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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關于印發市年實事項目的通知》(辦發〔〕11號)的精神,為做好“對接受社區衛生服務的居民試行常用藥品政府補貼”工作,降低社區常用藥品零售價格,切實減輕居民負擔,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區居民常用藥品政府補貼”是指: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站(室)接受門診醫療服務時,所配藥品按政府補貼價結付。
居民常用藥品的政府補貼價由區物價局按區藥品零售限價的80%核定,社區衛生服務站(室)在執行中下浮不限。
政府補貼部分為區藥品零售限價的10%;社區衛生服務站(室)要主動讓利10%以上。
第三條實施范圍:全區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室)。
第四條補貼對象:參加本區社會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少年兒童住院醫療保險、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
第五條社區常用藥品目錄執行市公布的統一藥品目錄。
第六條社區衛生服務站(室)應通過價格公示欄、公示本等形式在醒目位置公布藥品價格。
第七條社區衛生服務站(室)應當嚴格遵守診療規范,準確記錄門診病歷,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尊重患者或其親屬的知情同意權。
第八條社區衛生服務站(室)門診費用結算應在衛生或社保部門的網絡平臺進行,門診診療、收費、藥品管理等信息應及時上報至區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社區衛生服務站(室)的藥品采購,必須執行藥房協管,藥品統一配送。
第十條政府補貼資金由各級財政以轄區戶籍人口數和補貼標準為依據,納入同級財政年度財政預算,實行??顚S谩?/p>
第十一條政府補貼按所轄社區衛生服務站(室)發生的實際藥量按實結算。其中90%由區衛生、財政部門應對藥品費用進行抽查審核后預付,10%根據衛生、財政、物價、社保、藥監等部門年度考核后予以應撥付。
第十二條各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代表社區衛生服務站(室)統一與區衛生和財政部門簽訂《居民常用藥品政府補貼協議》。政府補貼資金結算具體由各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區衛生和財政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衛生、財政、物價、社保、藥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站(室)藥品價格及質量、醫療服務質量、財務和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成立工作協調小組,對居民常用藥品政府補貼工作實施指導協調、考核評估。
第十四條對服務規范、制度健全、考核優秀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室)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違規者將視情節嚴肅處理。鼓勵社會各界和居民對社區衛生服務站(室)執行藥品政府補貼情況進行監督,對舉報查實的,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