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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是開展學位論文工作的基礎,是保證學位論文質量的重要環節。
開題報告是博士生在導師指導下撰寫并由導師審查批準的學術文件。準備開題過程是導師對博士生進行課題指導的重要步驟,也是師生在所選課題范圍內共同切磋,整理、確定論文思路及主線的重要科學活動。
開題報告是博士生向由本學科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匯報博士學位論文的選題依據、研究內容及研究方案等,即匯報博士學位論文“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由本學科專家進行集體審議,檢查學位論文選題是否正確、研究內容是否恰當、研究方案是否合理,同時也檢查博士生對擬進行的研究題目理解是否深入、對相關研究領域研究現狀了解是否全面、為進行課題研究所做的主觀與客觀上的準備是否充分等。在此基礎上,評審專家還將從不同側面、不同角度對論文的科學思路、研究方法等重要問題提供咨詢、建議和幫助,使論文工作的方向、內容和方案更為合理。
二、開題報告工作安排
1、博士生必須將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書面材料提交導師審閱,經導師同意后,方可進行口頭報告。
2、由各博士點組織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博導、教授5~7人,組成開題報告評審小組,聽取博士研究生的口頭報告,并對報告內容進行評議審查。
3、博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的時間由博士生導師根據博士生工作進度情況確定,但一般應于入學后的第三學期結束前完成,最遲應于第四學期結束前完成。
三、開題報告的內容
1、課題來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2、國內外在該方向的研究現狀及分析;
3、主要研究內容;
4、研究方案;
5、進度安排,預期達到的目標;
6、為完成課題已具備和所需的條件和經費;
7、預計研究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及解決的措施;
8、主要參考文獻。
四、對開題報告的要求
1、在掌握大量有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對國內外在該研究方向上(特別是學科前沿)的研究動態、近年來取得的主要進展、主要研究方法及已有成果進行全面的介紹和分析,對引用的文獻和論述要準確注明出處。
2、明確闡明課題研究的目的和課題的理論水平及實際意義。
3、閱讀的主要參考文獻應在50篇以上,其中外文資料不少于二分之一,參考文獻中近五年內發表的文獻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且必須有近二年內發表的文獻資料。教材、技術標準、產品樣本等一般不應列為參考文獻。
4、開題報告應以正規答辯的方式進行。博士生進行口頭報告的時間應不少于30分鐘,書面報告的字數應不少于1.5萬字。
五、評審工作
1、開題報告的評議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陬^報告及答辯結束后,評審小組應舉行內部會議討論是否準予通過,并對通過的報告提出補充、修正意見。
2、開題報告結束后,評議小組要填寫《博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評議結果》并上報各院(系),內容包括論文選題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對文獻綜述、博士生的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評議。:
3、對通過的開題報告,博士生應根據評審小組的意見進行修改,經導師審閱通過后,交院(系)研究生秘書保存。研究生院定期組織專家小組對開題報告進行抽查。
4、未通過者必須在三個月內再次進行開題報告。第二次學位論文開題報告仍未通過者,將按《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進行處理。
5、博士生在申請博士學位時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內容應與開題報告基本一致。論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有變動時,必須重新進行開題報告。
1、開題報告的作用和整體思路
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是研究生在完成文獻調研后,寫成的關于學位論文選題與如何實施的論述性報告.碩士研究生作開題報告的時間一般在第三個學期末或者第四個學期初,即基礎課程學習完成之后,研究工作實施之前.開題報告既是文獻調研的聚焦點,也是學位論文研究工作展開的散射點,對研究工作起到定位作用,對于研究生的培養具有重要作用.國內高校和研究院所在研究生的培養過程中都十分重視開題報告,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會議評審《開題報告書》.暨南大學 2002年1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工作并啟用新版開題報告書的通知》.一般,對開題報告選題合適、方法得當、措施落實的,同意論文開題;對于尚有不足的,需要修改報告.有的要求書面回答開題報告會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對于不合格者,必須重做開題報告,通常只有一次重做報告機會,而且在一個學期以后.在審核開題報告時,若評議為科研能力差,缺乏培養前途的研究生,則認為不宜進入論文階段,通過中期篩選淘汰.有的單位還要求填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評審表》,尤其對博士生的開題報告.可是,對如何做好開題報告的文章很少見到,希望本文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因博士生開題報告比碩士生開題報告要復雜得多,以下只針對碩士生開題報告加以論述.碩士生的開題報告與科研課題開題報告不同.在科研中,重點項目要求寫可行性論證等報告,一般項目寫開題報告,科研課題開題報告由有中級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編寫,涉及深度和廣度都遠大于碩士生開題報告.碩士生開題報告目的也不同,主要是培養學生如何選擇論文研究題目、辨認難點、確定技術路線、怎樣計劃安排等,重在科研程序的訓練.對應于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的科研過程,開題報告相當于《設想方案》和《實施方案》的階段.中物院研究生開題報告內容包括3個大的方面:立論依據、研究方案和主要參考文獻.立論依據包括課題研究目的、意義和應用前景,國內外研究現狀分析.研究方案包括:(1)研究內容、研究目標和擬解決的關鍵問題;(2)擬采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實驗方案及可行性分析;(3)本項目的研究特色與創新之處;(4)預期的研究進度.其它高校和研究院所的研究生開題報告,因學科不同,格式有所區別,但主要內容和關注點,卻大同小意.結合核能科學與工程碩士生近年的實際情況,對開題報告看法如下.按照東北林業大學史濟彥老師[1]的觀點,從課題選擇到論題選擇體現了選題的整個過程,由4個部分組成,其總步驟是:課題選擇→課題綜述→論題選擇→開題報告.因此,文獻調研的深入和全面程度,會相當程度地影響開題報告的質量,在開題報告中反映出來.對沒有太多實際經歷、在相關知識方面積累較少的研究生,要作好論文研究,必須首先做好文獻調研.雖然受到該領域科技發展狀況、具體實驗室條件、指導老師等因素限制,但為了獲得一個好的學位論文選題,充分掌握文獻是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客觀基礎,值得學生付出艱苦努力.問題是指事物的實際運行狀態和期望狀態的差異,是與存在、發展、創造、成果等相關的一個概念.馬斯洛[2]認為:科學研究應該以問題為中心,不應該以方法為中心.波普爾的理論中,認為科學研究起于問題, 止于問題.這二位科學家,時代不同,角度不同,表述不同,對問題在科學研究中的重要地位的看法卻是相同的.文獻調研的目的,除了掌握情況,豐富知識,提高文獻綜述能力外,更重要的是發現問題.在研究生開始接觸科學研究之初,就要樹立以問題為中心的觀念.在文獻調研過程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在開題報告中明確研究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2、開題報告的主要內容
科學研究中的問題多種多樣,對碩士研究生,尤其是應屆本科畢業研究生,不宜選擇難度太大的問題做畢業論文,因為碩士研究生尚處于科研培養初期,且時間有限;但是,在整個畢業論文過程中,需要建立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整體思路.如何開拓新研究領域可以是問題,如何解決分歧可以是問題,如何提高部分技術指標也可以形成問題.沒有能夠較好地發現問題,深入分析問題,就不會有解決問題的良好方法,對問題的研究就談不上深入,這與研究生培養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其表現形式之一是研究內容擴張,以數量掩蓋質量不足,列舉了許多難度不大的內容,而需要經過努力,克服困難才能夠完成的卻講得較少.特別是有多年工作經歷的碩士研究生,受完成工作任務觀念的影響,容易提出過大的研究范圍,在開題報告中需要糾正.文獻深入調研后,研究生對研究領域的存在問題、解決方法等會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對學位論文選題有自己的想法,但是因沒有實際的科研經驗,對復雜的現實情況了解不夠,要同時兼顧現實性與研究價值,需要在導師指導下,確定學位論文選題.這一具體如何選題的過程對培養研究生是重要的.反映在開題報告中,學位論文選題不僅要有較大意義,而且具有可行性.科研條件良好的單位,為研究生提供的選擇范圍更寬,學位論文選題若能夠結合研究生的特長與興趣,促進研究深度,則是更好.一般開題報告都要求明確學位論文研究目標, 但我們認為,研究目標不宜過分注重,規定得太具體和死板.其原因是,即使條件一定,目標是偏高還是偏低,往往難于準確判斷.研究工作本身,涉及未知因素, 各個實驗室條件不同,具體研究時條件不同,評價研究工作的水平是復雜的.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目的是開展研究工作,培養研究能力,而不同于完成規定任務. 研究目標與其理解為衡量指標,不如理解為努力方向,問題的解決程度.學位論文選題和研究目標體現了研究工作的價值特征.確定合適的研究內容,對碩士研究生培養具有直接作用.研究內容中各種各樣的單元技術讓學生實際地掌握,對培養學生的能力是課程學習方式所不能比擬的.一邊用一邊學,可以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靈活掌握,提高應用知識的能力,提高重復能力,為創造能力的培養奠定堅實基礎.因此,開題報告中研究內容、技術方法應是具體而翔實的,體現以論文問題為中心,廣泛深入地使用相關技術.研究內容體現了學位論文量的特征.關鍵技術、技術路線是達到目標、實現創新的途徑,是解決問題的客觀可能性與主觀能動性的匯合處,體現了學位論文創造的特征.在文獻調研和導師指導下,關鍵技術的辨別是不困難的;但是,確立技術路線與開展可行性分析,涉及多方面技術發展水平、文獻調研、實驗室條件、研究的共性和個性、創新、決策、邏輯和想象等,是開題報告中的難點和重點,需要深入全面地開展具體研究.技術路線與論題選擇密切相關,相互依存,決定了學位論文的最終選擇.在開題報告之前,文獻調研的同時,研究生應該盡量熟悉實驗室情況,尤其是相關系統和關鍵設備.在研究生提出研究進度后,需要指導老師修改確定,一方面是因為研究生缺乏實際經驗,另一方面是向指導老師學習怎樣制定實施方案.開題報告會上,如何安排完成研究工作通常討論較少.實施方案對實際有效開展研究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險合同復效存在的基礎及其價值
根據《保險法》第59條規定,保險合同復效存在的基礎是投保人沒有按期繳納保險費導致保險合同暫停履行后,在規定期限內又向保險人申請保險合同繼續履行。
《保險法》之所以引入復效制度,是基于人身保險合同的基本特征以及復效的制度價值決定的:首先,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保險期間都比較長(基本都在10年以上),保險費一般也不是一次繳足,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難免投保人會忘記繳納,一旦投保人記起,應給給予挽回的機會,這樣投保人也不會有損失,保險人的客戶也不會流失;其次,人壽保險的保險費都較高,算得上是一筆奢侈性指出,在漫長的履行過程中,難免投保人經濟狀況發生較大變故,一旦經濟緊張,投保人很有可能無力在繼續繳納保險費,當投保人經濟好轉時也會考慮繼續繳納保險費;再次,復效可以使保險人節約成本,對保險人來說,不用按新訂立合同的程序執行,也不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成本指出減少;最后,由于復效時沒有年齡限制,使得超過投保年齡的人不用在擔心沒有保險。
二、保險合同復效的法律性質
首先,無論是立法還是保險法理論均認為保險合同復效是原來保險合同繼續執行,而不是新訂立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第59條規定,保險合同復效針對的是投保人因沒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繳納保險費而導致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情形?!爸兄埂焙汀敖K止”是有本質的區別,“中止”是暫時性的,可恢復的,而“終止”卻是結束,不可恢復的。故《保險法》第59條規定,保險合同中止后投保人與保險人兩年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合同才終止。前后的差異,可以清楚的得出復效是原合同的繼續執行。
其次,從保險條款本身來看,保險人也認為保險合同效力恢復不是新訂立合同。打多數保險條款都規定,被保險人自保險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自殺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而《保險法》第66條規定:保險合同生效后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把兩者稍作比較就可以清楚的得出:保險合同效力恢復不同于新成立保險合同。否則,保險條款完全沒有必要規定效力恢復后的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不承擔保險責任。
再次,認定保險合同復效是新訂立保險合同,與合同實際履行狀況不符。如果復效是新訂立保險合同,則保險人應當退還原保單的現金價值并重新向投保人簽發保單,且不能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合同中止期間的保險費以及相應的利息。但從復效的實際情況來看,保險人并未退還原保單的現金價值、簽發新保單,卻都在復效單上要求投保人應補繳合同中止期間的保費及利息,這顯然是原合同的繼續履行。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清楚的得出:保險合同恢復效力(復效)不是訂立新合同,而是原合同的繼續履行
三、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復效時沒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人要求投保人在合同復效時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
首先,《保險法》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沒有規定復效時投保人也應履行如實告知?!侗kU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之。據此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告之義務的履行是在訂立合同之時,合同生效后,投保人無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其次,大多數保險條款明確約定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沒有要求投保人在合同復效時還應履行如實告知。例如《吉祥相伴定期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第十條(告知義務)規定: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做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可見保險人的詢問是發生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也是發生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生效后無再如實告知的義務。
再次,復效時投保人無告知義務是立法的趨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分別為不同的人時,投保人不再繼續繳納保險費的,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受益人向保險人提出補繳保險費、恢復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近公布的《保險法(修訂草案)》也沒有要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復效時應再次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從前述立法可以清楚的看出,在保險合同中止期間只要被保險人、投保人要求復效(被保險人健在),保險人應當復效,保險公司不得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不符合最初投保時的要求而不給予復效,即復效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無需再如實告知。四、最大誠信原則不要求投保人在合同復效時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復效時再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違反公平原則,是最大的不誠信
首先,最大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均不要求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還應如實告知。保險領域之所以引入最大誠信原則,是因為投保人控制著保險標的,了解保險標的的價值和風險狀況,而保險人制作專業性很強保險條款,掌握其具體含義,故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引入最大誠信原則的目的是保障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信息的對等性,以保證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涵和外延都不要求合同成立后再如實告知。
其次,復效時被保險人患病不會影響保險費的合理性。首先,保險人在擬定保險費時已經充分考慮到符合投保條件的投保人在投保后發生保險事故的可能性,保險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患病是正常的風險,也是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根本不影響保費的合理性;其次,根據《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能以訴訟方式主張,使保險人在制定保險費時充分考慮到投保人中途停保對成本的影響,即投保人停保不會影響保險費的合理性。以上兩方面充分說明:保險人所制定的保險費已經充分考慮到投保人中途停保、被保險人患病保險人的風險因素,復效時被保險人患病不會影響保費的合理性。
再次,保險人以復效時要求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而拒賠違反公平原則,是最大的不誠信。公平原則作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在保險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同樣適用。即疾病是人壽保險保險事故發生的基本事由,是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風險責任。保險合同復效時,保險人不僅要求投保人繳納了復效時的保費,還要投保人繳納了保險合同中止期間的保費(即便是保險人不承擔保險合同中止期間的保險事故),這已讓暫停履行的合同恢復原狀,保險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健康狀況以及如實告知情況履行自己的保險責任,不應在額外的排除自己的保險責任。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后患病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而拒賠,明顯是排除自己的保險責任,違反公平原則,是最大的不誠信。
五、復效時未如實告知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效力問題
從前述分析可知,復效時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違反公平原則。雖然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復效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但實際上,保險合同復效,仍然是保險人把一切待“協商”的內容設計好,投保人填寫并補繳保費及其利息,即復效過程不具有協商的性質,仍然是雙方履行保險人制作的格式條款。既然格式條款,就應當公平合理,根據《合同法》即民商事法律規定,格式條款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認定其無效或撤銷該約定。
保險合同生效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并不是所有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均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而免除自己的賠付義務?;诤贤s定而免除保險人賠付義務的約定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投保人在復效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拒賠”沒有法律規定,故它屬于免責條款。一旦保險人沒有做到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第18條之規定,可以認定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