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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種養結合的循環經濟、生態經濟理念,根據區域環境容量合理調整和優化畜禽養殖結構、布局和規模,按照《市區畜禽養殖布局規劃》要求,規范養殖場(戶)建設,對禁養區內養殖場(戶)進行搬遷拆除,對禁養區外養殖場(戶)養殖污染進行綜合治理,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生態化養殖,推動全區畜禽養殖業實現廢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目標。
二、治理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疏堵結合、綜合利用”的原則,采取“集中規劃、突出重點、標本兼治、生態種養、綜合利用”等措施,通過多種方式和養殖模式,對畜禽養殖污染物進行生態化處理或制作成有機肥進行資源利用,實現養殖污染的“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降低治污成本,增加養殖戶收入。同時,采取多種養殖污染治理方式,力求徹底根治畜禽糞便及廢水污染,實現環境和經濟的“雙贏”。
三、治理目標
(一)禁養區治理目標
禁養區內不得新建和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現有各類畜禽養殖場逐步實現關停轉遷,位于重點流域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應在年12月底前拆除完畢。
(二)禁建區治理目標
1、取締禁建區內違章建設和無任何治污設施的各類養殖場、養殖戶(不包括飼養供自己食用的農戶);不得新建和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
2、禁建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應采取廢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措施,例如建設農村戶用沼氣池,有效削減排污總量,并應用現代生物制劑,減輕惡臭氣體污染,在實施關停轉遷前不得擴大飼養規模(種類和數量)。
(三)可養區治理目標
1、畜禽養殖場的規模、飼養密度及安全防護距離達到規定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養殖場應符合規劃要求。
2、現有的各類畜禽養殖場應妥善處置固體廢棄物,在年12月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惡臭氣體)的濃度和總量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控制要求。
四、職責分工
(一)區農林水局負責組織制定畜禽養殖業發展和污染治理規劃,并對全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扶持和推動我區畜牧業無公害生產示范基地建設,加快無公害畜禽產地認定工作,推廣沼氣綜合利用技術。
(二)區環保局負責畜禽養殖場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批和超標排污費的征收,并對轄區內的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畜禽污染治理補助經費,協助各鄉鎮抓好生態零排放畜禽養殖模式的示范、推廣工作。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鄉鎮的養殖污染治理工作負第一責任,負責制定轄區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計劃,對畜禽養殖業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控制發展,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有計劃地開展污染綜合治理,以實現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的發展。同時,嚴格按照《市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劃定方案》和《區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對禁養區、禁建區、可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徹底摸底,并分門別類進行登記造冊。
五、扶持政策
對禁養區內按計劃轉產或關停的畜禽養殖場(戶),根據關停轉遷的方式和時限要求,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對禁建區和可養區進行污染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戶),在農村戶用沼氣建設項目中予以優先考慮安排。
六、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根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部門協助原則,明確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以各鄉鎮人民政府為管理主體和責任單位,將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列為鄉鎮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
2、建立聯席會議、督查機制。根據畜禽污染整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建立畜禽污染整治工作例會制度,并進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督查。
3、實行聯合審批制度。在禁養區以外新建、擴建、改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必須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手續由環保、國土、規劃、建設、農林水等部門聯合審批。
4、杜絕新增養殖污染源。鄉鎮、村及環保、國土、規劃、建設、農林水等部門要從土地流轉、租用借用、違章搭建等環節著手,嚴格控制,堅決杜絕新增養殖污染源,發現新增一處,及時上報處理一處,確保整治工作順利推進。堅持治舊控新,疏堵結合,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畜禽養殖污染。
七、其它說明
本規劃所稱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是指飼養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達到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養殖規模規定如下:豬出欄大于或等于500口,奶牛存欄大于或等于100頭,肉牛出欄大于或等于200頭,蛋雞存欄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雞出欄大于或等于50000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