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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嚴肅獎懲制度,組織好的省勞模和先進集體的評選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評選數量、范圍和名額分配
(一)評選數量
省分配職工勞動模范名;農民勞動模范名;先進集體個。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名額全部分配給各縣(市、區)、廊坊開發區和市直(駐廊中省直)部門,名額分配見附件。
(二)評選范圍
1、職工勞動模范的評選范圍:境內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中工作5年以上的職工。副廳級及其以上的黨政群領導干部和縣(市、區)主要領導干部不參加評選。
2、農民勞動模范的評選范圍:的農民、鄉(鎮)村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及經營、管理者,本縣(市、區)內就業的農民工。
3、先進集體的評選范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中的班組、科室、部門等。已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的,一般不再參加評選。
(三)名額分配及各類人員比例
根據各地城鎮職工人數、鄉村從業人員數、國內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分配。其中職工勞動模范名額分配辦法是:個縣(市、區)、廊坊開發區先按職工人數占、國內生產總值占、地方財政收入占、工會會員占、工會經費占5%測算出名額(以上數據均為年數據),再參照年分配名額進行適當調整,最后得出年分配名額。
推薦的職工勞動模范,企業職工所占比例不少于(其中企業一線職工和專業技術人員所占比例不低于企業職工勞模總數的,企業負責人所占比例不高于企業職工勞模總數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所占比例不超過(其中機關工作人員所占比例不高于機關及事業單位勞模總數的,機關及事業單位處級領導干部所占比例不超過機關及事業單位勞模總數的);農民工所占比例不低于職工勞模總數的。
推薦評選的企業負責人是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廠長,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央企業下屬三級(含)以上企業、省屬企業下屬二級(含)以上企業和市屬企業的上述人員。凡企業負責人兼任其他職務的,一律按企業負責人上報。
農民勞動模范,一般農民、鄉村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和在本縣域就業的農民工所占比例,不低于農民勞動模范總數的,村干部所占比例不超過農民勞動模范總數的,鄉村區域內的企業負責人所占比例不超過農民勞動模范總數的。
在重點項目建設、節能減排、三年大變樣、民營經濟發展等重點工作勞動競賽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和集體要占一定比例。同時要做好女職工、女農民、青年職工、青年農民和少數民族職工、農民的推薦工作。
二、評選條件、基本原則和要求
(一)評選條件
職工勞動模范、農民勞動模范、先進企事業單位、先進班組(科室、部門)評選條件見附件。
(二)否決條件
1、年月以來,不按規定繳納職工基本社會保險金,不按時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拖欠職工工資的企事業單位,不得推薦為先進集體,其主要負責同志不得推薦為勞動模范。
2、年月以來,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事業單位,不得推薦為先進集體,其主要負責同志和負責安全生產的同志不得推薦為勞動模范。
3、年月以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負責計劃生育的同志不得推薦為勞動模范。
4、年月以來,違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稅收、會計、審計、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并且情節嚴重的企事業單位,不得推薦為先進集體,其主要負責同志和負責該方面工作的同志不得推薦為勞動模范。
5、年月以來,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或有違法違紀嫌疑、執法執紀部門正在對其調查處理的企事業單位,不得推薦為先進集體,其主要負責同志不得推薦為勞動模范;有違法違紀行為或有違法違紀嫌疑、執法執紀部門正在對其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推薦為勞動模范。
6、截至年月,沒有全員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獲得“省AAA級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稱號的企業,不得推薦為先進集體,其主要負責同志不得推薦為勞動模范。
7、截至年月,對節能減排評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不得推薦為先進集體,其主要負責同志和負責節能減排工作的同志不得推薦為勞動模范。
(三)評選要求
1、嚴格執行評選條件,好中選優。
2、面向經濟建設第一線、面向基層、兼顧各行各業。
3、充分發揚民主,自下而上逐級推薦。
4、省勞動模范一般應從市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中產生。
5、推薦職工勞動模范和先進集體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代會主席團討論通過;推薦農民勞動模范必須經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推薦先進企事業單位和企業負責人必須經發展改革、工商、稅務(國稅、地稅)、勞動保障、環境保護、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審查同意。推薦人選是黨政機關(含群眾團體)領導干部的,還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組織、紀檢監察部門同意。
6、各縣(市、區)、廊坊開發區和市直有關單位推薦的勞動模范和先進集體名單,報經市評委會辦公室初審后,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和本系統范圍內公示7天,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被推薦人姓名、工作單位、主要職務。
三、表彰獎勵
(一)命名表彰
年“五一”前夕,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省勞動模范和先進集體廣播電視表彰大會,主會場設在會堂,各設區市設分會場。對評選出的集體授予“省先進集體”榮譽稱號。對評選出的個人,屬于企業職工的授予“省勞動模范”稱號;屬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授予“省先進工作者”稱號;屬于農民的授予“省農民勞動模范”稱號。
(二)獎勵標準
此次表彰的個人和集體,給予一次性獎勵。個人獎勵標準為特等勞動模范每人元,其他勞動模范每人元。獎勵資金由省財政支付。
集體獎勵標準為本單位一個月職工工資的獎金。先進集體是企業和非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經費事業單位的,一個月職工工資按上年度單位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計算;先進集體是機關單位和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經費事業單位的,一個月工資按受表彰當月在崗職工工資掌握。先進集體屬于機關和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經費事業單位的,獎勵資金由為其撥付經費的同級財政負擔;先進集體屬于財政性資金定額或定向補助事業單位的,獎勵資金在本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先進集體屬于企業的,獎勵資金在本企業成本中列支。
四、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市委副書記吳曉琳同志任委員會主任,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王瑞鋒同志任副主任,副市長饒貴華同志任常務副主任的省勞動模范和先進集體工作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經濟保障部(電話/傳真:)。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呂建成同志兼任。各縣(市、區)、廊坊開發區應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市直有關部門要確定專門人員,組織好評選工作。省勞動模范和先進集體評選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見附件3。
五、工作要求
評選表彰省勞動模范和先進集體,是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縣(市、區)、廊坊開發區和市直(中省直)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做好推選工作。具體工作要求是:
(一)各單位勞動模范和先進集體推薦名單確定后,于年月日前,將省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匯總表和個人、集體簡要事跡材料(字、一式五份連同電子版)上報市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經評選委員會確定后,再通知填寫登記表一式五份和個人、集體的事跡材料(不超過字),于年月日前報市評委會辦公室(郵箱:)。
(二)省特等勞動模范的推選方法,是在這次推選的省勞動模范中,向省表彰大會籌委會重點推薦-名(其中包括名農民)生產(工作)在一線、事跡特別突出、貢獻大的省特等勞動模范候選人,由市評選委員會研究確定上報。
(三)嚴格遵守評選紀律。任何單位、個人不準擴大評選范圍和條件,不準突破評選比例,不準違反評選原則,不準弄虛作假。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評選資格,并對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
六、加強宣傳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大張旗鼓地宣傳勞動模范和先進集體的模范事跡和崇高精神,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學先進、趕先進、爭當先進的良好風尚,進一步激勵全市廣大人民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事業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