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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一般以金融、保險、運輸、電訊、廣告、會計、房地產、商業銷售、法律服務等一切非物質生產部門的交易活動為其主要內容。最基本的特點是其無形性,即服務的本身是不能儲存的。這一基本特點要求服務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發生。因此,對外直接投資或在國外設立商業機構成為向外國市場提供服務的主要方式。
各國對服務貿易領域實行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主要體現為對外國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所采取的限制性法規或措施。在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各國就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進行了多邊談判協議,以逐步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各締約方亦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簽訂了服務貿易總協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中國是該協定的談判國與起草方,已與其他各方談判了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問題并作了相應承諾。中國正式加快加入wto的進程,并已與美國在1999年11月達成了關于中國加入wto的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最基本與最重要的規則,集中表現為以下五項原則:
1.最惠國待遇
根據gats第2條的規定,任何一個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待遇必須無條件地同等適用于任何其他締約方。由于許多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仍堅持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主張最惠國待遇應根據施惠國服務業的競爭能力來確定,因此gats第2條又同意締約方可以采取與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這項措施必須列入免除這一義務的附錄中。
2.透明度
gats第3條所規定的透明度原則要求各締約方最遲在該協定生效時公布其有關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行政命令以及習慣做法,若有任何新的法律措施或對現行法律措施的任何變更修改,也應通知締約方全體。
3.市場準入
市場準入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表現,意味著本國市場對外國服務業開放,允許其自由進入。主要體現為分別對各個服務部門作出準入的具體承諾,并載入“承諾表”。其具體內容包括:同意外國服務商進入的部門、條件或限制,以此作為準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進入本國市場的先決條件。
4.國民待遇
按照gats第17條(國民待遇條款)的規定,每一締約方在已承諾開放服務部門和承諾表所規定的條件和資格方面,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應得的待遇。不過gats實行的是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其一,各締約方只是按其承擔義務的計劃安排(承諾表)所規定的條件和資格給予外國服務業以國民待遇。其二,國民待遇原則并不能改變國內法的有關規定。
5.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條和第20條所規定的逐步自由化原則包括以下內容:(1)應根據締約方各自的國家政策目標與發展水平來決定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對于發展中國家則應根據其發展情況來逐步擴大市場準入的程度。(2)締約方應在各個服務部門制定承擔其具體義務的計劃安排(承諾表)來實現逐步自由化的進程,并且每一計劃安排應詳細說明承擔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的義務,以及完成承擔義務的時間表和生效日期。(3)在gats協定生效后,所有締約方應就進一步擴大服務貿易自由化問題定期舉行實質性談判。
二、商品零售批發的范圍與特點
商品服務貿易是指服務貿易協定所確認的12類服務行業中的銷售服務,由商品批發業和商品零售業組成。批發商業是指批發商從生產者處成批購得商品,然后再轉售給其他工商企業的商業銷售,這些工商企業一般將所購商品出售給銷售者,或者也可自己使用這些商品,因此批發商實際是商品的生產制造者和許多商品用戶之間的中間商,或者主要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中介。批發商所經營的商品種類可以從初級產品到復雜工業品,無所不包。商品批發經營不僅指批發銷售本身,還包括對所經營商品的貯藏、運輸、保養和維修等各個環節。零售商業是指直接向消費者出售商品的零售商銷售,其形式多樣,既有大商場、聯營商店、百貨公司,也有彼此獨立經營的小商店、雜貨店,乃至小攤販,零售業經營品種多樣,應有盡有,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簽訂,要求我國商品零售批發業的對外開放,因為gats五大原則無一例外都涉及到批發零售業,意味著要接受gats五大原則的制約。
對我國批發零售業來說,如果無條件履行上述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這兩項具體義務,必然會帶來很多問題。貨物貿易在一國的市場準入,可以通過海關關稅、國內稅、技術標準與數量限制等措施予以控制。而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則難以通過上述手段予以有效調整。商業零售業一旦全面放開,外國資本必將迅速與這行業融為一體,在經營權、經營手段等方面憑借其跨國經營手段,形成對國內商業的不公平競爭。因此我國可以利用gats允許發展中國家逐步自由化原則和采取緊急保障措施的有利條件,對批發零售業制定有限程度的開放,制定出合乎中國利益的批發零售業開放政策。一般而言,商品批發零售業具有以下特點:
1.商品批發零售服務在我國亦稱商業服務,包括批發與零售兩部分,而零售業作為直接為消費者提供商品的服務業,往往以本地消費者市場作為其經營活動的中心。但自7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國內市場日趨飽和,一些大型零售企業開始在國外尋求發展空間。進入90年代,商業零售業在全球范圍內迅速擴展業務,國際化已成為零售業最主要的目標。
2.國外的零售服務業集團紛紛以連鎖的面目出現。隨著超級市場的發展,為了爭取生存的小型零售店與不景氣的批發業以及許多制造廠聯合起來,形成了自愿式連鎖店,并在零售的基礎上發展批發業務。在市場上形成了較大的實力,具備了雄厚的規范化經營管理技術,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商品。因此,連鎖業的國際化經營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它是連鎖經營模式憑借自身優勢,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源配置,尋求發展空間的必然結果。
3.跨國連鎖集團競相爭搶海外市場,因為誰占領了更大的市場,誰就掌握了經濟發展的主動權。在連鎖經營國際化趨勢下,中國市場受到了特別的沖擊,外國許多著名的跨國連鎖集團把進軍中國市場作為今后發展的首要目標。從批發零售服務行業的特點看,中國有12億人口,并且經濟發展很快,消費水平和購買能力正在迅速提高,正是大型連鎖集團市場擴張的投資重點。
三、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不允許外商投資于商業領域,只有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城市作為特殊試點。這是考慮到引進外資會給國內商業帶來沖擊,要保護國內商業,必須限制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其實,引進外資商業將給國有商業帶來競爭,使其不斷改善經營管理。而且引進外國大型零售企業,可以借鑒現代化商業管理經驗。雖然難免給國內零售業帶來沖擊,但引進一定規模的外資對發展我國零售行業很有必要。零售行業是具有較高投資回報率的行業,目前國內資金在總體上處于短缺狀態,因此引進外資可以彌補資金的不足。其次,開放批發零售業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為商業服務提高經營檔次和硬件設施,這對改善購物環境和開發城市新的商業區建設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利用外資還有利于促進零售商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培養人才,與國際先進管理模式接軌。而且,通過利用外資,開辟國內高檔消費購物的場所,可滿足國內高收入階層的特殊需要。最后,對外開放零售業可以吸引外資投向城市新商業區的開發,使城市商業布局能夠均衡發展。
1.我國商品批發零售業市場準入承諾
準許外資進入我國的零售批發業,實際上涉及到我國商業體系中國有商業主導地位的問題,因此在市場準入方面我國的開放程度極為有限。在地點上,也限于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城市。同時在國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現實的障礙。1992年7月以前,中國禁止外商開辦獨資或合資的零售商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條沒有將國內商業(零售、批發)列入允許合資經營的范圍。《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內商業等行業禁止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在這一階段,我國政府有條件地允許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建立營銷網點,自行銷售其自己的產品,但不能從事專業零售或批發經營。
根據我國在烏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零售業開放承諾,1992年7月,國務院作出《關于商業零售領域利用外資問題的批復》,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大連、青島六個城市和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五個經濟特區試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的零售企業。并且規定,試辦期間,外商投資于商業的項目,由地方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僅限于百貨零售業以及進出口商品業務,不得經營商業區批發和進出口業務。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經營權的總原則是出大于進,外匯自行平衡。但進口商品僅限于本企業零售的百貨類商品,年度進口總量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零售總額的30%.
2.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立法
1995年6月,國務院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商業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乙類項目,允許有限度的吸收外資投資,但不允許外商獨資。對屬于國務院規定的審批限額以下的項目建議書由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則按照項目的建設性質,分別由省、市有關部門審批,并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同年10月,國務院批準在北京或上海開辦兩家中外合資連鎖商業企業,并規定必須由中方控股51%以上,并掌握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等。1997年2月,國務院批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本,其中國內商業仍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乙類,不允許外商單獨投資經營,必須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商業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推動國內市場建設,使擴大商業領域利用外商投資試點健康有序地進行,國家經貿委與外經貿部于1999年6月25日聯合《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該法規進一步擴大開放力度,允許外商投資于我國商業領域的批發與零售業。
3.我國商品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的形式
我國零售業的對外開放主要采取利用外資的形式,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與法律,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中外合資經營的形式。這類中外合資零售企業必須經由國內貿易部審查合資方的資格,由國家計委批準成立,然后再由外經貿部審批相應的外經貿權,并享受國家試點政策的優惠待遇。
第二類是中外合作經營的形式。凡中外合作經營零售業,均由地方政府批準建立,合作經營方式可靈活多樣。
第三類是租賃經營的形式。一般由中方企業將一定規模的營業面積出租給外方開展零售業務,也是由地方政府批準。
除上述正式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外,外商還通過采取相應的變通措施,進入零售商業領域。有的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利用在華再投資的機會,與中國企業聯營舉辦零售商業;有的是中外合資或合作的生產加工制造企業,在中國國內開設自銷產品的專賣店或專柜,或通過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向國內商店提供專用品牌的商品;有的是通過房地產開發項目,進入零售業領域;有的通過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等方式,由外商取得中國零售商店的經營權。
在以上基礎上,從1999年6月25日開始,我國批發零售業對外開放形式一律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辦理。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外國公司、企業同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企業(以下簡稱中外合營商業企業)。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
4.我國商品零售業市場開放的特點
1992年國務院同意北京、上海、天津、大連、青島、廣州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各試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的商業零售企業。但只許經營零售,不許批發;投資方式可合資或合作,但不準許獨資。在政策指定的上述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中,已批準成立了多家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如北京燕莎友誼商城,天津華信商廈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等。世界最大的零售集團沃爾瑪(wal-mart)也在深圳開辦了兩家商場-沃爾馬購物廣場和山姆會員商店,于1996年8月同時開業,盛況空前。其中后者的最高日營業額達到200多萬元,創深圳記錄。
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快餐連鎖店發展最快,“麥當勞”、“肯德基”、“比薩餅”、“大快活”等品牌的分店現已遍布中國的主要城市,并保持著火爆的發展勢頭。服裝行業的“鱷魚”、“真維絲”、“佐丹奴”、“皮爾·卡丹”等著名品牌的專賣店也已遍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商業區。此外,法國家樂福在北京、上海開出了兩家大型連鎖超市,并準備一兩年內在北京開出10家規模相當的超市,而八佰伴在上海浦東建立的新世紀商廈是目前亞洲最大的購物中心。至今為止,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零售企業已有19家,加上地方政府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共有200多家,外資已成為我國零售領域中日益重要的一股力量。這些中外合營的商業零售企業的主要特點是集購物、餐飲、娛樂、寫字樓、商住樓為一體的綜合性商業中心。上述19家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企業均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這些合資百貨商店可在國內市場進行零售,亦可從外國進口貨品。
許多在中國設有合資生產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均利用他們的內銷權開拓內地的零售市場,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合資企業與擁有零售執照的國內公司合作。如上海的鴻翔和伊勢丹百貨公司等,均由中方提供場地及零售權,而外商則投入資金和管理技術,并負責百貨公司的日常營運。其他的一些合資經營零售項目則涉及中外雙方合伙人共同進行房地產開發,待項目完成后,參與的發展商可以把指定的營業面積出租給經營購物商場和娛樂設施的商戶。中國現有的大部分合資百貨商場的合資年限為30年,這些百貨商店享受國內其他類型的外資企業享受的一切優惠待遇,其中包括根據合作期限享受的3年或5年的稅收減免待遇。
外資進入中國零售業的另一種方式是直接租用百貨公司內的專柜,或在百貨公司內寄售產品,或給予中國零售商特許,以及聘用地區或地方銷售等。例如香港的佐丹奴和鱷魚t恤,在中國大陸30個城市擁有50家分店。從1999年6月開始,我國又正式將開放范圍從零售業擴大到批發業,開放地區也不再限于上述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根據《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設定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地區由國務院規定,目前暫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
5.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外資準入的審批不規范。雖然政府規定試點期間中外合資零售企業設立的審批權屬于國務院,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夠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公開,因而缺乏約束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種種變通的方式越權審批了大量未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這些變通方式為外商進入我國零售業提供了方便。據統計,地方越權審批的合營項目10倍于國務院審批的合資零售企業的數量,使外資實際進入我國零售市場的企業數量和業務范圍大大超過了中央政府控制的范圍。
(2)缺乏嚴格的引資標準。對外商投資零售企業的投資比例、合營年限、合作形式等,我國雖然有些政策性的規定,但缺乏嚴格而明確的法律規范,從而降低了零售業對外開放的實際效果。在試點的10家中外合資零售企業中,外商控股的占一半以上,中方控股的只有兩家,其余為中外雙方各占一半,合資期限也明顯較長,平均高達32年,最長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并長期經營,很容易造成外商長期控制我國零售市場的局面,對中國的民族商業形成沖擊。
(3)外資的待遇標準問題。作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普遍享受著各種優惠,尤其是稅收的優惠,導致我國內外資零售企業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使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市場上的競爭處于優勢而使內資企業處于劣勢。實際上,對我國零售業的外商直接投資已不需依賴減免稅等優惠措施的激勵,因為中國巨大的市場和投資環境已經有足夠的吸引力,所以,應該逐步取消零售業一般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縮小內外資企業在待遇政策上的差異,創造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
(4)對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的行業管理有待完善。從國家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來看,普遍存在著合資項目規模偏大,建設周期過長,外商占有股份比例偏高(一般超過50%)的問題。目前由地方政府越權審批的中外合資合作商業批發,連鎖企業,或由地方政策擅自批準外商獨資經營商業零售業務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實踐中存在的以物業開發和參與企業管理等多種形式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入零售商業及大批國外名牌專賣店的設立的做法。其中不少與國家現行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有待規范。不少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企業的建立沒有征求零售商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也缺乏合理的規劃。如任其盲目發展,也將直接影響到一批國內零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現行政策已有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應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但實際與此要求相差太遠。外資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壟斷市場,而合資企業的合資年限過長會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損失,所以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外商投資零售業由中方控股。此外,合資中方企業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如果不能從地方或銀行得到財政支持,中方也難以控股。為此,對外商投資零售企業的規模有必要進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中方控股的實現。對目前已批項目中外方控股的應盡可能采取中方增資擴股方式來限制外方擴股。
四、我國對商品服務業開放的法律調整
(一)專項法規
由國家經貿委和對外經貿部聯合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國調整外商投資商品批發零售業的專項法規,其中對外資進入條件、中外合營商業企業資格、設立程序、經營范圍等均作了具體的規定。現分述如下:
1.外資進入條件
根據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外國合營者或外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應為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的企業,且能夠通過擬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帶動中國產品出口。
申請設立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3年年均商品銷量額應在20億美元以上,申請前1年資產額應在2億美元以上。
申請設立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3年年均商品批發額應在25億美元以上,申請前1年資產額應在3億美元以上。
2.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法定條件
根據該辦法第六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P>(2)符合所在城市商業發展規劃;
(3)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8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
(4)采取3家以上分店連鎖方式經營的合營商業企業(便民店、專業店和專賣店除外),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其中對合營商業企業本身經營情況較好,外國合營者已從國內大量采購產品,并能借助外國合營者的國際營銷網絡,進一步擴大國內產品出口的合營連鎖商業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后,可允許外國合營者控股;
開設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營商業企業和連鎖方式經營的便民店、專業店、專賣店,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不低于35%;
從事批發業務(包括零售企業兼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
(5)合營商業企業的分店只限于中外雙方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的直營連鎖形式,暫不允許發展自由連鎖、特許連鎖等其它連鎖形式;
(6)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中西部地區不超過40年。
3.設立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程序
根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合營商業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中國合營者向所在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計劃與經濟委員會,下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及有關文件,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內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征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意見后審批。
(2)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由試點地區外經貿部門按規定程序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上報合同、章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合同、章程予以審批。
(3)獲得批準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之內,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4.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根據該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
(1)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商業零售(包括代銷、寄售)經營;
-組織國內產品出口業務;
-自營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經營相關的配套服務。
(2)經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國內商品和自營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組織國內產品出口。
此外,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經批準可兼營批發業務。但合營商業企業不得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
合營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且,合營商業企業年度商品進口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商品銷售額的30%.
(二)其他法規
除了上述有關外資進入商品批發零售業的政策法規外,外資以中外合資等方式進入商業零售業后,其經營活動也應受我國有關商品流通法律的調整。所謂商品流通管理法,是指調整商品在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商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定
外資進入商業零售領域后,首先要受到我國有關商業組織管理的法律的調整。我國商業組織法就是有關商業行政管理和商業企業的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和活動原則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商業行政管理機構分為兩個系統;一是商業部及其地方機構,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機構。商業部及其地方機構的職責是組織商品流通、管理所屬商業組織、調整商業組織和企業的經濟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機構的職責主要是監督工商業活動中執行國家政策、遵守法律的情況以及罰處違法經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其日常工作是企業登記、市場管理、商標管理、必要的合同管理等。
我國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按商品流轉環節劃分,有批發商店和零售商店。批發商店是負責收購工農業產品,以供應生產部門再生產和供應零售商業轉賣的商業企業,也稱為批發公司。零售商店是以商品直接供應消費者、社會集團和單位的商業企業。
商品市場的管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對商品市場設立的審批和登記;對進入市場經營者的資格、市場交易行為以及對商品的出售、市場衛生等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2.商品市場的法律規定
有關商品市場的法律主要適用于商品批發銷售,目前外資尚未進入,今后一旦放開,則必然受其法律調整。
建立和開辦各類商品市場,應由當地政府組織辦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注冊登記。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由開辦單位提出申請,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按城市規劃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占地審批。第二步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市場登記證。
國內貿易部1994年12月的《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中心批發市場必須經國內貿易部批準方可設立;地方批發市場必須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方可設立”,批發市場應設立管理委員會。中心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由國內貿易部、發起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和專家組成。地方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參照中心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的模式設立。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批準市場管理規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規則、交易規劃、工作人員守則等有關規章制度;批準交易品種、交易方式;協調處理批發市場籌建和運行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和部門、地區之間的關系;審批理事會的報告;對批發市場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的《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通過對商品市場的登記管理,確立市場開辦單位的法律地位,監督管理市場交易活動,查處違章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具體有:審核批準市場開辦單位的申請,進行登記注冊,頒發市場登記證;監督市場開辦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審批市場開辦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確認經營單位的經營資格;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等。
3.商品市場交易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對于商品銷售業中的市場經營者應履行的行為規范、被禁止的行為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經營者市場交易中的行為規范主要有: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必須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必須持有營業執照和國家規定的許可證明;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足額納稅繳費;經營的各類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禁止的行為主要有:
禁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偽劣產品;不得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嚴禁銷售應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不準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缺尺短秤;嚴禁國家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除此以外,經營者在批發市場的交易中被禁止的還包括下列行為:蓄意串通,制造虛假供求和價格;故意捏造或散布虛假的、容易使人誤解的信息,以操縱市場為目的,連續抬價或壓價買入或賣出同一種商品,以其他直接或間接方式,操縱或擾易;未經批準進行中遠期合同競價交易;未經批準開展批發業務;從事批發業務收受章程規定的手續費以外的報酬。
4.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定
我國于1993年9月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下的定義是:“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同時又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9種,具體表現以下方面:
(1)假冒行為。以下四種行為為假冒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a.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d.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
(2)限定專購行為。該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地位的經營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3)賄賂行為。該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以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來達到銷售或購買商品的目的。
(4)虛假宣傳行為。該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5)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6)低價競銷行為。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確定,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只有在排擠競爭對手的情況下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有正當理由,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是允許的。
(7)搭售行為。該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其在經濟和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地位,在銷售某種具有市場優勢的商品時強迫消費者購買其不需要的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從而擴大銷售量。
【論文關鍵詞】 產業分工 產業內貿易 比較優勢
一、中韓雙邊貿易現狀和特點 1.雙邊貿易額增速呈放緩趨勢 中韓兩國自1992年建交以來,經貿合作關系發展迅速。2007年,中韓雙邊進出口總額達1599.0億美元,同比增長19.1%,其中中國出口561.4億美元,進口1037.6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26.1%和15.6%。在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2008上半年,中韓貿易額仍高達816.5億美元,同比增長28.1%。韓對華出口450.94億美元,同比增長27.2%,占韓出口比重22.7%,中國繼續保持韓國第一大貿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場和第二大進口國地位。韓國則是中國第六大貿易伙伴、第六大出口市場和第三大進口來源地。 據中方統計,2003年中韓雙邊貿易總額632.3億美元,同比增長43.4%,2011年雙邊貿易總額900.7億美元,同比增長42.5%,2005年雙邊貿易總額1119.3億美元,同比增長24.3%,2006年,雙邊進出口總額1343.1億美元,同比增長20%;從韓方統計資料看,四年來的貿易總和分別為570.2、793.5、1005.6、1073.9億美元,經過測算,年增長率為38.6%、39.2%、26.7%和17.1%;雖然中韓雙方由于統計方法或統計范圍不同,在具體數值上有所差異,但是從總體看,中韓貿易雖持續保持高速增長的趨勢,但受國際經濟增長放緩的影響,增速逐步趨緩。
2.產業內貿易成為貿易的主要形式 產業內貿易(Intra-industrytrade,簡稱IIT)是指一個國家在出口的同時又進口某種同類產品的現象。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商品標準分類》(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的標準,SITC中前三位數相同的產品,即至少屬于同類、同章、同組的商品,都屬于同一產業。 早在本世紀初,韓國學者李準曄等人就曾對中韓兩國的產業內貿易指數進行了測算,數據表明:在20世紀90年代,無論是涉及所有部門的產業內貿易指數,還是工業制成品的產業內貿易指數 ,都是處于不斷上升的態勢。這說明,中韓兩國的產業內貿易發展非常迅速,其地位不斷提高。而中國學者曹子瑛、梁果(2006)根據1995年~2005年韓國海關貿易數據測算的10年間兩國的產業內貿易指數平均達到0.68,產業內貿易已經成為中韓貿易的主要形式。
3.中韓雙方貿易結構不同,中國處于低端層次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結構的不同,中國在雙邊貿易結構中處于低端位置,這可以體現在產業間貿易和產業內貿易兩個層次。 從產業間貿易結構看,中國出口到韓國的商品中,雖然自然資源密集型產品所占比重逐年遞減,但勞動密集型產品和農副產品的比重仍然較大,一直在38%左右浮動。同期,韓國對華商品出口仍是以資本技術密集型產品為主。
化工、機械、塑料等資本密集型產品在出口總額中所占比重穩定,始終保持在60%以上。 從產業內貿易結構 看,中韓兩國處于垂直型產業內貿易階段。根據李準曄等人的測算,20世紀90年代,中韓貿易中水平型產業內貿易比重沒有明顯提高,相反,垂直型產業內貿易在中韓貿易中起主導作用,而且同類商品的相互貿易中所獲得的收益差距較大。以中國商務部統計的數據為例,在集成電路及微電子組件(HS8542)的產業內貿易中,2006年中國向韓國出口17.4億美元,同時韓國向中國出口額達到187.7億美元,水平型產業內貿易差距明顯。在垂直型產業內貿易中,中國依舊處于產業鏈的低端。另據中國商務部統計:例如在鋼材類進出口貿易中,韓國對中國出口的主要是不銹鋼板材,而中國對韓國出口的主要是普通鋼板;礦物燃料的產業內貿易中,中國對韓國出口中主要是煤及其制品,而韓國對中國出口主要是石油及瀝青提取的油類及制品。 綜上可見,產業間貿易中,中國在勞動密集型等低端產業具有比較優勢;在產業內貿易中,垂直型產業內貿易占主導地位,中國由于技術的差距,同一產業內依然處于產品鏈的低端。
4.貿易發展不平衡,中方逆差缺口較大 自建交以來,中韓雙邊貿易迅速發 展,韓國對華出口額成倍增長,而中國則連年嚴重逆差,并有逐年增加的趨勢。2003年以來,中國貿易逆差額連年超過當年中國對韓出口總額 ,2011年,中韓貿易逆差增幅達49.5%,2005年則突破增幅400億美元大關;2007年,逆差增幅雖有所下降,但是絕對數額也創下476.2億美元的新高,至2007年底,中國對韓國貿易逆差額累計額已達到近2500億美元。除去韓方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的限制,對韓貿易逆差大幅度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一、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韓國企業對中國直接投資的增加,中國從韓國的進口迅速擴大,中國出口產品增長潛力不大;二是在雙邊貿易中垂直產業內貿易起主導作用,中國從韓國進口的原材料部分被加工成制成品后返銷韓國或銷往第三國。這都嚴重影響了中國商品進入韓國市場,阻礙了兩國貿易正常均衡的發展。
二、中韓貿易現狀深度分析
1.中韓分處國際產業分工不同層次,互補性強 韓國自上世紀60年代確立了出口導向型的經濟發展模式以來,整個產業結構以重、化工工業為主,造船、汽車、半導體、石油化工、IT等產業均在世界上占有較為重要的地位;農林漁業由于成本過高,競爭力較差,是韓政府重點保護的產業。近年來,韓國經濟中服務業和制造業比重不斷上升、農林漁業比重日益降低。 中國方面則由于在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能力上的差距,現階段只能以勞動密集型的輕紡產品和加工組裝型的家電及電子通信產品工業成為世界的工廠,技術密集型產業還不具備成為世界工廠的水平。結合中韓兩國的國情,同時考察中韓兩國進出口商品的主要類別,不難看出,中國處于國際產業分工的勞動密集型,但同時向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升級的階段;韓國則處于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同時向高新技術產業升級的階段。從整體看,韓中分屬產業分工的第二、第三層次,這種互補性的產業結構,為兩國的貿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間。
2.中韓在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存在疊代態勢 改革開放近30年來,隨著市場經濟及工業化進程的發展,中國的產業結構逐步從勞動密集型向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方向演進。從產業演進路徑看,在經濟發展和收入水平較低的階段,產品需求主要集中在以農產品和輕工業品為主的生活必需品,產業結構以農業和輕工業為主。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品逐步向以非農產品為原料的耐用工業消費品方向轉移。高附加值的耐用消費品的生產主要以重工業或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產業為基礎,到2010年,中國的居民平均收入要達到中等國家的收入水平,需求結構的升級必將拉動產業結構的變化。從投資結構來看,中國的政府投資及國際直接投資主要集中于第二產業尤其是工業部門,這些都加速了中國產業結構升級的速度。而同期,韓國由于技術水平、研發能力、基礎科學方面的限制,韓國產業結構轉換和新技術自主性開發滯后,結構轉變指數持續呈下降態勢。 可以說,在制造業領域,中韓的部分產業都具備了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特征,這也是中韓產業內貿易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中國在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競爭力強化導致了中韓兩國間貿易競爭的加劇。
3.兩國產業市場結構差異明顯 韓國產業市場結構呈現規模有余,競爭不足的態勢。由于長期實行大企業主導型經濟發展戰略,韓國三星、現代、SK等大企業集團數量雖少,但創造的價值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超過60%。中小企業則相對較弱,1993年韓國中小企業的銷售額占當年韓國GNP的比重不足5%,韓國產業形成的是規模有余、競爭不足的二元市場結構,以具備發達國家水準的大企業為龍頭是韓國經濟的騰飛和產業市場結構的重要特點。 中國產業市場結構恰恰相反,呈現分散化的特點,規模效應不強。眾多中小規模、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無法抵御實力雄厚的國際競爭對手。尤其在工業生產領域中,同韓國相比,中國許多重要產業的整體規模與技術水平嚴重不對稱,產量增長迅速而與先進水平相比的技術差距并沒有縮短,屬于粗放型增長,資源利用效率較低,重復建設嚴重,形不成規模經濟,國際競爭力較弱。
三、中韓貿易的前景展望
1.貿易總額和貿易規模將持續快速發展 中韓兩國同處東亞地區,區位合作優勢明顯,分處國際產業分工的不同層次,產業結構互補性強,因此,雙方雙邊經貿關系發展具有巨大潛力和良好前景。同時,中韓兩國都保持了較高的經濟增長速度,在WTO框架下,中國資本市場逐步開放,市場潛力巨大。隨著中韓兩國合作領域的不斷延伸和貿易規模的不斷擴大,中韓兩國元首確定的爭取2012年雙 邊貿易額達到2000億美元的目標完全可以早日實現。
2.產業內貿易比重進一步上升,逐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轉移 改革開放近30年來,得益于宏觀經濟環境穩定、市場機制完善和民營資本的發展,以及跨國公司的制造環節以驚人的速度和規模向中國轉移,中國已經進入工業化發展的中期階段,中國制造逐漸崛起。在不遠的將來,中韓兩國在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交叉性會越來越強,產業內貿易競爭將會日趨激烈。隨著市場競爭帶來的資源地優化配置,中國產業競爭力的不斷增強,雙方的產業內貿易將呈現逐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演進的趨勢。為了應對相似產業的競爭,兩國企業需要通過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強化產品異質性來加強競爭力。這方面,韓國政府已經選擇了諸如家電領域的數字電視和通訊領域的新一代通訊標準,作為增強競爭力的手段,可以說是已經預見到了這一趨勢。
摘要: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商品貿易日益廣泛采用象征貨的方式以及信用證支付的結算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單據成為了交易的關鍵。單據與貨物的實際情況不符,就可能產生嚴重的風險。海運提單代表貨物的物權,從而成為全套結匯單據中最為核心的單據,也理所當然成為出口商雙方、承運人、銀行等當事人關注的焦點。
關鍵詞:信用證;提單;風險
國際商品貿易實質上是貨物流和資金流的對流活動。其中,貨物流是通過出口商交付貨物給承運人,依托承運人的跨境運輸來完成的;資金流則是由進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夠得到物權的前提下,通過銀行交付貨款實現的。貨物流與資金流的時間差是形成貿易風險最直接原因。
目前,國際商品貿易廣泛采取象征貨的方式,即出口商的交貨義務是在約定的出口國地點完成裝運,獲得承運人或其人簽發的提單,通過銀行向進口商提交包括提單在內的有關單據,就視為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如CIF、FOB等。在象征貨條件下,單據成為交易的關鍵,單據既是出口商履約的證明,也是進口商付款、提貨的依據。
1信用證業務是單證買賣業務
信用證(LetterofCredit,L/C)是銀行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的有條件的保證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可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獲得開證銀行的支付。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受益人之間是三角契約關系。進出口商之間受合同的約束,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受開證申請書和履約保函約束,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由信用證約束。
2信用證項下的提單風險分析
在國際貿易運輸活動中,有權簽發海運提單的不僅有承運人,還可以是非承運人的貨運人。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的規定,如果信用證中沒有反對,銀行將接受貨運人簽發的提單。由此,在象征貨條件下,進口商可能遭受諸多提單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1)提單與貨物不符的風險。提單與貨物不符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三種典型情況:空頭單證、貨物數量與提單記載不符、保函換發清潔提單。
空頭單證是指提單表面記載嚴格符合信用證,但卻與貨物的實際狀況嚴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沒有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十五條規定付款銀行對受益人提交單據的有效性沒有審核義務。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或對于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于任何單據中有關的貨物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與否,對于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執行能力或信譽也概不負責。正是這種有效性免責形成了風險漏洞。在憑單付款的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賣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單,注明是“清潔的”、“已裝船的”、“裝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貨期”再加上假簽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結匯單據中的其他兩項基本單據:賣方發票和保險單均極容易偽造,發票由賣方簽發,保險公司在簽發保險單時也只依據是否交納保費,并不查驗將來是否有貨裝上船。憑著這一套單證,騙子可以辦理信用證項下結匯,待收到錢后逃之夭夭。
第二種情況是貨物實際數量與提單不符。根據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第十五條規定,“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或對于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上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于任何單據中有關的貨物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豐收在與否,對于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和/或疏忽、清償能力、執行能力或信譽也概不負責。”這一規定表明了信用證只注重單證相符,這一規定為賣方欺詐提供了方便。
第三種情況是憑保函換發清潔提單。當發貨人送交的貨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爛、銹漬等,船方會在提單上加上不良批注。不良批注的不清潔提單,銀行會拒絕付款。出口商(發貨人)為保全自己利益常常采用折衷辦法,即出具保函保證抵償船方損失,要求承運人換發清潔提單。這樣,進口商付款提貨后,發現單貨不符也只能申請索賠,若遇到惡意欺詐便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2)運輸延遲的風險。運輸延遲的風險主要是倒簽提單。根據規定,當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付運便無法收取信用證項下款項。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運輸的合同中,賣方可能與承運人商量,要求承運人倒簽提單,使提單日期早于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從而順利結匯。但是,提單日期與實際發貨日期不符,會導致貨物在海上運輸發生風險時無法得到賠償,此外運輸延遲可能使進口商的銷售計劃落空,承擔市價波動風險。
(3)承運人責任之外的海上運輸的風險。承運人責任之外的海上運輸的風險主要是轉船提單的風險與艙面提單風險。當裝運港與目的港之間無法直達,貨物需要轉運時,對普通的海運提單而言,第一程船與第二程船提單的簽發人只承擔自己承運范圍內的運輸責任,進口商實際承擔了轉船風險。
3信用證項下的提單風險的防范措施
(1)加強資信調查、審慎選擇交易伙伴。客戶良好的資金能力、商業信譽是履行合同義務最重要的道德保證。因此,在交易前,應通過一些具有獨立性的調查機構進行客戶資信調查。仔細審查客戶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盈虧情況、業務范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經營作風及其過去的歷史。這些對于選擇良好的貿易伙伴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2)仔細訂立信用證條款。信用證性質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過信用證的內容來加以克服。進口商作為開證申請人應在單信用證中擬定條款嚴格限制出口商行為,特別是嚴格規定單據的簽署人、單據的填寫內容來阻止賣方欺詐。在規定的信用證議付條件時,除了要求提交發票、提單、保險單三種必須的基本單據之外,還須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質證書和與之內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出口原產地證書等。
(3)認真審核提單內容。付款銀行和進口商在付款以前,應認真審核提單內容。首先查看提單簽發人是承運人還是承運人,如果提單是發貨人的人(運輸行)簽發的,應拒絕付款。在CIF、CFR條件下,最好要求對方提交班輪提單,提單必須注明運費預付;注意提單沒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約的約束;審核正本提單份數與提單上記載是否一致;提單必須是已裝船的清潔提單或有“已經裝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貨裝艙面的提單;如果信用證允許轉運,轉運將被允許,但同一提單應包括全程,提單上的裝運港和目的港與信用證規定一致。當合同金額較大時,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條款,由進口商自行安排運輸,來防止欺詐風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