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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5年第一期
一、境外保賠協會機構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機構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保監會的監管規定不適用中國保監會的監管對象是在中國境內(大陸地區)經營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以及部分相互保險公司,這些保險機構均擁有保監會頒發的營業牌照。而機構只是境外保賠協會的一個代表處,并不能獨立行使法人權力。且即便是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也不由保監會而由交通部國家海事局監管,就更不必說境外保賠協會了。因此,在商業保險公司就油污責任險業務接受保監會各項監管指標的嚴格約束時,這些代表機構和機構是游離在制度之外的。
(二)國內被保險人和境外保賠協會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因為不受保險監管部門的約束,境外保賠機構沒有義務向公眾公開其經營信息。被保險人不能像了解境內機構一樣清楚地知曉這些境外機構的內部財務情況和風險管理狀況。保險機構在保險關系中擁有信息優勢會造成被保險人的被動和決策準確度的下降。由此產生的高費率等情況嚴重影響國內被保險人的利益,有失公平。作為監管方,應在合法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護被保險人享受公正的待遇。目前,作為唯一有權對境外保賠協會機構進行監管的部門國家海事局,并沒有采取相關措施減少信息失衡的影響。
(三)海事管理部門對于境外保賠機構的監管無章可循交通部海事局作為我國船舶防污染的主管機構,代表我國政府履行國際公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自然也由其主管。但由于油污責任保險制度僅是海事管理的一小方面,交通部至今未出臺專門針對承保此業務的保賠機構的監管規章,而是僅在2010年公布的《辦法》中的“保險機構”部分列明了一些如“上一年度凈基金超過1億美元或每噸凈基金超過3美元;保險條款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我國批準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和“每年10月15日前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材料”的要求,但并沒有對于這些內容的詳細解釋。如此粗泛的規定不能良好約束監管對象的行為,因而稱不上是監管得當。
(四)保賠機構接受的監管相對寬松,對商業保險機構不公平一直以來,我國對于相互保險組織機構的監管都較為混亂。如一些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是由保監會進行監管,而一些行業互保協會則分由行業自己管理。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則直接接受交通部海事管理部門的分管,境外保賠協會機構進駐后也由該部門監管。由于油污責任險制度的主管單位是國家海事局,因此,對于商業保險公司來說,就像被裝了兩臺監視器,一個都不能忽視。通常保監會對商業保險公司的監管較為細致和深入,其詳盡的監管規定對保險公司各方面的經營活動都有一定限制。在經營油污責任險時,商業保險公司受到的制約較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和境外保賠協會多,因此其經營成本也會較高。而目前市場上各種機構提供的油污責任險產品相似度又很高,做同樣的業務成本卻不同,對商業保險機構來講確實不公。
(五)雙重監管存在重疊,是種資源浪費國家海事局和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承保油污責任險所進行的監管存在重疊,是對國家資源的一種浪費。接受保險會監督審查的同時,商業保險機構還要向海事局遞交材料證明油污責任險的經營穩定性。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對保險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在征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意見后,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險機構予以確定”,這意味著海事局收到相關材料后仍要報給保監會進行核定。其實兩個監管部門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確保油污責任險業務經營平穩可持續,重復監管反而降低了監管效率,增加了監管成本。
二、完善監管體系的政策建議
(一)所有保險機構的合同條款應報監管部門審批《辦法》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投保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保證”。這意味著油污責任保險上升為一種強制保險。作為強制保險,其條款和費率依法應報由保險監管部門審批。如此,境外保賠協會的產品質量將被納入監管范圍,從而使被保險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二)要求境外保賠協會定期進行信息批露雖然機構并不是獨立法人,但只要其從事商業保險經營,公眾就有權知曉其整體的財務運轉和營業情況。信息批露報告可以較為全面的反映一家保險機構過去一年各方面的境況和走勢。將信息批露作為一項監管要求,有利于提高被保險人的決策準確度,降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效率損失,有利于保障國內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三)國家海事部門可將承保油污責任險的保險機構統一劃歸保監會監管首先,兩個監管部門的監管內容有許多相似之處,從而造成了重復監管,并歸一處可以有效降低監管成本。其次,中國保監會是國務院下設專門對保險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專業性要遠高于交通部海事管理部門,監管的內容也更具體詳盡,對于境外保賠協會機構的嚴格監管無論是對被保險人還是中國保險行業都是有益的。海事部門可定期就該項業務的開展情況向保監會問詢。
作者:馮麗宇單位: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