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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提高國有資產運行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區政府主管的各類單位,包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和區國有獨資公司、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等(下稱區所屬單位)。
第三條全區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遵循監督管理權與經營、使用權分離的原則。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國有資產主要是指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投資所形成的權益、國有資產產權、依法認定為國家、集體所有的撥款、捐贈物和區所屬單位占有、使用、經營的房產、地產、無形資產(含品牌老字號)和股權等。
第五條國有資產劃分為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指區區所屬單位用于待銷、租賃、停車、廣告、農貿市場(包括已作抵押的資產)等有業務收入的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指區所屬單位行政辦公自用的資產,包括社區居委會、社區活動室等。
區所屬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經營性資產,依法自主經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規定處分的權力;對其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可在規定用途范圍內使用。
第六條區所屬單位應當努力提高經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七條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維護所有者權益,對全區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區國資辦受區政府、區國資委委托,作為區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在授權范圍內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區所屬單位應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小組,配備兼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員。
監督管理小組在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所擁有的國有資產的經營(包括出租、出售、購置、停車等)、使用(包括公益性和事業性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等,制定有關國有資產行政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建議修改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規定,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結合區所屬單位實際,制定《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并組織考核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經營、使用狀況;
(四)依據國家規定,負責組織區所屬單位資產統計、國有產權界定、國有產權登記等基礎管理工作;
(五)對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調撥、轉讓、抵押、拆遷等)、經營(出租、出售等)、購置、資產的投入與投出等負責審批,對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互轉換進行審核;
(六)對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實施監督管理和考核;
(七)依據關法律、法規,對擁有國有資產股份的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八)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
(九)按照規定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在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下,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占有、使用、經營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二)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具體實施辦法;
(三)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表、卡和財務管理;
(四)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辦理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調撥、轉讓、抵押、拆遷等)、經營(出租、出售等)、購置、資產的投入與投出等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區所屬單位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向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時,不得干預區所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或使用權。
第三章國有資產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按照《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規則》以及市國資委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統一部署執行。
第十五條房屋類資產首次登記時,區所屬單位按本規定將《房屋類資產名錄》報區國資辦。《房屋類資產名錄》嚴格按國有資產管理信息軟件系統所列的項目填報,不得擅自更改系統項目,不得漏報系統項目。
第十六條上報的《房屋類資產名錄》應經各單位登記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簽字。各單位紀(工)委(派駐紀檢組)領導負責對上述簽名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房屋類資產名錄》的簽字人分別對《房屋類資產名錄》所列資產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區所屬單位房屋類資產的增加、減少等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區國資辦。對資產項目的變更情況每月一次報國資辦。
第十九條登記的房屋類資產實行信息化軟件管理,由國資辦專職人員根據區所屬單位具體情況設定管理權限,明確職責。
第二十條國有無形資產(含品牌老字號)參照房屋類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信息軟件系統進行登記管理。
第四章國有資產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所屬單位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必須按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編制的規定表式如實填報,不得漏報。
第二十二條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租賃要簽訂全區統一格式的有效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經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國有資產房屋、老字號牌照經營權的租賃實行公開招租、競租,租賃期限一般為3-5年。
第二十四條對名牌、品牌企業和大型集團公司、對區級稅收貢獻較大企業、對填補區域行業、產業空白的企業所租賃的房屋可進行選擇性的招商,采用協議租賃的形式。
第二十五條采用協議租賃形式審批程序:
(一)入住企業需填報資格認證材料審批表和企業經營詳盡方案;
(二)房屋租賃價按同類地區房屋租賃平均價位基礎;
(三)區國資辦對上報企業的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報區政府、區國資委批準;
(四)區國資辦按區政府、區國資委審核意見下發核準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區所屬單位每月底須填報國有資產租賃月報表,如實反映租金收入情況,并報送區國資辦。
區所屬單位要及時對國有資產經營情況進行分析,供區政府領導參考。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的銷售、抵押、擔保和拆遷等處置行為必須按規范程序操作,先書面報區國資辦審核,再由區國資辦上報分管區長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區成立公開招租領導小組,成員由區監察局、區審計局和區國資辦關人員組成。
凡涉及國有資產租賃的公開議標、公開競租,區所屬單位應通知區監察局和區審計局人員到場參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區所屬單位應建立資產收益專戶,按財政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執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每年要編制資金收支計劃,并嚴格執行年初預算。
第三十條區所屬單位占有、使用的經營性資產要求變更為非經營性資產的,須書面報告區國資辦審核,并報請分管區長批準。
第三十一條區所屬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應按照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編制的規定表式填報,統一匯總。
第三十二條區所屬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要求變更為經營性資產的,須書面報告區國資辦審核,并報請分管區長批準。
第五章國有資產處置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區所屬單位和經濟實體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行為,它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損、報廢等。資產的處置,必須堅持“先報批,后處置”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填制資產處置申報表報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批復后處置;
(二)單位價值在5萬元至10萬元的資產,經區國資辦審核報國資委備案后處置;
(四)單位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資產,由二級管理單位審批,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后處置。
第六章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區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國有資產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區所屬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和經營應依照本規定執行,有下列之一的,由國資辦責令其改正,并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一)瞞報、漏報房屋類資產;
(二)擅自更改房屋類資產租、借、使用期;
(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房屋類資產收益;
(四)私自變更房屋類資產權屬;
(五)不按省、市關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
(六)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七)不按規定權限,擅自批準資產處置造成重大損失的;
(八)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國有資產和以權謀私的;
(九)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管,不履行投資者權益的;
(十)其他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