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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嚴格控制低水平重復建設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建設項目,有效促進全市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實現全市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推進,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決杜絕禁止類及抑制淘汰類、重復建設類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各級環保、發改、經信、國土資源等部門,對國務院批轉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工商投資領域禁止重復建設目錄》及國務院《關于抑制部分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被列為禁止類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一律不予受理與審批;對列為淘汰類、重復建設類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堅決采取抑制措施。
二、進一步提高各類重點流域、區域內建設項目準入條件
(一)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地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可能產生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在各類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嚴禁審批任何生產設施項目。對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項目,在自然保護區外圍保護地帶建設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環境質量的項目,各級各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
(三)對在城市規劃區、城市上風向、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內增加產能的鋼鐵、焦炭、平板玻璃、水泥、電石、火電機組、草漿造紙、化學漿粕、石化、化工等污染空氣的新建、擴建項目,各級各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
(四)在污染嚴重且長期得不到改善的重點流域,在流域水質達標前,對增加排污總量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實施暫緩受理和審批;在水環境中汞、鎘、鉛、砷、鎳、鉻等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超標的流域,在此類污染物達標前,對向水體排放上述污染物的項目暫緩受理和審批;對未完成水和大氣污染物減排目標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對增加污染物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在其完成污染物減排目標前,暫緩受理和審批。
(五)新建化工、石化類建設項目原則上要進入規劃化工園區;全市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化工、石化類建設項目,一律由市級有關部門受理和審批;重點提升的69個小城鎮規劃區內,不再審批有異味氣體產生的工業類建設項目。
三、加強制度機制建設,嚴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一)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投資項目,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應當按法律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各類開發園區新上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區域規劃的產業定位和環評批復要求。對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違法建設項目,依法實施停止建設。
(二)切實落實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在建設項目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審批的規定,明確審批權責,不得違規越權越級審批;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分類管理規定,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分別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
(三)強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規定,對符合驗收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驗收并實行限期整改和停產整改,確保建設項目穩定達標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