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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監理雜志》2014年第二期
1對評標專家資格要求的分析
1.1評標專家的4個資格條件國家各部門對評標專家的要求不盡相同。2001年,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熟悉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2003年,國家發改委頒發《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暫行辦法》),對評標專家的要求作了修改。其中第一條和第三條不變,第二條刪去了“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同時增加了第四條“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筆者斗膽對這四條要求進行分析。簡單地說,這四條要求分別體現了“專業”、“守法”、“敬業”和“健康”的要求。第一條和第四條符合合理、全面和可衡量的要求;而第二條和第三條雖然合理、全面,但在可衡量方面存在不足之處,操作難度較大。第三條“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缺乏定量分析;同時,因違規者一般暗箱操作,只有當后續問題暴露才可發覺。因第三條屬于廉政范疇,本文不展開;重點探討第二條“熟悉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可衡量情況。為此,先對我國有關招投標的主要法律法規進行簡單的回顧。
1.2我國有關招投標的主要法律法規(1)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招投標法》,自2001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招投標領域的基本法律。(2)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政府采購的基本法律。(3)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為《實施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4)2013年3月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為《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為《實施辦法》)。(5)各部委、各地招投標方面的法規。如商務部《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活動有關規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法》,規范了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活動的有關規定。此外各部委、各地還陸續各個招投標方面的通知,如2013年7月1日住建部印發《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涉及改進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制度和對投標人能力、業績、信譽以及方案優劣的評估。招投標方面的法律法規林林總總,總結起來有幾個特點:數量多;變化多,如新的《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施行后,原《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同時廢止;相互之間聯系多,如《實施條例》就是為貫徹落實并細化《招投標法》,而《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則是《招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進一步細化。
1.3評標專家資格要求和現實之間的差異要求評標專家熟悉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客觀上有一定難度。因為評標專家在各自的技術、經濟方面領域中有一技之長,但在招標領域中不一定是“專家”。由于評標是在保密狀況下進行,評標專家須獨立完成,不能與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交換評標意見,甚至評標專家之間也不能隨便交流。評標時總會碰到相關的法律法規,需要識別和處理,如為什么本次招標采用邀請招標,而不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手續是否齊全?為什么本次招標采用經評審的最低價評標法,而不是綜合評分法?兩種方法對招標的影響如何?投標文件中哪些內容屬于“實質性響應”?如果引用過期的標準規范是否屬于“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中提出一系列帶“應”字頭的要求,如果投標文件回答也帶“應”字頭,算不算“實質性響應”?等等。這些問題單靠專家本人的技術、經濟業務知識是難以回答的,因為這屬于招投標法律法規知識范疇。
1.4衡量專家身份尺度的缺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設立各種類型的職業資格,各項各業都要求“持證上崗”,考試合格經注冊后才能從事某項工作。以筆者從事的監理工作為例,GB/T50319—2013《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就強調,擔任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員必須是注冊監理工程師。換言之,專業知識、能力及學歷要求是做總監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因為還需要具備監理方面專門知識。同樣評標人員除了專業知識、能力及學歷要求外,也應具備招投標方面的專門知識,持證上崗。目前評標專家都已“持證上崗”,即憑政府部門頒發的專家聘書上崗,但聘書與常規的獲得職業資格途徑不同。獲得職業資格一般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在該工作起步時根據本人的學歷、職稱、業績等基礎資料,并由所在單位蓋章推薦,政府部門培訓和確認后,認定其具有職業資格。這種方式通常只用在最初的階段,以后就須按大綱要求參加考試,各項課目成績合格后才能獲得職業資格。聘用過程類似于認定,但專家上崗不采用考試方法,即聘用是獲得專家身份的“常態”。專家受聘后雖然也會參加政府部門舉辦的培訓或講座,但其內容不限于招投標法律法規,往往還有廉政等內容,與職業資格考試甚至繼續教育的力度都相差很遠。因此當政府部門依據4個條件聘用專家時,一般說來,業務能力是強項,而招投標的法律法規是“短板”。
1.5解決“短板”的思路如果說評標專家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可能是“短板”,評價也缺客觀尺度,那么,招標師對招標法律法規的掌握正好是個強項。要獲得招標師的職業資格,就要參加招標采購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招標采購專業實務、招標采購專業實務和招標采購案例的考試并成績合格。《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對招標師的執業能力是這樣要求的,“掌握招標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規范以及技術經濟知識,分析、判斷和解決相關專業問題。”人對事物的認識有“了解”、“熟悉”、“掌握”3種程度,招標法律法規也不例外。《暫行規定》是從招標師的角度制定的,提出了“掌握”要求;而《暫行辦法》則是從評標專家的角度提出的,提出“熟悉”要求。雖然程度不同,但針對的都是同一件事——招標過程。如果評標專家同時具有招標師的身份,或招標師同時具有評標專家的資格,那問題就完全解決了。當然,兩種方法的難度不同。要求招標師同時具有評標專家資格的難度較大,因為招標師目前只是中級職業資格,評標專家則是高級系列。要求評標專家同時具有招標師的身份相對容易解決。解決的思路是:再來一次認定,即有意向成為招標師的評標專家先提出申請,經政府部門培訓和認定后,獲得招標師職業資格。
2評標專家認定為招標師的分析
2.1我國招標師短缺的現狀從2009年開始進行招標師進行全國統一考試,到目前為止,共進行過4次。筆者對網上公開發表的相關資料進行初步整理。結果如下。(1)目前我國招標師總數在27208人,與招標工作要求相差甚遠。(2)2009年~2012年全國報考招標師人數、合格人數及4科合格率,從總體上呈下降趨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既然招標師的職責不明確、中級職稱就能承擔招標工作,那何必費力去考試呢?(3)27208名招標師主要集中在我國沿海地區,這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基本吻合。大部分西部地區如西藏、青海雖經過4年考試,但人數仍太少(15人和65人),與名列三甲的北京(3621人)、廣東(2359人)、山東(2225人)相差甚大。
2.2國家采取擴大招標師隊伍的措施當前國家正在采取一系列整合評標專家和擴大招標師隊伍的措施。根據《實施條例》、《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評標專家和招標師將有較大的變化。(1)《實施條例》第45條“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對規范評標工作、充分利用全國的人才資源、發揮評標專家作用,具有重大意義,也有利于招標師的認定。(2)按照《實施條例》第31條“招標機構配備招標師的數量、招標師簽字的文件種類、繼續教育等注冊執業的具體要求和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規定”的規定,招標機構配備招標師是法定的事,并將從招標“源頭”逐漸擴大到招標全過程。(3)從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改變為招標采購職業資格“注冊”。(4)參加招標師考試的“門檻”將放低。原先招標師要考4門課,而根據《實施辦法》第6條:符合《暫行規定》中考試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招標采購項目管理和招標采購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招標采購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和招標采購專業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具體條件是: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級經濟師或者高級工程師職稱;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或者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5)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1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而不是2年為1個周期。(6)為保證招標師資格考試科目名稱調整的平穩過渡,設置2年的過渡期.
2.3認定工作有利于專家熟悉招投標法律法規,提高評標質量既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取得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只需考兩門,那再進行一次認定,即國家發改委統一將評標專家認定為招標師是可操作的。這在總體上能緩解我國招標師總量的不足,而且與《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精神相吻合。當然在認定前要參加招投標法律法規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認定;獲得資格后要定期接受繼續教育。根據《招標師繼續教育暫行辦法》規定,招標師在1個考核周期內(3年)應完成90學分繼續教育課程;其中必修課程60學分,選修課程30學分。
3結語
筆者相信,經過繼續教育培訓后,大多數評標專家都會達到“熟悉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要求,更好地承擔評標以及招標全過程工作,從而使我國的招標工作更加規范。
作者:竺仁達單位:上海化工工程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