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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管理,建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用人合同化、分配多元化的用人機制,根據《公務員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區、街道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外聘用人員應執行以下編制規定:
(一)在區編委核定的本單位人員編制數內聘用;
(二)根據工作需要,在經區政府批準的用人計劃數內聘用。
第三條 編外聘用崗位:
(一)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崗位;
(二)經區政府批準的輔助性崗位;
(三)為離退休干部服務崗位和后勤工作崗位(在附屬編制數內)。
第四條 人員經費來源:
區、街道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中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的編外聘用人員,經區政府批準使用的,其人員經費由區財政核撥到聘用單位;如發生人員變化,編制數或用人計劃數已滿,不再劃撥經費。
其他單位自負。
第五條 聘用人員原則上由區人事局或用人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考試,擇優聘用。
第六條 聘用人員不進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交納社保金及公積金;聘用期滿后,進入市場自主擇業。
對于因臨時性項目需要而聘用的人員,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其簽訂項目聘用合同。
第七條 聘用人員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根據其工作的難易程度和工作實績核定,要按照有利于提高聘用人員工作積極性、有利于績效考核和有利于推行單位內部分配制度改革為原則,積極推行多元化分配:
(一)實行崗位年薪制:單位與聘用人員協商確定崗位年薪,年薪按一定比例劃分為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平時發放基本工資,年終根據考核結果發放績效年薪。如果聘用者在聘用期內有突出表現,當年績效年薪可酌情上浮。
(二)實行項目工資制:簽訂項目聘用合同的,雙方協商確定完成該項目的總酬勞,并根據雙方協商確定的比例劃分為基本酬勞和項目酬勞。基本酬勞在平時發放,項目酬勞在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合格后一并發放。
(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在合法和科學的前提下,單位與聘用人員協商確定其他的待遇方式及分配方法。
第八條 對聘用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培訓費用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有關業務培訓,經單位同意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第九條 加強對聘用人員的考核工作,考核分聘期考核、項目考核、平時考核。
(一)聘期考核是對其聘期內工作情況總的評價,根據考核結果決定續聘、升降、解聘、績效年薪兌現以及對續聘年薪的調整。
考核要以績效考核為主,不同的崗位采取不同的考核標準,采取領導評薦與群眾評議結合、定性和定量統一的考核方法。
(二)項目考核是以考核其項目完成情況為主,考核結果作為發放項目酬勞的依據。
項目考核應該以專家或驗收小組的驗收評判結果為標準,要客觀和實事求是。
(三)平時考核是用人單位平時對聘用人員日常工作情況的考核,及時評判其工作表現及項目完成情況,及時做出應措施。
第十條 聘用人員應當參加單位的年終評先工作,并可以接受單位及條線的各種獎勵。
第十一條 工作表現突出的聘用人員,可根據《市區事業單位招聘規程》,按用人單位崗位需求及空編情況,通過公開招聘或有限競崗的方式,優先選拔進入事業單位(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具體招聘方式及條件另行制訂招聘簡章。
對工作表現特別優異的,可以按黨政干部選拔條件和程序,通過選拔領導干部進入領導崗位。
第十二條 對于聘期考核不合格或無法勝任聘用崗位工作的人員,聘用單位應當終止聘用,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關善后工作。
對于項目考核不合格的人員,要根據項目聘用合同,扣減其項目酬勞,并終止項目聘用合同。
第十三條 對編外聘用的人員,實行靈活的人事和戶籍管理辦法,人事及落戶地點可以掛靠在市人才服務中心,也可以掛靠在區人才服務中心。
人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一種新型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委托,運用社會服務化的方式,對其人事業務實行集中、規范、統一的社會化管理和系列服務,為委托單位或個人解決人事管理方面所遇到的問題。人事服務內容包括:
(一)人事檔案管理;
(二)因私出國政審;
(三)按規定申報或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
(五)其他需要的事項。
第十四條 根據辦發()40號文件公開招聘的人員,仍按《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中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選聘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今后上級機關如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區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