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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提供了勞動,都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1個月;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就要承
擔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過去,由于絕大多數民營企業主原本就是剛剛洗腿上岸的農民,小農經濟意識濃厚,勞動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輕農民工權益,不愿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加上相當部分的農民工自身素質差,自我保護意識缺失,不懂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錯誤理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視勞動合同為賣身契,以為一旦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如同將自己賣給了企業,從而導致害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使得整個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現在,《勞動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對勞動簽約的那種隨意態度,采取了強硬的法律舉措,加重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作出硬性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進一步補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顯然,《勞動合同法》對那些規避義務,拒簽書面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做法,嚴正說不!
2.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用工單位必須報酬照付;除勞動者自己不愿續訂外,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秳趧雍贤ā返?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那么,既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都無效了,農民工為用人單位付出的勞動是否也就白干了呢?《勞動合同法》第26條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以往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時,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報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或勞動者自己不再要求繼續履行的,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的雙倍賠償金。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對用工企業動輒以解除合同為要挾、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惡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劍!
3.用人單位招工時,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證件;勞動者的試用期不再是漫漫無期,最長為半年。前些年,基于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業為避免員工的跳槽,節省企業用工成本和培訓費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際,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強迫其繳納抵押金、風險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證、畢業證等有效證件,以束縛勞動者的自由流動?!秳趧雍贤ā返?條對用人單位的這一錯誤做法亮出了紅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接著,第84條對用工單位違反前述的做法,進行了經濟懲罰式的規制: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由于在這之前的《勞動法》對企業用工的試用期限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為節省勞動成本計,不少用工單位就打起了試用期的主意,一些企業采用多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損招,嚴重地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針對用工企業這種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徑,《勞動合同法》第19條給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員工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企業不繳保險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高科技行業,為了提高競爭能力,不惜花重金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為防止受訓者學成之后另尋高就或在服務期內跳槽,避免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天價違約金。這一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做法,雖然也體現了業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畢竟與國際勞動市場的用人慣例背道而馳,曾引發社會的不少詬病。對此,《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用人單位能否用巨額違約金強留人才給出了說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當今時代,已是全面建設小康構建、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階段,所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幫助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讓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明文規定: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顯然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
5.國家鼓勵穩定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權;農民工討薪有捷徑,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欠債人發出支付令。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疑是非常有利于勞動者擁有一份長期穩定職業,完全符合我國大眾安居樂業的心理認同規律,是保證社會和諧的基本底線。由此,國家鼓勵、倡導、支持用人單位積極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求用工企業勇敢地承擔起和諧、穩定的社會責任,積極構建長期平衡的勞資關系?!秳趧雍贤ā返?4條賦予了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特權:(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法律規定不可訂立情形的,勞動者可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對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第14條第三款、第82條第二款采用重典形式予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為了更好地化解農民工的欠薪問題,國家在強化三方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視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和鼓勵農民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進一步為勞動者指明了一條討薪捷徑: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從此以后,對于單純拖欠農民工工資勞資糾紛,農民工既可憑工資欠條等關鍵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救濟方式,以減少訴訟成本,這顯然也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為民宗旨的又一真實寫照!
二、對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1.應將含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眾所周知,包工頭們,雖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曾經為激活一灘死水式的計劃經濟立下過汗馬功勞。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又成為政府難以駕馭的一匹野馬。據國家統計局的相關統計報告,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浮出水面的根本原因,就是80%的大小包工頭曾欠過80%外來務工人員的薪金,成為許多背井離鄉的農民工心中永遠的一個痛,追根溯源,大大小小的大包頭、二包頭們,之所以能夠肆無忌憚地置國家勞動法律制度于不顧,是因為無論過去的《勞動法》,還是現行的《勞動合同法》,都未能將這種帶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筆者認為,這才是最根本的要害。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關于勞動合同適用范圍之規定,包工頭除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廣義要件之外,既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更被排除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適用范圍之外。顯然,包工頭就成了《勞動合同法》調整范疇的灰色地帶?,F實生活中,每個包工頭的背后都影子般地跟隨著一支四處攬活的農民工隊伍,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實質只是勞務關系;而包工頭與用人單位之間才可以稱之謂有真正意義的勞動關系。然而,干活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卻橫亙著包工頭這一類似皮條客的中間商,由此導演了一出做工的不知道在為誰做,用工的不清楚用了誰的工的用工鬧劇,形成了一種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筆者建議,努力與國際社會勞動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的立法趨勢相銜接,將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三位一體統一為勞動合同,統一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從而有效防止包工頭們借雇傭合同之名而行規避勞動法規調整之實的不法行為,理應成為下一步《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必須加以思量的重大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及勞動者法制意識的增強,勞動合同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重視。作為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已經成為社會生活中最為重要的合同之一。本文以勞動合同法為出發點,探討了勞動合同在簽訂履行中的法律問題。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簽訂履行
[目錄]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二、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的聯系與區別
三、勞動合同簽訂中的法律問題
四、勞動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制度作為勞動法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對勞動關系穩定調整起到重要作用。2008年是我國勞動爭議集中爆發的一年。從北京市的統計情況看,1~9月,該市勞動爭議部門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32954件,同比增長103.8%;同期,該市各法院共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12140件,同比上升89.7%。因此,掌握勞動合同基本知識,保障勞動者及時維權,依法化解勞資矛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及特點
1、勞動合同定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特點
主要指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客體具有單一性;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二)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
1、適用范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4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2)個體經濟組織,指雇工7個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3)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其他組織,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招用工勤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就要適用勞動合同法。
2、關于勞動合同主體特殊情形
(1)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2)黨委書記、工會主席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企業中長期病休、放長假和提前退養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4)"停薪留職"的職工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但不在崗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5)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
(6)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7)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
合同。
(8)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的雇用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9)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依照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賃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聯系與區別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有許多相似處,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區別,雇用合同勞動法不做調整,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解決有關爭議。
(一)雇用合同概念
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動力以從事某種工作,由對方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協議。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指出,雇用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用人服雇用,雇用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
(二)勞動合同和雇用合同聯系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雇用合同,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
2、二者都以給付雇用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用人提供雇用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用人的預期利益。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雇用的合同,受雇人給付雇用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雇用,雇用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三)二者的區別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雇用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雇用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用人。而勞動合同正如上文提到的必須是法定的幾種情況才能作為用人單位。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用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用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
4、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雇用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在適用法律時,勞動合同在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用合同。
5、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雇用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6、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雇用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7、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雇用合同中的雇用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8、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用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如果雇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三、勞動合同簽訂中的法律問題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有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此,勞動合同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1、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自愿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愿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強加于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3、合同內容要盡量全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對于必備條款,合同必須寫明,對于約定條款,可以雙方當事人根據勞動關系的內容和需要來約定。合同內容要盡量全面,如果條款過于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5、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直接用書面文字形式表達和記載當事人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的協議。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準確可靠、有據可查,一旦發生爭議時,便于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與書面形式相對應的口頭形式由于沒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據,隨意性大,容易發生糾紛,且難以舉證,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三)先訂立勞動合同后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
在現實中也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進入工作崗位之前,先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對于這種情況,其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試用期、經濟補償金等,均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四)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就受法律保護。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征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和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回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表現形式,有的情況下勞動關系已建立,但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已生效,但并沒有實際用工,勞動關系尚未建立。
違反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違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系已建立,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就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绷硪环N就是違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這種情況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作出規定,這就需要合同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這時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就無從承擔責任。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
(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義務
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義務主要包括: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除此以外,還應該延伸出其他相關諸如保密等義務,類似于合同法中的締約責任或后合同義務。比如德國民法第611條b項的規定,任何雇主不得公開或在公司內部登載有性別歧視的招聘廣告;根據德國民法第242條規定,任何人簽訂雇傭合同時必須堅守誠信原則,當事人雙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無誤的,如果因信息不實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雇主應負有謹慎處理申請者申請材料的義務,在已經明確勞動者未被錄用的情況下,雇主應向勞動者及時返還相關資料,應保守其中個人隱私,如健康狀況等資料,如應申請者要求,雇主應銷毀涉及個人信息的相關資料。
建議勞動法今后應增加用人單位承擔如下義務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謹慎處理求職者應聘資料的義務,應適時銷毀求職者的應聘材料和簡歷,防止個人隱私泄露;有些招聘是求職者專門應約而往,并為專項聘用,如高級技術人員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應聘可能會有相應的支出,如差旅費、住宿費等,凡是應約定而往,不論是否最終能夠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負擔上述費用。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階段不得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報名費、資料費等。
關于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義務法律規定比較少,在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如下義務:申請者應如實告知用人單位自身的真實情況,尤其是對其所申請之工作崗位有不合適的情形更應如實告知;申請者有如實回答用人單位所提問題的義務;申請者對于其職業及競爭能力、知識、經驗以及職業經歷、資格考試成績及報告,用人單位的提問不受限制,申請人有如實回答之義務;女性申請者不負擔對用人單位對其可以預期未來是否結婚問題作答的義務;申請者如實告知其健康狀況的義務。
四、勞動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問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地點,用約定的方式,按質、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既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而將其他義務置之不顧,也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相關工作崗位,并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按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對于勞動者而言,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且親自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勞動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勞動合同主體必須親自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確立后,勞動者不允許將應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辦,用人單位也不能將應由自己對勞動者承擔的義務轉嫁給其他第三方承擔,未經勞動者同意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崗位,更不能擅自將勞動者調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的全面履行,還需要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協作履行。
(二)勞動報酬權
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履行勞動義務,由用人單位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及勞動力價值支付報酬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再用其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來購買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費,從而才能維持和發展自己的勞動力和供養自己的家人,從而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利的核心,它不僅是勞動者及其家屬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會對其勞動的承認和評價。
勞動報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的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目前,高校大量使用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但同時又存在濫用勞務派遣的現象。如《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實施?!倍鴮嶋H情況是,很多高校使用勞務派遣時,不僅涵蓋管理和后勤等常規崗位,甚至包括教學及科研等核心工作,超出了臨時性、輔、替代性的范圍。因此,同樣的工作崗既有編內人員,又有合同制職工和人事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用人不規范的現象比較普遍。
二、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仍大量存在
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已經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钡趯嶋H操作中,很多高校為減少用工成本很難保證勞務派遣人員享受與編內人員同等工資福利待遇。這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降低他們的歸屬感,從而影響到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三、高校易承擔派遣公司轉移的勞動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边@就是說在用工過程中,如果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高校盡管沒有過錯,仍還有可能要為此承擔連帶責任,承擔法律風險。針對勞務派遣制度實施過程出現的種種問題,政府、公司、用人單位等都從各方面入手,爭取能夠得到妥善的處理。201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就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對勞務派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修改的意見。高校可以結合此修正案,思考并解決在勞務派遣過程的實際問題。
1.首先,在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上,修正案提出了明確的規定。修正案第五十七條指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司注冊資本從原先法律規定的不少于人民幣五十萬元提升到不得少于人民幣兩百萬元,并強調了必須具備專業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同時要求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同意后才能經營,這些要求大大提高了勞務派遣行業的準入條件。因此,高校在選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時就可以充分考慮派遣公司的資質、實力、信譽等問題。這不僅關系到高校的利益,也關系到被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當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資質正規、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公司相對而言能更加妥善地解決問題,協調處理三方面的關系,讓勞務派遣人員與高校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保障。
2.對勞務派遣的三類崗位作出了具體的界定。勞務派遣用工規定應在臨時性、輔、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修正案對三個特性作出明確解釋。其中,“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相對于之前簡單的羅列,此次修正案更詳細地對“三性”做出詳細的界定,避免用工單位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混淆概念,含糊不清。目前,很多高校存在的過度使用勞務派遣制員工的現象,主要是由于對“三性”的界定模糊不清晰造成的。此次修正案出臺后,各高校在用工時就應該嚴格遵守修正案的規定,從學校整體規劃和用工實際出發,科學管理,規范使用勞務派遣制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