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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師范學院學報》2018年第3期
摘要:唐代婦女“奪志”現(xiàn)象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奪志主體主要有女方親屬、男方親屬(含丈夫)以及特殊類型———官府。奪志客體可分為夫亡型、離婚型和失聯(lián)型。就奪志的條件而言,被奪志的婦女需要符合夫妻關(guān)系已消亡、年齡偏小等條件。影響奪志的原因包括國家鼓勵婚嫁的政策、社會風氣開放包容、個人及家庭的經(jīng)濟和情感需求等。奪志的結(jié)果不外乎抵抗和順從兩種。婦女奪志不僅使其在禮法關(guān)系上發(fā)生了變化,同時也從被動的角度體現(xiàn)了唐代婦女的地位。
關(guān)鍵詞:唐代;婦女;奪志
“奪志”意為“強迫改變原來的志向或意愿”[14]527。古代婦女奪志,則特指夫妻關(guān)系消亡后,婦女立志為夫守節(jié),卻因種種原因被逼另嫁他人的現(xiàn)象。婚姻作為人生大事,“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8]1680。已往學術(shù)界一般認為唐人在婚姻上較為開放,無論是社會上層王公貴族還是中下層的普通百姓,嫁娶都比較自由。但近來也有學者認為唐代社會的婚姻觀并非想象中的自由與開放,唐代普通女性的婚姻生活仍受到“男尊女卑”的傳統(tǒng)婦女觀的束縛。①唐代婦女奪志現(xiàn)象是唐代女性對二次婚姻這一人生重大抉擇的體現(xiàn),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人的婦女觀。本文以唐代婦女奪志現(xiàn)象為中心,從奪志主客體的類型及奪志的條件、影響奪志的因素、奪志的結(jié)果等方面展開論述,探究其背后所反映的唐代社會風氣與女性的社會地位,以求教于方家。
一、奪志主客體的類型及奪志的條件
(一)奪志主體的類型
唐代婦女奪志主體可以分為女方親屬、男方親屬(含丈夫)以及特殊類型———官府。其一,女方親屬。父母、兄姐、叔伯舅等是最常見的奪志主體。如許升是一個游手好閑、嗜賭如命之人,其妻呂榮辛苦持家,侍奉婆婆,屢次勸導許升潛心修學,均以失敗告終。“榮父積忿疾升。乃呼榮,欲改嫁之。”[3]2121呂榮的父親不忍女兒受苦,欲奪其志,令其再嫁。其二,男方親屬。衛(wèi)敬瑜妻十六歲夫亡寡居,父母舅姑都欲其再嫁,舅姑即丈夫的父母,是男方親屬的代表。[3]2117盧氏是房玄齡的糟糠之妻,卑微貧寒之時,兩人相濡以沫,在房玄齡病重時,他勸其再嫁,盧氏用剜一目向玄齡表明自己的堅貞,玄齡病愈后,終生對其以禮相待。[6]5817其三,官府。唐武則天年間渭南李氏先適龍門右玉鈐衛(wèi)郎將王晟,因參與了其堂兄太仆卿李敬業(yè)于唐睿宗光宅元年(684年)發(fā)動的反武叛亂,兵敗被殺。李氏因“口陳禍福,如指諸掌,為言喪敗,無違晷刻”[10]1187而得到朝廷嘉獎,并未受到牽連,但被嚴旨逼迫改嫁,后再適潞州屯留縣令溫煒。此外,唐代法律對婦女奪志主體有明確的規(guī)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女追歸前家,娶者不坐。”[1]3只有女方的祖父母、父母有權(quán)對其奪而嫁之,他人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奪志客體的類型
婦女奪志是一種強迫婦女進行二次婚姻的行為,可將被奪志婦女分為夫亡型、離婚型和失聯(lián)型。第一種是夫亡型。丈夫去世,妻子寡居進而被逼改嫁是唐代婦女奪志客體最普遍的類型。如彭城劉氏,先嫁南陽張閏,“未幾,府君先世”[10]2236,遂被奪志再嫁樂安孫伯達。太原郭氏,先嫁常山閻府君,“不幸府君,中年早逝,叔父奪志,更醮張門”[10]1659,丈夫去世后被逼再嫁他人。第二種是離婚型。夫妻離婚后,婦女仍立志為前夫守節(jié)卻被逼再嫁他人是唐代婦女奪志客體的重要類型,其中,往往離婚也是背離婦女意志的結(jié)果。如宗親楊氏先嫁江王李炅,“父恭荷造,旋乃迫離。脅奪志懷,改醮胡氏”[10]1383,在被逼迫離婚之后,立志為夫守節(jié)不成,又被逼迫再嫁胡君。第三種是失聯(lián)型。妻子與丈夫失去聯(lián)系達幾年、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而被逼另嫁他人是唐代婦女奪志客體比較特殊的類型。漳浦人勤自勵娶林氏為妻,天寶末年自勵隨軍與吐蕃作戰(zhàn),“……十年不還。自勵妻林氏為父母奪志,將改嫁同縣陳氏”[3]3481。在等待十年之后,林氏被逼再嫁他人。
(三)奪志的條件奪志剝
奪了婦女二次婚姻的選擇權(quán),它的發(fā)生不是隨意的,需要滿足一些特定的條件,尤其是被奪志的對象,需要符合夫妻關(guān)系已消亡、年齡偏小等條件。夫妻關(guān)系已消亡是唐代婦女奪志現(xiàn)象發(fā)生的最基本條件。婦女奪志指的是夫妻關(guān)系消亡后,婦女立志為夫守節(jié),卻因種種原因而被逼另嫁他人的現(xiàn)象,其本質(zhì)上是一種強迫婦女進行二次婚姻的行為,而這必然意味著婦女的前一段婚姻已告終結(jié)。上文提及的三種被奪志婦女類型也驗證了這一點,不論是夫亡、離婚還是失聯(lián),夫妻關(guān)系都已宣告消亡。奪志的對象通常需要滿足年輕這個先決條件。為了鼓勵人口生育、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保證國家賦稅征收,唐代政府實行積極干預百姓婚嫁的政策,但也存在三種不干涉的特例,“鰥夫六十、寡婦五十、婦人有子若守節(jié)者勿強”[6]27。可知,年齡是影響唐代婦女奪志發(fā)生的重要因素。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年輕貌美的婦女再嫁也更為容易。以下實例亦可驗證,衛(wèi)敬瑜之妻,年僅十六就夫亡寡居,親屬才會欲奪其志,“年十六而夫亡,父母舅姑欲嫁之”[3]2117。韋氏曾嫁王琳,二十五歲時成為寡婦,“琳卒時,韋年二十五,家欲強嫁之”[6]5822,險被逼迫再嫁他人。史料對婦女年齡的記載往往并不具體,但關(guān)于唐代被奪志婦女的材料中,“早終”“年少”“早喪所天”“無幾”“中年早逝”“少養(yǎng)孤幼”等詞卻非常常見。至于是否有子嗣,是唐代婦女奪志可能考慮的因素,如,上官氏曾適楚王,夫亡后,親屬欲其再嫁,其中一點提到,“又無所生”[5]5143,沒有子嗣可能是唐代婦女奪志的條件之一,但似不具有普遍性。從事實來看,有子被奪志的婦女還是比較常見的。如,彭城劉氏先嫁南陽張閏,“有子一人曰勍”[10]2236,生有一子后,仍被奪志,再嫁樂安孫伯達。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夫亡型的婦女還必須滿足喪服已除的條件,這不僅是禮制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規(guī)定。若在居夫喪期間再嫁,不僅婚姻視為無效,更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1]121《唐律疏議》中《名例》篇更是將婦女“匿哀不舉”“居喪作樂”“釋服從吉”“改嫁忘憂”等不合禮儀的行為上升到十惡的層面,是不可饒恕的重罪。因而,這一禮儀規(guī)范往往能得到很好地執(zhí)行,如樊會仁父早亡,其母在服滿喪期后,才被逼嫁他人,“及服終,母兄以其盛年,將奪其志”[5]5141。
二、影響奪志的因素
唐代婦女奪志現(xiàn)象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jié)果。國家鼓勵婚嫁的政策,開放包容的社會風氣,個人及家庭的經(jīng)濟和情感需求等都可能成為唐代婦女奪志的誘因。
(一)國家鼓勵婚嫁的政策
追溯到唐以前,隋文帝開皇十六年(596年)對婦女改嫁做了規(guī)定。“詔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4]41官員的妻妾能否改嫁與其品階掛鉤,這實際上是限制了大部分上層婦女的改嫁權(quán)利。唐朝的婚姻政策發(fā)生了變化。為了鼓勵人口生育、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保證國家賦稅征收,唐代實行鼓勵百姓婚嫁的政策。唐太宗貞觀元年(627年)詔令,“詔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6]27,規(guī)定男女結(jié)婚年齡是“男二十”“女十五”,并強調(diào)鄉(xiāng)里富戶和親戚們要接濟家庭貧困之人的婚嫁事宜。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4年)更進一步降低了男女婚嫁年齡,敕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2]1529。除此之外,還將官員的考課與管內(nèi)百姓的婚嫁狀況掛鉤,以敦促官員重視。據(jù)《唐會要》記載:“刺史縣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時,鰥寡數(shù)少,量準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如導勸乖方,失于配偶,準戶減少附殿。”[2]1527對于喪偶者,除了六十歲鰥夫、五十歲寡婦、有子志在守節(jié)的貞婦三種特殊情況需要區(qū)別對待以外,唐朝政府也采取積極干預的政策,待妻喪達制或喪服已除之后,都應該主動婚嫁。
(二)開放包容的社會風氣
李唐王朝先祖是西北胡化很深的軍事貴族,是靠武裝力量、軍功取得的政權(quán),與鮮卑族頗有淵源,高祖皇后竇氏,太宗皇后長孫氏都是鮮卑名門之后。李唐統(tǒng)治者擁有鮮卑血統(tǒng),故能對胡漢一視同仁,尤其是唐太宗。據(jù)《資治通鑒》卷198記載:“自古皆貴中華,賤夷狄,朕獨愛之如一,故其種落皆依朕如父母。”唐代上層也深受少數(shù)民族風俗文化的影響,太宗納弟元吉妻為妃,玄宗納兒媳為妃都有游牧民族收繼婚制的遺風,對婦女貞潔并不看重。唐代實行民族融合的政策,以恢宏的氣勢和包容的心態(tài)接納少數(shù)民族人民,唐太宗更是被尊稱為“天可汗”,在西北諸藩中享有極高的聲望,往來朝貢者絡(luò)繹不絕,“高麗、新羅、西突厥、吐火羅、康國、安國、波斯、疏勒、于闐、焉耆、高昌、林邑、昆明及荒服蠻酋,相次遣使朝貢”[5]51。胡漢通婚雜居,各民族大融合使得社會風氣更加開放自由,對婦女貞潔也比較淡漠。社會上層的公主們再嫁成風也會對中下層的婦女產(chǎn)生影響。據(jù)《新唐書•公主傳》記載:唐代公主共211人,其中二嫁25人,三嫁3人[6]3641-3676,除去早夭和入道公主,再嫁公主所占比例更高,可見唐代上層貴族婦女并不以再婚為恥,所謂上行下效,普通百姓也會受此影響。
(三)個人及家庭的經(jīng)濟和情感需求
經(jīng)濟因素是唐代婦女奪志的重要原因。夫君早逝,孩子年幼,寡婦無所依靠,失去了經(jīng)濟來源,生活艱難,是長輩奪志的重要參考。趙氏夫君早亡,留下九個年幼子女,“兒女九人,皆尚幼稚,孤煢撫育……迫以從事,方再行于吳郡顧氏”[10]2047-2048。丈夫的去世截斷了這個家庭的經(jīng)濟來源,一個弱女子要撫養(yǎng)九個年幼兒女,可想而知,迫于生計,趙氏只能選擇再嫁。再者,婦女出嫁的聘禮也可能成為被覬覦的對象,不良長輩貪圖財賄,奪婦女志,逼嫁他人也是有的。武則天時期幽州范陽人崔繪妻盧氏年輕守寡,又值姐夫求續(xù)親,姐夫李思沖位高權(quán)重,家境殷實,“思沖方顯重,表求繼室……思沖歸幣三百輿”[6]5821,聘禮豐厚,甚得兄長們的歡心,意欲盧氏再嫁,繼續(xù)攀著李家這棵大樹。綜上所述,一方面,丈夫去世,婦女獨自養(yǎng)育幼兒又失去經(jīng)濟來源,生活異常艱辛;另一方面,不良長輩貪圖聘財,意欲婦女再嫁,從中謀利。長輩對婦女年輕寡居的同情也會促使唐代婦女奪志現(xiàn)象的發(fā)生。丈夫早亡,孩子年幼,公婆衰老,生活重擔全壓在婦女身上,長輩往往不忍心。唐太宗年間京兆高陵人楊三安妻李氏在公婆去世、丈夫亦亡、孩兒年幼、家境赤貧的情況下,用年輕的肩膀承擔起了家庭生計,她“晝則力田,夜則紡緝”[6]5817,辛苦勞作,撫養(yǎng)子女。唐高宗時期皖城人于敏直妻張氏,夫亡后,為照顧寡姐未再嫁,她“晝營田業(yè),夜便紡績”[6]5819,也是辛苦勞作,日夜不停。除此之外,婦女年紀輕輕就守寡,更有長達數(shù)十年的寡居生活,長輩同情她們孤苦無依,凄涼度日也是有的。王琳妻韋氏二十五歲守寡,七十五歲去世,寡居整整五十年,家人也曾想要其再嫁,但她立志守節(jié)不可奪,一直過著遠離人事,清心寡欲,平淡無味,孤寂空洞的寡居生活。在唐代被奪志婦女的材料中,長輩對婦女年輕寡居的同情從“憫其稚”“愍其少寡”“年尚少”等字眼可見一般。此外,偶然性的政治變故也可能成為唐代婦女奪志的誘因。趨利避害是人之常情,當遭遇政治變故導致丈夫坐罪,為了免受牽連,婦女就會被逼離婚,繼而被奪志再嫁。如鄭遠之女曾嫁魏元忠之子魏昇,后魏昇與節(jié)愍太子謀劃誅殺武三思、廢黜韋庶人,失敗被殺,魏元忠也因此被下獄。鄭遠即以此要求魏元忠出具離書,并急切地將女兒再嫁他人,“今日得離書,明日改醮”[13]43。鄭遠的這種行為深為輿論所不齒,從此為朝廷所棄用。
三、奪志的結(jié)果
根據(jù)婦女態(tài)度的不同,唐代婦女奪志無外乎有兩種結(jié)果:第一種,婦女反抗奪志,用說服、逃跑、自殘乃至自殺等方式抗爭導致奪志失敗;第二種,婦女順從奪志,再嫁他人,又一次扮演為人妻、為人母、為人媳等角色,承擔相夫、教子、持家等責任。
(一)對抗
中國古代社會,婚姻信奉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婦女往往沒有婚姻自主權(quán),二次婚姻也不例外,婦女奪志的發(fā)生也是大家長制的體現(xiàn)。由于婦女的意志很少得到尊重,故而產(chǎn)生了婦女對抗奪志的現(xiàn)象,根據(jù)婦女采取的反抗方式的差異,可將其分為以理服人型、逃跑型、自殘型以及自殺型。其一,以理服人型。河南萬俟氏出嫁滎陽鄭氏數(shù)年,“夫人母兄奪離滎陽所,夫人詢諸母兄,引于禮則,歸于滎陽之第”[10]1576。面對親屬的逼迫,萬俟氏引經(jīng)據(jù)典,以理服人,終免于另嫁,得歸夫家。其二,逃跑型。婦女既不愿為家人奪志,又無力對抗家人的逼迫,無奈采取逃跑的方式進行反抗。如,樊會仁母敬氏被逼迫再嫁,于成親當晚,乘防備松懈之時,攜子逃歸夫家,“像子于是伺隙攜之遁歸”[5]5141。其三,自殘型。婦女用截鼻、割耳、斷發(fā)、剜目、絕食等自殘手段反抗奪志。如,楚王妃上官氏用“截鼻割耳”的激烈方式表明自己的守志決心,“遽將刀截鼻割耳以自誓”[5]5143,以反對家人的奪志之舉。其四,自殺型。婦女性格剛烈,守志堅決,而家人又一意孤行強行奪志,當這種矛盾不可調(diào)和時,婦女便會采取自殺的方式來抗爭或?qū)で蠼饷摗H纾瑫x荀爽之女年少寡居,被逼迫再嫁郭奕,為反抗奪志,于成親當晚自縊而死。[11]948如果奪志失敗,除非死亡,這些立志守節(jié)的年輕婦女就開始了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寡居生活。她們素面朝天,不慕鉛華,清心寡欲,遠離人事。她們撫養(yǎng)孤幼,侍奉舅姑,履行作為母親和兒媳的責任,承擔家庭生計。河東柳氏未滿二十歲喪夫,她誓志難奪,乃“守養(yǎng)遺孤,撤去鮮華”[12]613,用自己柔弱的肩膀承擔起全家的生活重擔,撫養(yǎng)女兒健康長大。她們大都生活艱苦,精神孤寂,轉(zhuǎn)向宗教尋求精神寄托,尤其是佛教。河南萬俟氏,自夫亡后,就皈依佛門,“永斷葷血,便習禪行,夜分而寢,將覺悟無生;畫分而食必歸依圣果”[10]1576,她的女兒也隨母親信奉佛教。
(二)順從
若奪志成功,婦女再嫁他人,她就要再一次扮演為人妻、為人母、為人媳等角色,承擔起相夫、教子、孝敬公婆、操持家務等責任。陳氏被逼再嫁盧公后,“夫人輔人以仁,讓人以德。盧氏之宰江陽也,有德政焉,有仁政焉,遐邇之人稱焉”[10]1583,能夠輔佐丈夫做出一番政績,惠澤一方百姓。婦女再嫁后生育子嗣,享受天倫之樂,彌補了一次婚姻無子嗣的遺憾。婦女不僅訓育與現(xiàn)任夫君所生之子,還要對與前夫所生之子承擔一定的責任與義務。郭氏先嫁常山閻府君,生一子,后再適張君,她“念育前孤,允厘今饋”[10]1659。出嫁之母仍然與前夫所生之子保持禮法上的責任和義務關(guān)系,與前夫所生之子仍需為出嫁之母守孝三年。唐玄宗天寶六年(747年)政令載:“雖存出母之制,顧復之慕,何申孝子之心,其出嫁之母,宜終服三年。”[2]680母親的生育之恩并不會因為改嫁而有所不同,子女仍然應該為母親盡孝。出嫁之母犯罪,也可以用子蔭贖罪。夫妻可能會有感情不和的時候,但母子之情并不會因為父母感情破裂而有所改變,“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蔭。雖出,亦同。”[1]32婦女因犯夫得罪,或與夫家義絕,或被休棄都可以用兒子的官品蔭庇,體現(xiàn)了唐律對婦女權(quán)利的特殊照顧。
結(jié)語
婦女奪志既是父權(quán)家長制對女性婚姻自由權(quán)的剝奪,違背了女性的意志,造成不少“血淚教訓”;但同時又給予了婦女二次婚姻,她們相夫教子,孝敬公婆,享受美滿的家庭生活,強加一種“被動的幸福”。唐代婦女奪志現(xiàn)象多發(fā)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包括國家鼓勵婚嫁的政策、社會風氣開放包容等,也從反面證明了唐代對婦女的束縛有所松動,但也不該過高估計唐代婦女的社會地位,她們?nèi)匀皇艿椒饨ǘY教無情的壓迫,但與唐以后封建王朝相比,她們生活在一個相對開放包容的時空。唐以后,隨著封建專制制度的不斷強化和程朱理學的興盛……封建禮法愈來愈嚴,貞節(jié)之風愈來愈盛。[9]113婦女受封建禮教毒害愈深,視夫死守節(jié)為應盡之義務。北宋名臣包拯之兒媳崔氏于夫亡后,立志守節(jié),“生為包婦,死為包鬼,誓無它也”[7]13479,其母以死奪志,崔氏寧死不屈,“然到荊州儻以不義見迫,必絕于尺組之下,愿以尸還包氏”[7]13480。婦女奪志雖時而有之,但奪志客體將其視為違背禮教之事,誓死不屈,婦女自身的思想被封建禮教所禁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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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月 單位:安徽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