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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口流動導致新農合制度實施困難
在我國城鎮化發展的過程中,人口流動成為社會發展中的一個普遍現象。大規模的人口流動主要體現在一個龐大群體的出現———城市農民工,他們及其親屬大多參加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在原戶籍地參加了新農合,由于城市報銷標準和鄉鎮報銷標準不一致,以及城市醫院沒有針對各地農村制定藥目信息庫,農民工在外工作時就無法到定點醫院或藥房就醫或購藥,而無法滿足農民工的參合要求。隨著我國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大批的農民工進入城市,農民工醫療問題必然會成為新農合制度管理的一項重要難題。
1.2新農合基礎設施服務無法滿足農村醫療衛生發展的需要
在新農合實施的過程中,由于各級政府資金短,對新農合的財政投入不足,造成農村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無法滿足農村醫療衛生發展的實際需求,相關的醫療設備和器械等一旦損壞,也沒有精力和金錢進行維修,這嚴重影響了新農合工作的開展。此外,還有部分政府盲目投資,對城鎮和農村的醫療資源配置不均衡,造成城市醫療資源浪費而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薄弱、服務水平偏低等問題,也制約了新農合的發展。
1.3新農合實施相關手續過于煩瑣
由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對象為農村戶口群體,涉及人員眾多,居住分散,且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前往城市打工,當辦理參合手續時,必須要具備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參合的保險證等證件,此外,由于新農合相關機構工作效率極低,在辦理參合手續和報銷手續時耗時非常長,農民需要等相當長的時間才能領到醫療補助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參合農民的積極性。
1.4新農合相關監管機制不健全
在財政較為困難的基層政府,他們為了彌補政府辦公經費的不足,往往會挪用合作醫療基金,使得合作醫療基金監管力度大打折扣。在實行合作醫療基金管辦分離后,由于基金管理辦法尚未形成統一的體系,以及貪污、挪用等情況的出現也使得新農合的作用大打折扣。
2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對策
2.1完善流動人口參合機制
就現階段而言,新農合制度管理首先應處理好流動人口參合的工作。首先,要靈活利用新型農村醫療合作制度,將新農合與城市醫療保障體系有效銜接,從而在本地區形成統一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強對城市和農村的醫療衛生保障制度的統一管理,避免出現重復參合和重復報銷的情況。其次,還應加強新農合制度管理的信息庫,實現城鎮居民的醫療信息共享,從而解決流動人口異地就醫和報銷等問題。
2.2改善農村基礎醫療設施
地方政府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貫徹執行以“農村衛生工作”的工作方針為重點,保障經費落實,增加農村衛生投入,動員各方面力量向農村傾斜,支援農村,添置和更新醫療設備,及時供給藥品。同時,還應提供設備技術等方式,改進鄉村醫療機構診療條件,使參加新農合醫療的農民不出村、鄉就能獲得對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優質醫療服務,確保各項工作有效運行。
2.3統一合作醫療補助形式
醫療衛生部門應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補償標準,規范和創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模式,簡化轉診手續,擴大補償范圍,將門診大病納入統籌基金補償范圍,消除縣(區)之間新農合補償差距,進一步方便農民群眾看病就醫,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參合農民受益水平。
2.4強化合作醫療基金監督
各地方合作醫療管理部門應提高管理機構能力,健全基金監管體系,使基金管理規范化、流程化,實行并落實監督工作責任制,提高合醫基金的監管力度,應該杜絕,同時強化健全內部和外部監管機制,基金監管不流于形式,而真正落到實處。
3小結
關鍵詞:農村合作醫療;公平;效率
一、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公平與效率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為使社會成員能夠維持基本物質生活,實現生存權提供援助和保證而設置的若干項目的總和,主要是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參與國民收入的再分配,通過資金的籌集與給付,將暫時不享受社會保障的人們的一部分國民收入,通過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等形式轉移到享受社會保障的國民手中,使其取得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來實現的。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首先要注重公平
社會保障作為實現社會公平的必要手段之一,首先通過“非歧視性原則”使社會任何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成員都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實現了社會成員參與的機會公平;其次,社會保障制度能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通過其補償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起點公平和過程公平;再次,社會保障實際是一種再分配政策,因而它又可以一定程度地促進結果公平。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也必須注重效率
社會保障制度的效率包括社會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和社會效率兩方面。社會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即制度本身的運行效率,是微觀角度的效率。社會效率則是指通過解決社會成員個人的困難,實現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是宏觀角度的效率。
由此看來,公平與效率在社會保障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社會保障制度中公平與效率是同等重要的,兩者并非相互排斥,也不應有先后之分,而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無法分割、相輔相成的關系。公平和效率都應服從和服務于社會保障這一目標,因此,社會保障制度應是公平與效率的統一體。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理應公平與效率兼顧。而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重點是幫助農民減輕因患重大疾病而帶來的經濟負擔,其政策目標是減少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現象。但現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制度設計及具體運行上還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公平與效率原則的內容,可能會降低這一制度的保障效力或者導致政策目標的偏離,影響其健康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公平性
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在醫療保險制度中體現為衛生籌資的公平性,即衛生籌資過程中,不同人群(主體)間的經濟負擔應該公平,同等健康需要或健康水平具有平等的衛生資源供給或衛生服務利用,這是被廣泛接受的對公平的認識。分析衛生籌資的公平性一般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的:平行原則,即具有同等支付能力(經濟情況或收入)的主體應對衛生服務提供同等的支付;垂直原則,即根據人們的經濟承受力,實際支付額度應與支付能力成正比,即支付能力強的主體應當多支付。因此,健康保險作為實現再分配的理想媒介,其目的不僅僅是均勻衛生保健費用支出,還應該使身體健康的和(或)收入高的人承擔長期患病和(或)低收入者的部分費用,使相同健康需要的人不因支付能力的限制而失去衛生服務的供給。
如果將以上原則運用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設計上,并且超越個人支付的范疇來研究各不同籌資主體的公平性,則會發現,政府是強勢一方,其充足的資源保障決定其較強的支付能力,理應在籌資中承擔主要的責任;而農民是弱勢一方,其不穩定的收入增長難以保障這一制度持續運行的必要支付,其不穩定的資源條件使其在籌資中只宜扮演配角。因此,公平原則不是一種要求各籌資主體平均負擔出資額的一種平均主義原則,它體現一種能力對等原則,而能力大小以資源保障的穩定性與基礎來衡量。
我國現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公平性的要求:
(一)自愿的“人頭稅”的繳費形式顯失公平,會導致農民參與機會的不公平
可能是出于管理簡便的考慮,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采取了人均負擔10元的基本繳費形式,但這實際上是一種“人頭稅”的繳費形式,沒有考慮到農村居民個人和家庭繳費能力的差異,顯然會造成貧困家庭的繳費負擔較重。這一自付率,客觀上構成了一個費用門檻,貧困家庭依然因無力墊付大病的全額醫療費用。同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堅持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最終導致這部分人口寧愿放棄求醫,不參加合作醫療,從而無法享受合作醫療的好處,形成了農民參與合作醫療的機會的不公平。而且這一自付率還會導致逆向轉移支付。因為富人相對更有能力交費,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補貼以及相應的醫療保障。這樣客觀上形成了富人既富又有保障,窮人越窮越沒有保障,加劇了農村醫療衛生領域的不平等,違背了社會保障制度應當對貧困者轉移支付和緩解社會不平等的基本原則。
(二)保大病的目標定位,易導致參與合作醫療的機會不公平和過程的不公平
一方面,參保是為了預防因患大病而導致的貧困,較為富有的農民可能覺得參保的費用不太高而選擇參保,但多數貧困農民都認為“不可能患大病”及“投保才易患大病”,因此不參加合作醫療。這就導致了參與機會的不公平,而且會導致農民享受合作醫療的不平等;另一方面,農村的現實生活中,真正影響農村居民整體健康水平的是常見病和多發病,許多農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為“小病無錢治而扛成大病”的。因此,新型合作醫療的保障目標定位于大病,事實上是放棄了對大多數人基本醫療需求的保障責任。參加了合作醫療的農民患了小病得不到補償,只有患大病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這會鼓勵農民小病不治而等拖成大病一起治的逆向選擇,違背了過程公平的原則。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效率性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主要是通過幫助農民減輕因患重大疾病而帶來的經濟負擔,減少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現象來促進社會公平,保持社會穩定,為企業生產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為社會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從而有利于經濟的發展。這就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效率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的具體體現。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自身的運行效率主要體現在基金的籌集、所籌基金的給付(發放)過程及監督管理三個方面。我國現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效率在以下方面有待提高。
(一)籌資機制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籌集是其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在自愿參加原則下,建立自愿籌資機制則成了合作醫療制度可持續發展面臨的最為迫切的問題。但由于前兩次“恢復和重建”合作醫療制度不良影響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農民醫療保障的有效需求不足,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不高。
要想提高合作醫療籌資的效率,建立自愿籌資機制,“誠信”和“受益”是關鍵。政府首先要確立誠信的形象,在此基礎上讓廣大農村居民受益。就誠信而言,政府要兌現在農村居民參保時的承諾;就受益而言,主要是農村居民得病后政府能及時給予合理的補償以減少農村居民的經濟損失。這其中政府起著主導作用,政府的重視和大力支持是根本前提。因此,首先政府應做的就是落實資金并考慮對那些經濟確實有困難的鄉鎮或是農戶家庭給予提供轉移支付或補償。其次是必須做到醫療過程的信息公開化,確保農戶的知情權;設立有農村居民參與的監督管理機構,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基金管理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監督,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和貪污濫用,以此取信于民。
(二)所籌基金的管理及給付(發放)機制
1.合作醫療缺乏對供方行為的有效制度約束。許多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計劃與公費和勞保醫療保險的運作模式相同或類似,即它們都是被動地報銷保戶的醫療賬單。這就容易引發醫療供方的道德風險,如一些定點醫療機構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治療檢查問題比較突出,次均住院費用和門診費用上漲較快;處方藥物和檢查項目超出基本藥物目錄和規定檢查的項目過多,不少費用不在報銷之列,即使可報銷一部分,但由于合作醫療買的藥價格高,自己承擔的部分并沒有切實減少;有的地方合作醫療實行后,醫療費用呈現普遍上漲的趨勢,農村患者可報銷的部分被上漲的醫療費用抵消了,這不僅增加了農民的費用負擔,最終還可能導致合作醫療基金支出的急劇增長。此外,衛生機構的注意力被引向以醫療為中心,這極易導致不顧實際需求亂用合作醫療基金,盲目增加設備和設施,而忽視切實改善服務和預防保健。
2.報銷手續繁瑣。農民報銷治病費用一般要帶上身份證、合作醫療證、實施年度內定點醫療機構的合法有效票據、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轉院證明,到所在地的鄉鎮合作醫療辦事處申報,辦理各項手續,填寫住院費用報銷申請表;經辦人員審核后在10日內提交市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審批,審批后5日內將補償金撥付至當地銀行營業所,再由鄉鎮辦事處在3日內通知申報人領取。如此的效率,只會增加農民的精神負擔。
(三)監督管理
1.制度運行成本的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缺乏管理成本上的分析。首先,大部分縣有很多的人口且居住相當分散,健康狀況差異很大,合作醫療每年籌資都需要“合管辦”的工作人員挨家挨戶的進行;其次,合作醫療縣各級政府都要成立一套相應的管理機構,縣里設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各鄉(鎮)成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人員和辦公經費都列入財政預算。這些對于取消農業稅以后的財政狀況本身就很拮據的縣鄉政府和較低的合作醫療籌資水平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支出,而且這些都只是直接的制度成本。此外,縣級財政不僅要安排配套支出,而且還要承擔數額相當大的宣傳組織費用和運轉管理費用。最終導致許多縣級政府迫于無法安排這部分經費,將部分費用轉嫁給衛生機構,包括縣醫院、鄉鎮衛生院和村級診所,而這些機構最終又會把這部分費用在經營中轉嫁給患者。
2.對醫療服務的管理。對基層衛生機構要圍繞優質、低價、合理、安全、便捷的衛生服務去要求。首先要建立完善制度,定期監督檢查、考核。實施合作醫療的鄉鎮,必須根據《關于農村衛生機構改革與管理的意見》,加強一體化管理,解決好基層衛生人員的報酬問題,有效地遏制衛生人員因補償制度不健全,謀求私利而增加基金開支的現象。對鄉、村衛生人員進行嚴格而系統的業務培訓,尤其是臨床操作規范的培訓。在此基礎上做到統一購置和管理藥品,保證用藥的質量與安全。對村級衛生室還需做好消毒、輸液證發放和監督工作,使廣大群眾獲得優質、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這才是讓農民真正的受益。其次,合作醫療必須建立門診、住院費用控制制度,要特別強調基本藥物目錄的使用和推廣,杜絕人情方、大處方,重復檢查,用“好”藥、貴藥的現象。基層衛生人員能否合理用藥,是減輕入保者的費用,使農民受益的重要一環。另外,除了住院補償、大病補償需要一定的審查、審批手續外,對金額較小的門診費用補償,由衛生服務機構直接兌現,定期審查考核。
總之,要簡化補償手續,提高效率,方便群眾真正受益。總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作為繼復興農村合作醫療的數次嘗試之后的一個新的歷史開端,在其逐漸推行的過程中,應逐步達到實質上的公平與效率并重,這必將大大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縮小城鄉差距、扭轉不平衡的社會發展結構、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五個統籌發展中作用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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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績效評價前期績效評價
的基本依據有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財政部門與主管部門制訂的前期績效評價工作規范和其他相關資料。其次,前期績效評價的對象是鄉鎮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面所設置的績效目標,申請的預算資金以及為達到績效目標打算采取的措施和實施的制度,可分為鄉鎮自評和區評。鄉鎮自評是鄉鎮政府中的主管部門將所制訂的績效目標和預算資金,每月支付額度等內容進行確定,并通過網絡的方式進行公示,聽取居民的意見。考慮到鄉鎮經濟條件和居民文化水平的落后,還應該召開鄉新農合大會等類似的會議,在各村選取部分村民作代表,在會上進行公示和交流,相關部門做出調整完善后將績效預算的相關材料上報到區級;區評是指區財政局在鄉鎮自評的基礎上,針對鄉鎮上交的材料,根據項目的分類挑選專業人士組建專家評審小組,根據相關的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價意見報告提交到區財政局。預算部門應根據自評結果與區級評價結果,及時調整與優化本部門的績效目標等。
2.中期績效評價中期績效評價
是整個績效評價過程中承上啟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對于項目的績效跟蹤管理,中期績效評價往往是在鄉鎮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項目進程過半時進行。中期績效評價首先是對于上半年以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鄉鎮中的實際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分析,調整并完善前期作預算時申報的績效目標,完善鄉鎮新農合支出的目標管理。其次,是通過在鄉鎮發展新農合的過程中所執行的相關管理制度、措施以及實施方案完整性、規范性、可操作性進行考查,從而及時發現執行中所產生的偏差,最終分析評估績效目標完成的可能性。最后則是對于新農合階段性的實際執行情況和取得的實際成效進行全面考量,其中最不能忽視的就是鄉民的主觀感受,因此可以進行一次鄉民對于新農合的滿意度調查,分析得出結果,并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和建議,確保績效目標的實現。評價工作應由第三方機構進行。
3.后期績效評價后期績效評價
是在本年度結束時對于該年度鄉鎮新農合的整體發展進行評價。評價內容包括新農合在鄉鎮中的定位和績效目標;實施和管理情況;制定的計劃、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財務的管理情況;所制定的績效目標的合理性、績效的達標程度;保障對象的滿意程度以及對鄉鎮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績效評價依賴于評價指標,最終評價的結果也是依據指標的達成程度進行判定。對于鄉鎮中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來說,其主要的評價評價指標有:
①參合率:參合人數與農業總人口比率。參合率越高,意味著受保障的人數越多。
②籌資標準:人均籌資標準,包括個人出資和財政補助水平。籌資標準越高,說明保障能力越強。
③保障水平:鄉鎮政府的補償資金占住院費用的比例越高即實際補償比例越高,說明保障水平越高。
④受益面。受益人數與參合人數之比。
⑤在鄉鎮醫療機構住院比率的高低。
⑥群眾的滿意程度等。并將績效評價的結果按等級劃分。評價具體步驟包括:鄉鎮府財政部門開始年度評價工作制訂評價表成立評價小組實施評價工作收集評價基礎材料通過分析確定評價結果填寫自評材料和報告上交報告至區財政部門確立專家組和第三方機構對報告進行評審并將結果反饋回基層整理總結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改進完善。
(二)公平保障體系
前期績效評價分為鄉鎮自評和區評。鄉鎮自評中,各村選舉的村民代表應由村民大會選舉產生,村民代表代表著本村的權益,對本村負責,自評時全體代表一起對公布的相關績效考核目標進行監督與問責。而區評是針對鄉鎮上交的材料,根據項目的分類從專家庫中挑選專家及相關的專業人士,共同組建專家評審小組,并由專家組提出評價意見,最后經專家本人簽名確認提交到區財政局,專家應本著公平公正的態度進行認真評估,并對評估結果負責。預算部門要將鄉鎮實施新農合的具體方案和相關資料交予第三方評估機構,由第三方評估機構獨立核對核查。項目參與的有關部門不能隱瞞阻礙其工作,第三方評估機構完成評價工作后,給出具體的績效評價報告,并對該報告負責。后期績效評價由政府財政部門自行依據相關的評價指標進行評價,本著公平認真負責的原則對財政項目進行評價,總結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暴露的問題,并對于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三)反饋評價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