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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商業存在;貿易壁壘
與傳統中醫的診療服務不同,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更具有“簡、便、驗、廉”的特點和優勢,容易為東道國成員所接受,因此,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是中醫藥服務貿易快速發展的主要途徑之一。但是,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在市場準入方面遭遇了諸多貿易壁壘。
一、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概述
(一)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模式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的提供模式主要有四種: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中,其服務提供模式往往不是單一的。在全球化和信息時代,商業存在日益成為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的主力軍,成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在海外得以長久存在的主要戰略支撐。
(二)市場準入面臨的非關稅壁壘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是指一國允許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進入本國的條件、門檻和制度。由于服務貿易的無形性,一國為保護本國的服務市場,通常會采取一些非關稅壁壘措施,消除或降低對本國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的限制。
(三)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發展現狀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民眾對養生保健開始越來越關注,再加上國際上“回歸自然”浪潮的興起,中醫養生保健在世界范圍內正備受矚目。現階段,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在商業存在模式下有以下特點:1.服務機構數量有限: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機構是傳播中醫保健服務的有生力量,但是目前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數量有限,能夠走出國門的中國養生保健服務機構更少。規模相對較大,如瑞士蓮福中醫藥集團,在瑞士和美國開設了21家連鎖醫療中心,開展針灸,推拿服務,并創建“聯中藥廠”為其所屬診所提供重要保健品和養生藥茶。這樣的機構并不多見。2.從業人員輸出規模小:近年來,世界中醫學聯合會和瑞士中醫集團、洛桑中醫診所、歐洲中醫基金會以及阿曼蘇丹國開展中醫醫療、保健、教育等開展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建立了一些長期合作關系的中醫人才派出渠道。總體上,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從業人員輸出規模較小。
二、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壁壘問題
服務貿易的無形性和不可儲存性決定了其壁壘表現形式只能是非關稅壁壘,一方面是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機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對從業人員資質及其跨國執業方面的法律規制。
(一)市場準入壁壘
以澳大利亞為例,目前澳大利亞有5000多家診所,其中中醫診所比較少。中醫保健、針灸等是西醫從業人員的輔助治療方式,目前有3000個西醫診所內設立針灸治療項目。澳洲政府近年來通過語言、專業對中醫、針灸師開始啟動注冊,限制了相關保健醫師從業資格,影響了一些中醫診所的正常營業。
(二)從業人員市場準入壁壘
1.澳大利亞對中醫養生從業人員市場準入限制:作為“補充醫學”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近年來在澳大利亞受到了一定限制。據統計,澳大利亞約有4500名針灸、中醫師,雖然中醫針灸服務在澳洲已經被廣泛認可,但是自2012年7月1日開始,澳洲通過對境內的中醫、針灸師頒發許可證來限制醫師的行醫范圍和對象,這使得近90%中醫難以在澳洲獨立行醫。澳洲醫學會對上千名會員統計,目前通過注冊者僅為13%,有條件注冊者為87%,其中限制注冊者為25%。對中醫、針灸師的法律限制將阻礙中醫養生保健從業人員在當地醫院、診所的執業。2.美國對中醫養生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限制: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在美國是補充和替代醫學(以下簡稱CAM)。近年來,美國接受CAM治療人數正逐年增加。據調查1997-2002年5年間,CAM療法呈穩步增長趨勢,最長用的有肌肉松解療法(14.2%)和按摩療法(7.4%)。隨著中醫保健在美國市場的不斷升溫,美國各州開始針對中醫保健醫師的從業資格進行一定考核。目前美國50個州中有44個州對針灸師通過按期完成繼續教育學分的方式頒發針灸執照。美國成立的東方醫學資格認定委員會,對相關中醫保健從業人員資格進行認定管理。這些管理活動對中醫養生保健從業人員構成了間接限制。
三、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壁壘在GATS框架下的分析
在GATS框架下,服務貿易的兩道關卡是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兩者聯系緊密,市場準入是適用國民待遇的前提,國民待遇又是市場準入的保證。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主要是“開業權”和服務提供者資格的問題。
(一)市場準入
在商業存在服務模式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限制服務機構設置和限制服務提供者資格及流動等。前者主要表現為設置較高的門檻或限制開業權等。這種壁壘涉及到養生保健服務提供商在本國的存在及允許參與的程度;中醫養生保健外籍雇員市場準入方面的壁壘主要為對從業人員入境手續和就業許可方面的限制等。為了減少貿易壁壘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GATS限制成員方在服務貿易中設置市場準入方面設立壁壘。市場準入在GATS并非一般性義務,而是根據承諾表承擔特定的義務。具體到健康保健服務領域,一成員方在市場準入方面所做的承諾,涉及到該成員方是否允許其他成員的健康保健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服務市場及進入程度問題。合法管理與市場準入壁壘有時候難以區分,構成市場準入的主要障礙。非關稅壁壘通常規定在各國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性法規之中,并且經常以合法管理的名義出現。以澳大利亞為例,對中醫保健服務人員進行從業資格管理,影響到了從業人員的正常執業。看似合法的管理措施,使得近90%中醫難以在澳洲獨立行醫。如此大比例中醫保健從業人員的失業,也很難說不是澳洲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從業人員設置的貿易壁壘。
(二)國民待遇
與市場準入相同,國民待遇也不屬于GATS成員國的普遍義務,而是特定義務。各成員國須在自己承諾開放的健康保健服務部門中給予外國保健服務和保健服務提供者以國民待遇。國民待遇方面的壁壘主要體現為服務主體進入一國市場后采取的限制措施。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領域,表現為對保健服務從業人員的歧視性措施。例如,征收更高的稅費,以及對外籍保健從業人員要求更高級別的專業證書等。
四、減少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壁壘的對策
(一)加強國際談判減少壁壘
推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減少貿易壁壘是關鍵。具體來說,一方面可以在GATS框架下,擴大各國具體承諾義務來限制健康保健領域壁壘,另一方面也可以尋求國際法方面的保護,通過國際條約保護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1.通過談判擴大成員方具體承諾:按照GATS的規定,一個成員對市場進入的具體承諾,均需經過談判,逐項列入“具體承諾表”中。具體承諾是成員方按不同的服務提供方式,就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及其他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在服務部門或分部門的適用范圍和條件所做的承諾。例如,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主體資格的認定方面,鑒于實踐操作中承認服務提供者資格的復雜性,如涉及保健機構從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等問題,GATS規定可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解決或成員自行單方面宣布完成。因此,在GATS框架下,加強成員各方之間的雙邊或者多邊談判,有助于確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主體資格的統一標準,擴大各成員方在中醫養生保健主體市場準入方面的承諾義務。2.通過談判加強國際立法:中醫養生健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需要在國際法律層面予以支持和保護,可以通過簽署多邊國際條約、諸邊國際條約或雙邊國際條約實現。中國作為經濟和政治大國,與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存在著密切的貿易和投資關系,簽訂了大量的雙邊、諸邊貿易和投資條約。我國各主要相關部門有必要在國際重要談判和條約中,有意識地通過條件互換或其他形式,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進入其他國家開辟合法通道。
(二)積極推進中醫養生保健國際服務標準建設
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減少各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壁壘,需要有一個國際通行的服務標準。“明確、統一、確定、可驗證”的服務標準,成為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的核心問題之一。在我國國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三級標準體系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企業應團結一致,推動有關國際標準的出臺。此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在世界范圍內有著廣泛的影響,中國中醫養生保健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積極參與中醫養生保健國際標準體系的制定,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標準建立國際標準,消除分歧。“一帶一路”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國際談判和標準制定帶來了契機。在中國與澳大利亞、匈牙利等國的雙邊談判中,簽訂了新的中醫藥合作協議;通過各國談判協商,國際標準化組織《一次性使用無菌針灸針》的國際標準。中醫養生保健國家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應積極參與到各國及區域間的雙邊及諸邊談判中去,為確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標準努力。
綜上所述,在商業存在模式下,解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法律問題,需要中醫藥界和法律界、政府和民間、外交和經濟部門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作者:楊逢柱 王 芳 單位:北京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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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物多樣性原因可持續利用保護對策
引言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基礎,也是當今國際社會環境和發展的研究熱點問題之一。中國是全球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種數量約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地區。但是由于自然、人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正遭受著嚴重的損失和破壞,保護生物多樣性已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過對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以資探討。
1.生物多樣性概述
1.1生物多樣性的概念、含義
1992年6月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解釋:
所有來源的形形生物體,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
1994年我國政府制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概念:
所謂生物多樣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構成的綜合體。
但上述對生物多樣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準確性和簡練性,故本文將生物多樣性定義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組成部分的綜合體。
生物多樣性包含三層含義,即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遺傳多樣性是指某個物種內個體的變異性;物種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機體的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境、生態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內生境差異、生態過程變化的多樣性。三者之中生態系統多樣性是基礎,而物種多樣性是關鍵,遺傳多樣性含有的潛在價值最大。
1.2生物多樣性的意義
生物多樣性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每個層次生物多樣性的都有著重要的實用價值和意義。物種的多樣性為人類提供了大量野生和養殖的植物、魚類及動物產品;遺傳多樣性則對培育新品種、改良老品種有著重要的作用,如人們可利用一些農作物的原始種群、野生親遠種和地方品種培育高產、優質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態系統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態系統的調節能力,維持生態平衡。因此生物多樣性不僅能為人類提供豐富的自然資源,滿足人類社會對食品、藥物、能源、工業原料、旅游、娛樂、科學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維持生態系統的功能、調節氣候、保持土壤肥力、凈化空氣和水,從而支持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和其它活動。此外生物多樣性直接影響著中國的文化多樣性.
1.3我國生物多樣性現狀
我國在1987年公布的《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第一期中,公布的瀕危種類有121種,受威脅的158種,稀有的110種,共計389種,其中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的157種、三類的22種。另據中國紅皮書的估計顯示,超過1/10即500多種脊椎動物物種和15%~20%即400~500種高等植物已經受到威脅。而我國對境內的物種及其數量尚無確切的統計數字,尤其對瀕危物種的調查尚不全面。出現的問題是有些國家未列入瀕危物種名錄的物種面臨生存威脅,有的甚至瀕臨滅絕,而另一些則由于人為的保護、繁育、利用而使種群數量有所增減,因而有必要調整其保護級別或劃出、劃入保護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藥用動植物,如黃草,急待保護。
此外,近年來野生生物貿易已經對中國的生物多樣性產生了較大影響。由于糧食、中醫藥、服裝等對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動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劇增長,對幾種瀕危動植物物種以及一些沒有列入國家保護名單之內的動植物物種數量已經構成威脅。如:藏羚羊。
2.生物多樣性損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既有自然發生的,也有因自然發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類活動(特別是近兩個世紀以來)無疑是生物多樣性的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則是引起損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種本身的生物學特性。其一是物種的形成與滅絕是一種自然過程,化石記錄表明,多數物種的限定壽命平均為100~1000萬年。其二是物種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或變異性、適應性比較差,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難以適應,因此而面臨滅絕的危險。如大熊貓,其瀕危的原因除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以外,與其本身食性狹窄、生殖能力低等身體特征有關。二是環境突變(天災),如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干旱等自然災害。
2.2人為原因
由于人類對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同時又過多的重視經濟發展,而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淡薄,從而導致生境破壞時有發生;對生物資源開發過度,有些甚至是掠奪式的開發;環境污染嚴重;對外來物種入侵問題重視不夠以及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是導致生物多樣性減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喪失、片斷化、退化
棲息地破壞和片段化已成為我國一些獸類數量減少、分布區縮小和瀕臨滅絕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國生境被破壞的兩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減少直接威脅到從苔蘚、地衣到高等物種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導致森林火災的一個主要原因,中國在過去25年內因森林火災共損失了860萬公頃的森林。以農業和建設為目的的占用森林、濕地和草原則是生境破壞的另一個原因。據估計,中國目前農田的1/3本來是處女林,這一問題在中國熱帶地區尤為嚴重。而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沿海濕地的一半左右已經發生改變,高原湖泊周圍的濕地也損失嚴重。另外,1950~1980年間中國湖泊面積減少1/10。
生境的片斷化是指一個面積大而連續的生境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小塊殘片并逐漸縮小的過程。多種人類活動都可能導致生境的片斷化。如鐵路、公路、水溝、電話網絡、農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動的分隔物,和自然保護區內修筑公路等人為設施。特別是由于這些人為設施的建立,使得動物的活動受到限制,從而影響其覓食、遷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種子的散布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引起動植物種群數量下降并引起局部滅絕。同時由于生境的片斷化,陽光、溫度、濕度及風的變化,也會導致一些物種瀕危、甚至滅絕。另外生境的片斷化有助于外來物種的入侵,進而威脅到原由物種的生存。
生境退化則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經濟發展、過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場退化嚴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機能衰退,從而對其生存構成威脅。
草原的退化。
2.2.2掠奪式的過度開發
許多生物資源對人類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業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人類對之的需求隨之迅速上升,其結果導致對這些資源的過度開發并使生物多樣性下降。
而當商業市場對某種野生生物資源有較大需求,通常會導致對該種生物的過度開發。典型的實例是人類對海洋鯨類的獵捕活動與鯨類數量的消長之間的關系。我國許多藥用植物,如人參、天麻、砂仁、七葉一枝花、黃草、羅漢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經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導致滅絕。其中偷獵、濫挖走私野生動物行為對生物的多樣性威脅最嚴重。
2.2.3環境污染
2.2.3.1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能夠對水生生物(特別是魚類)生命周期的任何發展階段,產生亞致死或致死作用,影響他們的捕食、尋食和繁殖。其中亞致死的水體污染對水體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更為突出、普遍、久遠。在這種環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長緩慢或者死于環境脅迫有關的疾病。而水體富營養化能使水體生物多樣性顯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會使當地植被退化,甚至變成不毛之地,同時土壤動物也會變的稀少甚至絕跡,其生物多樣性比未受污染區顯著下降。如礦區、尾礦堆積地一、礦區廢棄地以及垃圾填埋廢棄地都少有樹木生長。
2.2.3.3空氣污染
人類排放到大氣中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均能對生物體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失,并對生態系統構成危害。經各種途徑進入空氣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殺死生物。來自冶煉廠廢氣中的有毒金屬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所引發的溫室效應等造成的生物多樣性損害、減少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特別是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變暖和酸雨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2.2.4外來物種入侵
外來物種入侵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很大威脅。其入侵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城市公園和綠化、景觀美化、觀賞等目的的有意引進或改進,如在滇池泛濫的水葫蘆、轉基因生物;二是隨貿易運輸旅游等活動傳入的物種,即無意引進,如因船舶壓倉水、土等帶來得新物種;三是靠自身傳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傳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區危害深廣的紫莖澤蘭、飛機草。在全球瀕危物種植物名錄中,大約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來物種入侵引起的。2002年來自南美洲亞馬遜河的食人魚又名食人鯧在我國掀起軒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達到一定規模時,可能會大量屠殺其他魚類,給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帶來危機,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3制度原因
雖然我國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由于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樣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主要表現在:雖然國家已把環境保護的成效納入政績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納入工作計劃;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等)對此重視夠,缺少相關具體實施細則、行動及專業人員。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物種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國已建立數目眾多的保護區,但相對與國土總面積而言是不夠的,而且部分保護區管理混亂、土地權屬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雖已實施《自然保護區條例》多年,但畢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階較低,調整面窄,處罰力度不夠,故需要進行新的立法以保護自然保護區、物種及其生境。而在外來生物入侵問題上,雖有一些法規涉及,如《進出境動物檢疫法》但沒有專門法規對此做相應調整,法律漏洞較大。
此外,由于經濟發展;新的城鎮、水壩、水庫、礦區的開發、建設;旅游活動以及國際合作不充分也會對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
3.保護對策
保護生物樣多性不僅需要加快治理環境污染,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更重要的是在生態系統水平上采取保護措施,傳統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護,通過排除或減少人為干擾來保護生態脆弱區,在一般情況下,確是保護某些物種或生態系統的有效途徑。但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過立法的途徑解決,主要是對自然保護區進行立法。鑒于外來物種對生物樣多性的影響日益嚴重,而我國卻沒有專門立法保護措施,故建議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而且隨著人口和用地的不斷增長,被動的保護已很難真正達到保護的目的,為此提出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同時生物多樣性對全人類都有著深遠的意義,需要各國政府和人民的積極參與,故特別強調國際合作和加強國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區和制定《自然保護區立法》
自然保護區是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雙重性質,并且是一定的空間范圍的區域。在我國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和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地的陸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據《世界資源》1997年的統計,全世界已建立較大面積的保護區1.04萬個多,其無論在保有物種、遺傳、生態系統的多樣性還是在保護物種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國也意識到,由于缺法相關法律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混亂,保護區內開發與保護矛盾突出,亂砍、濫挖偷獵行為時有不斷,造成一些自然保護區破壞嚴重。
因此,許多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進行了專門立法。如,英國《國家公園和鄉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園法〉澳大利亞的國家公園與野生生物保護法》加拿大的《國家公園法》,韓國的《自然公園法》等。另外,一些國家制定了自然保護區或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并將自然保護區納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蘭的《自然保護法》、韓國的《自然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無論是按國際通行做法還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都有必要抓緊制定一部《自然保護區法》,對由于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而產生和存在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建議在原有法規中法律制度:如審批制度、分級分區制度、管理制度、檢查應急制度的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如分類性保護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體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鑒國外相關先進經驗,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區劃制度和社會影響評價制度。
3.2防止外來物種和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
外來物種入侵不僅對當地生物構成威脅,同時對經濟和人體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立法。如美國先后頒布或制修訂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外來物種預防和執行法》、《國家入侵生物法》、《外來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法》、《聯邦有害雜草法》等;新西蘭《生物安全法》等。
我國雖有一些法律法規涉及外來物種管理,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農業和林業局分別建立了水生和陸生野生動物引進審批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和《植物檢疫條例》。但是目前尚無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法規。《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涉及到外來入侵物種物種,但未制定專門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行動計劃,所以中國急待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生態安全和保護本國生物多樣性。如設立引種許可證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預警機制。
另外,對外來物種進行普查和有計劃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護中持續利用生物資源
雖然全世界已建立眾多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多形式保護方法方式,但相對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護的生物多樣性是有限的。因此人們認識到,有效和長期可信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方法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指對生物資源的利用應以使生物多樣性在所有層次上得以保護、再生和發展。對保護而言,沒有合理利用也就沒有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和發展旅游業就是一例。不但有經濟效益,實際上也是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從而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這本身就是社會效益的體現,也是自然保護的價值體現。
另外建議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他們的生產計劃中,鼓勵生物的資源利用方式的多樣化。包括根據當地資源的實際情況實施傳統的農業和林業措施;推進科研與教育;采取必要的辦法使保護區免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和進行遷地保護。
3.4國家合作與行動
在生物多樣性問題上,世界各國的共識是生物多樣性問題不是局部的、地區的問題,而是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有關組織、世界科學界和各國政府部門認為國際合作是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政府應積極的參與國際合作加入協定,聯合打擊跨國非法貿易與捕獵。加強科研協作,但要注意與產權問題。
我國已加入的公約協定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捕鯨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熱帶木材協定》、《關于保護特別水禽的重要濕地公約》等等,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應積極的開展國際合作,并制定相關的實施計劃與細則,在必要的情況下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或法律。
3.5加強環保教育
從整體和局部看,國民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的好壞,大量資料表明,凡是受環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國家和地區,通常生態環境破壞頻率越高、程度越深、問題也越多。而對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發展這一社會問題來說,除發展外,更多的應加強民眾教育,廣泛、通俗、持之以恒地開展與環境相關的文化教育、法律宣傳,培育本地化的親生態人口。特別值得重視和提倡的是利用當地文化、習俗、傳統、信仰、宗教和習慣中的環保意識和思想,如民族地區的龍山、鳳水,進行宣傳教育。另建議在中小學中專門開設環境課程或在自然、化學、生物、地理及中進行環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視的是課外活動。
此外,加快對全國生物多樣性的清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動植物保護級別;恢復破壞的生態系統;及對一些重點珍稀瀕危物種進行人工繁育和擴群工作,也很有必要。總之,一個物種的消亡往往不是單個因素作用的結果,而是多個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所以,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工作是一件綜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參與,不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眾;不僅需要單個學科,更需要多學科;不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而是全球的共同參與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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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標題:基于CNKI的中醫養生保健文獻計量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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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11-10)
(修回日期:2015-12-10;編輯:向宇雁)
附1: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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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芍藥谷景區發展中醫養生旅游產業市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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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中醫養生教學中培養學生興趣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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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中醫養生儒家思想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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