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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住房制度轉換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目前,活躍于房地產市場的公房差價交換行為主、公房動遷時貨幣安置等做法,均涉及到“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這一敏感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不允許的,一旦發生矛盾,訴諸法院,這種行為往往被認定為違法。但不管怎樣,這一行為已經從開始的私自地下交易日益走向公開化,事實上已得到了某些地方政府的默許和認可。現實的需要走在了理論和法規之前,迫使我們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本文通過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狀考察,分析了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行為的合法化及如何進行規范作了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法律性質合法化規范化
目錄
論文摘要……………………………………………………………………………1
一、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狀…………………………………………………2
(一)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表現形式……………………………………………2
(二)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3
二、房使用權的法律屬性…………………………………………………………4
(一)現階段我國公房使用權的特殊性……………………………………………4
(二)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5
(三)房改實踐事實上已承認了承租人對公房的大部分收益權…………………6
三、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實意義……………………………………………7
(一)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住房從實物福利分配向貨幣化、
商品化、市場化分配轉變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物………………………………7
(二)公房使用權償轉讓的合法化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7
四、規范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法律對策思考…………………………………8
(一)對上海市、武漢市等現有地方性政策的借鑒………………………………8
(二)在前頭法規中確認公房使用權的用益物權性質,
使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行為合法化,并加以規范……………………………9
參考文獻…………………………………………………………………………11
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住房制度轉換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目前,活躍于房地產市場的公房差價交換行為主、公房動遷時貨幣安置等做法,均涉及到“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這一敏感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不允許的,一旦發生矛盾,訴諸法院,這種行為往往被認定為違法。但不管怎樣,這一行為已經從開始的私自地下交易日益走向公開化,事實上已得到了某些地方政府的默許和認可。現實的需要走在了理論和法規之前,迫使我們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本文通過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狀考察,分析了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行為的合法化及如何進行規范作了初步的探討
一、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狀
(一)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表現形式
1、公房的差價交換
公房的差價交換是指居民將自己租住的公有住房,補貼差價后購商品住房或私人住宅,或與其他居民租住的公房交換使用,或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最初的公房交換,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出發的一種純粹的房屋交換行為。九十年代初,“差價換房”這個詞才開始出現。隨著九十年代房改和市場經濟的興起,人們逐步懂得房屋的地段、層次、面積、結構、朝向、年限等都含有一定的價值,于是人們開始按等價交換的原則,用計算差價的辦法開展公房交換。到后來發展,演變為單純的“房租證買賣”,即公房使用權人直接將公房的房租證(即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從中獲利。
2、公房動遷的貨幣化安置
公房動遷的貨幣化安置,是指把被拆遷人(公房使用權人)應安置的居住面
積,根據安置地房屋建筑面積的單價折算成貨幣款,由拆遷人支付給補拆遷人,被拆遷人自行購置居住房屋的行為,也叫對公房使用權的“買斷”。通過這種方式,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一下子就全部變成了現金歸公房使用權人所有。
以上公房交易的兩種形式都有一個共同性質,即對公房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
(二)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進入九十年代后,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漸漸地從自發的地下交易走向公開化,成為房地產交易中爭議很大的一個熱點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一些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于近年紛紛出臺有關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操作規范。如武漢市于1997年6月頒布了《武漢市直管公有住房權有償轉讓管理試行規定》,天津市于1997年推出了《關于加強公產住租賃過戶、調換、置換管理的若干意見》,并對公房試行貨幣化運遷;上海市房地局自1997年底至1998年上半年,出臺了一系列的有關規定,如《關于可售公有住房上市的出售的試行辦法》、《上海市不可售公房差價交換試行辦法》、《上海市危棚簡屋改造地塊居住房屋拆補償地塊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試行辦法》;另外福州、溫州等沿海城市也開始了公房使用的上市交易。上述種種情況表明,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行為已得到了不少地方政府的認可和鼓勵。
然而,有關法規遲遲未出臺。根據現有的法規,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違法的。
1、從一般的法律原理上來看,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侵害了公房所有人——國家的權利
因為從理論上來講,既然是房屋租賃關系,那么,公房的承租人就只有房屋的使用權,不應享有處分、收益的權利。不管理是公房的差價交換,還是房租證的買賣,或是公房的“買斷”,都是將屬于國家的收益轉移給了房屋使用人。也正因為如此,公房使用權的交易一直被視為“”。
2、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缺少法律依據
1994年建設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26條規定,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
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憑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賠損失。《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交換房屋使用或通過交換房屋使用非法牟利的,其交換無效,交換人應各自搬回原處”。“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住房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類似的規定在此不再贅述。總之從現行法規來看,歸結到一點,未經允許,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違法的。雖然最近一、二年,不少地方政府的房地部門出臺了有關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和行政性文件,但其效力畢竟不及國家行法規及地方性法規。我院近年處理了數起這樣的案件,未經允許的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行為均被認定為違法,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公房使用的有償轉讓缺乏統一的操作規范,有的甚至處于失范狀態
公房使用權的交易自發產生,屢禁不止,一直是名不正言不順。對其利弊得失,亦褒貶不一,可以說國家一直是持觀望態度。從全國范圍來看這一交易領域處于混亂狀態,如收費沒有統一標準,從幾百、幾千至上方元不等;房屋評估隨意性大,甚至出現一套住宅相差10萬余元的令人啼笑皆非的個案;參與有效期價換房業務的單位魚龍混雜,大多不具有經營房地產交換的資質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使換房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
二、公房使用權的法律屬性
對于當前房地產市場上涌動的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這股激流,是堵還疏,能否將其合法化,房地產界、司法界都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對于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能否合法化這一重大問題,必須首先從理論上尋找它的立足之本。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就是一問題的理論基礎。其中的關鍵點就是公房使用權到底是物權還是債權,如果物權就能夠流轉,如是債權,則不能。
(一)現階段我國公房使用權的特殊性
眾所周知,“公房使用權”是我國傳統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體現。凡享有這類“公房使用權”的承租人。必須是在國家機關或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其工作到一定的年限,組織上就會根據其工齡的長短、職務的高低、工作業績的大小,加上家庭人口等諸多因素,確定分配給他的家庭一定面積的房屋,并由此建立起職工與國家或單位之間的房屋租憑關系。這種公房的使用權實際上隱
含了價值,是職工多年工資中住房消費的補償,也是勞動力價值,是職工多年工資中住房消費。這種公房的使用權實際上隱含了價值,是職工多年工資中住房消費的補償,也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按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勞動力價值是由生產和再生產勞動力所必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決定。而住房既是必要的生產資料,又是享受資料和發展資料。因此,體現勞動力價值的職工工資應包含其住房消費在內。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住房消費部分約占職工工資收入在1/3至1/4。而在我國原有住房分配體制下,則把住房作為工資外的福利進行分配,即把原屬于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部分,當作利潤納入國家財政,再由國家統一撥款建房,無償地分配給職工居住使用,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低租金。這樣,就將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扭曲成國民收入再分配,職工的住房消費工資轉化為公有住房的國家產權,職工只是獲得了住房的使用權。可見公房使用權的價值本質是,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部分的積累,是勞動力價值中原先被扣除部分的補償,是職工必要勞動創造的價值。因此,不能把出賣公房使用權看做是國家資產的流失,也不應看成是職工從國家那里到了一大筆意外之財,應看做是職工應得的利益。
從商品交換的條件來看,只要具備價值,具有需求市場,價值能夠被確定并得到雙方認可,且具有交換的市場流通條件,就可以進行交換,并在交換中實現其價值。現實生活中,大量自發的使用權房屋差價交換,及公房的貨幣化運遷,正是公房使用權價值的體現。
(二)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
由于我國現段公房使用權的特殊經濟特征,使得它不同于通過一般的房屋租賃取得的房屋使用權。筆者認為,它是物權化了的租賃權,具有用益物權的特征。
1、公房使用權是物權化了的租賃權
公房的承租人不僅具有使用公房的權利,而且具有占有、收益的權利。
首先,公房的使用權是長期的,甚至可以繼承,承租人可以長久居住下去,實際上已擁有了占有權和使用權。其次,公房租金非當事人約定,它遠遠低于市場價房租。國家在租金上的收益微乎其微,而且每年還要補貼房屋的維修費。因此,國家對公房實際下喪失了任何收益權,公房對國家而言不是財富而是“包袱”。在福利制住房體制下,房子建得越多,“包袱”越重。相反,承租人完全擁有了
收益權,它的收益就來自公房租金與住房市場租金之間的差價。由此可見,在公房租賃關系中,國家對房屋的所有權虛化了,承租人獲得永久性的占有權和使用權、低租金收益權。也就是說這項權利在相當程度上物權化了。
2、現階段的公房使用權可歸結為用益物權
我國物權法尚未出臺,按我國民法學原理,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財務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基本法律特征是:①用益物權是以所有權的能為內容的,而對所有權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權利。②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它合法途徑而取得的權利,是對他人的財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權。③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的權能分離出來的相對獨立的他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權的對世權。④權人暫時或長期失去部分或全部職能。我國現階段公房使用權基本符合以上特征。
雖然物權實行法定主義,我國民法沒有規定公房使用權為物權(用益物權),但是各國物權上規定的物權也是隨著社需要而逐漸消亡;另一方面為適應社會的需要產生了新的物權。如1986年我國制定民法通則時,為適應改革開放以來調整的現實,確立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權、農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等重要的用益物權制度。進入90年代以后,立法繼續堅持以用益物權制度調節公有生產資料的實際利用關系,又于《城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00年)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中確立了土地使用權。既然土地使用權等都可以基于現實的需要確立為用益物權,那么同樣的道理,為什么不可以將公房使用權歸入用益物權范疇呢?
(三)房改實踐事實上已承認了承租人對公房的大部分收益權
按照房改方案,允許職工以遠遠低于同商品房價格的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產權,規定每個職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價中將工齡作為折減系數。其實質就是對購房職工過去工資含量中住房貨幣分配不足的一種補償,是對公房承租人收益權的確認。
如果我們對公房使用權的物權性質還有什么疑惑,我們再看看同居家庭成員在承租人死亡后對公房使用權的繼承、離婚析產時時公房使用權的分割等法律事實,我們就會明白,公房使用權的價值、分房使用權的物權性質,早已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認可。
三、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實意義
從目前來看,確認公房使用權的物權屬性,將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合法化,并在法律上加以規范,具有積極的意義。
(一)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住房從實物福利分配向貨幣化、商品化、市場化分配轉變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物。
任何權利或權,只要能預期給經濟主體帶來凈收益,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它便具有一個市場價格。只要公房租金與市場租金之間還存在差距,公房使用權的容易便會存在下去只有當公房租金與市場租金水平一致時,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才會自動消失,因為此時公房使用權已沒有了“含金量”,試想有誰愿意在支付租金之外再支付一筆使用權價格來承租公房呢?因此,公房使用權有有償轉讓問題的最終解決只有依賴于加快房改步伐,提高公房租金。但我們也要看到,這不是一蹴而就的,還需要一個較長的時期。在這個時期內,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存在的,相禁止也禁止不了,而且也具有合理性。那么,與其回避,束手無策,任這種混亂狀態持續下去,還不如正視現實,調整政策,加以規范,建立一個公開、競爭的市場交易制度。
(二)公房使用權償轉讓的合法化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搞活房地產二、三級市場,促進空置商品房的消化。近幾年,我國商品房空置積壓數量呈直線上升趨勢。1997年已超過7000萬平方米。商品房空置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會大大影響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在目前商品房供應量不會明顯減少的情況下,搞活房地產市場的著眼點應放在刺激需求上。如放開公房使用權的交換,鼓勵差價換房,就能大大刺激三級市場的運作規模,三級市場搞活了,舊房流通加快,必然會帶動或加快二級市場上空置房屋的消化,實現二、三級市場的聯動。
2、有利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現住房分配的貨幣化、商品化。在目前的住房改革中,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的方向已經確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卻難以到位,國家和企業也拿不出一大筆資金將職工的住房消費完全納入工資。因此,放開公有住房使用權的交換,讓一般職工能有一筆起始“資本”,再貼補少量資
金另加上金融的支持,就能較容易地與商品房市場接軌。
3、有利于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逐步改善居民的住房。據統計,全國人均面積不足4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達300多萬戶。他們是經濟條件相對較差、購房能力相對較弱而改善居住條件愿望最為迫切的一批居民。以上海例,這此居民很多住在不成套使用權公房內。根統計上海有由于不成套等原因不可出售的使用權公房近4000萬平方米,再加上可售未售的使用權公房3600萬平方米,如都能進行使用權交易的話,其規模、容量之大,足以使上海的房地產市場成為百姓市場。這一方面能使一部分居民通過差價調房,逐步改善居住條件,另一方面也能讓缺房戶買到低價舊公房,這對于調劑住房余缺、提高舊公房的使用效率,改善居住條件,具有積極作用。
四、規范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法律對策思考
既然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合理的,又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那么,面對房地產市場上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這股激流,理所當然我們的選擇是“疏”——將其合法化并加以規范。
(一)對上海市、武漢市等現有地方性政策的借鑒
按照上海市《關于可售公房上市出售的試行辦》及《不可售公房差價交換辦法》的規定,上海市公房使用權的差價交換只限于不可售公房,可售公房想上市交易的,必須先購后賣,買房與交換兩步并一步走。筆者認為,從理論上講,這兩個試行辦法是相互矛盾的,難道一個是物權另一個竟是債權?作出這樣不具有連貫性,甚至是相悖的政策確實有點令人費解。或許是因為政策制定者對公房使用要權的法律性質存有疑惑,不能肯定公房的使用權是物權還債權,或許是在權衡了利弊之后,作出的有限制性的小心翼翼的選擇。歸結一點,由海市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性質及是否合法,仍沒有一個完整的、清晰的說法。其他的一些試點城市如武漢市、天津市,在放開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上則邁開了較大的步伐,對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沒有可售與不可售之分,凡公有住房都可以進行有償轉讓(武漢市自管公房還未納入交易范圍)。武漢市于1996上開始試點,至1997年6月正式推行《武漢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管理試行規定》。這一規定試行前,筆者看到過一些資料,自1996年元月至1997年5月,武漢市辦
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手續2302戶①。因此,業內人士認為,“使用權有償轉讓有五益處:啟動了商品房銷售,緩解了運遷過渡難,減少了同套戶,減少了擁擠戶、無房戶、減少了空閑房、多余房。做到了住房滿意,開發商滿意,房管部門滿意,拆遷戶、同套戶、擁擠戶、無房戶滿意”。他們這些成功的經驗值得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借鑒。
(二)確認公房使用權的用益物權性質,使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行為合法化,并加以規范.
建議國家盡快修改《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或是制定有關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行政法規。除確認公房使用權的用益物權性質外,法規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公房的范圍。不管是可售還是不可售公房。亦或是直管還是自管公房,都納入使用權有償轉讓的范圍。當然,這里公房的范圍應嚴格限制在舊的分房體制下已出租給職工的舊公房。因為公房使用的有償轉讓,畢竟只是住房分配由福利向貨幣化、商品化轉變過程中的一個過渡性產物。當務之急是停止福利性分房,防止新房再流入舊體制而形成惡性循環。
2、有償轉讓的形式。(1)公房使用權的出售(其中應包括公房的貨幣化運遷,視為把公房使用出售給房地產開發商);(2)公房的差價置換。包括公房使用權之間的差價交換、以公房的使用權換購新建的商品房或私人住宅;(3)公房的轉租。公房的轉租與轉讓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區別只在手;轉租是將公房的使用價值分期出讓,而轉讓則一次性出讓。所以既然允許公房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那允許承租人轉租公房使用權也應不存在問題。據悉,建設部最近正在制定有關加強出租公房管理的規定,將適當開放公房轉租市場,這是一件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好事。筆者認為,公增強立法的科學性起見,本質上一致的公房使用權的轉租、轉讓行為宣放在一個法規內,統一加以規范。
3、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過程中價格行為的規范。明確規定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收費種類,如評估費、咨詢費、費、交易管理費、變更登記費、物業管理費等、并嚴格制定收費標準。
4、建立職工公房使用權交易信息庫。明確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每戶人家只能享受一次,以避免長期以來成的住房分配中的不公平貨幣化、合法化。
5、確保公有房屋所有人的收益。我們說公房的使用價值包含了職工的剩余勞動的成果,但我們也要看到體現在住房中的物化勞動與勞動者的工齡等因素相關,并不一定都是其個人乘余勞動的積累,而往往是社會財富統籌分配的結果,也就是說,通過政府的管理作用,一部分人較早享受到了社會的某種福利,一部分人沒有。如果福利分房能夠一直延續下去,就僅僅是一個先后的問題,但現在不是。所以對于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所得收益,一律由原公房承租人獲取具有不合理性。因此,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次性出讓費或轉租費應由公房所有人與承租人接一定的比例分成。這個比例應定多少,筆者認為,很難劃一個統的標準,個人所作的貢獻不同,其應享受的份額就一不樣。大至來說。大致來說,工齡越長,享受的份額應當越高,就如同公房的出售,職工工齡越長,他享受的優惠越多。
最后,還有一個對拆遷法規的修改問題。按照1991年國務院通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房屋使用權人不能補償,只能進行現房安置。既然我們認為公房使用權具有價值,可以進行有償轉讓,而且從上、武漢、天當等城市的試點情況來看,貨幣安置對于降低動遷成本、減小動遷難度,提高動遷速度具有積極的作用,那么,我們建議有關部門盡快修改這一條例,使公房拆遷的貨幣化安置合法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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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發展,許多民族文化及傳統體育項目在當地已瀕臨失傳,面臨這一局面,民族地區的學校應自覺地擔負起傳承與發展民族文化的重任,以民族體育活動為突破口,把那些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整理出來并組織開展推廣普及。民族傳統體育作為各民族特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弘揚民族文化,振奮民族精神,促進民族體育文化的發展和加強民族團結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源遠流長,體育文化已融入到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中,體現在民族的生活行為中。民族體育能讓學生學到民族文化,民族精神,民族的養生健身方式等豐富的知識,既能有效地增進人體健康,同時又能弘揚民族體育文化,對學生的體能和智能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傳承和發展民族體育將有助于培養主流民族與非主流民族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情感。學生通過參與各民族的體育活動能增進對別的民族的了解和認同,從而共同維護我們這個多民族國家的和諧與融合。
二、在民族地區學校開展民族體育的可行性建議
通過教學實驗,將民族體育引入學校體育中是必要而可行的。因此,筆者就如何將民族體育運用到學校體育當中提出以下幾點可行性建議:(1)積極爭取政府部門實質性的支持,制定相應政策法規使民族體育能在學校體育中廣泛開展。(2)民族體育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創新。使其循著形式優美、內容健康、具有一定競技性、高趣味性、易操作和擴大參與面等方向進行創新,便于構建學生學習和接受的體育教學體系。(3)競技體育與民族體育兼容于體育教學。(4)增設民族傳統體育的校本課程。將民族體育項目與校本課程開發結合起來,打造民族地區學校體育特色。
三、民族體育對學校體育教學的作用
民族體育項目與現代體育項目互為補充,相輔相成,內容豐富多彩,集健身、娛樂和教育性為一體,具有濃厚的趣味性、觀賞性,以及強健體魄和娛樂身心的作用。民族體育在為學生的體育文化生活提供豐富多彩的活動內容的同時,也對學校體育教學的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通過民族傳統體育教學和訓練,能夠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和集體主義的教育。
(2)各民族學生在民族體育教學過程中能夠分享民族體育的完美藝術和精巧技能,有利于增進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了解與融合,增強各民族的團結,提高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通過民族傳統體育理論和實踐的教學,有利于學生開闊眼界、活躍思想、陶冶情操,使學校體育向多元化方向發展。
(4)有利于豐富學校體育教材和活動內容,體現民族地區學校的民族風格和地域特色。
(5)有利于建設民族體育人才培養基地,為國家和地區培養民族體育人才,為促進經濟發展服務。
(6)有利于傳播民族體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展示少數民族體育風采和民族精神。
四、民族地區學校傳承與發展民族體育的思考
為了弘揚民族體育文化,振奮民族精神,使民族體育走向科學化、規范化、社會化發展道路,進一步繼承和發揚民族傳統體育,促進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了解及增強各民族間的團結,從而使體育教學內容更豐富,各中小學校特別是民族地區學校應該在新課程改革的指引下,在學校體育教學中把更多具有創新的民族體育教學內容納入課堂。
民族體育項目有著諸多優點,許多特質都符合我國學校體育現狀對課程與教學的要求,然而由于地域性和傳統文化的限制,要讓每一所學校及每一個學生都參與到民族傳統體育活動中去卻是不太現實的。那么要發展民族體育運動就只有在民族地區特別是民族地區的學校先開展起來,依托學校使更多的人對民族體育項目的強身健體及娛樂身心的作用具有更多的認識,從而參與到民族體育項目中去并加以普遍地推廣,使民族體育得到傳承與發展。那么,怎樣才能讓民族體育得到很好的傳承與發展呢?
1.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要存在和發展,就必須尋求到正確的傳承和發展途徑,而學校在民族文化的傳承中所能發揮的潛力是不容忽視的,學校體育在民族體育的傳承與發展中應該擔當起最主要的角色。如果將學校教育的傳承功能進行合理的開發,將民族體育項目納入學校體育課程體系,不僅是對學校體育內容的補充和發展,而且能極大地豐富學校的體育課程內容,對學校體育的課程改革和民族體育的系統傳承起到很好的互動作用。
2.民族傳統體育可以依托民族地區,特別是民族地區的學校先開展起來,讓民族項目所占的比例逐步擴大,并在擴大影響后逐漸推廣,還可以讓少數民族學生來帶動民族體育運動的發展。少數民族學生從小生活在民族文化濃郁的社會環境中,對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活動耳聞目睹,都曾身體力行地參與各種方式的民族體育活動,對民族傳統的體育活動有著濃厚的興趣和熱愛。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已深深植根于他們的思想意識和行為模式中,在校園課余、閑暇、聚會等活動中他們會自發地、盡情地、歡樂地舉行傳統體育活動以抒發感情、交流信息、愉悅身心。
3.少數民族體育歷史悠久,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影響廣泛,具有極強的思想性、教育性、競技性、娛樂性、觀賞性、健身性等價值以及鮮明的民族特點。
在民族地區,很多民族體育的項目都根植于少數民族文化土壤,群眾基礎廣泛,易于推廣普及,加上很多項目的開展不受場地器材限制,可以因地制宜、因陋就簡、方便易行、輕松有趣地開展,且參與性強,競技性弱,既有很高的娛樂價值,又有很高的文化價值,并能逐步與現代體育相結合。這不僅給教學增添了活力,豐富了課堂教學內容,而且使學生在愉悅的氛圍中達到了強身健體的目的,有效地提高了體育課的教學質量和效果,并能使少數民族體育得到系統的傳承與進一步的規范發展。
4.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繁多,如果作為課程內容進入學校體育,首先,要注重選擇一些教育性、健身性、審美性、競技性較強的項目作為教材內容。選取的內容應當適合學生的年齡特點,能滿足學生的興趣和愛好,一方面要考慮它的健康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還要考慮項目的適宜地域、季節和本校的實際情況,要因地、因時、因人地加以選擇;其次,要有針對性和目的性。在開發和利用體育課程資源時要更新課程的基本理念,根據“身體、心理、社會適應”的整體健康觀,有針對性地進行選擇,既要考慮到項目的使用范圍和教育對象,又要考慮到該項目運動負荷的大小;既要考慮到近期效應(興趣),更要注重長期效應(終身);再次,要合理地設置課程及教學方式。在課程設置上,應該充分考慮項目特點、資源優勢和民風民俗等,要便于開展。所以,在項目的選擇上可依附和借助于地區開展的民族體育活動的資源優勢,或者當地人們喜聞樂見和比較了解的項目,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有選擇、有目的地進行開展。在教學方式上應該根據項目特點、學生情況、資源優勢等選擇課外活動、課堂教學或者其他教學方式。在課堂教學中選擇游戲教學或者講授實踐課,并可根據不同的年級設置選修和必修項目等。
五、結語
總之,學校教育對于民族體育傳承的影響是長遠而又深刻的,在民族地區學校傳承和發揚民族體育文化,目的并不在于要使學生學到多少民族體育的技能,而是要使學生對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從心底里產生一種文化認同感,了解它、熱愛它,并懂得如何去欣賞它。它可以使學校體育工作呈現出現代體育與民族體育,表演與競技,娛樂與健身相結臺的繁榮景象,并促進學校體育事業蓬勃地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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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法的體系上來看,我國在民商法上的缺陷就是沒有制定相應的民商法典,我國的民商法目前實行的是“零售制”,并不是先制定相應的法典,然后按照法典的部門實行。我國的民商法存在單行法了并且具有自己的法律格局,這對于我國的民商法來說既是其本身的特點又是它的缺點。我國現行民事立法缺陷有幾下幾點:
第一,對于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還有人權事業沒有發展的很完善,有些東西還不能夠適應。這是因為在進行民商法的制定時,才剛開始進行改革開放,沒有從根本上對舊體制和舊行政制度進行解決,所以說,在法律上還學要有較多的要求和對舊體制的特征,也就是說,對于市場經濟所需要的不能夠完全的適應。
第二,立法體系散亂,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法律規定中有些粗疏的事宜,同時在內容上也不夠健全,國家的行政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便不得不一些條例、細則、辦法、意見等相關的規定,來澄清和彌補在法律上的空白。這些規定一般缺乏統一的規劃,而且這些法都是出自多家,這就在對民事關系的確立上出現多次立法的現象。
第三,原則性和簡單性還存在空白。一部民事法在確立的時候,都是通過相關部門經過詳細的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對其作出司法解釋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司法解釋的時候,可以簡略的民事法律的具體化,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不得不對其進行相應的司法立法解釋,過多的司法解釋對現行的法律在一定的程度上會失去一定的價值,除此之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都會彌補在法律上的空白彌補。
第四,行政化越來越嚴重。我國民商法的行政化傾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民商法的立法中,都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民商法立法進行立法的,現行的民商法立法機關,在進行立法的時候其中包含了很多的行政法律法規,這種情形現在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卻沒有從根本問題上進行解決。民商法的行政化目前的對民商法的確立有了越來越淺顯的談話,所以對正確的實型民商法規章產生了很壞的影響,同時也像為民商事權利的行駛套上了行政枷鎖。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三者的關系
經過上述的討論,可以看出,民商法在本質上屬于市民社會的法,它是在私法的范疇上,總體上來說是以主體平等為基礎的,保護商品關系的利益,就是對民事人身財產進行維護。行政法也是為了進一步的保護國家的利益,所以它本身屬于公法,維護國家的權利,經濟法是對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進行保護,就是為了對民商法和行政法二者都不能解決的問題,在本質上就是為了完善國家管理的經濟法,平衡經濟法的運行,最終使以社會為本位,公私兼顧,并且以公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