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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黃河中游;水文變化趨勢;氣候變化
目前,氣候變化已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最主要的全球性環境問題之一,開展氣候變化趨勢及其影響方面的研究對于尋找環境變化的適應對策、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黃河是我國的第二大河,其中,黃河中游是生態環境最為脆弱、水資源嚴重匱乏的地區,特別是在氣候變化背景下,黃河中游水問題更加突出。本文將以黃河中游為對象,對其水文變化趨勢及其對氣候變化的相應進行系統分析,以期為進一步完善氣候變化影響的評價體系和方法、科學編制黃河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促進流域內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提供參考。
一、研究方法
黃河中游是指黃河河口鎮至花園口區間,由于流域內土層深厚,土質疏松,植被稀少,暴雨比較集中,水土流失現象非常嚴重。根據黃河中游地理位置、水文特性、氣候特點及水文測站控制情況,將其劃分為河口鎮-龍門區間、龍門-三門峽區間、三門峽-花園口區間。綜合考慮測站布設年份及地理位置,在黃河中游及鄰近周邊選取水文站4個和雨量站86個,對各站1955-2010年間氣象資料、流量資料等進行收集整理。
采用線性回歸分析法和Mann-Kendall非參數檢驗法分析區域水文變化趨勢及其顯著性。對于水文序列,先將對偶值中xi
(1)
構建Mann-Kendall相關檢驗的統計量,分析徑流變化的顯著性,相關公式為:
(2)
式中,n為序列樣本數(當n增加,U很快收斂于標準化正態分布), =4p/n(n-1)-1, =2(2n+5)/9n(n-1)。
基于網格的水量平衡模型是根據物質守恒原理,在綜合考慮超滲與蓄滿產流和融雪產流特征的基礎上建立的大尺度水文模型,見圖1,該模型結構簡單,參數較少,尤其是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區有著相當的模擬精度。在模型中,只有4個參數需要率定,即土壤蓄水容量(主要用來控制水量平衡,取值范圍一般為100-500mm)、地面徑流系數、地下徑流系數、融雪徑流系數,后三個參數取值范圍為0-1。經檢驗,該模型在黃河流域具有良好的地區適應性,本文選用該模型作為黃河中游水文對氣候變化響應的分析工具。根據黃河中游產流特點,選用Nash-Sutcliffe模型效率系數R2和模擬總量相對誤差Re為目標函數,對于模型參數的率定,主要采用季節模擬的方法。
圖1 月水量平衡模型框圖
二、黃河中游水文變化趨勢
作為黃河中游控制性水文站,花園口站多年平均實測徑流量為390.1億m3,從該站年徑流量及其5年滑動平均過程可以看出,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年徑流量有著較大的變化幅度,而且多在多年均值以上,之后變化幅度逐漸減小,進入九十年代,實測徑流量呈現出持續性遞減的趨勢,年徑流量過程總體呈現遞減趨勢。黃河中游多年平均實測徑流量約為170.8億m3,受到降水等因素的影響,中游南部水量相較于中北部來說比較充沛。
我們對黃河中游重點控制站各個年代實測徑流量進行了統計,統計結果表明,黃河中游水量主要來源于龍門-三門峽區間,而三門峽-花園口區間則是黃河中游的高產水區;龍門-三門峽區間徑流量呈現遞減趨勢,且趨勢明顯,相對而言,三門峽-花園口區間遞減趨勢較弱。為了進一步分析黃河中游徑流量變化規律,采用線性回歸分析法和趨勢分析中Mann-Kendall非參數檢驗法對黃河中游的水文變化趨勢及顯著性進行分析檢驗,由檢驗結果可以看出,黃河中游河口鎮-龍門、龍門-三門峽、三門峽-花園口三個區間M-K值分別為5.13、5.22、2.15,檢驗統計量分別為-0.90、-2.16、-0.72,均達到了0.05信度的顯著水平,其中以龍門-三門峽區間徑流變化率最大。
三、黃河中游水文變化對氣候變化的響應
氣候變化是導致黃河中游徑流量減少主要因素之一,鑒于氣候模型輸出結果具有某些不確定性,我們采用假定氣候情景方案研究徑流對氣候變化響應的趨勢和敏感性。綜合考慮我國未來氣候變化可能趨勢,假定降水量變化為±10%、±20%、±30%和不變,氣溫變化±1℃、±2℃、±3℃和不變,共有49種組合情景,根據徑流敏感性定義,利用建立的水文模型對各種氣候情境下的氣候變化對徑流的影響進行計算分析。
綜合分析黃河中游三個區間的氣溫、降水與徑流變化之間的關系,得到以下結論:第一,隨著降水量的增加,徑流量也隨之增大,而隨著氣溫的升高,徑流量隨之減小;第二,徑流量對氣候變化的響應不如對降水變化的響應顯著,當氣溫保持不變;第三,隨著降水量的增加,氣溫對徑流量的影響更為顯著;第四,3個區域中,在徑流變化對氣候變化的響應方面,以龍門-三門峽區間最為顯著,三門峽-花園口區間最不敏感;第五,相較于徑流對降水的敏感性,其對氣溫敏感性的區域差異更為顯著。
四、結語
黃河中游水資源匱乏,且受氣候變化尤其是氣候變異的影響,水土流失嚴重,總體來看,未來水資源可能以偏少為主。本文采用線性回歸分析法和Mann-Kendall非參數檢驗法對黃河中游的水文變化趨勢進行分析,并根據設定的情景,采用基于網格的黃河水量平衡模型評估不同區間河川徑流量對氣候變化的響應,得出結論:黃河中游徑流量總體呈現遞減趨勢;氣候變化是黃河中游徑流量變化的重要影響因素,隨著降水的增加,氣溫對徑流的影響更為明顯。未來,我們應對氣候變化尤其是氣候變異引起的區域性、階段性的極端極端干旱事件給予高度重視。
參考文獻:
[1]高鵬.黃河中游水沙變化及其對人類活動的響應[D].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教育部水土保持與生態環境研究中心),2010.
關鍵詞氣候談判;路徑趨勢;德班平臺;戰略選擇
中圖分類號X19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04(2013)09-0006-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9-002
近年來,隨著國際權力分配逐漸趨向平衡、國際政治格局多極化和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加快,國際體系處于深刻的變化和轉型過程中,已經進行20年的國際氣候談判也進入了轉折階段。上世紀九十年代《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以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兩大陣營之間的對抗替代了冷戰時期的意識形態對抗,氣候變化由單純的科學問題演變為政治問題和發展問題,談判進展緩慢。目前巴厘路線圖談判已經結束,發達國家希望通過德班增強行動平臺的競爭,淡化歷史責任轉嫁自身減排責任,繼續維持西方國家主導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因此,下一階段的談判將對我國的發展空間形成重大影響,我國必須從戰略上高度重視。通過對過去20年談判路徑的回顧分析、審慎跟蹤和研判國際氣候制度發展走向,提出我國應有效介入到未來全球氣候治理體制的建設當中,提高我國的議程設置能力、話語權和影響力,這是我國參與全球事務的重要工作。
1國際氣候談判的路徑和軌跡
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0年來國際氣候談判形成了以《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巴厘路線圖》、《哥本哈根協議》和《坎昆協議》為代表的成果,這個階段見證了不同締約方力量的消長、談判集團的“碎片化”和國際減排機制的“退化”。2012年底達成的德班增強行動平臺(以下簡稱德班平臺),在某種意義上希望“撥亂反正”,使氣候變化談判回歸到應有的軌跡上。
1.1議定書確立了發達國家“自上而下”強制減排機制,談判集團逐步“碎片化”
議定書落實了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它規定附件I締約方的二氧化碳(CO2)等6種溫室氣體的年均排放量在2008年到2012年承諾期內必須比1990 年降低至少5%。議定書還參考了各國的不同能力和國情差異,為附件I名單中的不同國家或區域一體化組織設置了有差別的減排承諾,以整體實現上述5%的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議定書下不需承擔此類強制性的減排目標,但附件I國家可以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以資金和技術支持在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別的合作減排。議定書標志著在公約框架下正式形成了發達國家“自上而下”(首先制訂總量控制目標,之后在附件I締約方進行分解)、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四次締約方大會(COP4)上,一直以整體出現的發展中國家集團出現分化:環境脆弱、易受氣候變化影響,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島嶼國家聯盟(AOSIS)提出愿意自愿承擔減排目標。這一分化對后續談判的影響越來越嚴重,直接削弱了發展中國家整體談判實力。隨著談判的不斷進展和關注角度、立場的不同,發展中國家內部的“小集團”越來越多,2012年達到14個之多;兩個傳統陣營之外更出現了“環境整體性”和“卡塔赫納”兩個“跨陣營”集團,談判集團呈現“碎片化”趨勢。
1.2《巴厘路線圖》堅持已有減排機制但發展中國家的義務有所增加
進入21世紀之后,發展中國家的整體實力和排放開始快速上升,不滿議定書的發達國家極力轉嫁責任開始呼吁新的減排安排。2007年底在巴厘會議(COP13)上通過的巴厘路線圖是20年談判的一個轉折點。整體上,巴厘路線圖延續了公約和議定書精神,尤其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既響應IPCC第四次氣候變化評估報告要求全球立即行動起來大幅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呼吁,也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締約方之間有區別的義務性質和履約方式定下了總體基調。但是,巴厘路線圖要求發展中國家采取“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MRV)的適當國家行動(NAMAs)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非附件I國家的履約義務開始增加。
1.3哥本哈根協議使現有減排機制面臨挑戰
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哥本哈根協議不僅首次在公約文件中認可了2℃度全球目標,更隱晦地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減排機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自主提出減排/減緩目標,但對發達國家實施類似于議定書下的“三可”制度,對發展中國家進行“國際磋商和分析”。這種新的“自下而上的減排保證”(pledge)+“統一核查機制”(review)的全球減排機制逐漸顯現,原有的發達國家“自上而下”、發展中國家自愿承諾的減排機制受到很大挑戰并開始動搖。隨后的《坎昆協議》將《哥本哈根協議》內容部分正式化,正式承認了2℃全球目標,2012-2020年間的減排安排框架基本塵埃落定。
1.4德班平臺直指2020年后全球氣候治理新安排
2011年公約大會通過德班平臺,2012年多哈氣候變化大會結束了歷時五年的“巴厘路線圖”談判,從法律上確定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公約長期合作特設工作組結束談判,德班平臺工作計劃。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在多哈實現了平穩過渡。從2013年起國際氣候談判將轉入到以“德班平臺”為主的“一軌談判”,目標是到2015年底形成適用于所有締約方的“議定書(protocol,法律約束力強)”、“其他法律文件(legal instrument,法律約束力未知但應該弱于前者)”或“經同意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成果(agreed outcome with legal force,法律約束力最弱)”,2020年生效實施[1],氣候變化談判由此進入轉折期。
2未來國際氣候機制走向分析
為構建新的全球氣候治理框架,將溫升幅度控制在2℃之內,在過去20年談判經驗基礎上,隨著研究和談判的進展,不同的設想紛紛出現。總體而言,這些構想可以大體劃分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類以及兩類之間的某種過渡形式。
2.1“自上而下”機制與“自下而上”機制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用來涵蓋一系列不同的國際氣候政策構想。從理論上講,嚴格的“自上而下”機制應包含很強的全球協調性、得到普遍認可和追求的總體目標、分階段目標和時間進程表、共同遵守的規則機制(如市場機制)、嚴格的進度報告和核查機制以及遵約機制;“自下而上”機制則相反,沒有或很少涉及到全球協調(或者所謂的協調僅局限在少數國家),各國自行安排相關行動,進展情況由國內核查制度來確定而不接受國際核查,也沒有國際遵約機制約束[2-3]。總體而言,《京都議定書》是“自上而下”機制的代表(雖然它的覆蓋面一直備受爭議),而《哥本哈根》以及《坎昆協議》所確定的“減排保證”+“審評”的機制是一種近似的“自下而上”機制。
議定書為發達國家締約方規定了一定時間段內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總體減排目標和國別減排責任,并通過市場機制的介入降低減排成本。此外,議定書為發達國家締約方制定了嚴格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制度以及相應的遵約機制[4]。
美國在哥本哈根會議提出的“減排保證”+“審評”的機制主張各國自主提出減緩目標和行動,接受略有不同的核查機制,無國際遵約機制。至于所達成協議的法律約束力,美國強調“對稱性”(legal symmetry),即最不發達國家之外的國家都應該接受相同的約束力[5]。此外,美國一直努力將氣候變化納入公約外多邊機制對話之中,并倡導建立了“主要經濟體能源與氣候論壇(MEF)”、八國集團(G8)、20國集團(G20)、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氣候與清潔空氣聯盟等國際集團和組織也紛紛涉及氣候變化議題,通過集團共同立場或國際組織決議對聯合國框架下的氣候變化機制形成影響[6]。通過這些公約外機制發揮影響和作用,也是“自下而上”機制的重要內容。
2.2主要締約方關于“2015年協議”的總體立場動態
2013年4月德班平臺第二次會議之前,各締約方應主席要求就談判內容提交提案。根據這些提案,主要締約方對“2015年協議”的立場如下:
歐盟:以氣候變化進程引領者自居的歐盟一直倡導建立覆蓋所有締約方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統一減排框架”[7],并將其作為接受議定書二期的首要條件[8]。德班平臺達成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壓力下,以歐盟為主的部分發達國家接受了議定書二期,使議定書在法律上延續下去。2013年3月以來,歐盟開始就2020年后國際氣候制度廣泛征求意見。在歐盟提案中[9],歐盟重申2015年達成的協議成果應該是一個覆蓋100%排放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議定書,同時,最不發達國家(LDCs)、小島嶼國家聯盟、獨立美洲和加勒比海國家聯盟(AILAC)等眾多集團與歐盟一樣,支持制定新的議定書,甚至強調其在覆蓋范圍、減排強度、實施力度上均要超過《京都議定書》。此外,歐盟也認可各締約方的減排承諾應該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確定,有所區別的“光譜式”(spectrum)多元化國家減排承諾是可以考慮的。
美國:一如既往,美國反對“自上而下”的減排安排,提倡“自下而上”的“光譜式”多元化國家減排許諾結構,同時,美國提出了“軸輻式協議(從中心向外輻射狀,hubspokes)”概念[10],即構建一個所有締約方參與的、相對恒定的、包括關鍵設計要素的“軸協議”(hub agreement),圍繞這一作為核心的“軸協議”,就細節問題達成一系列具體、可實施、不一定所有締約方參與、便于修改的“輻決定”(spoke decisions),共同構成一攬子協議體系。“軸決定”強調國內的地區、企業、NGO等非國家行為體參與國際減排合作,并高度重視公約外多邊機制的作用。“輻決定”游歷于公約之外,既不要求所有締約方參與,也不需要遵守公約原則,其參與行為體可以是國家之外的行為主體,實施內容也可以和現有的各種公約外機制緊密結合。
因此,未來減排機制的設計方面,歐美之間的根本分歧依然存在。歐盟以達到2℃溫控目標為前提,提出自上而下分配減排任務,強調全經濟范圍和全體國家的參與,希望通過強有力的體制約束達到目標。而美國則提出減緩需要加強現實世界的力度(promote realworld ambition),2℃溫控目標僅能作為參考而不具有強制力,減緩仍應建立在各國自愿性貢獻上。圍繞這一問題的討論將成為下階段談判的主線之一。然而,這種分歧并不影響歐美在針對發展中國家時的“聯合一致”,如強調全體締約方、不區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二分法”等,矛頭直指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排放大國。此外,澳大利亞提出了具有三層結構的新協定,中心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輔以各種有或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補充性條款和制度,并將國家時間表作為附錄,該方案在某種意義上結合了歐美的主要觀點,有可能彌補歐美之間的分歧,值得進一步關注。同時,立場相近發展中國家(LMDC)也在眾多問題上保持了相對一致,正在成為氣候談判中一股重要力量。
2.3應對氣候變化的緊迫性決定公約下的“自上而下”機制應發揮主導作用
氣候變化是全球問題,必須由全球行動來解決。已有科學認知告訴我們全球長期濃度目標越低,越要求更快的減排速度和更廣泛的參與,而且越早行動相應的減排代價就越低[11]。盡管尚存不確定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認為總體上實現2℃溫升目標很可能要求本世紀末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450ppmCO2當量上下,相應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盡快達到峰值并持續下降。“自下而上”的松散機制遠遠不能保證此目標的實現。議定書二期所覆蓋的排放量占2010年附件I締約方排放量的35%(全球總量的14%),鎖定的減限排承諾相比1990年降低18%-19%,遠遠低于IPCC所提出附件I締約方到2020年整體減排25%-40%的目標;即使考慮其它附件1締約方和非附件I締約方的自主減緩目標和行動,到2020年,距離實現2℃目標要求的差距仍有80-130億t CO2當量[12]。這種趨勢如果不能及時得到扭轉,全球升溫將超過4℃[13],人類可能面臨不能承受的災難性后果。如果我們認真對待2℃共識,那么一個強有力的“自上而下”機制才能為所有國家提供足夠的互信并激勵盡早開展實質性減排活動。
實際上“自上而下”機制(京都議定書)在過去20年取得了不容忽視的減排成效,引領了世界低碳發展潮流。首先,議定書激勵、加速了承諾強制目標國家的低碳產業和市場機制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新能源技術成為經濟危機中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擴大就業的新領域。歐盟2009年通過了“Directive 20-20-20”,第一次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確定了強制國別目標; 議定書所確定的靈活機制為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建立提供了國際法律依據,同樣在議定書下承諾減限排目標的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日本也都在排放權交易、碳稅等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和嘗試。第二,議定書促進了減緩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截止2013年6月,在CDM執行理事會注冊的CDM項目超過7 000個,簽發的經核證的排放量(CERs)近13-6億t CO2當量。歐盟成員國投資了超過50%的CDM項目,日本投資的項目個數超過10%。一些CDM項目在促進發展中國家農村脫貧、改善室內空氣質量、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第三,大多數承諾強制目標國家的國內整體排放都出現了明顯下降,完成京都目標沒有懸念。以歐盟為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已經滲入歐盟社會經濟發展全局之中,2011年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已經比1990年下降17%,人均排放也在逐年下降。通過履行國際承諾,這些國家的低碳發展取得長足進步,國際競爭力不斷增強。其他發達國家締約方通過參加靈活機制也基本能完成目標,而從來沒有批準議定書的美國和退出議定書的加拿大,其2011年排放分別比1990年上升8.4%和17.4%。
2.4德班平臺談判下的其他關鍵問題
除關于德班談判成果框架、原則和減緩這一系列焦點問題外,適應、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等議題作為發展中國家一直以來的重大關切,是共區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也是目前談判的關鍵問題。很多發達國家將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統一歸為實施手段,以此形式與減緩、適應等問題并列,其旨在把資金和技術轉讓問題作為一般性實施手段,而弱化其作為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主要支持承諾的實質。同時,發達國家強調私營部門在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轉讓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將其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義務轉化成市場化行為,從而使發達國家免于承擔其責任義務。在2013年4月的波恩會議上,幾乎所有締約方都不否認適應是“2015年協議”的重要內容,發展中國家認為適應行動應在現有適應機制基礎上繼續加強,繼應對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損失與危害問題在多哈會議突然升溫以后,這一議題依然是波恩會議的重點之一,這一問題對推動發達國家承擔歷史責任和維護發展中國家團結具有重要意義。發達國家做出的到2020年每年動員1000億的長期資金承諾依然沒有見到任何具體計劃,相反,OECD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OECD國家用于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額呈現下降趨勢[14],綠色氣候基金依然面臨無米之炊。德班會議初步建立了以技術執行委員會和氣候技術中心為基礎的技術機制,在多哈會議上技術機制談判模糊觸及知識產權問題,部分發展中國家表示滿意。波恩會議尚未就德班平臺下的技術轉讓進行進一步談判,但可以想象隨著新技術機制在2013年全面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領域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將更加復雜,發展中國家對該問題的談判訴求仍將長期存在,發達國家的立場和態度也很難妥協。
3中國的戰略選擇
在公約談判進行的20年中,中國的經濟總量增長到世界第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更快速上升到世界第一的位置,2011年我國CO2排放占全球28.6%, 已經超過歐美之和[15];1990-2011年我國的CO2排放增量占全球增量的比例超過60%,人均排放已接近部分發達國家。隨著這種結構性力量的增強,中國在全球氣候治理別是氣候公約談判中越來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16]。
在公約談判中,中美歐仍是決定未來談判走向的三股重要力量,任何二者的聯手都會對談判格局帶來極為重大的影響。對2015年協議的內容和形式,歐美之間的分歧越來越明顯:歐盟雖然暫時同意從“自下而上”的“自主許諾+審評”模式入手,逐漸按照一定的標準提高各國減排力度,但其實際上追逐的仍是通過公約體制最終實現“自上而下”全球統一行動機制,這與美國的“去中心化”或“虛中心化”的松散機制立場仍有本質性不同。中國雖然還沒有很明確地表示立場,但在避免國際氣候變化機制對國家發展造成硬性約束這一點看,中美態度比較接近,這也成為奧巴馬政府推崇氣候領域“中美共治”的原因之一。
2013年4月在美國的倡議下中美簽署《中美應對氣候變化聯合聲明》:認識到“氣候變化危害和全球應對努力的不足”,中美兩國應“采取強有力的國內適當行動,包括大規模的合作行動”,并承諾將在2013年建立氣候變化工作組。美國在中國外交戰略中始終居于首要位置,將氣候變化納入中美整體外交中是完全有必要和有意義的。但是由于中國仍是發展中國家,維護發展中國家陣營的團結不僅在氣候變化領域,在整個中國的外交戰略上同樣具有不可動搖的地位。另一方面,從應對氣候變化的緊迫性和世界低碳發展趨勢看,歐盟倡導“自上而下”的全球治理模式(議定書模式擴大化)也值得中國認真思考。
中國還沒有將發展戰略與氣候變化大背景和全球經濟技術發展大趨勢密切聯系起來。全社會對低碳發展的緊迫性認識不足,共識不夠,對綠色低碳發展的內容和道路沒有透徹了解和深入分析,“低碳”這個概念遠遠沒有納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許多地方打著“低碳”的旗號,走的仍是“高碳”的老路。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以外促內應成為推動我國發展模式轉型的巨大動力[17]。黨的十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總體布局。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不應該僅僅局限于“美麗中國”,還應該在“人類命運共同體”意識的引導下逐步為全球環境保護做出與大國地位和形象相稱的貢獻。
4結論
從20年來國際氣候談判的路徑和軌跡分析可以看出,氣候變化談判是一個復雜、多邊和持續的政府間互動過程,既涉及到控制競爭更涉及到協調合作。國際社會力圖通過合作實現溫室氣體減排,保證全球長期目標實現,但是各國對排放容量的競爭也在同步發展,競爭中合作貫穿氣候談判始終。整個過程見證了全球政治經濟格局“東升西降”的走勢,不同陣營之間和內部的差異性和交互性增多,呈現出“碎片化”局面。發達國家極力逃避歷史責任,發展中大國在氣候變化談判中的“體量”和地位逐步發展變化,所承擔的責任也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從總體上看,由于種種原因公約下氣候變化談判的進展緩慢表現不盡人意,使公眾對公約機制產生一定懷疑[18],“自下而上”的松散機制開始受到重視,弱化和偏離公約的趨勢逐步顯現,這對解決氣候變化這樣的復雜問題和全球長期目標的實現弊大于利。計劃于2015年達成的關于2020年后國際應對氣候變化合作新安排應該汲取前20年談判的經驗教訓,堅持公約原則和框架,明確方向,形成公平有效的國際氣候新機制。
從理論上看,人類對環境問題的解決不外乎“技術解”和“契約解”兩條道路[19]。前者只要求進行自然科學技術改變,人類價值或道德理念的方式改變可以是微不足道甚至無需提及的;后者則呼吁道德的限制作用以及建立在共識基礎上的“相互同意的相互強制”。從20年公約談判的進程來看,雖然議定書強調了“契約解”的重要性并具有強制法律效力,但不容否認國際社會的答案始終在“技術解”和“契約解”之間游弋,并偏向技術解。美國作為一個典型的市場驅動型社會,單純倚仗技術進步和市場力量解決全球環境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阻滯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進程。氣候變化問題作為公共問題,是屬于全人類的問題,只有達成“契約解”,即形成一系列共同遵守并執行的法律制度,“技術解”才會真正發揮作用。中國應該站在戰略高度,積極參與和推進全球氣候治理,有力地推動全球氣候治理朝著更加合理、有效和有序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1/CP.17 Establishment of an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the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R]. 2011. [2013-05-05].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11/cop17/eng/09a01.pdf#page=2
[2]Hare W, Stockwell C, Flachsland C,et al. The Architecture of the Global Climate Regime: A Topdown Perspective[J]. Climate Policy, 2010, 10: 600-614.
[3]Dubash N, Rajamani L. Beyond Copenhagen: Next Steps[J]. Climate Policy. 2010, (10):593-599.
[4]朱松麗,王文濤. 國際氣候談判背景下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J]. 氣候變化研究進展,2012,8(5): 372-377. [Zhu Songli, Wang Wentao. National GHG Inventory Development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Climate Negotiation[J]. Advances in Climate Change Research, 2012, 8(5): 372-377.]
[5]USA. Submi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AWGLCA Chair[R]. UN Doc:FCCC/AWG:CA/2010/MISC,2010: 26, 79-85.
[6]高翔,王文濤,戴彥德. 氣候公約外多邊機制對氣候公約的影響[J]. 世界經濟與政治, 2012, (4):59-71. [Gao Xiang, Wang Wentao, Dai Yande. The Impacts on Un Cliamte Change Frameworks from other Multilateral Mechanisms[J]. World Economics and Politics, 2012, (4):59-71.]
[7]朱松麗. 歐盟關于哥本哈根談判的立場[J]. 世界環境, 2009, (6):23-24. [Zhu Songli. EU Position on 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 in Copenhagen[J]. World Environment, 2009, (6):23-24.]
[8]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Preparations for the 17th Session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 17)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and the 7th Session of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Kyoto Protocol (CMP 7)[R]. 2011.
[9]European Union. Submission by Ireland and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Behalf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R]. [2013-05-04]http://unfccc.int/files/documentation/submissions_from_parties/adp/application/pdf/adp_eu_workstream_1_20130301.pdf
[10]USA. ADP Workstream 1: 2015 Agreement Submi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R]. [2013-05-04]http://unfccc.int/files/documentation/submissions_from_parties/adp/application/pdf/adp_usa_workstream_1_20130312.pdf
[11]IPCC. Climate Change 2007: Synthesis Report.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s I,II and III to the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M]. Geneva,2007.
[12]UNEP. The Emission Gap Report[R]. 2012.
[13]World Bank. Why a 4℃ Warmer World Must Be Avoided[R]. 2012.
[14]OECD. Creditor Reporting System[R]. [2013-05-06] http:///Index.aspx?QueryId=33364
[15]PBL Netherlands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Joint Research Center. Trends in Global CO2 emission-2012 Report[R]. [2012-07-25]. http://edgar.jrc.ec.europa.eu/CO2REPORT2012.pdf
[16]許琳,陳迎. 全球氣候治理與中國的戰略選擇[J]. 世界經濟與政治,2013, (1):116-134. [Xu Lin, Chen Ying.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and Chinese Strategic Choices[J]. World Economics and Politics, 2013, (1):116-134.]
[17]Dirxi J O, Peeters W, Eyckmans J, et al. Strengthening Bottomup and Topdown climate Governance[J]. Climate Policy. 2013, 13(3): 361-381.
1國際氣候談判的路徑和軌跡
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0年來國際氣候談判形成了以《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巴厘路線圖》、《哥本哈根協議》和《坎昆協議》為代表的成果,這個階段見證了不同締約方力量的消長、談判集團的“碎片化”和國際減排機制的“退化”。2012年底達成的德班增強行動平臺(以下簡稱德班平臺),在某種意義上希望“撥亂反正”,使氣候變化談判回歸到應有的軌跡上。
1.1議定書確立了發達國家“自上而下”強制減排機制,談判集團逐步“碎片化”
議定書落實了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它規定附件I締約方的二氧化碳(CO2)等6種溫室氣體的年均排放量在2008年到2012年承諾期內必須比1990 年降低至少5%。議定書還參考了各國的不同能力和國情差異,為附件I名單中的不同國家或區域一體化組織設置了有差別的減排承諾,以整體實現上述5%的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議定書下不需承擔此類強制性的減排目標,但附件I國家可以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以資金和技術支持在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別的合作減排。議定書標志著在公約框架下正式形成了發達國家“自上而下”(首先制訂總量控制目標,之后在附件I締約方進行分解)、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四次締約方大會(COP4)上,一直以整體出現的發展中國家集團出現分化:環境脆弱、易受氣候變化影響,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島嶼國家聯盟(AOSIS)提出愿意自愿承擔減排目標。這一分化對后續談判的影響越來越嚴重,直接削弱了發展中國家整體談判實力。隨著談判的不斷進展和關注角度、立場的不同,發展中國家內部的“小集團”越來越多,2012年達到14個之多;兩個傳統陣營之外更出現了“環境整體性”和“卡塔赫納”兩個“跨陣營”集團,談判集團呈現“碎片化”趨勢。
1.2《巴厘路線圖》堅持已有減排機制但發展中國家的義務有所增加
進入21世紀之后,發展中國家的整體實力和排放開始快速上升,不滿議定書的發達國家極力轉嫁責任開始呼吁新的減排安排。2007年底在巴厘會議(COP13)上通過的巴厘路線圖是20年談判的一個轉折點。整體上,巴厘路線圖延續了公約和議定書精神,尤其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既響應IPCC第四次氣候變化評估報告要求全球立即行動起來大幅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呼吁,也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締約方之間有區別的義務性質和履約方式定下了總體基調。但是,巴厘路線圖要求發展中國家采取“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MRV)的適當國家行動(NAMAs)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非附件I國家的履約義務開始增加。
1.3哥本哈根協議使現有減排機制面臨挑戰
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哥本哈根協議不僅首次在公約文件中認可了2℃度全球目標,更隱晦地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減排機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自主提出減排/減緩目標,但對發達國家實施類似于議定書下的“三可”制度,對發展中國家進行“國際磋商和分析”。這種新的“自下而上的減排保證”(pledge)+“統一核查機制”(review)的全球減排機制逐漸顯現,原有的發達國家“自上而下”、發展中國家自愿承諾的減排機制受到很大挑戰并開始動搖。隨后的《坎昆協議》將《哥本哈根協議》內容部分正式化,正式承認了2℃全球目標,2012-2020年間的減排安排框架基本塵埃落定。
1.4德班平臺直指2020年后全球氣候治理新安排
2011年公約大會通過德班平臺,2012年多哈氣候變化大會結束了歷時五年的“巴厘路線圖”談判,從法律上確定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公約長期合作特設工作組結束談判,德班平臺工作計劃。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在多哈實現了平穩過渡。從2013年起國際氣候談判將轉入到以“德班平臺”為主的“一軌談判”,目標是到2015年底形成適用于所有締約方的“議定書(protocol,法律約束力強)”、“其他法律文件(legal instrument,法律約束力未知但應該弱于前者)”或“經同意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成果(agreed outcome with legal force,法律約束力最弱)”,2020年生效實施[1],氣候變化談判由此進入轉折期。
2未來國際氣候機制走向分析
為構建新的全球氣候治理框架,將溫升幅度控制在2℃之內,在過去20年談判經驗基礎上,隨著研究和談判的進展,不同的設想紛紛出現。總體而言,這些構想可以大體劃分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類以及兩類之間的某種過渡形式。
2.1“自上而下”機制與“自下而上”機制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用來涵蓋一系列不同的國際氣候政策構想。從理論上講,嚴格的“自上而下”機制應包含很強的全球協調性、得到普遍認可和追求的總體目標、分階段目標和時間進程表、共同遵守的規 則機制(如市場機制)、嚴格的進度報告和核查機制以及遵約機制;“自下而上”機制則相反,沒有或很少涉及到全球協調(或者所謂的協調僅局限在少數國家),各國自行安排相關行動,進展情況由國內核查制度來確定而不接受國際核查,也沒有國際遵約機制約束[2-3]。總體而言,《京都議定書》是“自上而下”機制的代表(雖然它的覆蓋面一直備受爭議),而《哥本哈根》以及《坎昆協議》所確定的“減排保證”+“審評”的機制是一種近似的“自下而上”機制。
議定書為發達國家締約方規定了一定時間段內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總體減排目標和國別減排責任,并通過市場機制的介入降低減排成本。此外,議定書為發達國家締約方制定了嚴格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制度以及相應的遵約機制[4]。
美國在哥本哈根會議提出的“減排保證”+“審評”的機制主張各國自主提出減緩目標和行動,接受略有不同的核查機制,無國際遵約機制。至于所達成協議的法律約束力,美國強調“對稱性”(legal symmetry),即最不發達國家之外的國家都應該接受相同的約束力[5]。此外,美國一直努力將氣候變化納入公約外多邊機制對話之中,并倡導建立了“主要經濟體能源與氣候論壇(MEF)”、八國集團(G8)、20國集團(G20)、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氣候與清潔空氣聯盟等國際集團和組織也紛紛涉及氣候變化議題,通過集團共同立場或國際組織決議對聯合國框架下的氣候變化機制形成影響[6]。通過這些公約外機制發揮影響和作用,也是“自下而上”機制的重要內容。
2.2主要締約方關于“2015年協議”的總體立場動態
2013年4月德班平臺第二次會議之前,各締約方應主席要求就談判內容提交提案。根據這些提案,主要締約方對“2015年協議”的立場如下:
歐盟:以氣候變化進程引領者自居的歐盟一直倡導建立覆蓋所有締約方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統一減排框架”[7],并將其作為接受議定書二期的首要條件[8]。德班平臺達成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壓力下,以歐盟為主的部分發達國家接受了議定書二期,使議定書在法律上延續下去。2013年3月以來,歐盟開始就2020年后國際氣候制度廣泛征求意見。在歐盟提案中[9],歐盟重申2015年達成的協議成果應該是一個覆蓋100%排放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議定書,同時,最不發達國家(LDCs)、小島嶼國家聯盟、獨立美洲和加勒比海國家聯盟(AILAC)等眾多集團與歐盟一樣,支持制定新的議定書,甚至強調其在覆蓋范圍、減排強度、實施力度上均要超過《京都議定書》。此外,歐盟也認可各締約方的減排承諾應該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確定,有所區別的“光譜式”(spectrum)多元化國家減排承諾是可以考慮的。
美國:一如既往,美國反對“自上而下”的減排安排,提倡“自下而上”的“光譜式”多元化國家減排許諾結構,同時,美國提出了“軸輻式協議(從中心向外輻射狀,hubspokes)”概念[10],即構建一個所有締約方參與的、相對恒定的、包括關鍵設計要素的“軸協議”(hub agreement),圍繞這一作為核心的“軸協議”,就細節問題達成一系列具體、可實施、不一定所有締約方參與、便于修改的“輻決定”(spoke decisions),共同構成一攬子協議體系。“軸決定”強調國內的地區、企業、NGO等非國家行為體參與國際減排合作,并高度重視公約外多邊機制的作用。“輻決定”游歷于公約之外,既不要求所有締約方參與,也不需要遵守公約原則,其參與行為體可以是主權國家之外的行為主體,實施內容也可以和現有的各種公約外機制緊密結合。
因此,未來減排機制的設計方面,歐美之間的根本分歧依然存在。歐盟以達到2℃溫控目標為前提,提出自上而下分配減排任務,強調全經濟范圍和全體國家的參與,希望通過強有力的體制約束達到目標。而美國則提出減緩需要加強現實世界的力度(promote realworld ambition),2℃溫控目標僅能作為參考而不具有強制力,減緩仍應建立在各國自愿性貢獻上。圍繞這一問題的討論將成為下階段談判的主線之一。然而,這種分歧并不影響歐美在針對發展中國家時的“聯合一致”,如強調全體締約方、不區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二分法”等,矛頭直指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排放大國。此外,澳大利亞提出了具有三層結構的新協定,中心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輔以各種有或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補充性條款和制度,并將國家時間表作為附錄,該方案在某種意義上結合了歐美的主要觀點,有可能彌補歐美之間的分歧,值得進一步關注。同時,立場相近發展中國家(LMDC)也在眾多問題上保持了相對一致,正在成為氣候談判中一股重要力量。
2.3應對氣候變化的緊迫性決定公約下的“自上而下”機制應發揮主導作用
氣候變化是全球問題,必須由全球行動來解決。已有科學認知告訴我們全球長期濃度目標越低,越要求更快的減排速度和更廣泛的參與,而且越早行動相應的減排代價就越低[11]。盡管尚存不確定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認為總體上實現2℃溫升目標很可能要求本世紀末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450ppmCO2當量上下,相應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盡快達到峰值并持續下降。“自下而上”的松散機制遠遠不能保證此目標的實現。議定書二期所覆蓋的排放量占2010年附件I締約方排放量的35%(全球總量的14%),鎖定的減限排承諾相比1990年降低18%-19%,遠遠低于IPCC所提出附件I締約方到2020年整體減排25%-40%的目標;即使考慮其它附件1締約方和非附件I締約方的自主減緩目標和行動,到2020年,距離實現2℃目標要求的差距仍有80-130億t CO2當量[12]。這種趨勢如果不能及時得到扭轉,全球升溫將超過4℃[13],人類可能面臨不能承受的災難性后果。如果我們認真對待2℃共識,那么一個強有力的“自上而下”機制才能為所有國家提供足夠的互信并激勵盡早開展實質性減排 活動。
實際上“自上而下”機制(京都議定書)在過去20年取得了不容忽視的減排成效,引領了世界低碳發展潮流。首先,議定書激勵、加速了承諾強制目標國家的低碳產業和市場機制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新能源技術成為經濟危機中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擴大就業的新領域。歐盟2009年通過了“Directive 20-20-20”,第一次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確定了強制國別目標; 議定書所確定的靈活機制為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建立提供了國際法律依據,同樣在議定書下承諾減限排目標的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日本也都在排放權交易、碳稅等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和嘗試。第二,議定書促進了減緩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截止2013年6月,在CDM執行理事會注冊的CDM項目超過7 000個,簽發的經核證的排放量(CERs)近13-6億t CO2當量。歐盟成員國投資了超過50%的CDM項目,日本投資的項目個數超過10%。一些CDM項目在促進發展中國家農村脫貧、改善室內空氣質量、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第三,大多數承諾強制目標國家的國內整體排放都出現了明顯下降,完成京都目標沒有懸念。以歐盟為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已經滲入歐盟社會經濟發展全局之中,2011年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已經比1990年下降17%,人均排放也在逐年下降。通過履行國際承諾,這些國家的低碳發展取得長足進步,國際競爭力不斷增強。其他發達國家締約方通過參加靈活機制也基本能完成目標,而從來沒有批準議定書的美國和退出議定書的加拿大,其2011年排放分別比1990年上升8.4%和17.4%。
2.4德班平臺談判下的其他關鍵問題
除關于德班談判成果框架、原則和減緩這一系列焦點問題外,適應、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等議題作為發展中國家一直以來的重大關切,是共區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也是目前談判的關鍵問題。很多發達國家將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統一歸為實施手段,以此形式與減緩、適應等問題并列,其旨在把資金和技術轉讓問題作為一般性實施手段,而弱化其作為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主要支持承諾的實質。同時,發達國家強調私營部門在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轉讓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將其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義務轉化成市場化行為,從而使發達國家免于承擔其責任義務。在2013年4月的波恩會議上,幾乎所有締約方都不否認適應是“2015年協議”的重要內容,發展中國家認為適應行動應在現有適應機制基礎上繼續加強,繼應對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損失與危害問題在多哈會議突然升溫以后,這一議題依然是波恩會議的重點之一,這一問題對推動發達國家承擔歷史責任和維護發展中國家團結具有重要意義。發達國家做出的到2020年每年動員1000億的長期資金承諾依然沒有見到任何具體計劃,相反,OECD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OECD國家用于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額呈現下降趨勢[14],綠色氣候基金依然面臨無米之炊。德班會議初步建立了以技術執行委員會和氣候技術中心為基礎的技術機制,在多哈會議上技術機制談判模糊觸及知識產權問題,部分發展中國家表示滿意。波恩會議尚未就德班平臺下的技術轉讓進行進一步談判,但可以想象隨著新技術機制在2013年全面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領域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將更加復雜,發展中國家對該問題的談判訴求仍將長期存在,發達國家的立場和態度也很難妥協。
3中國的戰略選擇
在公約談判進行的20年中,中國的經濟總量增長到世界第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更快速上升到世界第一的位置,2011年我國CO2排放占全球28.6%, 已經超過歐美之和[15];1990-2011年我國的CO2排放增量占全球增量的比例超過60%,人均排放已接近部分發達國家。隨著這種結構性力量的增強,中國在全球氣候治理別是氣候公約談判中越來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16]。
在公約談判中,中美歐仍是決定未來談判走向的三股重要力量,任何二者的聯手都會對談判格局帶來極為重大的影響。對2015年協議的內容和形式,歐美之間的分歧越來越明顯:歐盟雖然暫時同意從“自下而上”的“自主許諾+審評”模式入手,逐漸按照一定的標準提高各國減排力度,但其實際上追逐的仍是通過公約體制最終實現“自上而下”全球統一行動機制,這與美國的“去中心化”或“虛中心化”的松散機制立場仍有本質性不同。中國雖然還沒有很明確地表示立場,但在避免國際氣候變化機制對國家發展造成硬性約束這一點看,中美態度比較接近,這也成為奧巴馬政府推崇氣候領域“中美共治”的原因之一。
2013年4月在美國的倡議下中美簽署《中美應對氣候變化聯合聲明》:認識到“氣候變化危害和全球應對努力的不足”,中美兩國應“采取強有力的國內適當行動,包括大規模的合作行動”,并承諾將在2013年建立氣候變化工作組。美國在中國外交戰略中始終居于首要位置,將氣候變化納入中美整體外交中是完全有必要和有意義的。但是由于中國仍是發展中國家,維護發展中國家陣營的團結不僅在氣候變化領域,在整個中國的外交戰略上同樣具有不可動搖的地位。另一方面,從應對氣候變化的緊迫性和世界低碳發展趨勢看,歐盟倡導“自上而下”的全球治理模式(議定書模式擴大化)也值得中國認真思考。
中國還沒有將發展戰略與氣候變化大背景和全球經濟技術發展大趨勢密切聯系起來。全社會對低碳發展的緊迫性認識不足,共識不夠,對綠色低碳發展的內容和道路沒有透徹了解和深入分析,“低碳”這個概念遠遠沒有納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許多地方打著“低碳”的旗號,走的仍是“高碳”的老路。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以外促內應成為推動我國發展模式轉型的巨大動力[17]。黨的十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總體布局。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不應該僅僅局限于“美麗中國”,還應該在“人類命運共同體”意識的引導下逐步為全球環境保護做出與大國地位和形象相稱的貢獻。
4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