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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和發展
西方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是70年代在美國發展起來的,它是將信貸資產流動,將其從銀行借貸向以市場上可以買賣的債務工具為載體直接融資,使商業銀行成為證券發行者和購買者,并且使資金籌集和運用兩方面的證券化運用比率上升。它的產生是由美國經濟環境所決定的。由于西方國家金融市場迅猛發展,對銀行業產生了巨大沖擊,表現在:一是銀行的資金產生分流,金融市場的高收益吸引了大量資金;二是銀行貸款非流動性加大了經營風險。特別是隨著經濟發展及貸款規模的不斷擴大,期限不斷延長,使貸款風險不斷增大,貸款流動性成為各商業銀行追求的目標。資產證券化不僅使信貸資產具有了流動性,還使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具有了標準化和表外化的特點。它緩解了商業銀行保持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大大降低了商業銀行的非系統性風險的發生,也使商業銀行不再是單一的信用中介,成為證券發行的組織者和服務者。到90年代美國每項證券化業務均達上千億美元,為西方商業銀行的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
二、債轉股是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開端
債轉股就是在一定條件下將銀行對企業的部分債權轉換為股權的行為。在西方國家它不僅能增強信貸資產流動性,還可以化解銀行與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我國的債轉股是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國有商業銀行的一些有條件不良資產收購下來,然后再由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將原來的貸款轉化為股份,成為企業的股東,幫助企業脫困;待企業扭虧為盈后,將企業包裝上市,出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本,收回不良貸款所占資金。它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脫困的手段之一。
(一)我國實施債轉股的理論依據。債轉股的理論依據應從不良貸款成因說起。
1.大量不良資產形成的歷史原因。雖然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確定,但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仍未完全消除,政府職能也沒有徹底轉變。由于政府的過多干預而導致的不良貸款不僅過去存在,現在也時有發生,由此產生的不良資產占銀行不良資產的比例十分可觀。
2.經濟轉軌時籌資渠道單一是銀行大量不良資產形成的又一主要原因。由于企業籌資渠道單一,銀行貸款是企業資金主要來源,從而大量借貸資本執行著產業資本的職能,企業過度負債,導致了大量資產不能及時回流。所以大量借貸資本充當產業資本,這是大量不良資產產生的又一根源。
3.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經營理念滯后,也是形成不良資產的重要原因。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企業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因此企業則千方百計擴大籌資,不計成本,不計償還能力而過度的負債,導致企業負債率居高不下,大量貸款不能回流。從銀行方面看,也因放貸審查諸環節存在漏洞而導致大量不良資產形成。
從上面分析不難看出,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是復雜的,與西方國家不良資產存在著很大區別。但也有相似之處:
從宏觀經濟看,實施債轉股可以改變由財政核銷不良資產的單一方式,從而減輕給財政帶來的巨大壓力,有利于財政職能的發揮。
從我國經濟環境看,金融市場發展已日趨規范,特別是證券法的出臺,標志我國金融市場又進入一個更加成熟的發展階段,已為實施債轉股企業的上市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從國際發展趨勢看,銀行資本與產業資本的融合,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它可以最大限度的活化沉淀資金,而債轉股恰是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融合的一種表現形式,它不僅保證信貸資產的回流,又增加了企業資本金。所以說債轉股的實施,無論從銀企關系上,還是從宏觀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經驗上看,都是具備可行性的。
(二)債轉股的經濟影響。債轉股是我國化解不良資產的又一重大舉措。國家對債轉股寄予厚望,希望通過債轉股降低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改善經濟環境,所以說債轉股的意義是深遠的。
第一,有助于“虧損經濟”向“信用經濟”轉化。從90年代開始,國企陷入困境的勢頭日趨嚴重,直至出現了凈虧損,致使我國經濟一度陷入困境。雖然我們經過三年的努力,完成了國有大型企業的脫困目標,但仍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國企脫困問題,使原來就不正常的銀企關系更加扭曲,信用關系遭到破壞。而債轉股的實施,就是為了解開銀企債務鏈,使信用關系正常化。
第二,有利于推進經濟深化改革。從80年代開始,我國已走過了二十多年的改革歷程。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但仍然有許多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如:企業改革中,注重借鑒西方國家的負債經營,而忽視了企業必有足夠資本為基礎;注重給企業放權讓利,而忽視了企業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機制的建立;注重提高企業短期效益,而忽視了企業長期發展潛力。其結果使企業平均負債率高達80%,有的竟高達100%.銀行改革,也是注重上規模、創業績,而忽視了深層次存在的問題。如:銀行長期受政策性因素制約的問題;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問題;銀行產權制度不明晰、權責不明確的問題。只有通過債轉股,降低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率和國有企業負債比率,解開銀行與企業債務鏈,才能以全新的面貌去推動新一輪的經濟改革。
第三,債轉股是為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做準備。眾所周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金融業、企業是機遇也是挑戰。外國銀行、外國產品將進入我國市場,所以我們必須在外國企業、銀行進入我國市場前這段時期,盡快改變我國銀行、企業被動局面,債轉股正是減輕銀行、企業債務的手段之一。
三、債轉股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從上面分析我們可以斷定,債轉股是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而自我國實施債轉股至今已兩年,13000億不良資產的撥離,目前看的確減輕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壓力,但是隨之也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債轉股成為企業“逃債”的渠道。債轉股在企業的眼里,是他們可以獲得的最后“免費晚餐”,所以債轉股實施后,企業減輕了沉重包袱,對于債轉股的不良資產,企業在管理上不予配合,資產管理公司的工作受阻,其結果是靠債轉股的資產就難以活化。
(二)不良資產收購價格不能體現供求,阻礙了不良資產的活化。債轉股以1:1的比例收購,不符合市場經濟價值、價格規律的要求,也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擔了過多的風險。
(三)債轉股缺乏時間上的連續性、數量上的均衡性。從西方國家債轉股的發展歷程看,債轉股應成為銀行增強資產流動性的長期手段,把流動性差的資產平穩地進行債轉股,而我國卻一次性將上萬億的不良資產實施債轉股,特別是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剛剛成立,不僅體制上存在缺欠,也不具備債轉股的經驗,因而造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消化不良”,使債轉股成了一次數字游戲。
(四)存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道德風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同國有股份制企業一樣,體現不規范,責權利不明確,所以低價處置資產,包庇企業逃廢債務的現象無法杜絕。
(五)債轉股缺少多方面配套改革。目前我國企業體制改革不規范,國有商業銀行體制改革更是緩慢,再加政府職能沒有發生根本轉變,都成為債轉股實施的巨大障礙,導致債轉股的失敗。
(六)債轉股的對象不應以發生的時間為界,應以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源為限,即對那些充當企業產業資本的流動性差、無法收回的不良資產實施債轉股。而目前我們是對1996年前產生的不良資產實施債轉股,這就難免對那些因企業管理差形成的和企業整體效益低下形成的不良資產實施債轉股,其結果就導致債轉股的資產不能活化。
基于上述問題的存在,我國理論界也特別關注,甚至有一種觀點要取消債轉股。但我們覺得這一說法也有不妥,其理由是:
1.資產流動性差這一問題不是我國特有的,是經濟的迅猛發展、銀行業競爭的必然結果,那么創造化解不良資產的手段是必然的,也是不可少的。債轉股恰是其中之一。
2.我國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就決定化解的手段不能是單一的,應通過財政核銷、銀行內部消化、資產證券化和債轉股多種手段綜合利用,才能徹底化解大量不良資產。
關鍵詞:債轉股企業股票期權制
實施股票期權制的現實意義
現代企業理論認為,要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問題,促進經營者做出符合所有者目標的選擇,關鍵在于形成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激勵約束機制,實現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協調。股票期權制,作為一種薪酬激勵制度,是指所有者授予經營者在規定時期內已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力。它將經理人員的薪酬與公司長期業績聯系起來,鼓勵他們更多地關注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能有效地克服工資和獎金或年終分紅傳統激勵機制中經營者行為短期化傾向。
目前,在債轉股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著治標不治本的問題。一些企業將其視為“免費的午餐”,不圖改制,得過且過。債轉股企業沒有建立新的激勵機制,不能促使經營者徹底改變觀念和態度,轉變經營機制,改革創新,實現企業的復興和發展。
在債轉股企業中實行股票期權制,可以吸引和穩定人才,有效解決經營者長期激勵不足的問題,矯正經營者的短期行為,降低委托-成本。
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債轉股企業的階段性股東,自身經營能力有限,無法很好地監督經營者的行為。其股權的順利退出極為重要。股票期權制的股票(份)來源可以是資產管理公司的股票(份)。一旦期權持有者行權,資產管理公司的一部分股權就實現了退出。這將是資產理管公司股權退出機制的創新。
從實踐上來看,債轉股的完成可以是一次國有經濟戰略性的大重組,是國有經濟退出部分行業和領域的過程。而股票期權制是實現這一目標的一個途徑,為國有股(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股份)退出開辟了一條通路,因而會推動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退出。
實施股票期權制的獨特優勢
在債轉股企業中實施經營者股票期權制,較之在國內一般公司,具有獨特的優勢。首先,股票(份)來源的問題比較容易解決。這些企業是特殊的企業,最大股東一般為資產管理公司。在設計股票(份)期權方案中,股票(份)來源問題可以通過資產管理公司股權轉讓解決。而在一般公司,這一問題成為推行股票期權制的最大障礙。中國目前的新股發行和增發新股的政策尚沒有關于準許上市公司從公開發行中預留股份以實施公司股票期權計劃的條款;另外中國的上市公司通過股份回購的方式取得股票的途徑被相應的政策規定所封堵。
其次,債轉股企業在債轉股過程中,為推行股票期權制創造了條件,減少了實施成本。推行股票期權制的前提是企業必須是經過公司制改造的。債轉股的過程就是公司化改造的過程,其中要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這就為期權激勵的行權價格提供了比較準確的依據,方便了經營者的業績評價。
再次,債轉股企業一般都為非上市公司,若實施期權激勵制度,其行權價格的確定將不能依賴于股票價格,只能靈活地依據各種指標確定價格,比如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而一般的上市公司行權價格依賴于當前股票市場價格,由于目前我國股市還不成熟,上市公司股價與企業業績或內在價值之間相關性不高,甚至相背離。股市還受經濟周期、股市周期、心理預期、投機力量等因素影響。那么期權制就失去了根據,激勵作用自然就減弱。
股票期權制的內容設計
在債轉股企業中實施股票期權具有操作的可行性。股票期權制在中國已經不是新鮮事物,目前已經有很多企業實施了這一激勵機制,債轉股企業同樣也能實施。股票期權制的內容可以具體設計為:
實施范圍。凡是經過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均有資格實行股票期權制。債轉股企業自然是符合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合債轉股企業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企業的產品品種是否適銷對路(國內有需求、可替代進口、可批量出口),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力;工藝裝備為國內、國際的先進水平,生產符合環保要求;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務行為規范,符合“兩則”要求;企業領導班子強,董事長、總經理善于經營管理;轉換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各項改革措施是否有力,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任務落實并得到地方政府確認。
由此看來,符合條件的債轉股企業在成功改制之后必能很好地釋放出生產力,滿足實施股票期權制度要求成長性好、有發展潛力的條件。
適用對象。期權激勵適用對象的選擇必須與公司的價值形成相聯系,特別是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相聯系。而核心競爭力的形成主要取決于董事、經理階層、科技人員和有突出貢獻企業職工。因此,股票期權激勵對象主要是董事長、經理人員、科技人員和有突出貢獻的企業職工。不同規模的企業,期權授予范圍也不一樣。小企業可以應用到絕大多數員工;中型企業,則在中層以上骨干人員中適用;大型企業,則僅授予高層管理人員和主要技術骨干。
股票(份)來源。實行股票期權計劃的公司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股票(份),以備期權持有者行權時使用。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主要有三種途徑:新增發行或公司通過各種名義回購;大股東協議轉讓;設定虛擬股票期權等思路進行設計。對于大多數債轉股企業,可以通過資產管理公司協議轉讓一部分股票(份)。
行權的資金來源。由于大部分期權持有者的資金有限,無力購買大量的企業股票(份),如何解決這一問題至關重要。目前國內一些企業實行的期股,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資金壓力。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長期激勵計劃,經營者行權一般按照授予時間表分批進行,同時采用延期支付計劃、公司借款、擔保貸款、期權抵押貸款等方式融資,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資金壓力。
授予數量和行權價格及期限。授予數量直接影響到未來收益,直接體現期權激勵效果。有關理論認為管理層股權超過20%時,激勵效應減弱,保守現象出現。授予數量少了,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激勵效果。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是否合理,關系到期權激勵是否有效。由于大多數債轉股企業都是非上市公司,行權價格的確定可以以每股凈資產值為基礎,同時要與公司的業績聯系起來考慮。在期權激勵有效的范圍內,理想的期權激勵計劃應強調多期權份數和高行權價格的組合。行權期限可以設定為3—5年。
業績評價。股票期權的實施必須建立在經營者業績評價的基礎之上。要綜合評價經營者經營業績,內容包括財務、核心競爭力、企業學習與成長等方面。具體指標可以有每股利潤,凈資產收益率,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R&D活動的成果等等。
行權后股票(份)處理。期權持有人行權后擁有的股票(份)可以自己持有以獲取企業分紅,也可在市場上自由轉讓。若需要轉讓而不能實現時,可以由債轉股企業按轉讓時企業每股凈資產價格購回。
參考資料:
【關鍵詞】債權轉股權 債務與資本管理 評估 驗資
一、實施債權轉股權的基本原則
債權轉股權,簡稱“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針對當前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出現資金困難的情況,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以下簡稱《辦法》),全文十九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商業性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的行政規章,為商業性債轉股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打開了大門。
債轉股問題爭論已久,風險客觀存在。首先是哪些企業、哪些債權可以轉,哪些不具備條件的不能轉;二是轉多少,怎么轉,有些什么限制;三是選擇怎樣的轉股程序,如何運作,有些什么政策規定等。這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制定《辦法》時確定債轉股的基本原則是“鼓勵投資、防范風險、有限放開、依法監管”。“鼓勵投資”意在充分發揮公司債權轉股權對企業擴大規模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支持企業債務整合;“有限放開”是指在公司債權轉股權的范圍方面實行有限度的放開,目前僅適用于債權人對公司的直接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情形;“防范風險、依法監管”就是要求有效防范債權轉股權的風險,加大對公司債權轉股權違法行為的監管力度。
二、債權與股權、債務與資本的比較分析
債權轉股權由于是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的投資,增加債務人資本的投資行為,它會導致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和股權法律關系產生兩個法律后果。簽訂債轉股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對原來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變更,當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后對另一方享有債權時,另一方因無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協議變更履行義務的方式,將債權作為對債務人的投資,由債權人通過對債務人持股,享有企業產權從而獲利以折抵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釋解(五))。所以債轉股涉及的問題,既有投資方債權轉股權事項,又有被投資方債務轉資本事項。債權通常是指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主要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債權表現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它是一種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股權又稱股東權,通常是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按照企業股權持有者對企業的影響程度,股東可以分為控制性股東、重大影響性股東和非重大影響性股東。
債權與股權都體現為財產的所有權,一般都可以依法買賣轉讓等。實施債轉股之后,在會計處理上,一方面增加了長期股權投資,另一方面減少了相應應收款項等債權,此增彼減,增減金額相等的話,資產總額保持不變,一般與現金流量無關。雖然債權和股權都體現為公司的資產占用,但債權和股權兩者之間在表現形式、會計屬性與要素分類、資產占用特性、權利性質、償還期限、承擔風險、會計計量方法和會計核算方法等方面畢竟差異較大,應當引起關注。其中,會計屬性與要素分類:債權為資產―流動資產,股權為資產―長期資產;承擔風險:債權為違約風險,風險較低,股權為投資風險,風險較高;會計計量方法:債權為歷史成本為主,股權為公允價值為主;會計核算方法:債權為一般采用實際成本,股權為有成本法和權益法之分。從財務的角度分析,債務歸屬于債務資本核算和管理的內容,股本歸屬于資本核算和管理的內容,兩者都是重要的會計要素和管理對象。但所有者權益是剩余權益,只有在償還了債權人權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權益。
實施債轉股之后,被投資公司的債務將被轉為資本。在會計賬務處理上,一方面增加了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另一方面減少了相應應付款項等債務,此增彼減,增減金額相等的話,資產來源的總額保持不變,但現金流量并不會因此而直接產生增量。雖然債務和資本都體現為公司的資金來源,但兩者在表現形式、會計屬性與要素分類、資產來源特性、權利性質、償還期限、承擔風險、會計計量方法和會計核算方法等方面差異較大,令人關注。
從債轉股制度本身來看,它實際上正是運用了債權和股權的根本區別。債權是一種契約性的權利,不僅債權人具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債務人也應當將其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在報表中列示,它的增減變動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和持續經營能力。股本作為企業的資本金,股東沒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只在盈利時才有分紅的權利,而且股本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會影響企業的利潤,還增強了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王輝,2010)。債轉股正是利用了這種區別,將債權轉成股權,減少企業的本息支出,增加企業的資本金,對特定企業還可以達到扭虧的目的(王勝彬,2002)。但是,應當看到,不少實施債轉股的企業都是經營和財務非常困難的企業,債轉股后其經營前景仍是“未知數”,如果其產業結構、產品前景和經營管理不作相應的調整,還是難以走出困境的。
三、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和商業性債權轉股權的特點分析
在我國,債權轉股權又可分為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和商業性債權轉股權(非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兩種。其中,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實施已久,操作難度較大;而商業性債權轉股權方興未艾,蓄勢待發。
1.政策性債權轉股權的特點。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是由政府職能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和國有企業之間進行的一項政策安排,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程序,具有特定指向性,適用面較窄。 政策性債權轉股權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化解金融風險,把銀行不良資產盤活,把銀行不良資產分離出去,轉為企業的股權,增加國有資本的活性,也減輕國有企業負擔,有利于實現國有企業脫困目標。政府對政策性債轉股方案有明確的審核原則、范圍、內容、會審程序等,過不少文件與規定。國家之所以對政策性債轉股要作限定,一是可用于債轉股的資源有限,債轉股需要財政、銀行出資承擔部分壞賬損失,動員資本市場資金,采用某些特殊傾斜政策等。二是其不宜廣泛使用,債轉股在減輕企業債務負擔的同時有可能產生軟化企業貸款約束、誘發賴債逃債、轉嫁風險等負面效應。
2.商業性債權轉股權的特點。非政策性債轉股完全出于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是市場經濟主體基于平等地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發生的民事糾紛屬于民事法律的調整范疇。商業性債權轉股權并非局限于銀行與企業之間,因而具有普遍適用性,近年來試點范圍也在不斷擴大。浙江省、江蘇省、山東省、重慶市、天津市、昆明市、上海市等都先后出臺過相關的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即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轉變為對公司的投資,從而增加公司的實收資本。對于以債權出資增加公司資本的,又可分為二種情況,一是股東債權轉為股權,二是經營性債權轉為股權。(2)不改變公司的注冊資本,只發生股東的變更。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公司股東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從而折抵債務。這種轉讓可能發生在股東之間,也可能在股東與股東以外,其實質就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的收入來沖抵債務。(3)企業改制時的債權出資。債務人為非公司企業法人時,利用其轉制為公司的機會,債權人作為出資人,將債權作為擬設公司的投資,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應股權。其中主要為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所欠職工工資或經營時所形成的債務,利用企業法人進行公司制改制時,債權人用債權出資而成為新股東。
從正面分析,上述債轉股的實施對公司最根本的影響,應當并不在于對資產負債表的改善,而在于通過對公司股本結構和經營體制的影響,在將債務變成資本金的同時,使企業減輕還本付息的壓力,為企業增加了長遠的發展動力。但債權轉股權,只是減輕了企業的包袱,真正的發展仍要靠自身的經營。不過,企業輕裝上陣,有助于增強競爭力,同時也有利于今后開展資產重組等一系列資本運作,使企業脫胎換骨,真正達到脫困與可持續發展的目的。所以,應當發揮公司債轉股對企業整合、擴大規模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四、債權出資風險與“有限放開”問題的研究
債權一般是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的,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之債的權利人,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因而大多數國家禁止債權出資,以確保公司資本的充實和穩定。然而債權卻是一項十分重要的財產權, 大陸法系國家近期對債權出資的政策取向上明顯有從寬之趨勢,尤其是對公司重整時期的債轉股。在我國,由于現實的債權已具備非貨幣出資“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條件,又由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對不能作為出資的六種形式進行列舉時,沒有將債權列舉在內,因此,按照“非禁即準”的原則,以前不少有識之士也認為“債轉股”并無明顯的法律障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有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第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的,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調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在2007年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中也已經提到了特定債權出資的問題。《辦法》將債權出資視同非貨幣出資。與其他非貨幣出資方式相比,由于債權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內容非公開性等特點,因而債權出資存在一定的風險,現舉例如下:一是債權到期后可能無法實現。將不良債權轉為不良股權,將“陳年老賬”轉作股本,將債轉股看作是“債務豁免”或“債務核銷”而產生賴賬、逃債的行為屢見不鮮。二是債權價值存在不合理估算。不僅債轉股的定價需要公允、合理、確定,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可能存在債務重組收益等,需要考慮債權估算背后的經濟利益輸送與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應當交納所得稅等問題。三是當事人虛構債權或簽訂虛假債轉股協議等。轉為股權的債權需要是真實的和公允的,應當防止出現某些股東為了出資但沒有錢于是就假簽了一個購銷合同來確定債權從而實現轉股等虛假行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后,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以上行為的出現都可能導致公司虛增資本,影響其他利害關系人權益實現等社會危害,所以,應當實施“有限放開”。所謂“有限放開”,就是在公司債權轉為股權的范圍方面實行有限度的操作,而不是所有的債權都可以轉為股權。首先只有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才能轉為公司股權,非公司制企業不行;同時只有債權人對公司的直接債權才能轉為公司股權,排除了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等情形,如果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此外,下列情況發生的債務不能轉增資本:虛構的債務不能轉增資本;沒有投資方債權存在關系的被投資方債務不能轉增資本;符合法定條件的確實無法支付的債務不能轉增資本;同戶名的債權和債務在沒有核對清楚并進行重分類調整之前該債務不能轉增資本等。
具體進行債轉股操作時,工商管理部門對債權轉股權的登記管理范圍規定如下:
1.合同之債可轉為公司股權。一個公司債權種類可能很多,如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除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合同之債外,其他種類債權一般難以確定數額和公允價值等,不能用于債轉股。對于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如要求轉為公司股權的,也必須是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而不是虛構債權的),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的,才能用于債權轉股權。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可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基于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債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已經具備法律強制力的認可和支持,實施公司債權轉股權可以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實現和司法裁判的有效執行。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可轉為公司股權。在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實施公司債權轉股權有利于破產企業重整或者和解計劃的制定和執行,促進破產企業走出困境、煥發活力,對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減輕債務負擔、改善資產結構、緩解現金流動困難等具有現實意義。此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五、積極控制和有效防范債權轉股權的風險措施
“債轉股”的實施是一把“雙刃劍”,如何積極控制和有效防范債權轉股權過程中存在的風險,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簽訂相關承諾書和債權轉股權協議書等法律文本。用以債轉股出資的債權真實存在、權屬清晰,是社會投資、企業經營、交易安全及企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因此,債權人和公司在債轉股過程中,應當簽訂相關承諾書和債權轉股權協議書等法律文本,對債權的真實、合法、有效負責。如果當事人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或債的產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導致債權無效,而不能作為出資轉為股權。公司提交的股東(大)會決議應當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管理當局應當對債權以及債轉股行為的存在或發生、完整性、權利和義務、估價或分攤、表達與披露等方面的認定承擔法律責任。
2.依法進行評估和驗資。為了防止債轉股過程中的舞弊行為,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之后再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承擔評估和驗資的機構應當對債轉股的存在性、完整性、所有權(合法性)、估價(公允性)、截止期、準確性、披露、分類等方面承擔認定的法律責任。尤其是驗資報告,應當證明的主要內容如下: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發生時間及原因、合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合同標的、債權對應義務的履行情況;債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以及相關評估事項的說明;債權轉股權的完成情況,包括修訂后的公司章程、股東大會的決議、已簽訂債權轉股權的協議、債權人簽訂的相關承諾書和免除公司對應債務的聲明、被投資公司相關會計處理和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以及與債權轉股權相關法律文本的說明;債權轉股權依法須報經批準的,其批準的情況等。
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并且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與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3.信息公開與社會監督。一是對債轉股的公司基本登記信息的公開,如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債權轉股權對應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債權轉股權出資”;二是對債轉股公司違法行為處罰信息的公開,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查詢。信息公開是防范風險的重要手段之一。
4.依法處罰與社會公開。債權人、公司以及承擔評估、驗資的機構違反《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處罰,并向社會公開。處罰種類包括: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吊銷資格證書和吊銷營業執照等。
(作者為主任會計師、高級會計師、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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