與IBT之間存在互動關系,但FDI與IBT的互動關系存在地區差異性:上海的外商投資與IBT互為因果關系,IBT是外企數量的單項格蘭杰原因;江蘇、浙江的外企數量與IBT互為因果關系,外商投資是IBT的單項格蘭杰原因。
2.彈性系數分析表明IBT對江、浙、滬企業數量的彈性系數分別是04273、03164、06515,外商投資對江、浙、滬IBT的彈性系數分別是07316、05532、08622,兩者相比較發現外商投資對IBT彈性系數高于IBT對外企數量彈性系數,說明外商投資對IBT的帶動作用高于IBT對外企數量的帶動作用。
3.對比各地的FDI和IBT的關系,發現上海的IBT是外企數量的單項格蘭杰原因,外商投資與IBT互為因果關系。浙江、江蘇IBT與外企數量互為因果關系,外商投資是IBT的單項格蘭杰原因。江蘇、浙江以企業發展為重心,對外“招商引資”的政策出臺較多,IBT對吸引外商投資的效果不明顯。
IBT與FDI相互帶動作用對地區的經濟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地區之間地理位置、經濟基礎、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影響,IBT與FDI的相互帶動作用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因此,如何因地制宜地制定IBT和FDI的有效政策是三地FDI和IBT提升的重要路徑。
1.加強與周邊省區的合作,促進優勢互補。江、浙、滬IBT與FDI之間促進作在三地有著不同的效果,江蘇、浙江應加強與周邊地區更多更深層次的合作,依托上海的依托作用擴大旅游的輻射范圍;加強江蘇、浙江彼此之間的交流,江蘇應學習浙江中小企業靈活多變的自主創新和開闊市場的能力,浙江應該學習江蘇企業外向型經濟模式和企業規模效應,不斷優化投資環境,激發外國商務人員的興趣和關注,提高入境商務游客對投資者的轉化率,從而帶動FDI的發展,促進兩地FDI與IBT的互惠共贏。
2.加大政府招商引資力度,發揮IBT戰略性地位。格蘭杰因果檢驗說明了IBT對FDI(外企數量和外商投資)均有帶動作用,但也存在地區差異性,上海IBT對FDI的帶動作用相對于江蘇和浙江較為明顯,江蘇、浙江FDI對IBT的帶動作用相對于上海較為明顯,彈性系數分析表明外商投資對IBT的帶動作用大于IBT對外企數量的帶動作用。這就要求江蘇、浙江加大招商引資的力度,通過外企的投資,跨國企業紛紛建立起來,從而帶來先進的理念和技術外溢效應,不斷完善入境商務旅游的相關設施,提高其接待能力而帶動IBT的發展;通過IBT的發展不斷優化投資環境,從而激發入境商務游客的興趣,刺激其加大投資力度,促進FDI的增長。
3.增強FDI與IBT兩者的良性互動。FDI的增多使入境商務人員數量不斷增長,旅游目的地應利用這個廣闊的商務客源市場,抓住商務人員的需求不斷開發新的旅游項目,帶動IBT的發展;IBT也可以直接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這一渠道,著重完善與商務旅游相關的設施設備,提高商務旅游整體的接待能力,提升外商對目的地的印象和感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從而吸引入境商務游客的投資興趣,促進其轉化為外商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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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DI and Inbound Business Tourism
in Jiangsu,Zhejiang and Shanghai
BAO Fu-hua1,ZHU Mei-ning2,LI Wen-zheng3
(1. College of Tourism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Xianyang 712000,China;
2. College of Business,Shaanxi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Commerce,Xianyang 712046,China;
3.College of Resources, Environment and History,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Xianyang 712000,China)
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為中國帶來了投融資市場的活躍,對中國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辦法》的出臺又為PE入境開辟了新渠道,并對中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提供了更多的解決途徑。而完善的市場規范是活躍交易的前提,針對當前我國外資PE相關政策的不盡完善,特別是在法律規范方面的缺失,應著力制定與登記、監管相配套的政策法規。
一、國際PE入資中國的積極影響
國際PE進入中國。主要帶來四方面積極的影響:
第一,彌補了中國PE業長期發展不足的缺陷。盡管中國在上世紀80年代就提出了“創業投資”的概念,但經過十余年的發展,于1995年才引入PE概念,并在當時翻譯為產業投資基金,2005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中國創投業開始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此時,國際PE開始紛紛進入中國,為中國帶來了全新的投資理念和方式,中國PE業開始活躍,出現了政府引導基金,國內私募和國際私募等多種基金形式,一時進入中國私募股權基金業的鼎盛發展時代。通過對PE投資的規范,中國的金融體系也日益完善,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
第二,拓寬了中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私募股權基金類似于上世紀90年代在中國流行一時的風險投資,最初的不同。來源于風險投資多投資于創業型高科技企業,而PE則傾注于相對成熟的企業,隨著全球金融投資業的發展,二者的界限越來越模糊。PE的大舉進入以及對中小有前景企業的青睞大大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拓寬其融資渠道,在中國的經濟環境下,大大拓展了優秀民企的生存空間。
第三,推動了中國高新企業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國際PE注重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資金與技術的結合有助于促進高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從而推動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擴大科技含量。
第四,完善了中國境內企業股權治理結構。國際PE的入資為被投資企業帶來了全新的股權管理理念,用全新的管理方式和股權治理方式對中國原有不完善的企業結構注入最新的國際元素。
二、國際PE投資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作用
經濟發展中普遍存在著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在長期具有計劃經濟特色的中國,這種表現尤為突出。廣大中小企業面對著國企對投融資份額的擠占而艱難生存。由于銀行投資獲得的艱難,寄希望于債權投資往往使中小企業失望而歸,但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對實體經濟、絕對收益和長期投資的鐘愛,為眾多中小企業找到了融資出路。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直接融資方式,PE資金直接作為股權投入,能夠幫助企業迅速壯大,對于企業的成長、健康市場的培育、產業結構的調整都十分重要。企業上市之前,特別是在初創期和高速發展期,獲得貸款難度較高,出路往往借助于PE投資。中國政府看到了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等對緩解中小企業特別是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積極影響,從上世紀起開始積極推動其發展,出現了國際PE積極人資中國中小企業的案例,一些成功案例由外資背景的私募基金運作,如蒙牛、無錫尚德、盛大網絡、李寧等,其背后皆是一些國際私募股權基金,如摩根、KKR、百仕通、凱雷、華平、新橋、英聯等。國際PE的人資加大了中小企業經營成功的概率,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國際PE為中小企業帶來了充實的資金,幫助打破其發展瓶頸。入主中國的國際PE皆為國際大型基金,強大的資金實力使得其對中小企業有足夠的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資金的注入大大緩解了中小企業發展困境,解決發展所需。在關鍵環節可以幫助企業度過發展孕育期或一時的困境。
第二,國際PE入資中小企業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并引入科學的股權治理結構。國際PE在帶來充裕資金的同時,還帶來了國際最先進最前沿的管理經驗,并引入了比較全面的股權治理結構。在企業管理、財務制度等方面引導了中小企業,使其在發展進入良性軌道的同時也能夠較好地獨立發展,而不會出現PE退出之后的自身成長難問題。
三、《辦法》對國際PE入境投資的積極意義
新出臺的《辦法》允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這是我國通過立法吸收外商投資的一種新方式,特別是為國際PE進人中國開辟了一條快捷通道。
(一)《辦法》出臺前外資PE入境投資法律形式演變。我國對外商投資類企業實行專門的管理,辦法出臺前,規范外商投資行為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即《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在這些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私募基金已經可以采取多樣化的組織形式,如信托制、契約制和公司制等。但用于采取合伙制企業形式進行投資的方式一直沒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確的界定,PE入資中國采取合伙制形式一直受到限制。
2005年,央行、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下稱《創投辦法》),中國PE業開始大舉發展,特別是國際著名PE,紛紛入主中國進行投資,并于2006年釀造了“中國PE年”。但因創設資商事主體類型限制,這些投資主要只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無法最大限度地發揮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與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各自的權利義務。即便是使用《創投辦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特別規定設立的“非法人中外合作創投企業”(《創投辦法》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在形式上雖能體現PE合伙的功能,但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立法之時,本就未承認合伙的存在,其章節“特別規定”中有關的“非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并非實質意義上的合伙,且因《創投辦法》僅為部門規章,其所創設的商事主體類型及PE模式中的LP所承擔的有限責任,能否為司法所認同,因無判例,無從得知。
2007年6月1日起,中國開始施行最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9年頒布的《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明確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采用合伙形式設立,打破了只有國內基金企業可以用合伙形式設立股權投資管理基金企業的歷史。
(二)《辦法》對外資PE入境的積極意義。允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是我國利用
外資的一種新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做了必要的管理規定。此規定大大簡化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審批環節,簡化了辦事程序,使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比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更為簡便靈活。《辦法》是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等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之后我國頒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規。《辦法》的頒布實施,對于繼續推進我國改革開放,穩定和擴大吸收外資,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拓寬了國際PE投資中國的渠道。在原有設立“三資”企業的基礎上,《辦法》為國際PE開辟了新的投資途徑,通過設立合伙制企業,國際PE的投資形式更加靈活,方便PE進行投資各階段的操作,方便人資撤資、實現收益。這將大大吸引國際PE前來中國投資實體經濟,并利用其豐富的管理經驗和科學的股權治理結構為中國企業融資和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降低國際PE投資設立合伙企業門檻。《辦法》從三方面大大降低了外資設立合伙企業的門檻。一是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這不僅減少了行政審批,簡化了辦事程序,而且有利于穩定和擴大吸收外資,便于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設立合伙企業,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二是外國人可以自由與中國人合伙、入伙、退伙;三是外國人可以創辦合伙企業,也可以自由入伙中國人現有的合伙企業。
第三,為國際PE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營造寬松的法律環境。外商合伙企業是和“三資”企業不完全相同的一種外商投資方式,不再適用有關“三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辦法》賦予了外商投資者與境內投資者同等的“國民待遇”,可以有力吸引國際PE入資中國。從而引進更多先進技術和龐大資金支持我國經濟發展,國際PE的加入也活躍了中國剛剛起步的PE業發展。為進一步完善私募股權基金治理環境及行業發展有積極的影響。
四、登管結合,完善外商投資私募股權行業相關政策
《辦法》的出臺無疑為PE業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但完善的市場規范是活躍交易的前提,針對當前我國外資PE相關政策的不盡完善,特別是在法律規范方面的缺失,應著力制定登記、監管和與之配套的政策法規。
(一)準入條件不明確。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尚未出臺外資合伙制PE登記相關程序性規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方性法規或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以重慶市為例,目前登記合伙制PE的依據只有《辦法》、《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而以上法規、規章,對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的名稱、經營范圍、執行事務合伙人條件、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以及是否有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是否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都未做明確規定。重慶市在2008年10月出臺的《關于鼓勵股權類投資機構發展的意見》,倒是有部分相關依據,但又因效力層級的限制,難以符合《行政許可法》對工商登記的要求。
(二)加強市場監管和“信用”防范。作為21世紀在中國大力發展的創新金融產物,PE市場還有待進一步規范,應籌建風險投資協會,通過協會規范市場運作。與此同時,還應完善市場風險退出機制,為PE投資提供更多保障性政策,推動PE市場體系建設。此外,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國際、國內對金融業的信用防范意識普遍增強,在加大引進外資PE的同時,還要加大對此類企業的“信用”要求,注意防范金融風險。對信用記錄良好的PE給予政策獎勵,而對有信用風險的企業則加強防范。而對境外機構成為PE的普通合伙人,如何防范因其職業操守或投資失敗而導致債權人的訴求因債務人身處境外而難以追索,都是需要在法律、法規層面予以解決的。
(三)完善PE入境配套政策。目前京津滬熱議的一份關于外資參與人民幣股權投資試點方案,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試點方案,其實就是為了解決PE入境的配套準入、監管的最新方案,可解決目前外資PE入境的兩大難題。一是美元匯兌問題。即QFLP投資境內人民幣基金以及所投基金本金及收益的匯出。由于此前受國家外匯管理局2008年8月的《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的限制,為此當前境外資本參與人民幣基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時存在頗多考慮;二是QFLP所投人民幣基金的“國民待遇”問題,即所投人民幣基金投資限制以及審批問題。
關鍵詞:協議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關聯并購
JEL分類號:P45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4-0104-03
“協議控制”,是指境內外投資者通過設立離岸控股公司來控制設在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并由該外商獨資企業通過獨家服務合作協議和一系列協議,控制境內中資企業,并將該境內中資企業利潤轉移至外商獨資企業,最終轉移至境外離岸控股公司的系列關聯公司運營模式。由于此模式由新浪網境外上市時首先采用,其后國內互聯網公司境外紅籌上市競相效仿(如網易、搜狐、盛大等),故又被稱為“新浪模式”。外資采用協議控制模式入境最初源于突破境內產業政策限制,但當前在對外資準入不設限的領域,也發現“新浪模式”的蹤跡,此模式已呈泛化趨勢。本文基于實例,擬通過“解剖麻雀”,深入分析“新浪模式”的公司架構、運營模式及對我國外資外匯政策的影響,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一、案例
美籍華人Z擬在境內經營汽車租賃業務(汽車租賃行業實際上對外資無市場準入限制),但z也設計了復雜的“新浪模式”來應對我國的外資外匯政策。A公司由Z于2008年設立于開曼群島。經兩輪私募融資,引入境外風險投資基金。A公司成立后,即于當年來華投資設立B公司,B公司名為信息技術公司,但實際無具體經營業務,系空殼公司。B公司以技術采購名義資本金結匯,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實際借款給境內居民Z之父,Z父再以該筆借款設立C公司,C公司有實體經營,從事汽車租賃業務。此后,B公司多次以技術采購名義資本金結匯,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最終流向C公司,用于C公司購買汽車等實際經營。
另一案例是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內經營幼兒教育、娛樂行業,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也系外資允許類行業。但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引入境外風投基金融資后并不采取外商直接投資境內實體公司的方式,而也采取協議控制模式進行運作。即先返程投資設立空殼性質的投資咨詢公司,將投資咨詢公司資本金以各種名義結匯后注入形式上無股權關聯,但實為同一人控制的境內實體公司。
綜合上述兩案例,協議控制的公司架構大致如下:
二、境內企業以協議控制模式境外融資并入境的原因分析
(一)符合境外會計準則要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可順利融資
根據美國會計準則中“可變利益實體”(VariousInterests Entity,VIE)規定,盡管一個實體與另一實體無股權控制關系。但前者的收益與風險完全取決于后者,則前者構成后者的可變利益實體,這時雙方財務報表應當合并。“協議控制”的核心是采用合同控制而非直接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合同控制一般由多個協議組成,包括但不限于排他性的管理咨詢或技術服務協議、股東表決權協議、股權質押協議、借款協議等。通過上述協議安排,表面上看從事實體經營的境內企業仍是獨立的內資企業,但事實上該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均被外資空殼公司——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控制。這樣,境內企業成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變利益實體,根據美國會計準則關于VIE的規定,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盡管無實際經營,但通過合并財務報表,以境內實體企業為賣點,可順利在境外融資并上市。
(二)規避國內產業政策對外資市場準入的限制
商務部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外資準入行業劃分了“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禁止類”四個不同的領域,某些行業、某些領域嚴格限制甚至禁止外資市場準入。《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等六部委令2006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令)第四條規定:“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并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協議控制”是在此政策下的一種規避手段,它避免了采取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而是通過合同綁定的方式控制境內企業實際經營。如該模式的首創者新浪網境外上市時,就是因為國內禁止外商介入電信運營和電信增值服務但可以提供技術服務的規定才采取了“協議控制”模式,通過在境內設立外資技術服務公司協議控制境內實際經營的新浪網實現資產注入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這應該是外資以“協議控制”模式入境的最初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