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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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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

    第1篇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現狀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基本構成

    一是我國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由勞動群眾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種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國實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制度。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分三個部分:農用地;宅基地;集體企業建設用地以及農村集體公益事業用地。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現狀

    截至末,全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覆蓋率66%,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覆蓋率46%,宅基地登記發證覆蓋率80%。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和流轉中的收益分配現狀

    目前,我國集體土地的收益主要產生于征收和流轉過程中。國家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給予四種補償費用,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設定的收益分配和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收益分配。

    1、農戶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兩項主要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個人承包經營戶在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同時卻不能直接作為受償主體,而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或基層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那里受償。

    2、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政府-集體分享型、集體獨享型、限制性集體獨享型、政府-集體-農戶分享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型。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再轉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增值收益由集體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權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權利人包括集體和集體建設用地原使用權人、再轉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國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現狀

    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大體上可分為三種:以第一輪或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承包地或劃地人口為依據;以現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人口為依據;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日期起為時限的年齡段為依據,包括死亡人員、新生嬰兒、遷出、遷入人口。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集體成員資格界定越來越困難,一是部分地方的戶籍制度改革,使戶籍的遷移變得相對容易和簡單,使原來單純以戶籍作為判斷集體成員資格的標準難以適用;二是身份變化所引起的農民集體成員資格取得和喪失界定難。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的虛位

    “農民集體”只具有抽象的意義,很難成為實踐層面上的所有者主體。而事實上的“集體所有”則表現為無實際內容的集體“空殼”,集體所有使所有者處于“虛位”狀態;同時,農民集體常隨行政村組的存廢、變更而存廢、變更的狀態,產權主體的地位極不確定。

    (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殘缺

    國家只是在名義上和法律上承認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事實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體土地。實踐中,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權能事實上由土地使用權所代替,“農民集體”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權人,國家才是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因此,作為集體的農民和“農民集體”實質上都沒有對土地的最終處置權。

    (三)征地補償標準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規范

    一是征地補償標準低,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所獲收益比重過大。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無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補償收益使用、分配不規范。四是集體土地流轉中國家與集體、集體與農民利益分配關系不確定、不規范。

    (四)產權的激勵功能不明顯

    由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沒有長期化保證,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對已經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隨意調整、限制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經營,使農民難以形成長期的生產積極性,限制了經營預期,結果對農民而言沒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勵機制,影響到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應當從我國實際出發,根據我國農地資源及人地關系的特點,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尋求建立以新型的產權關系為特征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構建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顯化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使農民擁有有效的土地產權。

    (一)明確農民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

    首先是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關系。農村集體應當是為一定物質、經濟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體的意志應當是其成員的共同的意愿指向,農民集體的成員應當能夠享有所在集體的權益。其次是村民委員會與農村經濟組織的關系。村民委員會具有管理組織的性質,具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職能。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的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戶及其相關產業組織之間的自愿合作或者聯合,不應成為帶有行政化色彩的組織。最后是政府管理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關系。國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側重于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和行政監管;而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則應側重于對本集體內部土地資產的具體管理和對農戶行使土地使用權的監督。

    (二)確保農村集體產權權能的實現

    要充分實現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必須要以法定的形式賦予農民集體真正的所有權和農民個人真正的使用權,要保證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充分體現,要維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要在服從國家或集體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體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擁有的土地的處置權。

    (三)逐步建立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首先要明確集體所有制中“集體”的內涵,創新保障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其次要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解決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問題,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同地、同權、同價,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國家宏觀調控權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除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及他項權利外,還包括規劃權、管理權、發展權等。國家應強化對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權、規劃權、發展權。一方面通過制定相關法律,不斷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中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督和管理,使相關土地政策落到實處。

    (五)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框架

    根據改革的總體思路,結合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現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框架如圖1所示。

    四、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重點

    (一)明確界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在法律上界定產權主

    體,保障農村土地所有權人的主體地位,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改革的關鍵。一是應對集體成員的資格予以確認。允許各地以戶籍為基礎、經由嚴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決定,并承認所有成員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權利。二是明確界定土地所有權主體,并以土地所有權證書這一法律形式予以體現。三是明確農民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穩定農村土地關系。四是明確村民小組與村委會的關系,保障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二)集體成員享有平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

    可以考慮把集體土地所有權細分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以及農民個體成員權益,兩者產生連帶法律關系,成員人的權益依附于所有權,所有權由各成員人的權益組成。集體成員在征地補償安置、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問題上都有相應的、平等的收益權、表決權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體成員表決決定。

    (三)賦予集體土地所有權完整的權能

    一是承認農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權,以便有效抵制對土地的侵權行為。二是推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物權化。將農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定化、固定化、可繼承化和市場化。三是強化權利主體對集體土地的收益權能。國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農村土地。四是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完整的處分權能。

    (四)依法保障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是配套改革國家土地征用制度。嚴格控制政府征地行為,強化集體所有權主體地位。二是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對集體土地參照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有限地流轉的制度,并對其出讓、出租、轉讓、抵押等加以明確規范。三是放開并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顯化農民財產權價值。四是合理分配集體土地流轉收益,保護國家、集體、農民共同利益。

    第2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6-0057-02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基本理論

    將產權的基本內涵和特征應用于農村土地(以下簡稱農地)問題的研究領域,就可以得出農地產權的相應概念。

    這里所用的“農地”概念,是依照我國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農村土地的定義,指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由此,在一般意義上農地產權就可以理解為,依附于農村土地而存在的各項相關財產權利的總和,它以農村土地為權利客體,所調節的是由于農村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行為關系,作為一種權利束,它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各項權能以及由此形成的產權關系。

    在明確了農地產權的含義之后,隨之而來的就是如何進一步規定和保護相應的產權機構和產權關系,這就是農地產權制度的含義。產權制度就是制度化了的產權結構和產權關系,它是一系列用以規定產權如何界定、如何運營和如何保護等等的規則與行為準則,是對不同利益主體相對于產權客體的經濟社會關系的調節。而農地產權制度,就是產權制度在農地資源上的具體應用,它來源于農地資源的稀缺性質,反映了社會對稀缺的農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理性安排。

    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模糊

    農村土地產權是農村土地資產的一切權力的總稱,由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和處分權等多種基本要素構成。從法律角度講,農村土地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必然存在明確的主體和客體。然而,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恰恰出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的問題。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清楚地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則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于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眾所周知,《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國法律法規體系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作為“子法”,必須與“母法”保持一致。正是由于法律法規上的模糊,才最終造成了理論上本應該由單一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農村土地產權,卻在現實中演變為多重部門共同代表農民集體行使土地產權。這就是典型的主體錯位和主體交叉的缺陷。

    2.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明晰

    農村土地產權界定模糊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1)所有權界定模糊。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由于“三級所有”的廢除及行政區域變更,土地所有權究竟屬于鄉(鎮)、村還是村民小組并不清楚。2)土地使用權界定模糊。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承包期中,由于土地使用權的頻繁調整使得使用權不穩定,這種不穩定不利于土地的管理和長期有效利用。3)處置權界定模糊。農民集體理論上享有土地的處置權,而實際上是不完全的,國家可以憑借行政力量從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對農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鄉(鎮)政府和村委會不正確地行使土地處置權,侵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只能依據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的還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的審批,處置權能受到極大限制。4)收益權不明晰。表現為農民缺乏自主決定土地用途的權利。現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農民有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這樣,農民的土地就只能用于農業生產,無法改變農民貧困的生活現狀。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混亂,缺乏法律規制

    長期以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自發流轉在客觀上對農村經濟發展,農民集體組織財富積累,提高農民收入等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這種流轉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確認可。在雜亂無序和隱蔽狀態下進行,引發了諸多問題,一是集體土地隱形交易活躍,使耕地保護受到沖擊,隨意占用耕地并出讓、轉讓、出租、轉租用于非農建設,或者低價出讓、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等現象層出不窮;二是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發無序流轉,導致政府難以有效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沖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使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用途、權益、程序等缺乏明確規定,難以依法進行土地登記。對建設投資者不利,還會波及到其他利害關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混亂,由于缺乏法律監管與市場機制,土地的市場價值及資產資源屬性在流轉中不能得以充分體現,加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混亂,使得本屬于農民集體及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難以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

    三、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建議

    針對上面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采取進一步的改革措施來完善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一)明晰土地產權主體

    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制度規則,確立了當事人的行為選擇,對不同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而其能否很好地發揮約束作用,關鍵是要做到產權明晰。因此,無論從政策、法律還是現實看,要在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時實現農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就必須改革現行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框架,實行國土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和經濟所有權歸農戶所有的雙重產權結構。堅持國土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利于形成一個土地資源有效配置的參照系,促使土地的國家產權逐步明晰起來,從而實現整個國土資源的有效配置;而經濟所有權是在默認土地國有或者全民所有基礎上的二級所有權。堅持經濟所有權歸農戶所有,使農戶成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發揮土地產權制度的內部激勵功能。

    (二)構建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流轉制度

    近年來,隨著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農民自發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日趨活躍,但從總體上看,這一活動存著流轉規模小、配置效率低,運作方式不規范等缺點,農地使用權市場化流轉仍臨諸多障礙:集體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不清,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不完善,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緩慢等等不足。實行農村土地高效流動既是土地有效配置的要求,也是土地合理利用的保證。它的實現,不僅可以是土地所有者收益得到維護,而且有利于土地整體效益的提高。如前所述,根據我國國情,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限于依法征用或征購,土地的出賣方式也不在法律保護之列,因此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之上。

    (三)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家庭承包責任制

    1.土地永包制

    在現行農地產權制度基礎上,重新確認本社區社員資格,確認后的社員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承包方法總的指導原則是打破現行農戶土地零碎化、一戶幾塊地、一塊地幾戶的格局,使土地盡量連片,而后實現農戶對土地的永久承包權。《承包法》雖然規定農地承包期30年、50年或70年不變,其暗含一個前提是最終還要變。這增大了農戶的預期不穩定感,使農民投資短期化。實行農民永包制能促使農民高效配制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對保護耕地資源和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意義。

    2.租賃制

    租賃制是將家庭承包責任制中集體所有、家庭經營,改變為集體所有、家庭承租經營,將集體和農戶的關系有發包和承包的關系變為出租和承租的關系,將所有權和使用經營權的分離建立在租賃基礎上。村集體把土地租賃給農戶經營,農戶按年向村集體交納租金,農戶既可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耕種土地,也可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和抵押。租賃制使集體和農戶之間經濟關系變成了貨幣化出租和承租關系,與承包制相比,租賃制中的產權關系更為明晰。租賃期限一般較長(100年),土地使用期延長,給予農民較強的穩定感。這種經營方式不僅使土地使用效率提高,而且有利于土地有償轉讓,促進農地流轉。

    3.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是社會化生產和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因而以股份形式參與土地產權關系和土地經營應視為土地制度深入改革的一種趨向。所謂土地股份合作經營,是指以土地入股,勞動力入股,資金入股和技術入股,承認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通過入股和合理確定收益分成,量化其價值,統一規化土地,統一開發利用,實行規模經營。農民以其占有的股權投資于合作制企業、農場和股份合作社。憑其擁有的股權參與收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擔風險,這樣易于實現土地集中,提高土地規模效益,合理利用農業資源,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使農業經營企業化,實現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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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土地的虛擬所有權

    Abstract: in the reference related research achievements and according with our current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of the specific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specific operational foundation, propose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conception, in response to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xisting problems.

    Keywords: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the land of virtual ownership

    中圖分類號:G812.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現行農地產權制度下存在的問題

    1.1 農戶對土地的預期不足

    對預期凈收益的顧慮不能形成有效的農業投入和積累機制,影響土地產出效益。繼續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使農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權利,但就目前國情來看,農民從未真正享有土地處分權。促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特別是要將處分權賦予農戶,實際上就是承認農民擁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這是促進農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有效途徑。

    1.2土地使用權屬不充分,無法實現有效的土地流轉

    2002年據農業部有關部門的統計,以各種形式流動使用權的耕地約占承包耕地總面積的5% ~6%,且多數發生在沿海發達省市,內地流轉的耕地僅占承包地的1% ~2%,可見我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發展依然十分緩慢。對此問題孫瑞玲從我國農地流轉現狀、主要障礙因素和具體的政策建議3個方面對我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從目前的數據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大部分發生在工業經濟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農業發展的弱勢產業性和工業反哺農業的重要性。

    農地流轉缺乏流轉主體且農地使用權不具有物權性是現階段農地使用權流轉不充分的重要原因。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作為農民生活的保障因素正開始得到削弱,而其作為生產因素的趨勢則日趨明朗,如何實現農地做為生產要素的轉變,使市場在土地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將是這一時期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目前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上看,農民還沒有擁有完整的農地使用權。市場交易的實質是產權的讓渡,而不具備完整農地使用權勢必會阻礙農村土地的有效流轉。目前,在山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地區實行有所擴展的股份合作制,即農民將農地的使用權入股,將土地折股分配給農民個體擁有,社區實行土地的統一規劃和統一開發利用。農地使用權入股,實質上等于確認和強化了農戶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同時,農民以土地的使用權的轉移獲取相應的收益,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土地使用權物權性質的的一種體現。針對農地使用權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特性,許多學者提出了獨到的見解,都十分重視農地使用權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構建。

    農地產權界定不清,農民土地遭不公正侵占

    現行農地產權制度的一個重要缺陷是產權主體界定不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一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但究竟是屬于全村農民集體所有,還是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界定不清楚。根據新制度經濟學派的觀點,產權的界定不清,勢必會在經濟過程中加大交易成本,出現外部性和“搭便車”的現象,目前導致的嚴重后果就是農民土地遭到不公正的“圈占”。陸遷等對此問題從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不公平、征地后的安置措施不妥當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而細致的研究。在此應當看到當產權主體界定不清導致侵權行為發生時沒有得到產權主體的有效約束,即使土地集體所有的產權界定能夠明確的界定“集體”,就目前我國松散的農村集體組織和占統治地位的“官本位思想”影響,集體依然不可能成為農民權益的有效保護人,能夠有效保護農民利益的產權主體只能是農民自己。

    2、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構建

    2.1構建原則

    2.1.1農民享有集體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權補償。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集體土地被征用后,作為集體一員的農民理應享有集體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權補償。現行法律對被征用的農村土地也只是對地力、地上作物和失地人口的安置給予補償,即只承認了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的存在,而否認了土地所有權作為獨立財產權利的存在。

    2.1.2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促進農地的有效流轉,需在國家深化對農地流轉的宏觀調控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農地使用權的物權化特性使農村土地由農村保障因素向生產要素轉變,同時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權利,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以促進農戶對承包土地進行合理的預期和投資,防止對土地的過度開發和過度開墾。

    2.1.3農民作為維護自身利益的主體。要切實維護農民的利益,尤其在國家和城市圈占農民土地的過程中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使農民失去土地可以得到有效的補償,同時對失地農民的生活給予相應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國缺乏真正維護農民利益的利益體,所以真正能夠有效維護農民自身利益的只能是農民本身。當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的情況下,農民維護自己的土地權利存在著“一人出力,大家收益”的情況,即存在“搭便車”的情況,且農民維權名不正言不順,因為歸根到底農戶也只是擁有使用權而已。而當土地所有權內化給了每個農戶時,一旦土地被占用,農民會為自己的利益而與之談判,以尋求利益最大化。

    2.2構建方案

    新產權方案的中心任務是要表明產權的內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預期的方式來影響資源的配置和使用。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本著上文所述的構建原則,在目前農村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基礎上,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3個層次進行分析,并以土地的虛擬所有權將這3個層次進行連接貫通,以應對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下存在的問題。

    第一個層次,對農村土地所有權進行兩個層次的拆分,一是現實所有權即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一是土地的虛擬所有權,之所以稱之為土地的虛擬所有權是因為這是一個在正常階段存在但卻虛擬的權利。虛擬的土地所有權是農民獲得物權化的土地承包權的依據,也是農民在土地使用權流轉獲得收益的依據。在土地承包期內,當農民土地遭到政府征占或是因城市擴建而面臨被侵占時,土地的虛擬所有權即轉化為農民所有,農民作為維護自己利益的真正主體,且由于此時農民擁有實際的土地所有權,農民便可以真正的維護自己利益,第二個層次,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特別是將處分權賦予農戶,這不僅有利于減少土地產權關系中的不穩定因素,促進農地使用權市場化流轉,提高農地的利用效率,同時也有利于國家對農民土地利益的保護,第三個層次,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加快土地由農民的生活保障要素向生產要素轉變,強化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使農民擁有完整的農地使用權。

    其中,第一個層次是構建后兩個層次的基礎,土地的虛擬所有權是農民獲得物權化的土地承包權的依據,也是農民以土地使用權流轉獲得收益的依據,第二個層次又是第三個層析的基礎,即農民在從集體那里承包土地時若不能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那么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并以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獲取收益也就難以實現。所以3個層次是相互聯系相互貫通的,而其中貫通它們的主線就是土地的虛擬所有權。

    3結語

    當農民土地面臨被占時,農民和土地實際征用者在土地轉讓價格的確定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如何確立有效的土地轉讓價格以做到既能有效的保護農民的利益又不使價格脫離土地價值而呈現一種虛高的狀態,這就需要市場在土地的轉讓中起基礎性作用,由此可見,虛擬土地所有權的構建和物權化的農地使用權是相輔相成的。制度的構建須遵循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現行的意識形的法律制度做出修改,在此引用資本論中關于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辯證關系論證,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映經濟基礎,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對經濟基礎有反作用,兩者是辯證統一的。因此,在經濟基礎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相應的調整做為上層建筑的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才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也是解決中國所有問題的根本。

    參考文獻:

    [1]李艷: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對策建議,廣東農業科學,2009年,第6期。

    [2]張毓環: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與思考,理論與現代化,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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