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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職責
(一)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制度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積極宣傳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開展群眾性健康教育。
(三)積極參與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
(五)建好轄區內居民個人健康檔案和慢性病防治等各種臺帳。
(六)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并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二、管理體制
(一)鄉村醫生注冊按《省鄉村醫生注冊管理辦法》實行,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并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聘用后方可從事診療活動,并按照許可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聘用不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進入社區衛生服務站執業。
(三)新增鄉村醫生必須具有國家承認的醫學類中專及以上學歷,同時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接受培訓和考試考核,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并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四)鄉村醫生應嚴格按照社區衛生服務站“六位一體”功能(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計生服務和一般性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開展工作。
(五)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作為社區衛生服務站的管理主體,實施鎮村一體化管理,具體要求“四個統一”:
統一人員調配:鄉村醫生被聘用后,根據其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實際需要,可在全鎮(區)范圍內統一調配安排。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指派醫技人員充實人員少或醫技力量弱的社區衛生服務站。
統一藥品調撥: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的藥品由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制訂目錄,所用藥品由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供應,做到藥品、帳目、處方相符。藥品價格要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統一財務管理:社區衛生服務站業務收入、業務支出和藥品進、銷、存均要建帳。
統一工作規范: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各項規定,明確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范圍,制訂操作規程(如注射、換藥、消毒、發藥等),制訂規章制度(如門診登記制度、門診病歷及處方書寫制度、消毒隔離制度、出診、巡回制度等),切實做到診治有記錄,用藥有處方,收費有發票,轉診有登記。
各鎮(區)社區衛生服務站是所在鎮(區)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下屬單位,不作為獨立法人。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指定責任醫生或醫師團隊(包括1名全科醫師、1名公共衛生醫師、1名全科護士),具體負責對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行政管理、業務指導、檢查督促等工作,并按管理要求建立對責任醫生(或醫師團隊)的考核機制。
三、有關待遇
鄉村醫生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聘用后:
1、工資:由基礎工資和效益工資組成?;A工資每月不低于500元,由市、鎮(區)、村和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月支付給鄉村醫生,市、鎮(區)財政在規定的公共衛生經費中予以適當補貼,有條件的村也可適當補貼,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額補貼作為其從事公共衛生服務的報酬,由鎮(區)和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考核后發放;效益工資由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通過實績考核后發放。
2、養老保險:被聘用的鄉村醫生,統一辦理養老保險,具體參保辦法按《批轉市衛生局等部門關于市鄉村醫生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的通知》(政發]110號)執行。
3、教育培訓:鄉村醫生培訓考核兩年一次,由市衛生部門組織實施。
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鄉村醫生終止聘用關系,辦理相關手續,如確因工作需要,可根據工作表現予以返聘。
四、考核與獎懲
(一)由鎮(區)和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鄉村醫生的工作量和服務質量及各項制度執行情況、社區衛生服務站管理、合作醫療參保率等制定百分考核要求,采取定期考核(每年至少兩次)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根據考核成績兌現效益工資。考核要充分聽取鄉村醫生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的意見。
(二)對鄉村醫生在醫療衛生服務中醫德高尚,工作成績突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三)鄉村醫生違反本辦法,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