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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尤其是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的迅猛發展,將人類文明帶入一個新的信息時代。國際互聯網絡是數字技術與計算機通訊技術日益發展和密切結合的產物,作為一個巨大的通信網,其把全世界聯結在一起。在網絡環境下,版權所保護的作品有了新的傳播方式,公眾獲得創造性文化產品的途徑也發生了重大的變更,這對傳統的版權保護制度造成很大的沖擊。由于網絡傳輸對版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因而該問題引起國際知識產權界的關注與興趣。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組織專家研究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并找出相應的對策,如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兩個新公約,解決網絡傳輸納入版權保護體系的問題。論文百事通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到1998年底我國Internet上網計算機已達74.7萬臺,用戶達210萬。且目前其發展極為迅速,因此網絡傳輸對我國傳統版權保護體系來說,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版權制度是隨著新技術的變化而不斷完善的,我國的著作權法也應予以調整以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本文通過分析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從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強集體管理的角度,找出保護網絡傳輸權利的對策,并提出對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修改建議,以期促進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保護。
二、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
計算機網絡化給以往的作品傳播形態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幾乎所有傳統傳媒介質的作品都可以通過二進制數字編碼在網絡上傳播,通過網絡交換得到的作品與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于數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變或加工其內容,或插入其他信息。這種信息的數字化、網絡化對著作權的影響是巨大的,但從本質上說,其僅僅是為權利人增加了一種傳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動搖著作權保護的基礎──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本身。因而要使網絡運行規范化,也不必對著作權法作根本的變更,只是應對現有規定作適當調整和補充。其中,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問題是規范網絡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對于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學者多有論及。但大體有以下三種見解:
1、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的行為。而網絡傳輸中,與傳輸的網絡聯網的用戶即可從其計算機終端上卸載作品進行閱覽、儲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使用。因此這種向公眾傳輸的結果和經濟影響與傳統意義上的“發行”有相似之處。計算機程序可以從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十臺計算機,當傳輸結束時,原件保留在發出傳輸的計算機中,復制件則存在于每一臺計算機的內存或存儲裝置之中,傳輸的結果本質上與發行十個復制件相同。以網絡傳輸向公眾發行作品復制件與以其他傳統方式發行并無區別,因此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美國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關于知識產權的報告”,即通稱的“白皮書”就建議,美國的版權法明確承認網絡傳輸屬于向公眾發行,在版權人專有的發行權之內。我國有的學者也持此觀點,認為網絡傳輸事實上是在社會公眾中發行作品的一種新方式。
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主要原因在于網絡傳輸過程中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復制行為,與傳統的發行行為的內涵不符。從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看,發行是與復制行為相聯系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這可以理解為狹義的復制,此外還存在意義更加廣泛的廣義復制。這種廣義復制實質上可以把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全部經濟權利的行使方式都包括進去了,因為可以認為一切“再現”原始作品的行為都是復制,而不僅僅是原封不動的復制,翻譯、改編、錄制等都是作品的再現,只是改變了表現方式。但這種廣義復制在著作權法上意義不大,且易造成權利混淆,故一般并不采用。對于網絡傳輸,有的學者認為也存在復制過程,即通常所說的“暫時復制”。暫時復制是指作品僅進入了計算機內存,沒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體上,這在網絡傳輸中是廣泛存在的。美國的白皮書就認為暫時復制是一種復制行為,此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12月在日內瓦舉行了外交會議,由于暫時復制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在版權條約的最終文本中刪去了包括暫時復制的復制權的內容。關于暫時復制的主張實質上就是一種廣義上的復制,這種主張并無太大的積極意義,相反還易導致網絡運行各主體間權利義務的不確定,且其對于作品的使用,對于信息的流通,都會構成不同程度的障礙。因此網絡傳輸過程中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復制,不是發行行為。再者,即使將網絡傳輸行為看作是發行行為,也會產生與“發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應對該原則作例外規定。因為傳統的作品的有形物經發行后,該有形物的發行權便用盡,而網絡傳輸的作品是與有形物相脫離的,再適用該原則就會產生矛盾。
2、網絡傳輸是一種類似廣播的行為
網絡傳輸是與廣播相類似的公共傳播行為,其同有線電視傳輸沒有本質的區別。家庭錄制設備的出現同樣遇到網絡傳輸今天遇到的個人大量復制的問題,但是對于個人復制廣播電視節目,并未將廣播權解釋為發行權;而且采用公共傳播理論,可以避免“發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播放是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播放方式包括無線播放和有線播放兩種。依該規定及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定,只有有限種類的作品和有限種類的傳播方式能包容進去。因此可以通過對播放權含義的擴充,從性質上確認網絡傳輸是一種公眾傳播行為,是屬于作者的一種專有權利。但需對播放的范圍予以擴展,從播放對象看,既包括現場的表演和展出,也包括音響作品、動畫作品、電影電視作品、文學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各類作品的數字形式;從采用的技術上說,既包括通過無線電波和有線電視系統的播放,也包括通過計算機互聯網絡的播放;從傳輸方式上說,既包括一對多的播放,也包括一對一的播放,即點到點的傳輸。
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其合理之處,網絡傳輸與有線電視傳輸確有技術上的相似之處;但二者畢竟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在運行主體、傳輸內容、傳輸目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將網絡傳輸作為類似廣播的行為予以保護,亦不甚可取。
3、網絡傳輸是一種新的傳播方式─增設網絡傳輸權予以保護
網絡傳輸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使用方式的特點,它通過聯結千家萬戶的網絡,利用計算機處理信息速度快、效率高、范圍廣的特點,向公眾信息,傳輸作品,使得信息的流通產生了質的飛躍,因而應增設網絡傳輸權予以保護。目前國內有些專家學者持這種觀點。且1996年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表演和唱片條約規定了作者在網絡上的權利,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這兩個新條約規定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即網絡傳輸權。
筆者同意這種觀點。根據傳統的理解,作品傳播給公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公開傳播,二是發行。網絡傳輸行為盡管與這兩種方式有某些可比之處,但不能將其簡單地定性為公開傳播或發行行為。只是可以作為立法上的參考,在司法實踐中,在法律尚無明文規定之前,甚至可作某些類推適用。但從本質上說,網絡傳輸行為與傳統的傳播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新條約中規定了網絡傳輸權,也就是說,作品的傳播目前應有三種方式,傳統的公開傳播、發行和涉及網絡傳輸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作品在網絡上向公眾傳輸,屬著作權人對作品實現經濟權利的使用方式之一,具有和“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隨著計算機網絡化的深入發展,以及普及率的不斷提高,作品通過計算機網絡向公眾傳輸,可能會成為作者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而且這種方式的經濟價值會越來越大,甚至會超過傳統的作品使用方式。把作品搭載到計算機網絡上向公眾傳播作為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并在法律中規定,是計算機網絡化健康、規范發展的內在要求。從目前國內網絡傳輸的情況看,在版權保護方面基本上是無序狀態。如果不盡快在著作權法中增加網絡傳輸權的內容,司法機關會因法律的不明確而無法操作,侵權行為也得不到制止,長此以往,會使公眾誤以為任何作品都可以隨意上網并免費使用,這種習俗一旦形成,將難于糾正。這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都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應在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增加網絡傳輸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公開傳播,包括將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其作品的權利。
因此,筆者認為,網絡傳輸行為既不是發行行為,也不是類似廣播的行為,而應作為一種新的傳播方式予以規范和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應盡快增設網絡傳輸權,以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但同時也要注意維持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
三、網絡傳輸與合理使用
明確了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我們再進一步分析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這首先涉及到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項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所謂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無償地使用其作品的行為10.這對于一般傳統作品來講,是容易理解的。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作品通過網絡傳輸,在網上以點對點的形式傳播,如果依照傳統著作權法,這種使用屬于私人使用,應劃歸合理使用的范圍。這樣,無疑會給網絡傳輸作品的著作權人帶來巨大的損害。在著作權法中確定網絡傳輸權,個人在網絡上獲取作品固然將受到該權利的控制,但同時也應對合理使用的規定進行適當修改,應加上網絡傳輸環境的例外規定,使之適應網絡環境的要求。
四、網絡傳輸權利的行使
即使法律規定網絡傳輸作品的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著作權人要真正實現這一權利也是有困難的。因為著作權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誰利用了,如何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更難以發放許可和收取報酬。從現存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和國際上通行的作法來看,解決數字技術環境下的著作權行使問題,除通過著作權人個人行使權利外,主要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解決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者其他權利所有人授權有關組織,代為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為。由于復制和傳播技術的發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趨多樣化、國際化,著作權人對作品的被使用情況很難了解,因而出現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從事著作權、介紹,或者信托活動,其最早誕生于18世紀下半葉的歐洲。集體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在于:監督有關作品的使用情況,與作品使用者談判、簽約,發放使用許可,收取、分配使用費和追究侵權責任等。其中通過集體管理機構行使著作權最多的是音樂作品。網絡傳輸作品也可采取設立集體管理著作權的機構的方式,以對之有效保護。網絡傳輸的著作權人可將權利以信托的方式轉讓給管理機構,由管理機構與作品的利用者締結合同,或由管理機構對侵權者依法采取對策。通常每一侵權行為的損害看來是微不足道的,每個權利人對這類侵權行為一一訴諸法律,事實上也十分困難。如果由管理機構將大量的權利集中,以規模化的利益為目標開展工作,則無論是監視侵權,還是進行訴訟,均成為可能。同時,從作品使用者的角度,也易知道誰是權利人,許可的條件是什么11.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是適用于網絡環境的。
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提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只是在實施條例第54條中規定,“著作權人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庇捎谌狈唧w的法律規定,所以我國目前的集體管理活動受到較大的制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我國目前唯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我國應在著作權法中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法律地位,對著作權法予以修訂。因為集體管理制度作為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有效途徑,不僅表現在數字技術引起的問題上,而且表現在其他新技術,如錄音錄像、靜電復印、電纜電視等技術引起的著作權問題方面??梢?,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尤其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時代是極為重要的。因此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應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因為畢竟集體管理在我國屬全新的事物,公眾乃至司法人員對之了解甚少;此外還可以針對網絡傳輸的情況,規定網絡傳輸權應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實現,因為這是在數字技術時代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最為有效的途徑。
因此,為有效保護網絡傳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我國應修訂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網絡傳輸權,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但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著作權制度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社會文化、經濟事業的發展。保護作者的權利,固然可以激勵他們進行再創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但是著作權法還涉及作品的傳播者和使用者,因此應選擇一個利益平衡點,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不至于損害公眾利益,阻礙文化傳播和經濟發展。對于網絡傳輸問題也是如此,既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不能影響公眾通過網絡利用信息,既不能造成免費隨意使用信息的習俗,又不可對著作權人進行過度保護而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且從世界范圍來看,1997年8月德國開始實施全世界第一部規范計算機網絡的服務和使用的單行法律──為信息與電信服務確立基本規范的聯邦法12.其中第七章規定了著作權法的修正問題,主要規定了數據庫的法律保護,盡管對網絡技術對著作權保護的影響基本未涉及,該法仍是一個值得贊許的探索,對各國的信息立法工作會發揮重要的參考作用,我國修訂著作權法也可借鑒該法。
現代設計藝術的范疇與時俱進,它包括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染指服裝設計、環境藝術設計等諸多學科。對于設計作品的版權保護,將圍繞設計創意、美學思想以及構成設計作品的各種感官因素展開。其中感官因素又包括設計形狀、圖案、色彩、文案、聲音、觸感等。在我國,版權即著作權,設計作品因具備線條、色彩等方式構成的審美意義而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以產品設計為代表的設計作品也同時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包括產品形狀、圖案或者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生產的新設計。為與他人商品區分開來,代表自然人、法人或組織的商標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保護,包括文字、圖形、顏色組合等。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冒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與他人知名商品引起混淆。
有關知識產權最早的兩部國際公約分別為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年《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它們被稱為保護世界經濟與文化的兩部“基本法”《。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產品外觀、商標等方面提出對設計作品產權的保護《;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強調圖畫、實用藝術、建筑等有關藝術創作的作品均享有版權。1967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同盟的國際局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同盟的國際局合并,會員國共同簽訂了《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WIPO)》,該組織成為聯合國保護知識產權的一個專門機構。為通過國家間合作促進世界知識產權保護,又分別誕生了多部世界公約,其中有關設計版權最重要的公約為,1952年《世界版權公約》、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和1966年《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
2數字技術對設計版權的挑戰
英特爾公司的創始人戈登•摩爾曾說,當價格不變時,半導體晶片上的組件每隔18個月會增加一倍,性能也將隨之提升。這條定律揭示了信息時代下數字技術發展的速度。數字技術可以更快速、準確地連接市場與消費者,互聯網促使消費者可以不再通過實體媒介獲取設計信息,無線網絡的發展又進一步拓展了人們接收設計信息的終端。傳統的版權制度,主要針對出版社、印刷廠等以版權作品作為盈利目標的實體銷售商,在當下數字時代,設計版權保護的責任更多地需要信息社會服務提供者來擔當。信息社會服務提供者主要有四種,即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緩存服務提供者、宿主服務提供者和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
其中宿主服務提供者即為當下人們所使用的博客服務、電子商務、網絡視頻等應用中介;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指在網絡中提供檢索信息功能的服務提供者。例如,谷歌、百度等公司。這兩類信息服務提供者是直接面向公眾的媒介與平臺,它們涉及各類設計成品的展示,個人用戶只需簡單的操作即可獲得作品的副本。因此,作為網絡傳播服務端,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版權維護行為與設計成果保護息息相關。但由于技術層面上的爭議,目前很多國家版權法對網絡環境下版權責任承擔沒有明確條文,這兩類信息服務提供者沒有完全承擔阻止侵權的任務,而更多的是擔當一份社會責任,對潛在侵害設計版權的圖文信息做出相應限定,在一些特定環境下,為維護版權執行刪除和屏蔽職責。
3版權與設計師權利保護的策略
(1)增強版權意識,保護設計創意。設計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其成果成為消費的具體對象。因此,設計所蘊藏的創意可以直接轉化為有形的經濟價值。對于設計創意的保護,應首先明確版權保護的意識。不論是設計個人或公司,應執行嚴格的作品管理制度,在與委托方的溝通過程中,保護好設計方案,設置必要的防護措施,拒絕網絡傳輸或任何拷貝行為,避免因管理疏漏而產生產權糾紛。同時建立平等的合作關系,在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不輕易提供任何設計預案,拒絕無序比稿和非公正的招標行為。(2)強化法制,完善設計版權管理。設計是藝術與科學的結晶,它同時具備人類科學實踐的理性和藝術創造的感性。設計作品所包含的感性因素,使作品借鑒與抄襲變得沒有明確界線,難以取證,這使設計產權保護變得異常困難。有關設計作品版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條文尚未細分,法律懲治侵權與抄襲行為力度較輕,這使一部分經不起物欲誘惑的人鋌而走險,無視相關法律存在。維護設計師權利離不開國家相關法律的實行,構建作品侵權監管機制,完善設計作品版權管理,成為當下設計維權建設的重要途徑。(3)提倡創新,反對設計抄襲。近代以來人類文明獲得了可觀的成果,這得益于思想、科學、技術的不斷創新,創新的理念引領人類從原始走向現代。
一、網絡環境下MP3版權保護的困境
1.1權利主體的難以認定
在《電腦商情報》侵權一案中,在侵權行為已定性的情況下,爭議的焦點卻在于如何證明本案的原告是網上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在網上該作品署名為"無方"。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單位為作者。"但這一規定在審理網上作品侵權案時很難操作,因為在網上使用筆名是司空見慣的。當作者將作品上載于自己的主頁時,他們尚可能通過對主頁的勘驗證明網絡作品原作者的身分,畢竟主頁的注冊人會擁有該主頁的帳號和密碼;但如果是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筆名以電子郵件形式直接向網站投稿,更進一步說,如果網絡使用者直接在BBS上發表署筆名文章,那么在既無密碼又無帳號,甚至連電子郵件可能是偽造或不存在的問題下,如何確定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呢?傳統的舉證分配機制在這類情況下已顯力不從心。這對于那些想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版權的網絡創作型人才來說是非常不利的。長此以往,必將影響我國蓬勃的文化產業,是我國原本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化環境變的虛假橫行,抄襲遍地。
1.2證據效力的不確定
在因特網版權侵權糾紛中,直接來源于案件的證據往往是電子郵件,因此認定電子郵件的原始證據效力就成為查證侵權事實的關鍵。根據民訴法有關證據的理論和審判實踐經驗,原始證據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確保與案件本來情況相符。但電子郵件是一種數字化信件,從技術角度來看,極易被篡改和偽造,且這種篡改和偽造可不留痕跡。因此確定訴訟當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是否為原件就很困難,電子郵件在審理中作為法律證據的效力十分有限。這就給MP3版權保護帶來了很多現實中難以操作的問題。
二、網絡環境下MP3版權侵權責任的認定
網絡時代,MP3的版權問題一直是困擾業界的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早在20__年,國內數字音樂市場因為版權問題糾紛一度出現停滯。也就是這時候,各大唱片公司針對百度的MP3侵權訴訟紛至沓來。20__年7月,環球、華納、滾石、索尼-百代、正東、新藝寶和金牌娛樂等香港七大唱片公司,聯合狀告百度公司未經允許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對涉案的137首歌曲進行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并為此向百度公司索賠經濟損失167萬元。20__年8月,環球唱片、華納唱片、索尼唱片三大國際唱片公司將百度告上法院。這些唱片公司認為,百度提供的MP3搜索鏈接服務侵犯了它們的著作權。三大唱片公司列舉了128首流行歌曲,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權,并索賠6350萬元。
2.1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2.1.1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概念
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選擇某類信息上網供公眾訪問的人,如為用戶發送信息的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控制網頁上的信息,公眾一般只能瀏覽或下載而無法改變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們的地位類似于傳統的出版者,應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擔類似于出版者的版權責任。
2.1.2我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最高院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的時候就不構成侵權。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在權利人一方,著作權人必須證明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侵權事實、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加害行為與所造成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四個要件同時具備,才能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否則其權利就得不到救濟。而相對于權利人來說,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更容易找出種種無過錯的理由為自己辯解,如網上信息數量巨大,無法審查每一部作品的版權情況,即使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仍無法知道其網上的信息是侵權作品等等。因此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追究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的結果往往是使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有機可乘,實際上是降低了版權保護的水平。筆者認為,在網絡環境下仍然固守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不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會抑制人們創作的積極性。
2.1.3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相比之下,歐洲、美國及其他許多國家的版權制度則更為完善。
在他們的版權制度中,對直接侵權行為適用的都是毫無疑問的嚴格責任,即侵權責任的成立不以過錯為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責任。如英國著作權法第97條第(1)款規定,在著作權的侵權訴訟中,如果事實證明被告在侵權之時不知道,也沒有理由認為其所及之作品享有著作權,原告則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影響其要求采取其他救濟方式。日本著作權法第114條規定,侵權人因故意或過失侵犯著作權人利益理應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但是,若侵權人既非故意也非重大過失,則法院可斟酌裁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明確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嚴格責任,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須履行國際義務,與協議的內容相銜接,因此在我國著作法中規定侵犯著作權的嚴格責任勢在必行,這既是版權保護的客觀要求,又是與世界各國接軌的需要。
2.2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2.2.1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概念
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內容服務以外的其他種類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如網絡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們的作用在于為信息的傳輸提供基礎設施和基礎的通訊服務等,以維持網絡的正常運行,支持網上的信息傳輸。
2.2.2我國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最高院的《解釋》對此沒有規定,但從其內容來看,顯然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規定是非常寬松的,即使在著作權人提供了一切必要證明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而且不需承擔任何責任。我國法律目前之所以沒有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描述,這是有一定的原因的。
如前所述,"信息在網絡中的傳輸是一個不斷傳輸的過程",因此當含有侵權內容的信息在網上傳播時,同樣不可避免的會在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計算機系統或其他設施中留下復制件,這是否構成對版權人專有權的侵犯呢?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并不能控制網上傳輸的信 息內容,自始至終處于一種被動的地位。其次,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不是侵權材料的發送人,對侵權材料的存儲和傳輸是由其技術特征所決定的,是對侵權人的要求所作出的一種自動反應。因此讓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為難以預料和控制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是不明智的,不利于整個互聯網的發展。
2.2.3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
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都不同程度地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但是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并不能免除所有責任,當在其系統中發現版權侵權材料時,該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有責任采取措施,使侵權材料停止傳播;而且也非所有的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都可以享受限制責任的待遇,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從而避免一些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以此為理由,逃避法律應有的約束。
2.3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
對于網絡用戶侵犯MP3版權,業內人士表示:百度以前是免費下載為主,跟谷歌的競爭中,免費下載積累了大量用戶。但是免費下載沒有給版權方、唱片公司或音樂人合理的收入,這就養成了很奇怪的用戶習慣,90%以上的用戶每天都在網上聽音樂,但是付錢的很少?,F在唱片根本賣不出去,最好的歌手也只能賣幾萬張唱片而已。
三、我國MP3版權保護的現狀分析
3.1MP3版權保護的現狀
因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網絡MP3的著作權沒有明確的規范",關于網絡MP3的版權問題其實一直都處于爭議之中。
20__年9月3日,文化部對外了《文化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網絡音樂的經營單位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建立專門部門負責音樂內容的合法性審查。而在關于網絡音樂經營行為的定義中,"直接提供音樂產品鏈接方式"赫然在列。文化部副司長庹祖海在解讀《通知》時表示:"網絡音樂搜索向網民提供的結果,應當是經過文化部審查、其他合法單位提供的合法產品,而’不得提供非法單位的非法產品’"?!锻ㄖ返暮外兆婧K鹃L的解讀引發了人們對中國各大音樂搜索引擎的關注,百度mp3、搜狗音樂等搜索引擎的經營方式和版權對策將走向何方成為業界普遍關心的話題。事實上,關于中國音樂搜索引擎服務是否合法的爭論由來已久,爭論的焦點集中于以提供免費音樂搜索及支持免費音樂下載來獲取流量和廣告收入、不對音樂來源的合法性負責為特征的經營方式是否侵犯了內容提供商的版權利益。百度mp3可以說是在國內較早采用免費+支持下載經營方式的搜索引擎,從20__年底創始以來一直未有根本改變,并且憑借這種經營模式完成了在中國搜索引擎市場上的早期積累??梢哉f,百度之所以在搜索引擎市場獨領如此多年,百度mp3功不可沒。然而,與百度mp3獨特的市場地位相伴隨的,是其自誕生以來就難以擺脫的版權糾紛。眾多版權所有人如唱片公司、獨立音樂人等不僅堅定地認為百度mp3提供免費音樂鏈接的行為侵犯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行動上也同樣堅定,在司法實踐中歷經多次失敗后仍然鍥而不舍。雖然內容提供商們屢戰屢敗,不過,可以肯定的是,版權保護的力度日益嚴緊,音樂創作者的權益日漸得到人們的尊重將是大勢所趨。
3.2關于MP3版權保護的對策與建議
20__年12月1日,百度正式對外公布:曾任環球唱片中國區總經理的梁康妮加盟百度,就任百度娛樂總經理。關于梁康妮的職場變動,引發了業內廣泛關注,就在20__年,環球唱片與百度曾因MP3版權等問題一度引發訴訟。此舉被外界看做是百度欲整合其苦于探索的數字娛樂領域的一大新舉措。據介紹,梁康妮有多達15年的音樂產業經驗及豐富的傳統媒體和互聯網經驗,加盟百度前任職環球唱片中國區總經理,曾帶領環球唱片和中國移動、各主流互聯網公司結盟,積極探索各種數字音樂商業模式。百度品牌公關負責人表示,百度此舉主要還是為推動傳統唱片公司與數字娛樂的結合,"百度一直尋求和環球、百代、華納、索尼四大國際唱片公司進行合作,并嘗試’泛音樂聯盟’,其中部分音樂機構已授權百度使用其所有華語歌曲,供網民在百度MP3搜索上免費試聽,所得的廣告收入雙方分成。"
由此一種解決途徑逐步進入人們的視線--免費試聽+廣告收入分成。早在20__年,國內數字音樂市場因為版權問題糾紛一度出現停滯。也就是這時候,各大唱片公司針對百度的MP3侵權訴訟紛至沓來。直到百度推出"音樂試聽+廣告收入分成"的商業模式,這一問題才得以基本解決。在20__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之一的百代唱片與百度達成全面戰略合作,共同拓展中國數字音樂市場。百代授權百度使用其所有華語歌曲,供網民在百度MP3搜索上免費試聽,百代和百度通過廣告商的贊助進行分成。
這一商業模式,隨后得到了眾多唱片公司的支持,為全球數字音樂的普及推廣,提供了具有導向意義的嘗試。繼百代之后,滾石、英皇、華誼、海蝶等近百家唱片公司相繼加入簽訂合作協議。
這一模式也被世界樂壇最負盛名的格萊美獎的負責人、美國唱片藝術和科學協會主席尼爾o保特諾稱贊:"百度所獨創的以廣告分成為基礎的數字音樂推廣模式,代表著音樂產業未來發展的主流方向,值得全球借鑒學習。"
筆者認為,光有如百度這樣的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努力還不夠,同時要發動廣大群眾即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的力量,畢竟他們是網絡環境中最基礎的部分。而要發動這部分群眾的力量就離不開關于版權保護的法制宣傳,這不僅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積極做好對于版權保護法律的探討和完善,還需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的互動,使版權保護的意識深入人心。讓那些版權擁有者對我國的文化環境放心的同時創作出更多優秀的作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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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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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芝秀,通過搜索引擎獲取歌曲MP3文件的侵權認定--以"步升訴百度案"初審結果為例.法律適用,20__,(5).
4.胡為,從著作權角度看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由五大唱片公司訴百度侵權案引起的法律思考.法制與社會,20__,(2).
參考調查報告、新聞報道類:
1.文化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新浪科技,20__.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