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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圍
在開發區區域內經工商注冊登記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個人,具體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等和個體工商戶及個人。
二、收費標準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對防洪保安基金、糧食風險基金、市場物價調節基金、農業發展基金、社會負擔公共事業費等基金和規費實行統一征收,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1、工業企業按銷售收入0.9%的標準征收;年銷售在1000萬元-5000萬元減按0.8%的標準征收;年銷售在5000萬元以上的減按0.7%的標準征收。
2、交通運輸、建筑安裝、房地產、旅游飲食等企業和其它行業按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0.7%的標準征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減按0.6%的標準征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減按0.5%的標準征收。
3、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銷售收入0.4%的標準征收,批發企業按銷售收入0.2%的標準征收;
4、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按銷售收入0.1%的標準征收。
5、個體工商戶按照上述相應行業標準征收。
對照城鎮職工標準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住房統籌的企業按以下標準執行:
1、工業企業按銷售收入0.35%的標準征收;
2、交通運輸、建筑安裝、房地產、旅游飲食等企業按銷售收入(營業收入)0.3%的標準征收;
3、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銷售收入0.18%的標準征收,批發企業按銷售收入0.1%的標準征收;
4、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按銷售收入0.1%的標準征收。
5、各商業銀行及保險、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營業收入(利息收入、保費收入或業務收入)0.3%的標準征收;
6、其他行業企業按銷售收入(營業收入)0.3%的標準征收;
繼續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制訂的開發區優惠政策,對屬于開發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歸口管理的企業免征統一收費。開發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歸口管理企業的確認由開發區財政審計局辦理,開發區財政審計局每年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歸口管理企業名單送代征機關。
三、征管辦法
開發區統一收費征收管理工作由開發區財政審計局負責,委托地稅部門代征,具體工作要求是:
1、開發區統一收費的票據使用“省基金專用繳款書”,各銀行憑稅務部門開出的“專用繳款書”辦理統一收費的業務結算,該票據由代征部門視同稅票實行專項管理。
2、代征部門每月將征收的統一收費全額劃解給開發區財政審計局。
3、代征部門征收統一收費所需工作經費,由開發區財政審計局按規定的標準定期撥付,代征部門不得從統一收費收入中直接提取。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執行,由開發區財政審計局負責解釋。今后如遇國家、省、和市出臺新的政策,則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