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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中央銀行 金融消費權益 保護 問題
近年來,部分基層中央銀行通過試點,努力探索,扎實推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在規章制度設計等多個領域的積極嘗試,都非常富有成效。但在同時,受種種因素的影響,目前基層中央銀行在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中還面臨著諸多困難與問題,殛待解決。
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我國的中央銀行職責全部由其履行。中國人民銀行依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置如下分支機構:
上海總部,天津分行(管轄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及)、沈陽分行(管轄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南京分行(管轄江蘇省、安徽省)、濟南分行(管轄山東省、河南省)、武漢分行(管轄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廣州分行(管轄廣東省、海南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成都分行(管轄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自治區)、西安分行(管轄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和新疆維物爾自治區)8個分行,2個營業管理部(即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和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25個省會(首府)級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其中省會(首府)級20個,副省級5個),6個分行營業管理部,308個市(州、盟)中心支行,1766個縣(市)支行。
二、基層中央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現狀
大多數基層中央銀行均結合轄區社會經濟金融情況和支行自身要素資源配置情況,積極探索建立了切實有效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和機制。
(一)開展宣傳教育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各縣支行結合實際,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宣傳活動。如:江蘇無錫某縣人行、重慶某人民銀行支行、江西撫州某縣人行等自行編輯設計了簡明易懂的宣傳資料,開展形式多樣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普及教育,深受地方政府和城鄉居民的歡迎。
(二)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
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基層中央銀行聯合縣域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成立跨部門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領導小組,受理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消費投訴;另一類是僅在基層中央銀行內部指定承擔具體工作的部門和崗位,僅受理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金融業務的投訴。在人員配置上,基層中央銀行以兼崗兼職為主。
(三)制度建設情況
基層中央銀行主要從規范內部管理和規范金融機構行為兩個方面,制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規章制度。如:廣東肇慶某縣人行、山東淄博某縣人行等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督促引導轄區金融機構積極協助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做好金融消費權益的各項工作。截至目前,僅山東淄博某縣人行,就出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操作細則(試行)》、《金融消費者申訴處理暫行辦法》等13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相關制度。
(四)投訴渠道及受理情況
從2012年統計情況看,來訪是各基層中央銀行受理金融消費權益投訴的主要方式,該渠道受理投訴量占到總投訴量的40.75%;其次是電話投訴,占到32.08%,網絡和其他方式的投訴,分別占到16.6%和10.57%。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部門管理職責劃分,支付結算、人民幣流通管理和征信管理等三類投訴居前三位,其占比分別為31.18%、26.16%、16.49%;按照金融機構業務類別劃分,人民幣收付業務、存款業務和銀行卡業務等是主要的投訴內容,其占比分別為25.45%、19.71%、17.2%;按照金融消費侵權類型劃分,財產權類、知情權和選擇權類、信息保密與安全權類等三類是主要的侵權類型,其占比分別為57.71%、24.73%、7.17%。
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這項中國人民銀行新的工作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各縣支行行長均認為應結合各行自身的人財物等資源情況,穩妥推進各項工作。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重要性排序,中國人民銀行各縣支行行長認為最重要的工作任務應該是受理處理,其次是制度建設,隨后分別是宣傳教育、檢查評估和案例收集。
(五)工作信息檔案建立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部分縣支行已開始探索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信息統計分析機制,如:江蘇無錫某縣人行、云南紅河某縣人行獨立開發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信息管理系統,指導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報送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投訴處理、結果反饋、統計分析等工作。
三、基層中央銀行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基層中央銀行的公信力與社會形象進一步提升
拓展了基層中央銀行在縣域金融的履職空間、豐富了金融管理和服務的內涵與手段、擴大了金融管理的信息源,促進基層中央銀行務實高效地實施金融管理,有效提升基層中央銀行公信力和社會形象。
(二)基層中央銀行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進一步規范
基層中央銀行通過構建合理的工作機制,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上進一步形成了有章可依、有責可追、有例可循的工作格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規范性和時效性得到了明顯提高。
(三)金融業服務水平和效率進一步提高
基層中央銀行通過投訴受理和評價反饋,督促引導轄區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機制建設和內部管理,促進金融機構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
(四)金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增強
基層中央銀行通過切實有效的宣傳教育和糾紛處置,促使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了解更加深入,投資和消費理念更加科學,增強了消費者事前自我保護能力和事后侵權追溯能力,極大提高了普通金融消費者維護權益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五)基層中央銀行有效地維護了區域金融穩定
基層中央銀行通過及時妥善地處理金融消費者權益糾紛,規范金融市場秩序和交易行為,積極防范個案糾紛演變為,從源頭上避免了系統性風險的形成,從而使得社會公眾對整個金融機構體系的信任度大大提高,縣域金融機構體系的發展更加穩定且更具有可持續性,有效地維護了區域金融穩定。
四、基層中央銀行保護金融消費權益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基層中央銀行現有資源難以提供有效的保障
1.基層中央銀行的經費很緊張。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中的調查取證、宣傳教育、協調會商、監督檢查等都需要大量經費開支。但近年來基層中央銀行已連續多年出現工資發放困難,很多時候是靠向地方政府籌資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助農取款等創新型工作,更缺乏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專項資金。
2.基層中央銀行的人員不足且素質不高。據調查,基層中央銀行的人數在10~30人之間,一人多崗,一人對上級行一個科室十分普遍。
大多數基層中央銀行已多年未進新人,平均年齡均在42~50歲之間,銀監分設后大部分業務骨干被選調到中心支行,現有人員多為原發行保衛轉崗人員,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員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既不完全具備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也不完全具備這項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識。
(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不健全
1.基層中央銀行保護金融消費權益工作并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雖然早在1993年,我國就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一項基本法律來指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進行。但這部法律所說的消費者主要是指各種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的消費者,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客戶、理財產品和保險的購買者等等是否也包括在內,這部法律卻沒有加以明確。并且因為出臺較早,這部法律中有限的金融條款也已經過時,不再適應當前金融領域的實際情況。正因如此,當前基層中央銀行主要是以《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為依據,來履行自己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職責,對其中的非訴案件加以調節和處理。但這些法律法規制度出發點和最終目的在于規范金融經營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對如何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尤其是索賠權鮮有直接涉及,或只做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基層中央銀行的調解往往只能是責令金融機構糾正和整改,還是停留在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層面,金融消費者權益沒有得到應有保護。如金融消費者在處理糾紛過程中發生的車船費、誤工費等間接損失就無從獲得補償,從而導致基層中央銀行維權工作的社會滿意度不是很高。相應地,金融機構方面則因其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后所付出的成本代價極低,也就無法從根本上遏制其侵權行為。
2.中央銀行還沒有保護金融消費權益方面的專門立法。《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雖然明確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部門組織對金融金融機構進行消費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評估和監督檢查”,但僅屬中國人民銀行內部的工作制度規定,國家并沒有作為中央銀行的法定職責進行立法,《辦法》也未明確金融機構違反相關條款的法律責任,監督檢查效力難免打折扣。
(三)基層中央銀行健全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還沒有形成
1.沒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可供遵守。對基層中央銀行來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這項工作是全新的,可供遵守的規章制度尚未形成,基層中央銀行只能“摸著石頭過河”,在實踐中自行摸索前進。當前,大多數基層中央銀行還沒有制定與不同的維權工作崗位一一對應的崗位工作職責,工作操作流程、管理方法都很不規范,受理處理相關投訴的規范的法律文書也尚未形成,工作起來隨意性非常大,對工作人員自然也就沒有很強的約束,沒有健全的檔案資料,其保管也很不規范。
2.非常單一的投訴及調節處理機制。現階段,為金融消費者建立起暢通的投訴渠道以及協商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的金融機構還為數不多。不僅如此,多層次(即政府、仲裁、監管、同業等多部門共同參與)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與爭議處理機制的缺失也導致工作效率不高,社會滿意度較低。
3.難以建立起來的協調機制。根據現行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職責劃分是非常明晰的,但大多數作為外行的金融消費者卻難以準確地區分開來,根本就不知道應該向誰投訴。對此,牽頭建立起必要的協調機制是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與“三會”協調處理好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但現實卻是我國縣域“三會”的常設機構已經撤消,協調機制也就成了無稽之談。這樣,本應由“三會”行使的職責,基層中央銀行往往陷入“不管有責、管無法理”的兩難境地。
(四)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外部環境不寬松
關鍵詞:遺產;民族文化;創新創業人才;文化產業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它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可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人類創造力的見證。
2001年,日本制定了《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以及各種文化振興政策。今年2月,日本又出臺了面向今后5年的“第二次基本方針”,方針揭示了現今文化藝術振興的意義,即文化力是國家之力,文化藝術和經濟緊密相連,明確指出了“文化藝術立國”的目標,日本文化廳長官青木保說:“面向21世紀,文化藝術非常重要,失去文化就失去了生存的目的。韓國政府不遺余力地推動文化產業發展,1997年設立了“文化產業基金”,1999年通過了《文化產業振興法》,2001年又成立了文化產業振興院,政府還設立“阿里郎獎”,嘉獎、鼓勵那些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很多傳統手工技藝正面臨著斷代、失傳、消失的危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實際上是在保護和維系我們民族的文化身份,守護民族的精神家園。可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技藝不但迫在眉睫,更是激發民族文化創造力、提升國家軟實力的重要內容。
現在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一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文化產業的重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要求。二是如何借助市場經營文化產業項目與公益性文化藝術事業,又不能完全借助市場的力量進行發展,而缺乏專門藝術人才是關鍵問題。。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藝術產業政策如何完善,還存在立法層次低,統計指標體系不健全的問題。四是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新課題以及文化體制改革滯后的問題,如何采取的針對性的研究。五是相關部門之間如何協調,行業組織和文化管理部門如何有效的合作,以形成合力,建立起政策規劃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六是所生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產品科技含量較低,粗制濫造假冒偽劣產品過多,且盲目追求經濟效益,造成市場競爭能力減弱。可以看出,藝術專業人才的缺乏是在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的一個瓶頸,而在高校中認知傳統文化,創造創新型富有時代中國精神的藝術作品,培養創新創業人才模式也是迫在眉睫。
任何民族所創造的文化,包括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都是其民族精神的體現。但相對而言,對于民族精神的傳承,非物質文化占有更為重要的地位。這是因為,物質文化的載體已被物化為恒定的形式,表現為歷史的、靜止的,不可再生的,它的精神蘊涵隱藏很深,已遠離它的生態環境,如果沒有相應的文化修養,不能潛心感受和解讀,是很難把它全部激活、接受和傳遞的。而非物質文化的載體則是具體的活動過程,表現為現實的、活態的、不斷生成的,同時它就在民眾的真實生活之中,成為他們日常經驗的一部分。其精神蘊涵有如空氣和陽光,可以直接被人們所吸收,并在經常性的活動中世代傳承。一個民族的非物質文化,是她獨有的民族精神全民性的活的記憶,是文化認同的重要標志,維系民族存在的生命線。這種生命線一旦遭到破壞,民族文化的基因及其生命鏈將出現斷裂變形,民族的存在隨之發生危機。因此,面對當今強烈的“全球化”、“一體化”的沖擊,對這種文化的保護,實際就是對一個民族精神之根的呼喚、認同與養護,也是一個民族沿襲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人類歷史上,因為自身文化的失傳或被強行割斷而解體乃至消亡的事實,深刻地說明了這一點。
作為一個多民族的文化古國,在全球一體化的浪潮中,抵制強勢文化的侵襲,保持民族文化的獨立性,為維護人類文明的多樣性做出應有的貢獻,在強勢文化的沖擊面前保持高度的文化主體性,是越來越頻繁的經濟和文化交流對我們提出的嚴峻挑戰。在某種意義上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保護,就是對我們自己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認識和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就是中華民族文化命脈的傳承。只有站在這樣的立場,我們才能夠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當代文化建設的重大意義,以強烈的責任心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的保護工作,共同迎接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一)部分群眾對非遺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因為相關單位在一段時間,因為對在群眾中進行這一類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工作不重視,使得現在的部分群眾對于相關保護工作的重要程度缺乏必要的認識。許多人認為這樣的保護是一件沒有意義的工作、或是認為意義不大,和自己的生活沒有關系。這樣的情況對于開展保護工作是沒有好處的。即便是在群眾文化活動中結合了非遺的保護工作,效果也不會十分的明顯。
(二)群眾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同感不強
不同于其他的文化遺產類的保護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引起特有的文化屬性,在群眾中有時很難取得相應的認同感。如一些地方的小戲種、民間的小手工藝品等,在群眾中被認為是普通的生活元素,有的甚至因為缺乏愛好的群體已經在生活中消失。但是這是這種群眾對文化遺產重要性產生的不認同的感覺,造成了現在許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斷代消失。
(三)群眾文化活動中的非遺保護工作出現失真嚴重的現象
在群眾的文化活動中,對相關的傳統文化及其保護進行宣傳的工作在許多的基層文化組中早已開始進行,但是在這種宣傳工作中經常出現文化遺產失真的情況。這種失真情況的出現主要是由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在活動中出現的商業元素造成的;二是在傳統文化的傳承中出現的斷裂情況造成的;三是因為適應群眾活動特點時場地等因素對宣傳工作所造成的影響。這三種情況的出現都會對現有的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產生影響。
二、針對結合工作中出現問題的解決方案
為解決非遺保護與群眾文化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問題,基層群眾文化組織在開展文化遺產宣傳工作中,利用實際的工作方法,積極地應對產生的問題,采取了一些創新性的解決方案。
(一)利用新的傳播媒體形式,在群眾文化工作中做好非遺保護宣傳工作
群眾文化活動開展的過程中,利用新的傳播媒體形式進行全面的文化遺產的宣傳工作,可以切實的提高群眾對這一項重要工作的重視程度。這些新的傳播媒體包括:網絡媒體、公交地鐵的移動傳媒、微信類的手機移動媒體等。如在實際工作中,文化保護部門可以制作非遺保護工作的宣傳短片、動畫片,在網絡媒體上進行播放宣傳,利用網絡媒體受眾面廣的特點,擴大非遺保護工作宣傳的受眾面,吸引更多的群眾深入的了解非遺保護的重要性,增強保護的意識。這些新的傳播媒體可以使更多的群眾了解非遺保護的意義,并參與到非遺保護的群眾文化活動中來,為保護工作奉獻自己的力量。
(二)做好群眾文化活動的策劃工作,提高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同感
在進行群眾文化活動策劃時,活動的策劃者應首先對進行宣傳的特色文化遺產進行充分的了解和研究,這些工作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藝術、文化等因素意義的挖掘,對文化遺產現狀的了解及未來的發展情況進行了解。在活動策劃中,應注意抓住群眾對藝術和文化的欣賞心理需求,在活動設計上充分使群眾可以直接參與到傳統文化中來,感受到傳統藝術和文化的魅力,認識到自己身邊曾經不被重視的民間藝術和工藝品實際上是具有歷史、藝術、文化底蘊的不可復制的寶貴的文化遺產,從而提高群眾對身邊存在的文化遺產的認同感。
(三)在實際工作中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還原工作,防止失真的情況出現
為防止群眾文化活動中,文化遺產出現失真的情況,因此,在文化遺產宣傳的群眾文化活動中,對文化遺產進行介紹和展示工作時,首先應盡量避免商業元素對文化遺產自身的影響,因為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才是開展群眾文化活動的目的,商業元素只是活動的附加元素。同時活動還應做好文化遺產歷史研究和民間調研工作,盡量還原文化遺產的原始狀態,利用歷史文化的研究工作和民間調研的成果,盡可能的消除文化遺產在傳承過程中的斷裂現象,還原出其本來的最具欣賞性的原始美感。最后要注意在展示活動中盡量為文化遺產的展示充足的空間,對文化遺產進行全面的展示。如果實在無法全面展示的,一定要做好介紹說明工作,使參加活動的群眾對文化遺產有全面和深刻的了解。做好以上的三點工作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在非遺保護宣傳工作中出現失真的情況。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