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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的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固定資產是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通過一定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車輛、其他固定資產等。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管委會管轄范圍內的所有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投資開發公司。
第二章固定資產標準
第四條固定資產標準: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設備;
(三)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專用設備;
(四)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其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
(五)固定資產維修、保養過程中購置的配件或零部件;
(六)法律規定并通過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符合標準的其他固定資產。
第三章固定資產管理的任務、內容、權屬劃分
第五條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析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固定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保值增值。
第六條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清理、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固定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和監督;固定資產核算管理;向同級財政和上級有關部門通報情況等。
第七條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屬于管委會,資產使用部門通過購置、轉讓、受贈取得的固定資產,凡符合第四條所含條件之一者,均屬管委會所有。固定資產的使用權屬于取得并使用固定資產的各部門、各單位。
第四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固定資產實行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由黨政辦公室(固定資產主管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調配等管理工作;財政局(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登記、清理、核算管理工作;各資產使用部門負責所使用固定資產的保管工作;紀工委(監察審計局)負責對固定資產購置、調配、處置過程的監督審計工作。
第九條固定資產主管部門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登記、清查統計、評估及糾紛調處,并會同財政部門對固定資產變動、處置進行審核;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固定資產的調撥、轉讓、捐贈、出售、報損、報廢進行審核;
(五)會同財政部門對用于經營性固定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考核監督檢查;
(六)向管委會和上級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十條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會同黨政辦公室做好固定資產變動、處置的審核工作;
(四)負責固定資產帳、卡管理;
(五)負責對用于經營性固定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考核監督檢查;
(六)會同黨政辦公室對固定資產的調撥、轉讓、捐贈、出售、報損、報廢進行審核;
(七)負責固定資產發生業務的帳務處理和財務核算。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執行并落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三)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固定資產購置、領用、調配、處置的申報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所使用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固定資產的取得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有購置、撥入、接受捐贈及其他等方式。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購置實行計劃審批和經費預算管理制度。各部門應在財政年度初編制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并列編年度財政預算。各部門、各單位在計劃內需要購置固定資產時,應填制“固定資產購置審批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由經辦人報黨政辦公室、財政局審核并簽署意見,再報黨工委或管委會負責審批的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購置。固定資產的采購事宜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統一辦理。
第十四條購置固定資產必須嚴格執行市有關政府采購辦法的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六章固定資產登記、核算
第十五條實行固定資產登記管理制度。資產使用部門在取得固定資產后,經辦人員應及時填寫“固定資產登記表”,分別列明“使用(保管)單位名稱”、“登記時間”、“資產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原始(重置)價值”、“總價值”、“購置時間”、“保管責任人姓名”等內容,經本部門、單位負責人簽名后送財政局財務核算中心,再經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由財政局編號并登記。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主管部門憑“登記表”登記固定資產實物臺帳,詳細記錄固定資產明細情況。同時,按照現代管理要求,建立固定資產電子檔案,以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七條財政局應建立固定資產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根據固定資產購置審批資料及核算資料,及時進行固定資產的帳務處理和財務核算。
第七章固定資產的調配
第十八條資產使用部門有權對所監護的固定資產在部門或單位內部進行調配,包括變更分布位置、變更監護責任人,但必須履行相關手續。需要變更時,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到黨政辦公室和財政局登記。
第十九條資產使用部門均無權自行將固定資產的使用權轉移給其他的資產使用部門,即無權進行部門之間調配。需要調配時,由固定資產調出單位填寫“固定資產調配審批表”,然后分別由固定資產調出、調入單位負責人簽名和黨政辦公室、財政局、紀工委(監察審計局)簽署審核意見,經黨工委或管委會負責審批的領導審批,再送黨政辦公室和財政局財務核算中心分別進行登記。
第八章固定資產保全
第二十條為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實行固定資產監護責任制度。固定資產的使用人即為固定資產的監護責任人,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單位公用的固定資產由管委會確定的固定資產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履行管理職能。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監護責任人享有固定資產的使用權、監護權,承擔固定資產的保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監護責任人在調離原工作單位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時,應辦理所使用固定資產的移交手續,由移交人填寫“固定資產移交清單”,接收人根據“移交清單”明細核對無誤后,經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單位負責人)簽名,然后交黨政辦公室、財政局分別進行登記。
第九章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處理
第二十三條實行固定資產的定期清理制度,即在每年年初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理工作由黨政辦公室和財政局聯合組織,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做到帳證、帳實、帳帳相符。
第二十四條在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如發現固定資產流失、損毀,應及時查明原因。如屬正常損毀,資產監護責任人應向資產管理部門出具書面說明并填寫“固定資產流失、損毀處理情況表”,經資產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黨政辦公室、財政局、紀工委(監察審計局)分別簽署審核意見及處理建議,報黨工委或管委會負責審批的領導審批,同意后,分別送黨政辦公室、財政局財務核算中心辦理核銷、登記手續;屬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流失、損毀,除按上述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視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求其賠償或恢復原狀。
第十章固定資產捐贈、轉讓(出售)、報廢
第二十五條因業務需要或其他原因,捐贈、轉讓或出售、報廢固定資產時,由資產使用部門向管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固定資產捐贈、轉讓(出售)、報廢申請表”,申請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黨政辦公室和財政局、紀工委(監察審計局)分別簽署審核意見,經黨工委或管委會負責審批的領導審批同意后,送黨政辦公室、財政局財務核算中心辦理資產核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轉讓分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兩種,如屬有償轉讓的,則應將在轉讓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額解交財政。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出售過程中取得的出售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凈收入應全額解交財政。
第二十八條無償轉讓和捐贈固定資產時,申請單位應在申請表內填明受讓或受贈單位名稱并由受讓或受贈單位的負責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