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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的高等院校資助貧困學生數(shù)量已達35%—40%,將學校開設的資助獎學金準確無誤的發(fā)放到每位貧困學生的手中,是每所高校的工作重點,而高校輔導員的責任重大,不僅要負責好該項目的有序進行,同時也是學生各項工作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本文就高校輔導員在學生資助工作中的精準識別進行詳細的分析。
關鍵詞:輔導員;資助工作;精準識別
在高校輔導員日常的工作中,為了讓教育工作保持公平公開的原則,保護貧困學生的切身利益是首要因素,只有做到這樣,才能使教育趨于社會公平的標準,從而有效的培養(yǎng)學生良好的道德素質(zhì)和愛國情感。強調(diào)將精準扶貧落到實處,這在一定程度上為高校對貧困學生的資助工作帶來了福音,同時也有效的拓寬了資助貧困學生的渠道。雖然真正意義上的拓寬了貧困大學生的資助渠道,但是更重要的是要豐富大學生的內(nèi)在品質(zhì)和精神,從而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一、高校輔導員在學生資助工作精準識別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難以確定貧困生的界定標準只有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才能有權享受到高校的資助服務,就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而言,即學生本人以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負擔得起其大學生活的費用,包括其學費以及生活費支出。而高校要以學生家庭所在區(qū)域出示的低保證以及學生所在家庭的人均收入為依據(jù),來判斷是否屬于貧困生,諸如一些烈士子女、患有重病的學生、家庭因自然災害受到財產(chǎn)損失、成長于單親家庭的學生以及來自于邊遠山區(qū)的學生等都屬于貧困生標準,但是家庭的實際情況是否與之相符就不得而知了[1]。
(二)認定貧困生的方式缺乏合理規(guī)范性大多數(shù)高校都將學生戶籍所在地出示的低保證以及其他的貧困證明作為界定貧困生的首要標準條件。而輔導員對貧困學生發(fā)放獎學金的機制也是按照統(tǒng)一的流程進行的。即出示貧困證明—學生自我申請—輔導員提出意見—民主性的評判,在進行以上流程之前,根本沒有對學生的實際家庭情況做出調(diào)查,雖然流程自身具備一定的科學性,但是也會由此引發(fā)一些學生的不滿心理,并且對此認定方式產(chǎn)生爭議,對教育的公平、公正性產(chǎn)生負面影響。
(三)教育的公平、公正性受到大眾質(zhì)疑因為貧困生的界定標準難以明確,再加上其認定的方式也不具合理性,從而為我國高校的貧困生資助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考驗,使參與工作的學生對其工作的性質(zhì)、貧困證明、認定方式等都產(chǎn)生質(zhì)疑,無法促進高校管理工作的發(fā)展[2]。
二、高校輔導員構建的科學性的貧困識別方式———精準識別
要想真正的落實重點強調(diào)的“精準扶貧”思想,首先就要做好貧困生的認定工作,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jù),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相關的體系,從而為認定的結果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保證貧困生資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制定多元性的貧困生評價體系合理的進行貧困生的認定工作,使其具有規(guī)范性,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多個認定指標,使其能夠準確的反映出貧困學生的家庭經(jīng)濟情況,并且對其實際的消費情況進行分析,判斷是否屬于貧困生的消費標準。要想更有效的解決貧困生界定困難的問題,這為高校輔導員的工作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要建立一套全面的貧困生認定體系,以實地調(diào)查為主,設計合理性的認定體系為輔。針對認定體系的指標,分為2個等級,一級指標設立為學生家庭的屬性、學生的實際家庭情況以及學生所在地的信息等,而二級指標設置包括對家庭實際的經(jīng)濟情況劃分的23個指標,界定的標準都是可調(diào)查的,比如家庭成員的狀況、家庭成員以及學生本人是否存在病史等一系列的標準。
(二)均衡好顯性資助與隱性資助所謂顯性資助,即專門為貧困生開放的專屬通道,比如進行各種類型的獎學金發(fā)放制度以及勤工儉學的崗位擴招,而隱性資助則重點強調(diào)給予學生心理上的資助。傳統(tǒng)的高校貧困生資助工作中,校方僅僅局限于學生表面上的經(jīng)濟資助,而忽略了學生的心理需求。現(xiàn)如今,高校輔導員應對學生的實際需求進行有機的結合,開展一些多種形式的相關活動。而就高校的隱性資助而言,輔導員可以組織召開具有教育意義的講座以及主題班會。諸多形式的隱性資助活動的開展,在增強學生集體榮譽感的同時,也能讓貧困學生感受到班級的溫暖和心理的慰藉,為其健康的成長提供良好的環(huán)境,消除貧困生因自身的家庭經(jīng)濟條件產(chǎn)生的孤僻、自卑心理,可謂是一舉多得,除了以上提及到的活動形式以外,輔導員還可以經(jīng)常與貧困生談心、聊天,做好心理疏通工作,并對其最近的情況進行了解,針對他們存在的疑惑進行解答,為貧困生資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3]。
(三)遏制弄虛作假的行為在對高校貧困生資助進行引導時,也要完善相應的懲罰制度,針對貧困生資助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要懲前毖后。輔導員在貧困生的認定體系中也要有效的發(fā)揮其自身具備的監(jiān)督權,對在貧困生申報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予以警示,并剝奪其參與任何與之有關的活動形式,以絕后患。每個在校學生都享有國家給予的任何權益,包括貧困生的補助,如果不好好利用,做出一些違反誠信的舉動,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機制[4]。
綜上所述,高校貧困生的資助工作是我國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為我國高校的發(fā)展做出合理的鋪墊,而高校輔導員作為這項工作的重要組織者和引導者,對其工作的梳理開展功不可沒,也為高校輔導員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切實保護好貧困生的自身權益,做好貧困生的認定工作,使其保證在公平、公開的條件下進行,消除大眾的質(zhì)疑聲和不滿的心理,并在此基礎上,對貧困生進行心理輔導工作,使其消除自卑的心理,為高校貧困生資助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1]楊春萍.輔導員在學生資助工作中精準識別的實踐探索[J]教育教學論壇,2017,512(26):1-4
[2]楊揚.高校輔導員在學生資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J]管理觀察,2017,52(08):148-149
[3]權少寧.淺析高職院校輔導員在學生資助工作中的角色定位[J]教育教學論壇,2013,52(11):23-24
[4]包月輝.論高校輔導員在學生資助工作中的作用[J]教育教學論壇,2016,(17):238-239
作者:方婷婷 單位:安徽財貿(mào)職業(y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