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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治理的基本理論
(一)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
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是對于社會服務及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領導、決策與規制。我國學者俞可平認為,社會治理包括社會管理和社會自治兩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員會對社會治理進行了較為權威的定義:“治理是各種機構或個人管理其共同事務多方面的總和,調解不同利益主體并相互合作實現目標的持續過程。既包括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為實現共同目標而達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的要求,這些要求體現了我國對治理主體從依靠黨委政府到協同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對治理對象從不同方面到不同層次利益的廣泛化的要求,以及對治理手段多樣化的要求,這是社會治理理念在中國的本土化和具體化。
(二)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目標,隨后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出了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目標,對此可以進行如下的解讀:社會治理模式的創新應該是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圍。所謂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也就是創新社會治理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社會治理必須納入到法律的框架中來。法律應該保障社會治理創新,這樣才能保證創新社會治理的權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續性。
二、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自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社會進入了高速轉型時期,社會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雜情況。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大眾對公共事務有著越來越高的關注度與參與度,這是市場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人的社會化的結果。隨著社會形態的發展變化,過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組織化的“政府統管一切”的社會管理模式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發展,因此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已經勢在必行。如何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我們可以從法治和社會組織兩個方面入手破解。社會治理的創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創新,即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要實現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必須以社會組織作為突破點,在法律體系內,依法組建成立社會組織并鼓勵其參加各類社會治理活動,以協調社會、市場與政府三者間的關系。
(一)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重要參與主體
由于我國現代化建設起步時間較晚,人口眾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會治理主體。但是這也導致了我國政府職能的無限擴張,造成了政府部門機構臃腫,服務質量不高,社會治理效率低下等負面影響。反觀社會組織,雖然不同的社會組織的作用和目標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運作的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彌補市場的失靈和政府的不足,許多公共事務如果可以通過社會組織來處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發展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明確提出了“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目標,要求“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強調了社會組織對于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運作制度的要求表明發展社會組織本身就是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條件,要實現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須將社會組織也納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無論是政府的社會治理還是社會的社會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進行的。建設有限政府不僅僅是出于發展社會組織和創新社會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會組織依法獨立自主地發揮其社會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給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圍墻。
三、發展社會組織對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意義
現代治理理論要求,實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資源是分散在各中社會主體之中的,政府與社會組織以及其他各種社會力量應該是互相協作的關系,多方社會力量應該通過多種管理手段進行合作,共同履行社會治理的義務,唯有這樣才能最大的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國目前的現狀而言,社會治理依然過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對社會組織和社會治理理念有誤的問題。有一些政府部門或行政官員對于社會組織和社會治理的認識存在偏差,依然存在著 “社會管理”和“大政府”的社會管理觀念。社會管理強調的是以政府作為單一主體的管理行為,其運作的核心是政府權力,行政手段的運用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會治理則區別于社會管理,社會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務與公正,它要求社會不同主體與力量之間協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營部門與公民社會的活力與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證其對公眾負責。
政府是傳統管理體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務和產品的主體,而社會治理模式下社會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會和公民,缺少了民眾的參與和認同,社會組織就難以有效地參與到社會治理中。要實現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離不開公民意識的培養。在國家權力向社會回歸、還政于民的過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強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領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實現真正的善治,關鍵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對社會治理模式產生自覺認同。社會組織發展的基礎是公民精神,所以當民眾意識到自己是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與自己密切相關,自己有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才會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社會公共事務中來。公民意識是發展社會組織的必要條件,而社會組織則是培養公民意識的重要條件。發展社會組織可以為公民精神的培養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權力的擴張,是實現我國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
[1]俞可平.更加重視社會自治[J].人民論壇,2011,(6).
關鍵詞:石灰石礦山;二坪滑坡穩定性;穩定性評價;機理分析;理正軟件
中圖分類號:TD8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2-0184-02
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年產高品質水泥140萬噸。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縣發生了8.0級特大地震,其石灰石礦山距離地震震中映秀鎮直線距離僅16公里,地震直接誘發了礦山上山公路沿線幾十處滑坡、崩塌、路面開裂、沉陷以及大量的滾石次生災害,給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二坪滑坡為其中較大滑坡之一,礦山公路從坡體的前緣通過,其外側為1、2線礦石皮帶運輸系統,坡下為白沙河,邊坡高陡,地震前曾在道路內邊坡設有抗滑墻和單排抗滑樁。抗滑樁高1m;抗滑墻高2m。滑坡一旦失穩,不僅要摧毀該段礦山上山道路和1、2線礦石皮帶運輸系統,危及過往車輛行人安全,還可能堵塞山下河道,對環境產生危害。為此急需對該滑坡進行防治。
一、滑坡體概況
工作區屬溫暖、濕潤和多雨的亞熱帶氣候。區內多年平均氣溫15℃;年平均降雨量為1001.9~1600mm,局部地帶降水量可達2000mm,多集中在6~8月,占全年降水量的60%~76%。年平均蒸發量為900~1000mm。礦區多霧,濕度大,地下水豐富,植被茂盛。場區位于映秀~北川斷裂東側的龍門山的山前構造帶上,地勢較陡,區內地層主要為須家河組砂巖、泥巖地層,上覆第四系崩坡積土層。
滑坡體平面形似三角形,橫寬200m,縱長80m。滑坡總體坡度35°~55°,坡體后緣高程945.3m,前緣剪出口高程907.1m,均厚6m,復活滑坡體體積約96000m3。
滑床由三疊系須家河組的砂巖夾泥巖,巖體較為破碎,偶有掉塊現象,坎腳明顯有拉裂縫;鉆孔資料和地表地質調查表明,坡體為第四系崩坡積層,坡體組成物質為大小混雜的崩坡積物,以塊石土、碎石土為主,間夾粉土、砂土,少量粘土,塊石粒徑一般為3~35cm,最大粒徑1.5m。滑坡體中下部出露小平臺,平臺長約6m,寬3m,滑動跡象的主要表現:在內側擋墻有明顯剪出口,外側邊坡坡體局部坍塌,坡體上皮帶運輸系統墩位下沉移位;部分掛網噴漿防護坡面局部鋼筋已出露,水泥漿層出現較大變形開裂;滑坡剪出口位于公路以上,高于抗滑樁之上的抗滑墻出現橫向開裂,為滑坡體發生越頂所致。在抗滑墻和抗滑樁的立面上,沿道路從8#抗滑樁至最遠端的19#抗滑樁,均能夠追蹤到裂縫呈折線形展布,裂縫寬度普遍為2~3mm。滑坡體內部未見地下水出露,據鉆孔資料推斷,地下水位埋深大于20m,滑坡體附近水溝常年有溝溪水,其水量及流速受大氣降水影響大。
二、滑坡形成機制分析
該滑坡體土層均厚約6m,不整合接觸于基巖斜坡上,下伏基巖為T3xj砂巖,5.12地震及余震的震動和震后暴雨導致崩坡積的塊石、碎石土層松散,土體抗剪強度降低,抗滑力降低;地下水力面貫通,高強度的大氣降水大量滲入及坡體以外的其它水體導入坡體內,使得不整合面上的土體強度降低,形成滑面,在有利的地形條件下,坡體產生滑動變形,滑坡側壁均出現垮塌,滑體前緣剪出口出現鼓脹,部分抗滑墻有剪切裂縫,造成部分抗滑墻破壞,掛網噴漿坡面鼓脹開裂,為典型崩坡積土質滑坡。
三、滑坡體穩定性評價
(一)定性分析
該滑坡主要誘發因素為地震作用,滑坡體土體失穩后產生下滑,次一級淺層滑移頻發。該滑坡屬于牽引式滑坡,前緣滑動導致后緣產生錯落及裂縫,基巖埋深在14~17m,巖層傾向坡內,滑體坡度在35°~40°,滑坡近期多以局部淺表的土層蠕滑為主,整體處于暫時穩定狀態,在地震和暴雨作用下,再加車輛荷載等作用下,滑坡有可能繼續產生變形破壞。
(二)定量評價
如前所述,該滑坡體除主要考慮地震+暴雨工況下滑坡體的穩定性外,還選取自重、自重+暴雨兩種工況進行分析評價。由于變形體基底形態為折線形面,按簡化Janbu法,邊坡穩定性計算程序采用具有交互式功能,融穩定性分析、支擋結構設計于一體的理正巖土計算5.11版軟件(邊坡穩定性分析與治理輔助設計系統),根據代表性原則,選擇最能體現滑體形態、規模、滑動方向等特征的主滑剖面作為計算模型的計算剖面,見下頁圖1滑坡處治設計剖面圖。
參數選取:土體天然重度為22KN/m3,飽和重度23KN/m3,砂巖密度2.53g/cm3,泥巖密度2.65g/cm3;抗剪強度c=12kPa、φ=22°,場區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為0.20g,水平地震系數:0.20,地震作用綜合系數:0.25。 計算結果:根據計算結果分析,在枯季(工況1)時,滑坡Fs=1.15,處于基本穩定狀態,連續降雨或持續大雨(工況2)時,滑坡Fs=1.04,處于欠穩定狀態,當降雨和地震對滑坡同時作用(工況3)時,滑坡Fs=0.96
四、治理初步設計
根據分析和計算的結果,滑坡在天然情況下其整體穩定性可基本滿足邊坡穩定性的最低要求。但在在暴雨作用時處于欠穩定狀態,在地震和暴雨狀同時作用時處于不穩定狀態,這不僅直接危及1、2線礦石皮帶運輸系統的安全,而且危及礦山公路、河道的安全,因此必須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根據計算分析,初步設計如下,具體如圖1所示:
(一)地表排水工程
對滑坡體側的季節性沖溝加強防護,建議采用片石漿砌排水溝。
由于該滑坡體整體穩定安全系數不高,且水對該滑坡體的影響比較大,故加強對滑坡體的排水處理十分重要。因此,在堆積體表面設置三道排水溝,并設置內部排水孔以形成內外連通的排水系統。
(二)滑坡體中部采用預應力錨索框架加固
根據計算分析,公路外側邊坡堆積體的厚度相對較小,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梁預應力錨索方案進行處治。坡腳處設置矮擋墻。并根據實際情況在框架梁間采用漿砌片石護坡。
(三)公路內邊坡預應力錨索肋板擋墻
公路內側邊坡大部經過治理,采用抗滑樁、抗滑墻加掛網噴漿防護,現局部鋼筋網已出露,水泥漿層出現較大變形開裂,局部抗滑墻出現橫向開裂,宜盡可能利用原有抗滑樁,采用預應力錨索肋板擋墻進行處理。
(四)滑坡體坡面采取噴錨支護
由于邊坡高陡,對局部松散破碎的堆積體和已被破壞的掛網、砂漿層宜進行清除,在此基礎上滑坡體坡面采取噴錨支護護坡,通過重新掛網噴漿,一方面可以防止坡面碎落,另一方面防止雨水入滲邊坡。增強邊坡的穩定性。
五、結論及建議
二坪滑坡體整體穩定性差,在暴雨狀態時處于欠穩定狀態,在地震和暴雨狀態時處于不穩定狀態,可能發生較大規模滑坡。采取排水、掛網噴漿、錨索肋板擋墻、錨索框架加固等措施,對該滑坡進行綜合治理,滑坡的穩定性可得到顯著的改善,特別是框架錨的使用能解決在軟巖上進行錨固時,常因錨頭的松動使錨桿(索)的預應力喪失的問題。在施工過程中,要做好錨索的抗拔實驗,根據現場實驗的資料即時修訂設計變更,保證錨索的錨固段長度。坡面噴漿后要再噴一層固坡防水劑,以防雨沖刷邊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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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S],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2
[4]中國科學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災害與環境研究所,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礦山上山公路地震損毀邊坡及路基修復整治工程工程地質勘查報告[R],2008
關鍵詞: 法治思維 法治方式 基層社會治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和重點都在基層,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關乎社會穩定大局,意義十分重大。
一、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過調節其特有的結構調節社會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法治通過國家強制性保障社會治理活動的法律權威性;最后法治通過確定邊界和底線使社會治理活動有可預期性。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基礎就是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矛盾和沖突多發于基層,集中體現于基層治理中,伴隨著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加速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已成為現實問題。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于現代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而言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可以提高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程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實現社會治理資源的整體優化。換一個角度來講,基層治理法治化是體現和反映國家治理能力的“風向標”。
就我國當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實際情況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關鍵性和基礎性的,同過去以“管控思維”為主體的社會治理方式相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并在最大范圍內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過制度建構方式,運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絕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等目標。
二、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從理論而言,社會治理是一項公共職能,為了實現這一公共職能,社會治理的主體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計劃、行政處罰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講本質上就是公權力的行使,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在現代法治國家,只要是權力的實施行使,就必須受到法治約束,只要是權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社會治理采取的行政行為本質就是法律行為,這是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普遍運用。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社會治理主體的法治化。就社會治理的國家公權力而言,管理職能之間的空缺、重疊和沖突都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機制和法治方式協調、溝通和解決;就社會治理的社會公權力而言,公共職能與國家職能的界限、分工、沖突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明確、指導和協調。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社會治理行為的法治化。社會治理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體現了行政行為一般性原理,體現著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且現實中,在社會治理中,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會直接面對尖銳的利益沖突、強烈的價值碰撞和巨大的社會訴求,其運用得當與否將最直接影響國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運用法治思維確保社會治理責任的法治化。有權力就有責任,責任是權力的本質屬性,而且這種責任應當且必須是一種法律責任。法治思維與權力思維的差異之處就在于是否承認權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維認為法律的權威高于權力,公權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制度障礙
雖然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都有關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但從現實情況看,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面臨著嚴重制度障礙:其一,現在制度已經相對落后。我國原有相關法規是適應傳統社會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會管控思維嚴重,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相去甚遠,出發點和制度建構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其二,立法相對滯后。進入新時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以后,實施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導”轉變以來,許多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有益嘗試,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創新意識的成果,但是相應的立法工作卻顯得滯后,特別基層自治組織、基層治理機制合法性問題,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問題的許多方面仍未納入法治保障軌道。其三,法規效力層級不足。從目前現實情況來看,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有關基層社會治理的法規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許多地方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對現實矛盾加以調節,但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效力不高,甚至因為沒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相關上位法規的問題。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不復存在,何以談其效果和作用?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當前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體現在黨員干部的法律知識儲備不夠、依法治理的傳統和氛圍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觀上大量存在許多領導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讓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場合發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控的傳統思維。
(三)行政手段的路徑依賴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社會結構和利益需求呈現多元趨勢越來越明顯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難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種手段協調,其中法律手段應該成為主導,如前所述,行政手段應在法律框架設立的范圍內發揮效用。過去中國,在人-單位-國家這樣的架構下,通過上行下達執行行政命令實現社會治理確實有著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面對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層的現實情況,過分依賴行政效率只會導致基層社會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極易導致權力尋租,導致腐敗。這樣的路徑依賴極易發生打著“發展壓倒一切”等片面觀點的旗號,時不時發生突破法律邊界的行為,甚至侵犯公民權利,認為改善了群眾生活,盡管違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種種,突破法律邊界和底線,不惜一切代價和手段處理矛盾糾紛,最后結果往往是進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視行為,于長遠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的思考
(一)最關鍵的是領導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
通過自覺學習,增強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過法治思維進行思考,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理念內化于心;通過比較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人治思維、人治方式在治國理政方面的優劣,使領導干部充分認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必要性,改變過去那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人治”思維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領導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始終牢記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通過干部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潛移默化地影響領導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使領導干部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二)重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兩方面作用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要充分運用正面典型的引導作用,使領導干部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習慣。同時對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視,應在組織、人事管理等重點領域堅持給人治亮“紅燈”,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所有領導干部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上強調法治指標
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的:“提高黨員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因此要將法治指標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提拔重用那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領導干部,通過激勵機制,促使更多領導干部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
(四)要積極營造法治環境
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努力營造穩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使領導干部習慣法治思維,習慣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使其養成良好的法治思維習慣,形成優秀的法治思維品格,養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進依法治國的良好法治氛圍。
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根據法律思考,把法律當成思考、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行使的思維。法治思維改變了一些領導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權力輕權利、重治民輕治官、重管理輕服務等思維誤區;法治方式指領導干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過制定、執行法律,運用法律方法治國理政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權利制約權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強化對權力行使的約束和規范,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總之,我們需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堅持法治導向,提升法治能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