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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籌劃結課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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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籌劃結課論文

    第1篇

    【關鍵詞】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隨著國家及各級政府對高等教育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強,高校教師的收入水平也有了普遍的提高,同時各高校不斷提高科研經費、加大科研獎勵力度、提高科研教師待遇等措施都使高校教師的收入迅速增長。針對高校教師收入的不斷增長,國家稅務部門不斷加強對高等院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核查與征管。由于收入的增長和稅務部門征管力度的加強,高校教師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持續(xù)增長。雖然高等院校教師個人所得有大幅度增長,但其相應的稅后收入的增長卻與之不相匹配。因此,高等院校應根據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福利制度,并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內盡可能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提高其可支配收入。

    一、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對高校納稅籌劃認識不足

    目前我國高校為了提高教師的個人可支配收入在不同程度上大多都進行了一定的納稅籌劃,但由于對稅法的理解不夠深入全面,很多納稅籌劃的方法偏離了合理合法的軌道,成了偷稅漏稅,給學校帶來了很大的稅務風險,不僅未能達到成功避稅的目的,反而使個人所得收入降低,同時也給高校和個人帶來了相應的聲譽損失。

    因此,對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籌劃方案是十分必要。

    (二)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界定困難

    在高校財務集中核算體制下,各學院掌握著部分分配權。高校教師個人收入部分中來源于其他學院及獨立學院的收入部分由本學院負責管理和分配,這種課酬是正規(guī)全日制本專科、研究生工作量之外的授課報酬,是正常崗位任務之外的勞動。每個學院是獨立的責任中心,就本學院教學課酬而言,自然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但對于本學院之外的非全日制正規(guī)學生的授課酬金,屬勞務報酬所得,按勞務所得的“次”和轉移稅負法籌劃。

    (三)收付實現制原則與高校課時費發(fā)放方式矛盾

    高校教師根據教學需要,在各個月的課時不同,加上假期沒有授課,會導致各月的工資水平不一致,而現行稅制采取的是收付實現制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會導致某幾個月工資適用的稅率偏高,而另外的月份可能出現沒有充分利用稅率臨界點上限的情況。

    (四)個人所得稅稅制設計本身存在缺陷

    我國采取分類所得稅制,將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按不同的來源分類,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guī)定不同稅率,因此,給納稅籌劃提供了多種可選擇空間。但是費用扣除范圍過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個人納稅能力等,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納稅籌劃的選擇空間。

    二、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對策

    通常納稅籌劃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減少稅基,降低稅率;二是盡可能的將納稅日期向后延伸,三是充分利用各種稅收優(yōu)惠政策。

    由于高校個人收入分配有著其獨特的性質,因此在對其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時應充分考慮其特殊性,針對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首先應首先明確以下幾點:

    (一)明確納稅籌劃主體,合理劃分高校各類人員身份

    目前我國高校的人員結構復雜,內部組織分支機構較多,內部分配體制多元化,高校教師收入來源也日趨多元化。在這種體制下,支付所得的部門較多,來源較分散,支付所得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征,既有學校統一的工資薪金,又有各學院支付的薪金,還有來源于其他學院、獨立學院、某一研究機構的收入。因此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時需要結合學校發(fā)放的工資薪金和學院發(fā)放的薪金,使用全年總收入統籌考慮的方法進行統一考慮。一般來說,如果年終獎由學院發(fā)放,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則應由各分級學院設計和選擇,否則要由學校籌劃。

    (二)正確區(qū)分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

    在高校財務集中核算體制下,納稅籌劃選擇的條件較多,因此應根據各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進行酬金和補助合理發(fā)放,合理區(qū)分工資酬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達到最大限度降低個人稅負的目的。

    (三)從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入手分項節(jié)稅

    我國稅法對中對應于高校教師的個人收入主要區(qū)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及稿籌及科研經費所得。對應于不同的收入部分計稅方法及相應稅率不一致,同時,對于同一類型的收入從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入手,按不同的劃分方法,也可以相應地得到不同的應納稅額。因此可以根據相應的收入類型與計算方法入分項節(jié)稅。

    三、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1.合理確定課酬發(fā)放方案

    由于受假期、課時不均等因素影響,高校教師工資水平在各月起伏會比較大。高校課酬津貼發(fā)放一般都集中在3~6月和9~12月兩個階段,論文指導費也多在6月份,如果將全年預期收入按照12個月平均分攤發(fā)放,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過高而多繳稅金,而有些月份收入較低,無法完全享受稅收抵扣優(yōu)惠的缺陷。高校應均衡教師每個月的收入,避免每個月收入大起大落達到高一級稅率,可以達到節(jié)稅的效果。

    2.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高校教師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要是超過3500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將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中的超過免征額的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樣不僅不會減少教師的實際收入,而且還可以降低其納稅額。高校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來將教師的工資薪金福利化:(1)提供交通便利。如高校普遍免費提供班車,或者是對于買車的教師給予買車補貼或燃油補貼。(2)提供住房。對未婚的教師免費提供單身宿舍;對已婚的教師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學校構建的住宅樓;對于不購買學校構建的住宅樓的教師,可以為其提供一定限額的貸款,然后每月從教師的工資中扣除,這樣就可以減輕了教師還貸的利息負擔。(3)提高教師的辦公條件,為教師配備較為完善的辦公用品,如筆記本電腦等,算作學校的固定資產,教師擁有使用權,可供教師平時使用。(4)為教師提供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

    3.利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的特點,防止突破臨界點

    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也在攀升。某個時期的收入越多,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比重就越大。因此,在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時要利用最經濟的節(jié)稅點,達到使職工收入最大化的目的。如果職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現較多大的波動,有的時期收入過高,有的時期收入過低,則意味著員工在收入高的時期被課以較多的稅收。所以,對一次性所得較高的收入,高校可以有計劃地將其分配到若干月份。這樣員工就不會因一次性收入過高而繳納較高個稅,從而減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合理安排工資結構

    現在各個高校的教師工資薪金體系主要有兩種: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和業(yè)績津貼制。基本收入加課酬制是將教師的工資分為基本收入和課酬兩部分。其中,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福利和補助等,課酬則是高校有關部門按照教師每個月實際上課數(及指導論文的數量等)確定的,月末將基本收入與課酬匯總一并發(fā)放。這種情況下,教師的月收入就會出現一定的波動。業(yè)績津貼制是指先確定教師一年的基本工作量,教師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獲得基本工資和業(yè)績津貼。若在學期末或學年末超過標準工作量,則支付超課時部分的薪酬或論文指導費,反之,則相應扣減其津貼。

    下面舉例說明兩種薪酬體制下,高校教師個稅繳納的不同。現假設甲高校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規(guī)定基本工資為35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乙高校采取業(yè)績津貼制,規(guī)定基本工資與津貼為45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按每課時50元標準扣除,超額則按每課時50元支付。具體見下表: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即使在全年工資水平一樣的情況下,由于每位教師在每學年或每學期的實際課程安排不同,每個月的實際收入水平不同,從而造成不同的薪酬體系的稅負水平的不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每個月的實際收入水平不均衡,從而增加了高校教師的個稅負擔,以此建議采用業(yè)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制一方面可以降低高校教師的稅負,另一方面也便于管理,操作簡單,可降低高校相關的管理成本。

    (二)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①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②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1.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稅法的規(guī)定可知,當工資薪金的應納稅所得額在9000元(含)以下時,工資薪金的稅率小于等于20%。也就是說,當勞務報酬在12500元(含)以下時,應通過與付款方協商,簽訂(臨時)合同等方式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具體數據見下表:

    2.分次取得勞務報酬

    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不固定性與臨時性,所以稅法規(guī)定了其確定的方法: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收入的,以一個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也就是說每取得一次收入,就可以扣除一次費用。因此,納稅人可以將取得的收入分次結算,通過多次扣除費用,從而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例如,某教師在另一所高校兼職授課,每課時收入550元,每次2課時,一個月4次,則總共收入為4400元。若該教師采取一月一次進行結算,則應納稅額為4400×(1-20%)×20%=704元。若將每月的收入進行分次結算,則應納稅額為(1100-800)×20%=60×4=240元,節(jié)稅464元。

    3.將部分報酬轉為費用

    可以將勞務報酬收入中的一部分適當的轉化為費用,從而減少其納稅額。例如,某高校教師到某機構為其職工進行培訓,約定該機構支付該名教師勞務報酬6000元,期間費用如交通、住宿費等1000元由教師自行支付,則該教師應繳納的個稅為6000×(1-20%)×20%=960元。若將該約定改為,該機構支付給教師的勞務報酬為5000元,并報銷期間費用1000元,則該教師應繳納的稅款為5000×(1-20%)×20%=800元,從而實現節(jié)稅960-800=160元。

    (三)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對高校教師而言,稿酬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收入,因此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也是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的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法規(guī)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以上的,減除20%,其余為應納稅所得額,按應納額減征30%。并且規(guī)定了確定的方法:對于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下面就針對相關的政策,提出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

    1.將一部著作分解為系列叢書

    可以將一部著作分解為一系列的叢書,這樣就可以進行幾次的費用扣除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解開的每本著作的稿酬要在4000元以下,這樣才能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例如,某教授要出版一部著作,稿酬為15000元。現將這部著作分解為一系列,一是將這部著作分解為3部,每一部稿酬為5000元;另一種是將這部著作分解為5部,每一部為3000元。具體納稅情況見下表:

    2.將稿酬收入費用化

    稿酬費用化的籌劃方式與勞務報酬相似,這里就不在贅述。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納稅籌劃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由于我國稅制實行收付實現制,居民只有在取得收入時才確認所得,因此,在看好使用公司發(fā)展前景的前提下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投資入股,以取得投資收入并延期納稅。

    例如:張某2011年1月將擁有的一項專利權讓渡給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100000元,其應納稅所得額80000元[=100000*(1-20%)],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6000元(=80000*20%)。按此案例,張某專利權的轉讓收入是一次性的。如果張某是以專利權投資入股,那么在投資入股時,張某不用就專利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張某的股息、紅利收入是連續(xù)的,張某可能更多地享受到公司未來的收益。當然,選擇何種形式,取決于馮某對未來的判斷。如果張某喜歡確定性收入,他就要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如果張某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并看好公司的發(fā)展前途,顯然以專業(yè)投資入股更可取。

    (五)科技獎的納稅籌劃

    1.關于科技獎的稅收規(guī)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按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如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教師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如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補貼、誤差補助。

    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981293號)文件精神,個人因在各行各業(yè)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獎勵收入,即凡由非任職單位發(fā)放的獎金不認定為工資、薪金,不與工薪收入合并計稅,應按“其它所得”或“偶然所得”項目征稅,而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如果發(fā)放的是實物(有價證券)要折算成人民幣。

    因此應對高校教師個人取得的獎勵收入來源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減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扣除,從而進行科學籌劃。

    2.部分科研補貼以科研開支的方式支付

    高校有許多科研項目,如果利用自籌經費方式開展課題立項及研究,相應地就可以事先與學校協議在今后該成果計算發(fā)放科研津貼或獎勵時,先報銷研發(fā)過程中發(fā)生的審稿、出版、材料等相關科研支出,再按照規(guī)定給教師發(fā)放津貼差額,以降低計稅依據。

    某高校教師蘇某,2011年開始自籌經費研究稅務籌劃相關課題,共20余篇,期間支付調研費,版面費、資料費等51500元。2011年末按照其所在學校科研考核和獎勵規(guī)定,統計其成果應發(fā)放科研津貼60000元。若蘇老師一次取得60000元,按照國稅發(fā)[200519]的規(guī)定需納稅11445(60000×20%一555)元,稅后收入為48555元;若將事先支付的51500元報銷后,取得津貼差額8500元,則納稅1700(8500×20%)元,經籌劃可節(jié)稅11445-1700=9745元。

    隨著稅收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范圍和作用也越來越大,對于納稅人來說,機會也就越來越多。納稅籌劃要求納稅人非常熟悉國家稅收政策,尤其是優(yōu)惠政策,在這種前提下才可能進行該種籌劃,從而制定出比較合理的稅務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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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項目:本文為2011年河北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財務管理專項研究課題《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課題編號:CWZX201133)。

    作者簡介:

    李永華(1971—),男,會計師,中國注冊稅務師,現供職于河北經貿大學財務處。

    第2篇

    [關鍵詞]納稅籌劃 誤區(qū)研究 綜述

    “納稅籌劃”,也稱為“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誤區(qū)是指人們對于納稅籌劃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錯誤認識和運用,導致納稅籌劃的錯誤運作。它不同于納稅籌劃風險。納稅籌劃風險是指在納稅籌劃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業(yè)發(fā)生稅收損失而付出的代價。也就是說,納稅籌劃誤區(qū)是指納稅籌劃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錯誤的。而納稅籌劃風險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沒有錯誤,而是由于不確定因素或原因,導致籌劃失敗的可能性。風險可以防范,誤區(qū)必須糾正。

    我國納稅籌劃誤區(qū)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蘊釀期(1994年以前)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國有企業(yè)利潤上繳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職能作用的發(fā)揮受到了極大限制。改革開放以后,為了積極應對對外開放給稅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國財稅部門在思想上、理論上全面貫徹黨的精神,實事求是地總結了建國以來稅制建設的經驗和教訓,從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提出了包括開征國營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內容的稅制改革基本設想,并確定配合對外開放政策、稅制改革優(yōu)先解決對外征稅問題。這一時期納稅人謀求減輕稅負的主要手段是偷稅、漏稅、欠稅。1993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統一的《稅收征管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稅收征管工作從此進入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軌道。隨著對偷稅、漏稅、欠稅行為打擊的加強,避稅,尤其是逆向避稅逐漸成為減輕稅負的一種新型手段。這一時期稅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稅制以及防止稅收流失等問題上,避稅問題的研究開始成為熱點。這一時期關于避稅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王鐵軍,1987),《避稅論:合理避稅的方法途徑及其理論依據》(谷志杰、許木,1990),《避稅與逃稅方式?實例?對策》(陳松林,1993)等。雖然這些著作的大部分內容是國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這些研究無疑為納稅籌劃理念的引進打下了基礎。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的研究很少,如通過CNKI文獻檢索,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只有3條,以“節(jié)稅”為主題詞的有4條,而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113條。因此,這一時期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重點是避稅和反避稅問題,尤其是在對避稅問題性質的界定上,爭議較大,多數觀點認為避稅是合法的,也有人認為避稅是非法的,還有人認為避稅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內涵和外延上未能對避稅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其明顯表現就是沒有將避稅與偷稅、逃稅、節(jié)稅等相關概念明確區(qū)分清楚,也沒有體現避稅的本質特征。“近年來,在研究加強稅收征管的過程中,常有人把逃稅、避稅、節(jié)稅相混同,認為避稅就是逃稅,節(jié)稅也是避稅。應當肯定,逃稅、避稅、節(jié)稅之間的界限確有不清之處,但也絕非等同。”我國政府一直以來都不提倡“避稅”,并致力于通過完善稅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稅措施來加以防范。鑒于此,一些學者把避稅分為合理(合法)避稅與不合理(不合法)避稅,認為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符合稅收政策法規(guī)并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行為視為合理(合法)避稅,不符合國家稅收立法精神、鉆稅收法律漏洞的行為視為不合理(不合法)避稅,并試圖用“節(jié)稅”和“稅收籌劃”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稅。因此,這一時期通過對避稅行為的研究,我國試圖開拓一個新的研究領域――納稅籌劃,由于納稅籌劃的研究處于蘊釀期,納稅籌劃的誤區(qū)尚未形成。

    二、第二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形成期(1994-2001年)

    這一時期,一方面在分稅制改革后,我國的稅收程序法和實體法逐步完善,企業(yè)的市場經濟活動的獨立地位得到明確,其對于納稅籌劃的市場需求也明顯增加;另一方面,稅務作為一個行業(yè)逐步形成,稅務中介在全國各地得以建立,我國出現了第一批注冊稅務師,但這一階段由于中介行業(yè)和稅務機關的業(yè)務及行政隸屬關系尚未完全理順,因此中介主要是業(yè)務,以具體涉稅事項為主。唐騰翔、唐向(1994)所著的《稅務籌劃》是國內第一本提出稅收籌劃的概念并進行系統研究的專著,書中指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規(guī)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jié)稅”的稅收收益。“該定義在我國稅收籌劃研究領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當時的經濟體制,從事理論研究與實踐運用的企業(yè)和個人少之又少。”與此同時,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和運用做了法律層面的鋪墊。如199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試行辦法》,這些法律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政府對稅務及其行為在法律地位上的認可,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做了鋪墊。

    1999年11月,由浙江財經學院承辦的國家教育部“面向21世紀財政專業(yè)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項目”第二次研討會在舟山順利召開。與會代表認為,《稅收籌劃》作為財政專業(yè)的教材是一個新的嘗試,但要寫得多、寫得好,難度很大,其作為主干課尚不夠成熟,宜先作為選修課,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定為必修課。與會代表認為,從納稅人角度研究稅收籌劃問題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養(yǎng)21世紀財經人才的需要。這無疑成為納稅籌劃研究的號角,稅收籌劃開始成為熱點。

    2000年《中國稅務報》率先開辦了“籌劃周刊”,公開討論納稅籌劃問題,這是一次社會觀念與思維的質的飛躍。

    2001年1月,由全國各地近百家稅務師事務所聯辦的全國首家納稅籌劃方面的專業(yè)網站一“中國稅收籌劃網()”在大連正式開通。

    關于納稅籌劃的文章、專著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這一時期雖然書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紹居多,理論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國外的成果,沒有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稅法體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論,可行性較差。

    通過CNKI文獻檢索,這一時期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有729條,以“節(jié)稅”為主題詞的有195條,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900條。但絕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質界定、成因分析為主。

    由于這一階段納稅籌劃在我國公開研究剛剛起步,很多人對納稅籌劃尚未形成系統認識,一些書籍報刊及相關文章各抒己見。這一時期關于納稅籌劃誤區(qū)的專門研究較少,有關納稅籌劃誤區(qū)的論述主要在于幫助人們走出五個誤區(qū):一是納稅籌劃會不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二是納稅籌劃與偷稅、避稅是否相同;三是納稅人能不能進行納稅籌劃;四是納稅籌劃與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有無關系;五是稅務人在納稅籌劃中

    的作用。

    三、第三階段:我國稅收籌劃的發(fā)展期(2001―2007年)

    這個階段的起始標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頒布和實施。這一階段,隨著全國稅務機關法制化、規(guī)范化建設的逐步深入及稅務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納稅籌劃在我國開始迅速發(fā)展,全面展開,這一階段的研究有以下幾個特點。

    1、構建了有中國特色的納稅籌劃基礎理論框架。學者們在納稅籌劃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則和基本原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并在總體方面達成共識。

    2、研究視野開闊,納稅籌劃個案豐富。納稅籌劃既圍繞稅種類別展開了研究,比如個人所得稅籌劃、公司所得稅籌劃、消費稅籌劃、增值稅籌劃、財產稅籌劃等等,也圍繞企業(yè)的經營活動的不同方式展開了研究,比如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公司融資管理的納稅籌劃、企業(yè)功能管理的納稅籌劃、證券投資的納稅籌劃、財產信托的納稅籌劃等等,形成了兩種不同類別的研究方式。同時還從契約理論、博弈理論、比較利益學說和系統論等角度剖析納稅籌劃的理論淵源,對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可行性、約束性和過程從理論上進行揭示。此外,這一階段還對納稅籌劃的風險及防范進行了廣泛的探討。

    3、納稅交流平臺多樣化。首先,報刊平臺。《中國稅務報》、《稅務研究》和《涉外稅務》等主要稅收理論報紙、刊物都分別開辟了“稅收籌劃”專欄。其次,網絡平臺。這一時期出現了專門進行納稅籌劃理論研討和案例交流的網站,如中國稅收籌劃網等。再次,電視、廣播平臺。電視、廣播開辦了專門的納稅籌劃論壇。最后,直接交流平臺。各種納稅籌劃講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國各地展開。

    4、各高等院校相繼開出了納稅籌劃課程。近年來,許多高校財務管理專業(yè)和相鄰專業(yè)紛紛開設了稅務籌劃課程,稅收籌劃逐步進入普及階段。

    5、研究成果豐碩。從北京大學圖書館檢索的涉及納稅籌劃方面的專著及編著達170余種,從CNKI文獻檢索的論文達13000余篇。與此同時我國也開始了對納稅籌劃誤區(qū)的研究。

    (1)楊智敏等編著的《納稅大思維――走出納稅籌劃的誤區(qū)》(2002),是第一本有關納稅籌劃誤區(qū)研究的著作,該書最大的貢獻是提出了納稅籌劃的誤區(qū)問題。“盡管納稅籌劃已漸漸地深入到人們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對于納稅籌劃沒有很明確的認識,往往將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避稅,甚至偷稅等同起來,而且,現在許多納稅人所做的籌劃方案很不規(guī)范,其中一部分實際是偷漏稅。這些都說明我們納稅籌劃已經走入誤區(qū)”。正如書名一樣,該書只是從思維的角度對當時納稅籌劃在概念、可能性及意義、目的等方面的誤區(qū)進行了有限的探討,其精選的案例涉及企業(yè)設立、合并、分立、籌資、投資、購貨、銷貨、經營管理、進出口、跨國經營、轉讓定價、房地產、電子商務、逆向避稅、反避稅等方面,但還是落入了大多數人研究的窠臼,并沒有分析其AA_的現實約束條件,因此對于使用者來說仍然有誤區(qū)。

    (2)阮雙峰在《論稅收籌劃的誤區(qū)及其正確運用》(2002)一文中從納稅籌劃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當時存在的兩個誤區(qū)。第一個誤區(qū)是把稅收籌劃同偷稅、避稅混為一談,指出偷稅與稅收籌劃的區(qū)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合法,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qū)別在于是否有悖于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和政策意圖。第二個誤區(qū)是稅收籌劃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指出雖然從短期來看,企業(yè)通過稅收籌劃會減少納稅,但是從長遠的眼光來看,企業(yè)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更好地適應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調整,增強企業(yè)的競爭能力,推動企業(yè)經營秩序與經營機制的完善,從而增強企業(yè)長期贏利能力,因而增加實際納稅水平,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穩(wěn)定增長。

    (3)張文賢、文桂江在《關于稅收籌劃誤區(qū)的實證分析》(2002)一文中用實證的方法揭示了這一階段納稅籌劃的三個誤區(qū)。第一個誤區(qū)是用銀行貸款投資比用自有資金合算。其分析結論是:使用銀行貸款雖然少交了企業(yè)所得稅,但由此并未增加企業(yè)的收益――凈利潤,相反它卻減少了企業(yè)的凈收益,因此這種稅收籌劃思想對國家無利,對企業(yè)同樣無利。第二個誤區(qū)是用后進先出法可以減輕企業(yè)稅負。其分析的結論是:采用后進先出法與其他方法發(fā)出材料時,在全部材料從購進到全部消耗的一個考查期之內,其所得稅負是完全相同的,即后進先出法并沒有減輕企業(yè)稅負,也沒有減少企業(yè)的所得稅總額,除貨幣的時間價值外,它僅僅是將納稅的時間向后推遲而已。第三個誤區(qū)是加速折舊法好于直線折舊法。其分析結論是:直線折舊法與加速折舊法之間,本身并無誰優(yōu)誰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標考核,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果是考核經營者的業(yè)績,則直線折舊法要好于加速折舊法;如果是考核股東財富的大小,則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折舊法要好。這種實證研究在當時鳳毛麟角。

    (4)姒建英在《當前納稅籌劃中存在的誤區(qū)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目標上的誤區(qū),強調對納稅籌劃積極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納稅籌劃的發(fā)展和完善。

    (5)顧躍南在《稅收籌劃誤區(qū)辨析》(2004)一文中從納稅籌劃個案設計的技法、籌劃目標、判別標準三個方面分析了納稅籌劃的誤區(qū)。他認為某些個案的籌劃技法涉嫌“教唆”,多數個案的籌劃目標不全面,大量個案的判別標準欠準確;某些稅收籌劃人士的稅收籌劃認知和職業(yè)道德水準亟需提高,并吁請有關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們,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關注、研究和解決稅收籌劃中已經出現和將會出現的各類問題,以促進我國稅收籌劃活動沿著正確的軌道健康發(fā)展。

    (6)劉慧翮在《對納稅籌劃認識誤區(qū)的探析》(2005)一文中對此前納稅籌劃誤區(qū)研究的成果進行了加工和總結,文章從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與少納稅、納稅籌劃與避稅、納稅籌劃與偷逃稅、納稅籌劃與稅收方案、納稅籌劃與稅負的高低等八個方面探析了對納稅籌劃在認識上存在的誤區(qū)。

    (7)李龍梅在《企業(yè)稅務籌劃誤區(qū)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實證的方法,指出了在實務中,企業(yè)常常陷入納稅籌劃的誤區(qū):一是對法律一知半解,稅務籌劃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暫時小利,忽視企業(yè)整體效益;三是考慮不周全,損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論數字,脫離具體情況。

    (8)蘇強在《論企業(yè)稅務籌劃誤區(qū)及風險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業(yè)稅務籌劃存在許多誤區(qū),諸如混淆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和節(jié)稅,只從稅種人手強調減輕稅負,忽視企業(yè)整體利益,片面夸大稅務籌劃作用等。同時在稅務籌劃實踐中也面臨來自企業(yè)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風險,蘇強認為只有明晰稅務籌劃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稅務籌劃風險,才能實現稅務籌劃目標。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業(yè)納稅籌劃誤區(qū)探析》(2007)一文中認為納稅籌劃在我國仍屬于新生事物,雖然近年來,納稅人、稅務籌劃專家以及稅收理論界等專家學者們對納稅籌劃進行了一系列的理論和實務研究,但仍有許多人在納稅籌劃認識上存在誤區(qū)。一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稅務籌劃,二是將納稅籌劃

    與避稅混為一談,三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偷逃稅,四是稅負最輕的方案是納稅籌劃的最佳方案,五是認為納稅籌劃不需要成本,六是認為納稅籌劃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八是認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處于對立地位,九是僅從稅種上進行納稅籌劃。

    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誤區(qū)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論方面,試圖厘清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和目標等方面的誤區(qū),也有少量的實證分析和個案分析,但不系統、不深入。

    四、第四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業(yè)所得稅法》頒布以后,稅收籌劃進入了一個更新的發(fā)展階段。一方面,《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的頒布使我國在所得稅的實體法上與國際更加接軌,傳統的納稅籌劃手段迫切需要調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國頒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理論界學者、企業(yè)稅務顧問和中介為代表的納稅籌劃從業(yè)人員開始了理性的回歸。

    侯麗平在《納稅籌劃誤區(qū)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總結了前一階段納稅籌劃誤區(qū)研究的成果,并從理論上進一步分析了納稅籌劃產生的誤區(qū),即納稅籌劃主體誤區(qū)、目標誤區(qū)、概念誤區(qū)、內容誤區(qū)、作用誤區(qū)、方法誤區(qū)、認定誤區(qū)和風險誤區(qū),并對以上誤區(qū)進行了――指正。

    馬建、李偉毅在《企業(yè)納稅籌劃的三個認識誤區(qū)》(2008)一文中將“隨意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qū)。

    農海沫在《企業(yè)納稅籌劃的誤區(qū)》(2008)一文中將“隨意采用稅負轉嫁的籌劃方案,片面認為轉讓定價是行之有效的籌劃方法和企業(yè)的自主行為”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qū)。

    劉雄飛在《納稅籌劃的誤區(qū)分析》(2009)一文中將“顧此失彼或只注重重點稅種”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qū)。

    莊粉榮出版了《稅收籌劃大敗局》(2010)專著,該書可以說是其已出版的《納稅籌劃實戰(zhàn)精選百例》一書的姊妹篇,以稅務稽查案例作為切入點,分析了有關企業(yè)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對相關案例的實務操作提出了籌劃建議,從實證的層面證明了由于納稅籌劃存在的種種誤區(qū)所導致的后果。

    五、分析結論

    近年來理論界開始系統地分析納稅籌劃的誤區(qū),但研究成果偏少,與數量眾多的稅收籌劃理論和技巧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較為鮮明的對比,尚處于起步階段。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為主,定量研究少,研究成果缺乏說服力。“就理論研究領域看,由于稅收籌劃在我國出現的歷史不長,盡管目前有關稅收籌劃的研究已不少見,但整體上系統地對稅收籌劃的理論和務實的探討還不多,現有的理論體系不夠完整,實踐操作性不高,企業(yè)未能真正將稅收籌劃與實際經營戰(zhàn)略結合。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避稅的嫌疑,容易造成納稅檢查風險”。

    第3篇

    一、存在的問題

    (一)教材內容滯后,內容框架側重于稅務會計

    稅收法規(guī)和相關法律制度是不斷更新和完善的,但是教材的依據是截至收稿日期的稅收法規(guī),對于后續(xù)的變化很難在教材中進行體現。稅務會計是對稅法以及相關會計準則的結合運用,一旦稅法發(fā)生變化時,與該稅法有關的具體會計處理有時無法在會計準則中進行同步變更,這就存在著稅法與會計準則相脫節(jié)的問題。另外,從教材的內容框架來看,現行的教材較偏重于稅務會計,而有關納稅籌劃的篇幅偏小,大部分教材只對基本稅種的籌劃作了簡要介紹,無法達到通過這門課程教鍛煉學生稅務籌劃的能力目的。

    (二)傳統的理論教學不利于課程的開展

    由于該課程是理論課,在教學方法上,大部分教師仍采用講授法將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相關理論及案例傳授給學生,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對于實務或者相應的案例缺少自己分析或動手解決的機會。該課程的前后理論邏輯性較強,部分稅種的計算公式較為繁雜,涉及到稅務籌劃內容時更需要綜合地分析過程,如果僅采用理論講授的方式,學生不動手參與到課堂中,無法真正地領會知識之間的聯系以及各種稅務籌劃方法的運用。在教學模式上,大部分學校仍然采用教師一人講解,學生被動聽的這種滿堂灌的教學組織形式。即使是在后期關于稅務籌劃內容或者案例的分析時,傳統的課堂教學也是老師講授案例,學生無法充分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更不用說參與到課堂討論中。所以,傳統的理論教學帶來的教學效果不佳,教師應該積極思考讓學生能夠融入課堂教學的方法,真正地將稅務會計理論知識及納稅籌劃技能傳授給學生。

    (三)傳統的課程考核方式不適用于學生籌劃能力的培養(yǎng)

    課程的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也是檢驗學生學習情況以及教師教學水平的標準之一。從《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這門課程來看,大部分的考試依然采用的是傳統的理論考核方式加上平時考勤,理論考核常以開卷或者閉卷的試題方式進行,且占考核成績的較大比重。在這種考核方式下,學生可能純粹為了考試而突擊,最后的成績無法體現出學生平時對課程的掌握程度,也無法達到培養(yǎng)學生納稅籌劃能力的目的。

    二、原因分析

    (一)教學目標未側重于對學生納稅籌劃能力的培養(yǎng)

    在現行的《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教學目標中一般側重于學生對相關稅種的會計處理,對于納稅籌劃能力的培養(yǎng)重視程度不高。對于應用型本科院校而言,學生的相關實踐能力以及職業(yè)判斷能力的培養(yǎng)是至關重要的。所以,僅把教學目標定位在通過理論教學最終讓學生掌握納稅籌劃的方法層面是遠遠不夠的,達不到培養(yǎng)學生的納稅籌劃能力以及職業(yè)素質的養(yǎng)成。

    (二)教師的自身教學能力和專業(yè)知識不足

    在該課程的教學中,大部分教師在講授時運動自身所學理論知識對這門課程進行講授。由于該課程的實踐性很強,且相關理論和實踐知識在不斷更新,要求教師在講授時結合自身實踐經驗。但是與此相悖的是,大部分教師都是在畢業(yè)后就進入教學崗位,缺乏相關的實踐經驗。另外,該課程涉及到會計、稅法甚至財務管理和審計相關學科理論與知識,能夠綜合運用這些專業(yè)知識的教師不多,這對教師的綜合知識的運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學生的重視程度不高

    大部分高校在開設《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時都會將此課程作為專業(yè)選修課,一般周課時數較少。在日常學習中,學生經常會存在“選修課就是非重要課程”這樣一個誤區(qū),加上上課周課時數量較少,不對選修課加以重視,認為學習到相關理論,豐富了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即可,故達不到通過學習掌握相關稅務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籌劃方法的教學目標。

    三、應對措施

    (一)教學中增加實踐教學模塊

    對于應用型本科院校而言,《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教學應注重學生納稅籌劃能力以及職業(yè)素養(yǎng)的形成,而不僅限于傳授理論知識這一層面,所以在教學中注重通識教育的同時,適當增加實踐教學模塊,將實踐與理論教學相結合,建立起以理論教學為基礎,培養(yǎng)學生的應用能力和職業(yè)素養(yǎng)為新的教學目標。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首先講授稅務會計理論知識,讓學生在課堂的理論教學中掌握有關稅種的會計處理,并對納稅籌劃的基本理論及方法進行講解,學生在整體上對納稅籌劃有基本的認知。其次,在講授理論的基礎上,結合學生的掌握程度,進行實踐教學。在實踐教學過程中,教師引入教學案例,學生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案例,然后教師點評總結。在教學中增加實踐教學模塊,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及與稅會有關的職業(yè)判斷能力。

    (二)教學方法以原來的教師為主體轉變?yōu)橐詫W生為主體

    在傳統的課程教學中,《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課堂授課方法一般為理論教學為主,且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應用型本科教學的目標之一就是培養(yǎng)應用型具有實踐能力的人才。如何將實踐能力的培養(yǎng)帶進課堂呢?

    在教學方法的運用中,教師應該轉變觀念,“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教師在授課中不僅加強理論的講授,更應當注重方法的傳授,尤其是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以及基本方法。一是教師通過任務導入講授本次課程的教學目的及任務,結合講授理論知識和會計處理及納稅籌劃方法,引導學生理解所授理論,以完成任務的形式培養(yǎng)學生的正確籌劃的崗位能力;二是教師運用案例教學法,引導學生進行案例分析,分析時可以采取多種課堂組織形式,例如:課程的前半部分在學習單個稅種的分析時,學生可以以個體作為分析的主體,根據分析結果教師適當進行點評;在課程后半部分教師可適當引入綜合性的案例,學生可采取分組討論的形式進行分析,根據討論結果選代表進行方案展示,教師最后進行點評,這些課堂組織形式均能充分體現學生在課堂中的主導地位。

    在這些課堂組織形式的運用中,教師應營造輕松愉快的教學氛圍,引導學生對案例產生興趣,調動學生參與案例分析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以及問題分析能力。

    (三)校企合作,增強課程的實踐性

    為了使課堂具有更高的實踐性,做到實務和理論真正銜接,學校可以適當運用校企合作模式,邀請企業(yè)財務部的稅務會計和稅務局相關人員進行授課或者學生實地進行參觀。企業(yè)的稅務會計人員講授他們在實務中遇到的稅務會計處理問題以及納稅籌劃經驗,讓學生深入了解企業(yè)的現實納稅籌劃的策略,有利于加強他們對稅務會計以及納稅籌劃的興趣。企業(yè)稅務相關人員的講解可以讓學生從客體層面上理解稅務局如何征稅,并真正認清納稅籌劃與偷、漏稅的區(qū)別,通過這種校企合作的模式從另一層面上提高了學生的實踐運用能力。

    (四)課程的考核形式靈活,注重學生籌劃能力的培養(yǎng)

    結合應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學目標,該課程在考核方式上應當以靈活性及實踐性相結合,考核內容不能僅局限于對課本知識的識記和理解,應更加注重對相關納稅籌劃方法的運用。對于考核形式,可以采取過程性評價與期末相結合的考核形式,過程性評價可包含但不限于考勤、平時作業(yè)、課堂討論、小組成果展示等,期末考核除了采用閉卷方式外,還可以采取開卷及課程論文等方式進行。

    (五)加強納稅籌劃能力的師資培養(y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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