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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審計準備的階段存在的風險
這類風險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之前未能按照規定的審計程序對被審計的人員進行審計而造成的,具體可分為:①沒有執行先審計在離任的原則。按照規定應該在離任前進行審計工作,否則會給審計工作帶來困難,使得評價不夠客觀。②沒有在審計所規定的時間內通知被審單位。有的只是電話通知,甚至是在審計當天才將審計通知發給被審單位。③無調查,有結論。沒有制訂一個方案對被審查人員進行調查,或者審前調查不夠深入,只注重形式,不能抓住審計的重點所在。
(二)在審計實施階段存在的風險
這類風險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不夠,而導致政策水平時受主觀或者客觀因素的影響,使得對審計的結果產生偏差,這個主要表現在:①取證的風險。這主要是審計人員在對審計的獲取證據時不能符合客觀性、相對性和合法性的原則,使得審計與事實不符,形成風險。②在檢查時的風險。這主要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由于操作的失誤而造成的審計偏差,使其與事實不符。
(三)在出具報告階段存在的風險
這類風險主要是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對要審計的事項不能全面掌握,或者是不能對責任者的經濟責任給予準確的評價,還有就是未能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對責任者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具體表現為:不能按規定征求被審計人員的意見,或者只是在口頭上進行詢問,不做書面的記錄。
(四)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上存在風險
這類風險主要表現在:①目前的審計人員專業知識比較單薄,不具有復合專業的背景,在遇到新的情況時不能及時作出反應。對于經濟責任審計來說,設計的方面比較廣,這就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有簡單的查賬能力,還要具有了解有關的管理知識和法律法規的能力,然而現在很多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不夠全面,嚴重的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效率;②現在的審計人員職業道德不夠,面對被審計的干部個人,遇到問題時經不住軟磨硬泡,使得原本就職業道德薄弱的審計人員妥協,不能公正的處理審計責任。
二、如何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一)要樹立防風險的意識
作為審計機構必須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防范意識,要從思想上對審計過程中的風險因素做好重視,在審計過程當中嚴格遵守職業要求,認真實施審計程序,在獲取充分證據后做出正確的審計判斷。
(二)要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
要想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可以增加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和再教育工作,讓工作人員一直能處于不斷更新自己專業知識的狀態,還可以培養出一批新型的審計人員來滿足新的工作需要。還有就是加強各員工之間的交流,在工作當中相互學習,共同進步。
(三)在審計評價時要客觀公正
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的時候要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對評價的結果要有據可循,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公正分析,能透過存在的現象看到問題的本質,在評價過程中要聽取被審計人員的意見和辯解,公正客觀,在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判斷,從而保證評價的正確性。
(四)在各部門之間的聯系上要加強
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方面比較廣,所以就需要和其他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從而強化審計的實施,還有就是將審計過程責任制,有其他部門實施監督功能,使得審計能在一個公正公開的環境進行,從而降低審計存在的風險。
(五)要善于化解審計風險
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有關法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等有所規定,但并未細化。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各種困難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等問題,影響了審計質量,增加了審計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不明確。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細則規定中只說明了什么可以評價,并沒有規定不可以評價或不可以過多評價的內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為使審計報告更容易得到被審計對象的認同,往往存在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的傾向。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責任人的成績,對存在的問題只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這種對成績、問題避重就輕的評價,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社會效益、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審計單位可持續發展納入評價內容,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了審計風險。
2、審計內容過多,造成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許多審計單位將經濟責任審計同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等合并進行,把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之上,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內容過多,這就產生了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的問題。為了避免矛盾,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的歸屬采用回避的態度,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特別是不能區分被審計領導的個人責任和單位集體的責任。
3、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在高等學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院校職能部處、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以后還有可能涉及到校級領導。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學校沒有直接授權。有些院長、系主任和所長是專家學者型的人物,他們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單位的財務和行政工作。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不明確給評價帶來困難。
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評價最大的困難是沒有指標和標準。雖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有幾年的時間,但是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過程中缺乏標準,比如對重大經濟事項、重大經濟損失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對審計責任大小的評判就難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并未采用嚴謹的、規范的標準文本。在實際評價中沒有嚴格遵照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歧義,有些評價結論過于絕對化。
5、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審計工作政策性強、責任大,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然而,審計工作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不被重視,審計人員地位不高,造成人員素質不高。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異較大,不能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
一、前期準備工作
1、經濟責任審計委派書的取得。內部審計機構在進行離任審計之前,必須取得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書面授權之后或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才能開始實施審計工作。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該與委托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在進行經濟責任鑒定時,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關鍵的。
2、審計通知。在取得審計委派書之后,必須對被審計人與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單的包括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被審計單位財務部門應作的準備工作,以及要求被審計人提供的材料,如離任述職報告等。
3、取得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的支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進行溝通,有利于審計活動順利實施,對搜集到真實的信息資料,及時反映在審計過程中未覺察到的有很大的幫助。
二、審計工作實施
1、存量資產的核實。存量資產的核實是經濟責任審計所關注的重點,其一,委托人需要對被審計人任期內資產的安全性、增值性等進行核實;其二,離任人與接任人都要求對企業的存量資產進行審計核實,以劃清前后任的經濟責任歸屬。因此,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謹慎原則。例如,對于資產報廢的認定,必須有親歷證據(如房屋毀棄現場等)或者有相關技術鑒定書,否則就不能確認。
2、真實負債情況的核實。對負債情況的核實,主要集中在被審計單位是否隱瞞情況,被審計人可能以隱瞞部分負債,以達到粉飾其任期業績的目的。
在核實負債情況的工作中,除了檢查未入賬合同或其他財務資料外,還可以與接任者進行溝通。作為接任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未反映出來的負債情況。他從不同的渠道也許能得到一些相關信息,且接任者對審計工作的細化要求相對離任者要高得多,這些信息可為我們進行深入的審計調查提供線索。
3、潛在損益的核實。在實踐中發現,幾乎每一個都存在著未入賬的費用與收益。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從潛在費用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已支出但未及時入賬;損失已經形成,但由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未入賬;已經發生但相關部門認為不合理的費用等。從潛在收益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為了避稅等原因而考慮多列費用部分,比如多計折舊等;收益已經實現,但由于票據等原因未入賬。
上述情況隨著經營活動的繼續,在將來形成或部分形成費用或收益入賬。由于交、接雙方不同角度的要求,他們對此類事項處理的態度也不一樣,給審計人員在進行核實清理時造成困難。在核實潛在損益時,審計人員搜集到完整的資料后,可以先按照處理與原則,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整,由于票據未到,不能入賬部分單獨列表進行說明,再與雙方征求意見,在掌握主動權的前提下協調雙方的意見。當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以從尊重客觀事實出發,向審計委托人征求意見,達成共識后,進行確認。
三、根據審計結論進行責任審計評價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評價,對其任期的企業經營狀況發表審計意見,界定企業負責人在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負何種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