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采購管理知識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充分利用網上采購優勢,規范網上超市采購管理,及時快速采購到質優價廉的物資,有效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按照省市局關于加強網上超市采購工作的相關規定,并結合稅務局采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項目設置說明
一、網上超市采購:是指以國家稅務總局稅務采購云平臺和網絡技術為載體,通過網上超市入圍的各大型、正規供應商詢價,采取網上交易的形式,在現實交易中完成采購的行為。
二、網上超市采購平臺:指基于國家稅務總局稅務采購云系統,為促成買賣雙發交易而建立的平臺。
一、網上超市采購機構:區稅務局成立采購領導小組,負責區局的采購工作,財務管理科科長任小組組長,采購崗位設有查詢崗、經辦崗和審核崗。各崗位協同工作,形成職責清晰、分工明確、合理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三、網上超市采購人員:指采購辦公室下設專門負責網上超市采購的人員。采購辦公室確定2名工作人員,一人設置查詢崗和經辦崗,負責對各項物資貨物的采購工作,一人設置審核崗,負責對平臺所購貨物進行審核確認,產生訂單,完成采購工作。
二、申購經辦人員:是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審核各部門提交采購需求并編制采購計劃單,核實匯總后提報各采購相關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審核同意后方可提報采購人員實施采購。申購經辦人還負責辦理接收發票、驗收物資、費用報銷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組織分工
第一條 采購實施。區局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網上超市采購物資的采購工作及采購賬號管理。
第二條 監督考核。區局各級局領導、辦公室負責對網上超市采購監督考核。
第三章 網絡采購范圍
固定資產、辦公用品、耗材、五金、工具、勞保等貨物。
一、固定資產:如電腦、便攜式筆記本、辦公家具、打印機、復印機、電視機等各類資產設備。
二、辦公用品:簽字筆、計算器、電池、訂書機、直尺、垃圾桶、剪刀等日常辦公用品等物品。
三、低值易耗品:U盤、鼠標、鍵盤等電腦配件;紙張、墨粉、墨盒、硒鼓等打復印物品。
四、五金工具、電氣、勞保等:如老虎鉗、螺絲刀、扳手等五金工具,洗滌劑、香皂等清潔用品,手套、肥皂、口罩等勞保用品。
五、其他雜項。在網上超市中可以采購到的其他各類雜項物品。
第四章 網上超市采購流程
第一條 賬號管理。
區局政府采購辦公室在網上超市采購平臺申請注冊一個網絡采購賬號,委托專人負責管理并報市局裝備和采購處備案。
第二條 計劃采購單審批。
申請采購需求部門根據物資需求狀況、使用數量等要求,提報采購申請單,采購申請單應注明物品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其他注意事項編制計劃采購單,經分管局領導審批確認后交由網上超市采購人員進行網上貨物查詢,實施采購。急需物品須有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先行送貨。網上超市搜不到或供應商無法上架的貨物在計劃采購單上注明轉到線下采購,由辦公室申購經辦人員負責線下采購。
第三條 網上采購實施。
網上超市采購人員根據計劃采購單注明的貨物需求,在網上超市平臺上進行詢價比選,貴重或采購金額大(單價)的貨物必須三方詢價并實施網上超市采購,網上超市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采購計劃執行。具體原則如下:
1.網購貨物(尤其是有質保期的貨物)必須注明生產日期。
2.網購貨物供應商須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
3.網上超市采購人員與供應商落實好網購貨物相關條件后,使用采購賬號在稅務采購云平臺發起采購。
5.購買貨物到貨后,由辦公室申購經辦人員進行查驗貨物,驗貨無誤后簽字確認,并通知網上采購人員在采購網站上點擊“確認收貨”,完成采購。
6. 采購過程中應尋找有全國聯保的供應商或商,以便做好采購貨物后期使用中服務保障工作。
四、完成網上采購后,由辦公室申購經辦人員對所購貨物進行驗收、入庫、報銷等,完成整個貨物購買、費用支出流程手續。
五、因質量問題退換貨時,辦公室申購經辦人員和網上超市采購人員必須在驗收貨物時確定。并立即通知平臺供應商出現問題原因,由供應商給予退換貨物。
第四條 網上超市采購合同
一、網上超市采購貨物,如單批次采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 ,需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才許可報送采購辦公室采購崗實施采購,且必須與網上超市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物資在使用過程中有安全要求和售后服務的需在合同別注明)。
二、網上超市采購在網絡平臺上與供應商進行溝通聯系,商定好一切細節,以郵寄、電子郵件的方式簽訂帶有水印的網絡合同,供應商應將正本的合同蓋好章后送交至區局政府采購辦公室。同時如有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資料,建議網上超市采購人員對聊天記錄、通話錄音予以保存留檔,以作為出現糾紛后對合同條款進行談判的證據。
第五條 發票及付款
一、在稅務采購云平臺采購中,必須要求貨到付款。
二、在收貨時看到發票并驗真偽后才能進行付款,若發現無發票或假發票,詢問供應商情況,要求申請延時付款或退貨,并將此網上供應商投訴至稅務采購云平臺有關管理機構。
第六條 采購資料存檔
申購經辦人員完成簽字后的入庫單據、發票或收據等有效憑證,需備份一份,交至政府采購辦公室,按照區局檔案管理規定要及時入檔,保存好各項憑證留作備查資料。
關鍵詞:國有企業;采購質量;采購管理
中圖分類號:F25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047-01
一、采購質量失控的誘因
1.采購質量失去控制的外部因素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過了多年的發展和壯大,各類企業在采購管理方面都作出了非常有益的嘗試。但是,隨著物質資料的日益豐富,物流渠道的不斷增多,多數物資的采購已經從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這對于各類企業增加了選擇機會,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一是市場機制還存在漏洞,存在細節約束不全面,監督機制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強等一系列問題。二是市場中的經營者缺乏社會責任感、道德自律不強,以致假冒偽劣和不符合價值規律的產品充斥市場,嚴重干擾了物資流通秩序,甚至導致了采購質量失去控制。
2.采購質量失去控制的內部因素
由于企業的不斷發展,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對采購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直接的一個后果就是物資采購工作在保障運輸安全生產和降低鐵路運營成本方面發揮的作用不明顯。
二、開拓思路,加強采購質量控制
1.要提高采購質量工作認識
只有高度重視采購質量工作,把質量管理作為企業經營的中心工作真抓實干,企業才能形成強大的內在動力,不斷提高采購質量。同時,采購人員要善于溝通,通過溝通認同企業采購質量目標,貫徹執行企業采購質量策略。
2.建章立制,重在落實
要管理制度先行,明確各供應環節、崗位、人員的質量責任,完善物資質量全過程管理。采購質量并不僅僅是采購部門的事,還與設計技術、質量管理、檢驗以及企業上層管理等部門有關。因此,應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商討、分析、明確質量職責,在此基礎上進行分工,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加強配合和協作,保證質量職責的落實。同時,應對采購質量形成的各環節進行分析,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程序,做到采購質量管理程序化。
3.抓住采購質量關鍵環節,完善供應商制度
選擇優秀的供應商,構建全新的采購質量管理模式采購是企業與一個或多個供應商之間的交易活動,采購商品質量與供應商的質量管理水平密切相關。經驗表明,一個企業要是能將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質量管理精力花在供應商的質量管理上,那么企業過程質量和成品質量起碼可以提高50%以上。所以,選擇優秀的供應商,構建全新的采購質量管理模式,加強供應商質量管理與控制,是提高企業產品質量的重要保證。
4.嚴把采購商品檢驗關,加強控制不合格品
企業應根據采購批量、采購商品種類與性質、價值以及供應商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科學合理地制定檢驗方案,并嚴格按要求實施。檢驗應在雙方認可的條件、方式和環境下進行,發現不合格品,應及時記錄,以滿足可追溯性要求,并對不合格品進行質量分析,做到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防范措施落實。
5.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防止出現意外損失
物資采購設計到方方面面的安全問題,例如:人身作業安全、物資貯藏安全、防火防盜安全等等,只有把物資的安全作為不可忽視的一面來抓,才能保證在物資采購過程中不出現意外損失。這種采購管理需要堅持和貫徹了一些原則。一是重源頭,嚴格渠道資質審查,實行準入制度。二是實行招標比價采購,保證質量需求。三是誰采購誰承擔物資質量責任。四是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建立制度,完善物資質量全過程管理。
6.做好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采購人員的素質
采購質量的控制不能脫離人的操作,因此,要把人才的培養作為采購質量控制的中心環節來抓。隨著國有企業中高科技手段的運用,一些企業把注意力放在硬件更新、設備改進等層面,忽視了對在職人員的培養,而采購工作是一項技術和業務性都比較強的工作,它要求采購人員不但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而且要熟悉采購業務,掌握一定的商品學、材料學方面的知識,具有一定的“識貨”技能。對采購員的崗位應作為關鍵崗位來對待,對采購員要有明確、嚴格的要求,如政治思想表現、職業道德、業務能力、技術水平、文化程度、工作年限、社交能力等都應達到一定的要求。對采購員應進行崗位培訓,經考核合格,方能上崗。對采購員的聘用應引入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能者上,庸者下。對在采購中及時發現質量問題并妥善處理,避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予以獎勵;對由于不負責或內外勾結采購假冒偽劣商品者應給予懲罰并解聘。
參考文獻:
[1]徐杰等主編.市場采購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01.
[2]鄭新.企業采購管理發展趨勢研究[J]管理觀察,2009(07).
[3]陳兵.加強采購質量管理方法與措施研究[J].市場論壇,2007(08).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實施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采購是指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縣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自行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單位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經財政部門授權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的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單位自行采購,也稱分散采購,是指經財政部門審批,由單位自行組織的采購活動。
第五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六條縣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縣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購政策管理規章制度;
(二)匯總和審核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
(三)擬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限額標準,并報縣政府批準;
(四)審批政府采購方式;
(五)建立“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實行集中支付政府采購資金;
(六)考核縣級集中采購機構的業績;
(七)負責政府采購信息的統計和工作;
(八)建立和管理縣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九)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監督檢查全縣政府采購執行情況;
(十一)指導全縣政府采購工作;
(十二)受理政府采購投訴事宜并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
(十三)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
第七條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實施辦法;
(二)匯總和審核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
(三)協助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四)按規定權限對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管理;
(五)推動和監督所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六)統一向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執行情況和統計報表。
第八條采購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各項政府采購規定;
(二)完整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逐級報送主管部門審核匯總;
(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供政府采購的實施預算及有關資料;
(四)組織實施單位自行采購工作;
(五)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第九條集中采購機構是縣政府采購中心,負責政府集中采購事務,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采購人委托,制定政府集中采購的具體操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招標信息;
(三)記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使用情況;
(四)根據采購人委托的權限簽訂或組織簽訂采購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五)統計縣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執行情況。
第十條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的方式進行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取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集中采購的范圍是縣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及縣人民政府和授權機構確定并公布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十二條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須經財政部門確認,可以實行自行采購,但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采購;也可以委托縣政府采購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采購機構進行采購。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在重慶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重慶市政府采購招投標網、**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告。必須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包括:招標公告、中標或成交結果。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的評審專家的使用,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從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章審批和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管理,是指采購單位或主管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按照規定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報送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審批和備案的管理行為。
第十六條審批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下列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三)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四)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五)政府集中采購的協議供貨協議書、定點采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采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六)采購人變更采購合同的;
(七)廢標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購方式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七條辦理審批手續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審批單位應將填寫好的有關政府采購的專用表冊或需審批的政府采購文件及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審批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專用表冊及相關審批采購文件材料后,經過初審認為其申報審批材料齊全的,應予以受理,當即辦結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財政部門回復意見。
下列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一)主管部門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采購的實施辦法;
(二)部門預算追加應當補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已經批復政府采購預算的變更;
(三)政府采購實施預算、主管部門增加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采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五)集中采購招標公告、中標通知書、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招標(或談判)文件、評標報告、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以及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協議書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十九條申請備案單位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及時向財政部門辦理申請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辦理備案手續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備案單位填寫《政府采購文件申請備案登記表》一式2份(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連同應備案的采購文件及相關材料報送到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備案單位報送的《備案登記表》及相關備案采購文件材料后,經初審認為其申報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場予以受理。
(三)財政部門通過審核,應當及時辦結有關備案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備案單位報送材料的下列內容和形式進行重點審查:
(一)招標(或談判等)文件格式要件構成,以及有關供應商資格條件、項目內容、采購時間、程序、評審方法及評標(成交)標準是否合法、合規等;
(二)評標(或談判等)報告格式要件構成,以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采購信息是否在市級以上政府采購指定媒體公告,供應商數量、評委會構成及人數是否合法、合規等;
(三)政府采購合同的簽約供應商、標的、數量、價款等內容是否合法、合規,并與中標(成交)結果相符等;
(四)委托采購的項目,有關采購文件和結果是否經采購單位確認;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審查發現采購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管理規定的,應告知申請備案單位,由申請備案單位自行改正后重新備案。否則應不予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采購文件備案登記后,申請備案單位需對備案登記材料進行變更調整的,應當自變更調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同時交回原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采購單位的財務部門應當憑備案登記的政府采購合同,按財政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辦理采購資金的支付和報銷手續。
備案登記的采購文件,是各級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和辦理采購資金撥付的法定憑證和主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采購文件的法律責任應由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機構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承擔,不因財政部門的備案登記而轉移。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和申請備案單位應當加強采購文件的備案管理工作,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備案文件的使用和檔案管理制度,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七條在審批和備案管理中,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對采購單位的審批和備案管理權限授予其主管部門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批和備案的事項除外。
第二十八條采購單位其委托的采購機構未按規定將采購文件報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登記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管理的規定給予處理;供應商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提起質疑、投訴,有關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和查處。
第三章政府采購預算及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審核程序:
(一)政府采購預算按與財政經費領撥關系進行編報。
(二)采購單位應將編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應對下屬單位報送的采購預算進行初審、匯總,并將匯總的部門政府采購預算(附所屬單位采購預算)報送財政有關業務科室。
(三)各單位根據年度預計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凡符合集中采購目錄的,應將項目構成、使用單位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填表時的市場價格)、總價、資金類型、供貨時間等,根據縣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購目錄,分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逐一進行編列,全部細化到具體的品目。
(四)財政各業務科室對各主管部門報送的政府采購預算應進行審核匯總,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匯總表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核、匯總,編制出政府采購預算草案,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后形成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第三十條采購管理部門根據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有計劃地組織政府采購;沒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政府采購。已編制了政府采購預算,沒有細化到具體品目的,由單位提出詳細的情況說明,經政府采購辦管理部門核準后,才能安排采購。
第三十一條預算執行中,因預算變更(含追加、調整預算)或中央和市下達專款需要實行政府采購的,采購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采購計劃,經批準后實行政府采購。
第三十二條對已納入政府采購預算,由于特殊原因不進行政府采購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采購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附不能實行政府采購的有關證明,并報財政審核;
(二)財政部門對不能進行政府采購的原因進行核實,提出擬辦意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資金的歸集。實行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資金,應通過財政部門開設的“政府采購資金專戶”進行歸集。
屬于采購單位自籌資金和上級資金用于政府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根據政府采購預算和執行計劃,在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前,通知采購單位將采購資金直接全額劃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屬于協議供貨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各單位應按照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采購資金的支付。供應商供貨完畢,采購單位應及時按照招標文件或合同約束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組織專業人員對所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進行驗收,據實出具政府采購驗收報告。由采購單位提出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后,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支付:采購資金屬于預算內、外資金來源渠道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程序由國庫直接支付給供應商;采購資金屬于自籌資金和上級資金來源渠道的通過“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向供應商付款。屬于協議供貨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各單位應按照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政府采購結余資金按其資金來源渠道分別作以下處理:對使用維持單位正常運轉的年度預算經費和上級資金或單位自籌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其節約資金退還給采購單位使用;屬于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其節約資金由財政部門調減單位項目預算經費。
第三十六條對于履約時間較長或采購資金量較大需分期分批支付資金的采購項目,采購單位須制定出資金支付計劃,定時按其政府采購規定的支付程序進行清償支付。
第三十七條采購單位使用經營性收入購買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其采購計劃須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由縣各主管部門將采購預算和采購清單單獨匯總,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管理
第一節政府集中采購
第三十八條采購單位應當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第三十九條采購單位與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委托協議應當具體確定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采購單位按照自愿原則,可就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驗收等事項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辦理。
集中采購委托協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四十條在政府集中采購實施過程中,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協議約定開展采購活動。
第四十一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堅持規范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做好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工作。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的評標工作。
第四十二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自接到采購單位項目委托后40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經財政部門批準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進行的緊急采購,應當在20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法在規定時間完成的采購項目,集中采購機構應及時向采購人說明原因,反饋情況。
第四十三條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編制計劃。主管部門接到財政部門下達的部門預算后在規定時間內,編制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并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采購。
(二)簽訂委托協議。主管部門與集中采購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確定委托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三)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購機構匯總各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并與委托方協商后,制定具體操作方案,包括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方案。
(四)組織采購。集中采購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按照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集中采購機構被授權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應當在集中采購工作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知委托方,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中標或成交公告。
集中采購機構不承辦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事項的,應當在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完成后,將采購結果報委托方,由委托方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并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和公告。
(六)采購單位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二節部門集中采購
第四十四條單位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主管部門負責部門集中采購的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事務可以由財務(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辦理,也可以另行明確一個機構具體負責辦理。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招投標事務,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機構承辦。
第四十五條部門集中采購的評審專家應當從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四十六條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細化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主管部門接到財政部門下達的部門預算后,應當進一步明確本部門、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范圍,逐級下達到預算單位。
(二)編制計劃。預算單位根據主管部門要求,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報主管部門。
(三)制定方案。主管部門匯總所屬單位上報的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后,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采購。主管部門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機構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
(五)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中標、成交公告。
(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采購合同履行及驗收工作。
第三節單位自行采購
第四十七條單位自行采購可以由項目使用單位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機構采購。
第四十八條單位自行采購應當依據法定的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開展采購活動。
第四十九條單位自行采購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五十條采購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及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程序及時辦理資金支付。
第五十一條采購單位應當加強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節協議供貨
第五十二條協議供貨,是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特定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的價格和服務條件,并以協議書的形式固定,由采購人在供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中標供應商及其中標產品的一種采購形式。
定點采購是協議供貨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適用于通用服務類采購項目。
第五十三條協議供貨的適用范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日常采購頻繁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產品,或者通用服務類項目可以采用協議供貨形式開展采購活動。
第五十四條縣級協議供貨制度、采購項目及限額標準,由縣財政部門制定并統一委托采購中心組織實施。采購中心實施的協議供貨結果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五十五條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的采購結果(包括中標產品、配置及價格等),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同時以文件形式印發各委托采購的單位。
第五十六條采購單位采購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一次性采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中標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詢價。
第五十七條采購單位要嚴格執行協議供貨制度,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的貨物及服務,均應嚴格按照采購中心的采購結果執行,不得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外的產品。未按協議供貨規定進行的采購,不得報銷和支付采購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協議供貨范圍內的產品或供應商無法滿足采購人需要,采購單位可根據各個項目的具體情況向縣財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申請核準,審批后方可購買。
第五十八條縣財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協議供貨制度及政府采購合同的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對于未履行協議供貨制度及合同條款的采購單位或供應商,按本辦法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政府采購合同及驗收管理
第五十九條采購合同由項目采購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主管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由主管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中標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應按合同規定履約。
第六十條政府采購合同的簽定應當以采購文件的要求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為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進行實質性變更,更不得對中標供應商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第六十一條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增加中標產品數量的,采購單位應在辦理政府采購計劃批復手續后,再續簽合同,但合同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金額的10%。否則,所簽合同為無效合同。
第六十二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因個別產品停產或其它客觀原因需要進行局部調整,采購單位應將調整原因及依據等報采購辦備案,且其調整價格應當低于市場平均價。
第六十三條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采購單位或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簽訂合同。
第六十四條政府采購合同的簽定應當使用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超過一頁以上的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加蓋騎縫章。
第六十五條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不得無故拖延驗收時間。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驗收內容或標準。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六章政府采購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財政部門對單位政府采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其他政府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財政部門對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的情況;
(五)政府采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情況;
(七)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財政部門授權事項落實情況;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內部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審批事項落實情況;
(四)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情況;
(五)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的公告情況;
(六)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情況;
(九)有關政府集中采購規定和政策執行情況;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全面、規范地做好單位委托的集中采購事務。
第七十一條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樹立良好的商業信譽,財政及相關部門應對中標供應商履約實施監督管理。
(一)財政部門應實行采購質量跟蹤和抽檢制度。對供應商產品質量以次充好或售后服務工作不到位、不負責任或故意推諉、拖延,以及造成不良影響的供應商,經查屬實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機構要定期收集采購產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意見,建立供應商質量信用和售后服務質量檔案。
第七十二條供應商對單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以及對詢問、質疑和投訴的答復、處理,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各負其責,對違法、違規的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機構、供應商以及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規章以及渝委辦(2003)85號《關于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處理。對應該集中采購而擅自自行采購或不按政府采購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采購的,財政部門應當拒付項目資金,依照有關規定取消該項目支出預算。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