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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值理論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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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值理論論文

    第1篇

    摘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伴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以前完全由一家企業單獨生產的產品,現在可能被切割成許多不同的價值環節,由遍布全球、成千上萬家企業同時協作生產。基于價值環節在企業之間分割、組合及其在全球布局的現象,理論研究者提出了全球價值鏈的概念和相關理論,涌現了大量相關文獻,本文試圖對這些研究的演化及發展進行歸納、比較和總結,對其主要結論進行評述。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全球價值鏈;治理模式

    一、全球價值鏈概念的演化

    哈佛商學院的邁克爾·波特教授于1985年在其所著的《競爭優勢》一書中首次提出了“價值鏈”概念,認為企業創造價值的過程可以分解為一系列互不相同但又相互關聯的“增值活動”,每一項增值活動就是價值鏈上的一個環節,其總和即構成企業的“價值鏈”(波特,1985)。早期的價值鏈理論偏重于從單個企業的角度分析企業的價值活動與競爭優勢,價值鏈研究的重心在企業內部。20世紀90年代開始,波特把價值鏈研究的重心從企業內部轉向企業外部,價值鏈的范圍開始從單個企業層面向產業層面擴展,并開始研究價值鏈的空間分布。

    寇伽特(Kogut,1985)在分析國際戰略優勢中使用了價值增值鏈(valueaddedchain),認為價值增值鏈是由技術與原料和勞動力的融合而形成的各種投入環節,結合起來形成最終商品,并通過市場交易、消費等最終完成價值循環的過程。寇伽特認為,一個國家的比較優勢或一家企業的競爭能力,不可能體現在商品生產的每一個環節上,國家或地區之間資源稟賦差異最終決定了國家比較優勢所在的價值環節。與波特相比,寇伽特將價值鏈的概念從企業層次擴展到了區域和國家,更加強調了價值鏈的垂直分離和全球空間再配置之間的關系。

    全球價值鏈概念是在早期的價值鏈、價值體系、全球商品鏈的基礎上提出的。20世紀90年代,格雷菲(Gereffi)和其他研究者將價值鏈概念與產業的全球組織聯系起來,提出了全球商品鏈概念,即圍繞某種商品的生產所形成的一種跨國生產組織體系,把分布在世界各地不同規模的企業、機構組織成一體化的生產網絡,形成全球商品鏈。由于商品(commodity)在西方語境中經常代表著服裝、食品等最終消費品,而將服務、機器設備等排除在外,因此格雷菲等人后來逐漸用全球價值鏈代替了最初的全球商品鏈概念。

    無論是早期的企業價值鏈理論,還是后來的全球價值鏈理論,其核心觀點是一個最終產品的生產過程,可以劃分成多個增值環節,真正創造價值、決定企業(區域)經營成敗和效益的活動,只是價值鏈上的某些特定環節,這些環節被稱為“戰略環節”,可以是產品開發、工藝設計,也可以是市場營銷、信息技術,或者物流管理等等。

    二、全球價值鏈研究的主要內容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分工中出現了一個令人矚目的新現象,即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不同工序和環節被分散到不同國家進行,從而形成了以工序、環節為對象的產品內國際分工(Intra—productSpecializa—tion)。以全球外包(GlobalSourcing)、海外外包(OffshoreSourcing)、轉包(Sub—contracting)等產品內分工的不同形態陸續出現并得到飛速發展,無疑對傳統的國際貿易和分工理論提出了新挑戰。

    為了解釋和研究這種新的國際分工現象,格雷菲等人提出了全球價值鏈理論,并吸引了眾多研究者,出現了大量研究文獻。縱觀全球價值鏈的有關文獻,現有的全球價值鏈研究主要集中于三個方面:

    1、全球價值鏈的控制結構。對全球價值鏈的研究發現,跨國公司在全球價值鏈中處于核心控制地位,是形成全球價值鏈的重要推動力量。Gereffi等人認為,可以將全球價值鏈中處于核心地位的跨國公司劃分為從事生產制造的跨國公司和不從事生產制造而專門從事品牌營銷的跨國公司,并將由這兩類跨國公司控制的價值鏈分為生產者驅動(producer—driven)和購買者驅動(buyer—driven)價值鏈(Gereffietal,1994)。Gereffi等人認為生產者驅動型價值鏈主要由跨國公司在海外的直接投資所形成,這些跨國公司大多自己掌握核心技術,并在全球進行直接投資,只有一些非核心制造環節外包,最終形成生產者主導的全球生產網絡體系。購買者驅動價值鏈由擁有強大品牌優勢和國內銷售渠道的發達國家企業所控制,這些跨國公司通過全球采購和外包的方式,在全球尋找最合理的供應商。

    上述二元論的劃分不可能是絕對的,格雷菲本人后來也承認購買者驅動和生產者驅動的二分法并不能很好地與實際經濟情況相吻合(Gereffi,2001a,2001b)。二元動力論之所以與現實不符,原因在于這種劃分主要基于最終產品的差異(Dickenetal,2001),如果能從價值增值序列過程中具體環節的進入門檻差異來劃分,而不是按照部門劃分,就可以理解同一產業中為什么會存在不同類型驅動的價值鏈。在同一價值鏈中,關鍵零部件制造及品牌營銷很可能都屬于該產業的戰略環節,那么兩種類型的企業都可以成為全球價值鏈中的核心驅動力,從而形成兩種不同類型的全球價值鏈。基于同一產業存在兩種不同類型價值鏈的事實,張輝最近提出了混合型全球價值鏈的觀點,對上述二元論劃分進行了修正(張輝,2006)。

    2、全球價值鏈的治理模式。全球價值鏈中的企業分散在世界各地、承擔不同的環節,要保證整個價值鏈的有效運轉,自然產生了治理的問題。所謂全球價值鏈治理,就是在價值鏈內部各企業之間建立相關制度安排,以保障價值鏈內部不同經濟活動和不同環節間的協調運轉。Humphrey與Schmitz根據處于核心地位的跨國公司對價值鏈控制的程度,將全球價值鏈的治理模式分成四種類型(HumphreyandSchmitz,2001,2002);(1)網絡型(networks),即具有互補能力的企業之間對價值鏈的環節進行分工,各方共同定義產品。在此種類型的治理模式中,企業之間是一種平等合作關系,分享各自的核心能力。(2)準等級型(quasi—hierarchy),即核心企業對其他企業實施高度控制,對產品的各種特征以及要遵循的流程都有嚴格的規定。(3)等級型(hierarchy),即核心企業對全球價值鏈上的某些運行環節采取直接的股權控制,跨國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間的關系就屬于這一類。(4)市場型關系(market—typerelationship),處于價值鏈上的企業不存在任何的隸屬、控制等關系,純粹是一種貿易關系。

    Gereffi等按照市場交易的復雜程度,交易轉換程度及供應商的能力,將全球價值鏈的治理模式進一步細分為五種(Gereffieta1,,2003),即市場型(mar-ket)、模塊型(modularvaluechains)、關系型(rela-tionalvaluechains)、領導型(captivevaluechains)和等級制(hierarchy)。五種治理模式中,市場型的行為主體之間的控制和協調能力最低,而等級型則正好相反。市場是組織經濟活動最為簡單的模式,其運行的核心機制是價格機制;等級制則以垂直一體化為典型,其運行的核心是管理控制。模塊型、關系型、領導型同屬于網絡治理模式,是網絡模式的進一步細分。模塊型治理模式中,核心企業只須提供可編碼化的概念或標準,供應商有足夠的能力完成模塊設計和制造,因此雙方的地位比較對等。在關系型治理中,供應商與核心企業之間存在大量而頻繁的隱性信息交流,這些信息很難通過編碼化手段傳遞,要保證交易的正常運轉,只能依靠頻繁的溝通與交流,在這種治理關系中,二者的地位也相對比較對等。在領導型治理模式中,核心企業向專業供應商轉移大量的隱性知識或經驗,專業供應商的能力也可在此過程中得到提升,核心企業及專業供應商都很難尋找到替代者,雖然二者存在相互依存的關系。但是,與專業供應商相比,核心企業在資金和技術等方面一般更具實力,因此專業供應商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核心企業。從等級制到網絡再到市場,顯性協調和權力不對稱的程度逐漸減弱。

    Gereffi等指出全球價值鏈治理模式并不是靜態,而是處于不斷的變動之中。在不同的時間或不同的地點,全球價值鏈可能會由一種模式轉變成另外一種模式(Gereffieta1,2003)。原有的治理模式之所以發生變化,主要是因為:(1)原有生產商的供應能力可能提升,或者出現新的供應商;(2)核心企業調整發展戰略,直接投資對創建和維持嚴格的等級型治理模式代價巨大;(3)出現新的技術等等。

    3、全球價值鏈中的學習與升級機會。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加入全球價值鏈,能否獲得學習機會,提升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逐步進入高附加值環節,最終實現產業升級,是國內外全球價值鏈研究文獻關注的焦點。Humphrey和Schmitz在對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價值鏈中升級的案例研究基礎上,總結了四種升級方式:工藝流程升級(ProcessUpgrading)、產品升級(ProductUpgrading)、功能升級(FunctionalUpgra—ding)和鏈條升級(inter—sectorUpgrading)(Hum,phreyandSchmitz,2003)。有關全球價值鏈中升級的研究文獻中,不同的研究者經常采用不同的尺度(scale)。考察某個特定產品的全球價值鏈時,升級研究所考察的對象是發展中國家的供應商或制造企業,對于區域研究者或集群研究者,升級所考察的對象是集群或地方網絡,對國家層面的產業研究者,升級所考察的對象是整個產業層面。

    格雷菲等人對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或區域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升級前景持樂觀態度,認為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或地方產業集群在加入全球價值鏈之后,通過與價值鏈中的領先公司互動,可以接受領先公司的技術、資金、知識和信息的擴散;同時,領先公司為了保證產品差異性、實現及時供貨、確保集群內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滿足國際市場的要求,會監督和協助發展中國家集群內企業不斷地投資于人力資源培養、技術的改進、組織結構調整和引進先進設備。因此,格雷菲等人認為領先公司對價值鏈的治理,能幫助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或區域順利地在價值鏈中實現階梯式的升級。在研究臺灣、香港等地區產業升級的基礎上,格雷菲等人總結出了升級的一般軌跡,從接單產品組裝(OEA)開始,到接單加工生產(OEM),然后到設計生產加工(ODM),最后轉向自有品牌生產加工(OBM)。伴隨著這種階梯式的升級過程,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或區域所創造和留住的價值量逐漸增多(Gereffi,1999;KapIinsky,2002;HumphreyandSchmitz,2003)。

    JohnA,Mathews和Dong—SungCho還歸納了兩種不同的升級軌跡(JohnMathewsandDong—SungCho,2000),兩種途徑的起點和終點是一樣的,都是從OEM開始最終實現自主品牌制造(OBM),但實現的路徑卻不相同。由于OBM需要更強大的市場開拓能力和技術能力。對于市場開拓能力較強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可能會開始于貼牌加工,再發展到全球物流契約(globallogisticscontracting,GLC)模式,從而使發展中國家的生產納入全球物流體系,以實現市場擴張,最后發展到自有品牌生產。對于技術能力相對較強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而言,可能會沿著另一種軌跡發展:首先從發展技術能力開始,從貼牌加工逐漸發展到自行設計制造,等自行設計能力達到一定水平以后再提高市場開拓能力,最終實現自主品牌制造。

    Humphrey和Schmitz等人對巴西鞋業集群研究后發現,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升級并不是那么順利,發展中國家加入全球價值鏈,雖然能夠成功地實現“產品升級”、“過程升級”,但是“功能升級”、“鏈的升級”卻很難發生(HumphreyandSchmitz,2003)。文娃等人以中國上海的Ic業為對象,對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升級進行了案例研究,研究發現,上海的Ic企業雖然從全球價值鏈中的主導企業獲得了一些學習機會,在某些方面成功實現了過程升級和產品升級,但是,另外一些“過程升級”卻被壓制,他們在結論中指出價值鏈治理者——全球的領先公司,對地方企業升級的推動或阻擋,決定于地方企業的升級行為是否侵犯了其核心競爭力,而不是決定于升級的“類型”。領先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會推動地方產業或企業實現不侵犯其核心權益的非關鍵性升級。而一旦地方企業或產業升級行為,侵犯領先公司核心權益,不管是“產品升級”、“過程升級”、“功能升級”,還是“鏈的升級”,都會被領先公司所阻擋和壓制(文娉、曾剛,2005)。

    三、評論與展望

    當今世界的生產體系已經進入一個以價值環節分工為基礎的全球化生產階段,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或區域都不同程度的加入到這種新的分工體系之中。全球價值鏈研究為分析全球化中的區域發展和地方產業升級提供了一種新的方法,賦予了產業競爭力和改善之路新的內涵。

    在基于價值環節分工的現實條件下,一國或者一個區域的競爭優勢已經不再體現為某個特定產業或者特定產品,而是體現在全球價值鏈中所占據的環節或工序。全球價值鏈理論發現,在同一行業或者產品的整個價值鏈中,每個環節的進入門檻和市場結構都不一樣,那些進入門檻最高的環節通常都集中于“非制造環節”(如研究開發、品牌營銷等),這些環節是整個價值鏈的核心環節或者戰略環節,占據這些環節獲得附加值自然最高,相反,那些進入門檻最低,競爭者最多的環節,通常是一些勞動密集型環節,獲得的附加值自然最低,處于這些環節的企業或區域也最容易被更低成本的企業或區域所替代。

    另外,全球價值鏈的分析表明,傳統的所謂低技術、高技術行業的劃分對地方產業發展其實沒有什么現實意義。即使是所謂的傳統勞動密集型產業,也存在高附加值環節(如服裝產業的設計環節、服裝品牌營銷環節等),而所謂的技術密集型的高科技產業,也有它的勞動密集型環節(如Pc產業中的配件、裝配等環節)。全球價值鏈的分析再次應證了波特教授的觀點——沒有低技術的行業,只有低技術的企業。

    在生產全球化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必然會專注于技術密集型的環節和工序,或者長期積累起來的品牌營銷等戰略環節,而勞動密集型環節轉移至發展中國家,從而為發展中國家進入高新技術產業提供機會和條件。進入高新技術產業勞動密集型環節的企業,可以利用這個機會,通過“干中學”逐漸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逐漸進入高端環節,實現產業升級。但是,正如上述一些研究文獻所示,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或區域加入全球價值鏈,并不能一定保證這些企業或區域不斷實現升級,不僅進入戰略環節會危及核心企業的利益,核心企業會設置種種障礙,阻擾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或產業升級。隨著后發達區域不斷進入全球價值鏈的低附加值環節,發達國家的企業現有的地位還會受到威脅。因此,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進入全球價值鏈后就必須依靠主動的努力,加強技術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能力,才能使自己不斷地在全球價值鏈中攀升,否則只能遭受被價值鏈中的主導企業所拋棄的命運。

    與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相比,全球價值鏈理論為我們考察當今的國際分工提供了更加有效的分析工具,有關治理模式與升級的研究結論,使發展中國家的區域政策決策者對全球價值鏈中的升級前景有更加清醒的認識。但是,現有的全球價值鏈研究,還主要集中于治理模式與升級方面的討論,對不同價值鏈的地理區位、價值鏈中的利益分配等問題,還需要從理論上進行分析和解釋。

    第2篇

    一、法治的概念探索

    東西方的學者都曾對法治的概念進行過定義,但是各國學者進行定義的出發角度卻是各異的,因此也產生了各異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學者對法治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治是國家或政府必須服從的某些原則。

    2?法治是制約國家或政府的強制權力。

    3?法治是一種社會普遍存在法的觀念。

    4?法治是通過普遍的規則約束政府行為,維護個人自由權利的制度。

    5?法治是實施法律規范的原則、方法和制度的總體。

    從以上幾種較為普遍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其實西方學者也并未直接給予法治以某種定義,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說是最為根本的一個方面給予說明和定義而已。其實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學史上,直接定義法治的并不多見。因為法治本身就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它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發展的,是一個流動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變的。所以,客觀上來講,對其下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定義是不可能的。況且,各國政治經濟發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語境下的法治概念。

    盡管我們無法對法治定義一個精準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蘊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質和價值追求,對于全人類來說是一樣的。

    二、法治的發展歷程

    在西方,“法治”這一術語最早由古希臘雅典“七賢”之一的畢達庫斯提出。柏拉圖在晚年意識到法律的作用明確提出了法治國的方案,他說,每一個城邦都應該有法律的支配,假如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從屬的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毀滅;然而,我們認為假如一個國家的法律假如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柏拉圖之后,其學生亞里士多德在認真思考“由最好的一個人和最好的法律統治,哪一方面較有利”這個問題之后,明確主張“法治應當優先于一人之治”,他說:“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當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說,亞里士多德最早對法治的內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釋。以至于后來西方文明的發展進程中,西方學者對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亞里士多德這一解釋的影響。直到今天,人們在探討法治的含義的時候,仍然將“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和“良法”作為法治的應有之義。

    在中國古代,幾乎與亞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義的同一時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但法家這一主張主要是針對中國當時儒家的“禮治”、“德治”而提出,并沒有將其視為“法治”。

    在美國,潘恩、杰弗遜將法治理論在治國實踐中加以運用,并堅定的公布:在專制國家中國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國家中法律應是國王,國家權力源于憲法,而憲法來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約。

    從法治的發展歷史來看,法治的發展歷程其實也是人類文明和法理念的發展歷程。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隨著人類對自身關懷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斷增強,于是法治的概念產生并得到較好的發展土壤。但是,在亞里士多德時代以及以后的時代里,人們對于法治的熟悉,更多的仍然將其視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視為統治者實施更好統治的工具,人們對法的遵守更多的是處于一種被動的狀態,即懾于法的威力而被動的遵守法律,以達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國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國”的方略更是一種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國學者在吸收亞里士多德關于法治的經典含義的同時,也開始探詢法治更為根本的東西,也即法治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

    三、法治的價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經濟環境下,實行法治是必然的趨勢。人類文明發展至今已達到相當高的程度,人們對法律的熟悉也達到較深的水平。從文藝復興對人的本質、尊嚴、個性、自由的發現和肯定,從資產階級革命提出的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口號以來,人們不再束縛于君主的強權政治與特權之下。這種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觀念和思想。

    在法治內涵及構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時也是進行著對法治的價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價值

    在討論法治的內涵及構造的時候,法律至上已經成為一種公認的法治構成要素。其實這種法治的表現形式也是其表象價值。應該說,法律至上是亞里士多德時代以來人類一直致力追求的狀態。亞里士多德所謂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種表達方式。而從西方學者對法治的不同定義來看,其共同點即是法律需獲得至上的地位,而這種地位的最根本表現即是政府和統治者服從于法律。

    1?從法律獲得普遍服從的角度來講,法律至上應該是兩個方面的。

    一個方面是統治者服從法律,在如今的國家形態下,即政府及治理者服從法律;另一個方面則是人民服從法律。應該說,第二個方面的服從是比較輕易實現的,雖然違法現象不能杜絕,但國家形態發展至今也已經有了較為健全的糾正機制。而人們關心的是政府權力受到制約。在社會生活中,我們的發展水平還離不開人的治理,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這個道理,即使是亞里士多德認為應該由法律來統治,但也不得不承認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謂將“法治”與“人治”相對立時,對立的也僅僅是在“法治”的狀態下,“人”的權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約,而“人治”的狀態下,“人”的權力無限膨脹,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統治者,不成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們更為關心的是政府及治理者服從法律。假如沒有政府及治理者對法律的服從,而這種法律也不能稱其為是至上的法律。

    2?從法律至上的語境來講,法律至上應首先是有一個價值判定。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筆者是堅持“惡法非法”論。因此,在筆者看來,所謂法律至上也必須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亞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為,法律至上不僅是一個事實判定,而應首先是一個價值判定。在有的學者看來,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會發展規律的過程。因此,法律不能違反客觀規律。而法律至上不僅是法律制定的問題也是法律運行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法律制定的時候應真實反映客觀規律,而在法律運行的時候,法律規范應高于其他任何社會規范。所謂法律至上的價值判定,就筆者看來,其實也就是一個判定惡法與良法的過程。譬如納粹統治時期的德國,在希特勒的統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為執行法律而設置的黨衛軍、蓋世太保等機構都是為了實施其種族滅絕政策的。而種族滅絕本身就是違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這種法律以及實施法律的機構不可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因此在那樣的國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該國中所有政府機構以及官員都是嚴格遵循法律而行為的。當這種法律本身就已經違反了人類發展客觀規律的時候也就不稱其為法,對其的遵守也不能說是“法治”。從這樣一個例子來看,法律至上確實更應首先是一個價值判定的過程。

    3?法律至上的最重要保證——法律高于權力。

    法律本身也是一個歷史性的概念,在人類社會尚存的時候,社會的穩定,人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都離不開法律,而法律不是自行發揮作用的,需要一定的機構來執行,因此完全拋開“人”的作用而談法治也是不太現實的。因此,所以在努力向“法治”國挺進的時候,人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視的。而這里所謂的“人”,并非指人民,而是一國的統治機構。統治機構既是制定法律的權威也是執行法律的權威,因此在法治國中,統治機構的權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律應該是最高權威,而不是統治機構。具體講來,即政府的權力應是有限的,行政權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的說法便是法律應高于權力。統治機構代表著權力,雖然法律經由這種權力而產生并具有強制力,但是這種權力在賦予法律以強制力以后也應該服從于這種法律的強制力,否則,法律的強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談不上進行法治。法律高于權力是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保障。現代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為基礎,是對由國家占主導地位的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它的運作絕不可能采取傳統的單向運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國家官員立法并實行從上而下對一般大眾的單純治理、執法和適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須采用從一般大眾到政府以及從政府到一般大眾的不斷的立法、規范、監督、反饋和修正的“良性雙向運行模式”。

    (二)人文關懷——法治的本質價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價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價值應該是人文關懷,即對人類本身的關懷。法律的出現本身即是為了人類社會的有序發展,并不是為了阻礙其發展,因此,法律從根本上來說,應該是以人為本的。而人文關懷中最核心的內容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關懷的直接表象,并且從文藝復興時代開始,人文精神便占據著各國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義。

    有學者將人文精神的要點概括為:(1)重視終極追求,執著探求超越現實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揚人的價值,否定神和神學對人的束縛。(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實現,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對禁欲主義的同時,亦反對人性在物欲中湮沒。(4)謀求個性的解放,建立人際間的自由、平等關系,實現自身的價值,反對宗法等級關系及與其相應的意識形態束縛。(5)堅持理性,反對迷信、盲從和熟悉領域的強制服從。

    2?法治與人文關懷。

    假如說從中世紀之神化世界到近現代的人化世界是人類歷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的偉大轉折的話,那么,法律從神的奴仆轉化為人類精神的象征則是這一偉大轉折的直接后果。根據早期自然法思想來理解法的話,法即代表著公平正義,是人類的永恒追求。從文藝復興到資產階級革命再到現今的以人為本,人類對自身的關懷不斷增加,而這種關懷更是體現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實施中。從根本上來講,法律始終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也是實現人的價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終極的目標與關懷。

    人類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義、權利,都需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從而賦予了憲法以最高的權威,因為憲法是這些人類基本權利的載體。可見人類其實是用法律來實現對自己的終極關懷的。我們不能把法律理解為完全工具性的東西,在實現人類自身價值的目標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體現的人類價值來說,它應該是價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價值追求其實也是法治的人文關懷必然導致的趨向。在法學剝去神學的外衣后,法律所體現的便是保障一個個個體的自由與權利,即使在設定義務的時候也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法律至上其實也就成為本質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規則的至上絕不是宣揚一種冷冰冰的規則理性,而是高揚一種以人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權精神和人文精神。

    縱觀人類文明的發展歷程,在推動人類文明向前發展的動因中,雖然經濟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構建都是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發展。資產階級革命也好,無產階級革命也好,資產階級宣揚的理論或者無產階級宣揚的理論,統統都是為了人的發展,為了解放人類自身,為了使人類遠離于束縛之外。當然這種遠離并非絕對的沒有任何約束。所謂自由并非無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為了以一種社會公認的契約賦予人們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權利的空間。法律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需要,但也從另外一個方面深刻反映了人類追求永恒的正義以及用法律這樣一種形式固定住自身權利的過程。規則是人類理性的要求,而規則所反映的內容則是人類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法治并不是單純治人,法律至上也好,法律規則的普遍服從也好,其實都是法所反映的人類人文精神的需要。康德說:“人類誠然是足夠罪惡的;不過他必須把寓托在人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的造物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東西都能夠單純用作手段;只有人類,以及一切理性的造物,才是一個目的本身。”因此,在法治建構中,人并非法的對立面,人永遠是目的,法永遠是人的方式和手段。當法律的制定和運作的全過程反映人類人文精神的需要時,法律的至上性便成為這種人類自身發展的必要條件。只有法律成為最高權威,才能保證人類的基本權利不被踐踏,也才能保證人類得以實現對自身的關懷。因此,有學者也說:“法治:人類關懷自己的一種方式。”因此,從法治所要實現的本質目標上來看,都是為了使人類獲得更為根本性的發展,而人文關懷便成其為法治的本質性的價值追求。

    第3篇

    (一)勞動價值理論本身是一個發展的理論同志在“七一”講話中指出:“經典作家關于資本主義社會的勞動和勞動價值的理論,揭示了當時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運行特點和基本矛盾”。在1867年出版的《資本論》德文版第一版序言中馬克思指出:“我要在本書研究的,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及和它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我的觀點是:社會經濟形態的發展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在這本書中,馬克思對勞動價值論作了科學的、系統的論述,他從資本主義經濟社會所表現出的矛盾和對立出發,深入研究了這些矛盾和對立的根源,發現了他所研究對象變化的規律,使得這些規律足以說明為什么一種經濟制度可以過渡到另一種經濟制度,也就是說明了一種社會經濟制度產生、存在和滅亡的必然性。在之后的《資本論》第一卷德文第二版和法文版以及《資本論》第二卷的一些手稿和第三卷的部分手稿(這一卷的大部分手稿是在1867年之前完成的)中,馬克思對勞動價值論作了進一步的展開論述。1883年馬克思去世之后,恩格斯在整理出版《資本論》第二卷和第三卷的過程中,根據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發展的新情況和經濟科學發展的新特點,對勞動價值論作出新的發展。20世紀初,列寧根據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的新變化和新特點,對勞動價值論作了新的闡述。列寧沒有拘泥于馬克思已有的結論,而是根據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基本原理,對壟斷價格和價值規律的新作用作了創新性的研究,拓展了對壟斷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本質及其規律的認識視野。斯大林對蘇聯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探索,盡管存在著各種失誤,但他對勞動價值論在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中的作用還是作了一些開拓性的研究,特別是在《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中,斯大林對社會主義經濟運行中價值、價值規律作用問題的論述,在社會主義經濟思想史上有著重要的影響。(二)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需要豐富和發展勞動價值理論同志在“七一”講話中指出:“現在,我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創始人當時所面對和研究的情況有很大不同。我們應該結合新的實際,深化對社會主義社會勞動和勞動價值理論的研究和認識。”就勞動價值論研究而言,我們所處時代的變化主要表現為:社會生產力的新發展和科學技術的新變化、作為勞動價值論研究對象的社會制度發生了變化和經濟全球化極大地改變了世界經濟的整體格局。結合時代的新變化,在深化勞動價值論的研究中,有必要對以下一些問題作出新的探索:1•隨著生產力的廣泛提高,社會產品中活勞動的含量日益減少。由于科技的發展,生產中的機械化與自動化應用程度大幅度提高,社會產品中凝結的活勞動比重大大降低,表現在同樣多的勞動可以創造出更多的社會產品,這種趨勢還在加速發展。2•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多種因素構成增添了新的內容。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使得促進生產力發展的要素更加細化,除了傳統的勞動、資本、土地三要素外,對于經濟發展貢獻率很大的知識、信息、技術、經營管理能力等要素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在某種程度上甚至超過了傳統三要素的貢獻。以發達國家為例,知識對于國民生產總值的貢獻率在20世紀初為5%-20%,在20世紀中葉為50%左右,在20世紀80年代上升為60%-80%。3•經濟增長除來源于傳統的物質生產部門外,非物質生產部門的貢獻日益增多,以知識為載體的新興產業和為生產與生活服務的非物質生產部門如科技產業、信息咨詢業、金融保險業在產業結構調整中所占的比例日益提高。知識經濟也正不斷將原先不屬于產業部門的教育、科研等事業單位推向產業化,非物質生產部門的發展推動了物質生產部門的現代化。4•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由于我國實行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政策,非公有制經濟所占比重有所提高,曾經被認為是剝削的私營業主的經營管理活動對經濟的貢獻率有所增大。

    二、怎樣深化社會主義社會下勞動價值論的認識

    盧卡奇在其所著的《歷史與階級意識》(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48頁)中有一段偏激但不失正確的話:“正統并不意味著無批判地接受馬克思研究的結果。它不是這個或那個論點的‘信仰’,也不是對某本圣書的注解。恰恰相反,問題中的正統僅僅指方法,它是這樣一種科學的信念,即辯證的是正確的研究方法,這種方法只能按其創始人奠定的方向發展、擴大和深化。”恩格斯是這樣評價精神的:“馬克思的整個世紀觀不是教義,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現實的教條,而是進一步研究的出發點和供這種研究使用的方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42頁)。我們在當代深化對勞動價值論的認識,是在立場、觀點、方法和理論基礎上的深化和發展,而不是把這種理論否定掉,是要在正確的把握和全面理解馬克思關于勞動和勞動價值論的論述的前提下,結合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一)深化對勞動和生產勞動的認識馬克思指出:“勞動……是不以一切社會形式為轉移的人類生存條件,是人和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即人類生活得以實現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①這就是說,沒有人的勞動,自然界中再豐裕的資源也不可能進入人類生活。馬克思對生產勞動的解釋是層層深入的:首先,對一般意義上的生產勞動做了如下定義:“在勞動過程中,人的活動借助勞動資料使勞動對象發生預定的變化”②、“如果整個過程從其結果的角度,從產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表現為生產資料,勞動本身則表現為生產勞動。”③這就說明了使用價值是生產資料通過人的勞動創造的,沒有人的勞動,生產資料不會自發的結合出使用價值。其次,馬克思根據協作勞動過程的特點,對“生產勞動”的涵義給予了補充:“總體工人的各個成員較直接或較間接地作用于勞動對象。因此,隨著勞動過程本身的協作性質的發展,生產勞動和它的承擔者即生產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擴大。為了從事生產勞動,現在不一定要親自動手,只要成為總體工人的一個器官,完成他所屬的某一職就夠了。”④這就是說,不僅生產資料與人的勞動直接結合的方式是生產勞動,而且間接結合的協作勞動也是生產勞動。在機械化與自動化程度大幅提高的生產狀態下,出現了機器控制機器的生產新局面,雖然人的直接勞動減少了,但是應用于研制機器控制機器的勞動卻大大增加了,這種勞動就是間接生產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因為它也是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一種凝結,不過不表現為體力勞動,而是表現為腦力勞動。這種勞動

    雖然使凝結在商品中的活勞動的比重降低了,但它并不意味著價值量的減少。因為“商品的現實價值不是它的個別價值,而是它的社會價值,就是說,它的現實價值不是用生產者在個別場合生產它所實際花費的勞動時間來計量,而是用生產它所必需的社會勞動時間來計量。”⑤科學技術的進步,使勞動生產率大幅提高,如果個別生產廠家率先采用先進技術,在相等的勞動時間里可以生產更多的產品,按照社會價值出售,就可以獲得超額利潤。超額利潤刺激著生產廠家普遍重視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技術以此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一只輪子,但不能說,科學技術知識創造價值,因為如果沒有人腦力勞動的付出,科學技術知識不會自發的出現、積累、創新,沒有人的勞動,科學技術知識不會轉變為現實的推動力凝結到商品中去。歸根到底,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是勞動。需要指出的是,在現代科技進步的情況下,并不只意味著相等的勞動時間可生產更多的同質產品,而且還意味著可以生產出數量甚至低于原產品,但產品功能更強大的異質商品。新產品搶占市場,由于缺少競爭,也可以獲得高額利潤,這是現代科技進步對生產產生的最現實的影響。隨著科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復雜勞動進入生產過程,掌握這些復雜勞動的勞動者(不論是體力勞動者還是腦力勞動者)需要更多的知識積累,作為人類認識和經驗總結的知識形態,只是為人們學習和掌握知識,把簡單勞動變為復雜勞動,為人類創造更多的價值量提供了一個前提條件,知識不是價值的源泉。與科學技術一樣,知識沒有得到應用時,不會對現實的生產活動產生影響,知識的應用過程,就是人們勞動的過程(不論這種勞動的形式是什么),因此,價值的源泉仍然是勞動。(二)深化對經營管理活動特別是私營業主經營管理活動的認識科技的進步,勞動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勞動專業化分工的深入,使得生產過程越來越龐雜,從生產過程中分離出一部分勞動者利用相關的知識對生產管理中的大規模的各類勞動進行有序合理的組織,進而使生產過程成為一個系統工程以獲得最大效率的生產越來越成為生產的必需。馬克思在分析資本主義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時指出:“一切規模較大的直接社會勞動或共同勞動,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揮,以協調個別人的活動,并執行生產總體的運動———不同于這一總體的獨立器官的運動———所產生的各種一般職能。一個單獨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揮自己,一個樂隊就需要一個樂隊指揮。”⑥經營管理勞動是總體勞動的一部分。在資本主義初期,生產規模不大,經營管理活動是由資本家個人或資本家家族完成的,其經營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榨取剩余價值,雖然其進行的經營管理活動作為勞動的一種付出形式,應該得到補償,正如馬克思所說:“利潤中也包含一點屬于工資的東西(在不存在領取這種工資的經理的地方)。資本家在生產過程中是作為勞動的管理者和指揮者出現的,在這個意義上說,資本家在勞動過程本身中起著積極作用。……這種與剝削相結合的勞動……當然就與雇傭工人的勞動一樣,是一種加入產品價值的勞動。”⑦但是,資本家仍然是勞動者和剝削者的復合。這容易產生一種假象,即經營管理活動就是剝削活動。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當代,資本家和資本家家族已經不可能獨立進行大規模的經營管理活動,經營管理活動由一部分勞動者來進行。雖然這部分勞動者的工作形式發生了變化,但是,并沒有改變經營管理活動仍然是人類復雜勞動支出的本質。馬克思指出:“許多勞動者共同生產一個商品,……這些或那些勞動者的勞動同生產對象之間直接存在的關系,自然是各種各樣的。例如,前面提到過的那些工廠小工,同原料的加工毫無關系,監督直接進行原料加工的工人的那些監工,就更遠一步,工程師又有另一種關系,他們主要只是從事腦力勞動,如此等等。……所有這些勞動者合在一起,作為一個生產集體,是生產這種產品的活機器。”⑧在總體勞動中,“有的多用手工作,有的多用腦工作,有的人當經理、工程師、工藝師等等,有的人當監工,有的人當直接體力勞動者或者做十分簡單的粗工,于是勞動能力的越來越多的職能被列在生產勞動的直接概念下。”⑨經營管理勞動也是生產勞動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經營管理者的勞動也是受到資本家剝削的。雖然經營管理者的勞動報酬相對較高,那只是因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復雜,需要更大的補償罷了,而不能一概而論將經營管理活動視為剝削活動。在理論和實踐上,如何認識我國私營業主的生產經營活動都是一個嚴肅的問題。生產過程是價值形成過程和價值增值過程的統一,在生產中,私營業主的指揮勞動和監督勞動作為協作勞動是一種復雜的勞動,他們的生產活動還面臨著種種風險,因此,他們的收入中應該有一部分是屬于自己勞動的收入。此外,他們憑借資本的所有權還能獲得一部分收入,這一部分收入中既不排除他們通過各種方法從勞動者身上剝削出的剩余價值,又要看到資本也是他們過去辛勤勞動的積累。因此,對于私營業主的勞動,既要肯定它作為生產勞動的一部分給予鼓勵和支持,保護他們的合法收入,又要對勞動中的剝削成分加以引導和限制,控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我們的生產同樣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投入企業家才能這種綜合要素合理安排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社會財富量。但是,也不能片面地夸大經營管理的作用忽視技術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同時,由于經營管理活動的勞動成果多為知識產品和服務性產品,其內在品質不易觀察,而且其工作的努力程度不易監督,在收入分配上,應該既給予他們為創造更多價值量的生產勞動的工作以適度的補償,又應探索多種形式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削除他們的不努力行為。三、深化對勞動價值論認識的意義

    深化對勞動價值論的認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從理論意義上說,勞動價值論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深化和發展,是對的發展,只有不斷地與實踐結合,與時俱進,才可能充滿生機和活力。從現實意義上講,深化勞動價值論的認識,一是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收入分配制度,突破傳統理論限制,為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結合提供新的理論依據,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二是有利于充分發揮科技人員、企業家才能等要素的積極作用,通過他們創造性的勞動與直接生產勞動的結合,創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更好地滿足我國人民的物質文化需要。

    注釋:

    ①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6.

    ②③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205.

    ④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56.

    ⑤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53.

    ⑥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67.

    ⑦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6):219-220.

    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6):443-444.

    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9):100-101.

    參考文獻:

    〔1〕晏智杰.勞動價值學說新探〔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2〕王振中.政治經濟學研究報告〔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3〕林崗,張宇.與制度分析〔M〕.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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