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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總體要求,落實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黨的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廣開就業門路,千方百計增加就業機會和創造就業崗位。通過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及培訓、提供就業援助,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二)目標任務。以失地人員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新增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為重點,努力減少有勞動能力長期失業的人數,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使建成社區和行政村創建市級充分就業社區、充分就業(轉移)行政村的比例達100%;扶持1000名勞動者創業并帶動社會就業超過6000人。其中,年建成社區創建市級充分就業社區比例達到100%,行政村創建市級充分就業(轉移)行政村比例達到90%;扶持300名勞動者創業并帶動社會就業超過1000人;對2000名失地(失業)人員實施免費技能(創業)培訓;建立10個就業創業見習(實訓、孵化)基地。
二、完善扶持政策,穩定擴大就業
(一)實行崗位補貼
為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對各類用人單位當年新招用的女45周歲以上和男55周歲以上(含市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每人200元/月的崗位用工補貼,補貼時間暫定至年12月31日止。公益性崗位補貼按原規定執行,不再重復享受崗位用工補貼。
(二)實行社保補貼
1.用人單位社保補貼。各類用人單位當年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女45周歲、男55周歲以上,以及公益性崗位安排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各類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2.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向社區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中養老和醫療保險的,給予定額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結算年度補貼標準為233元/月。
3.自主創業人員社保補貼。對經創業培訓合格,取得結業證書并成功創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參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實行創業補貼。對被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及無單位就業經歷,經創業培訓合格,初次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等自辦經營實體正常經營,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2000元。
(四)實行用工補助。對向區就業崗位儲備庫提供崗位(非公益性崗位)并成功吸納本區籍“零就業家庭”或“女35周歲、45周歲”以上失地人員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給予用工補助。按實際吸納人數,吸納“零就業家庭”人員就業的,補助200元/月;吸納“女35周歲、男45周歲”以上失地人員就業的,補助100元/月。具體實施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提高自主創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簡化小額擔保貸款申報程序。將區級自主創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上限提高到5萬元,規模較大的可提高至10萬元。
擴大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對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由經辦金融機構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發放貸款,貸款期限為兩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條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貸款貼息采取“以獎代息”方式,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展期貸款不貼息。
三、強化資金支持,落實保障機制
年區財政安排就業專項資金500萬元,主要用于區級創業引導資金、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創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各鎮(街道、開發區)每年要根據各自創業就業狀況和工作實際需要,建立多渠道的促進就業資金保障機制,把就業專項資金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安排,確保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為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設立區級創業引導資金。區級創業引導資金在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引導、鼓勵、扶持市民創業和帶動就業方面等;每年度由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區財政部門,根據各鎮(街道、開發區)推動市民創業和帶動就業的工作目標、實際效果和發展需求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年度資金額度,由區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核定后安排。
各鎮(街道、開發區)應加大對創業促就業工作的投入,按照不少于本級上年度財政收入的5‰從財政預算中安排創業扶持資金,確保各項創業政策的貫徹落實。區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根據各地創業資金使用情況匹配一定的創業引導性資金。
四、加強技能培訓,提升就業能力
(一)實施免費技能培訓。對有就業愿望的失地人員免費進行就業指導培訓和技能(創業)培訓,凡經培訓合格的頒發有關證書,憑證優先推薦就業;對外來農民工實施免費上崗前就業指導培訓。就業指導培訓所需費用均由區承擔,職業技能(創業)培訓所需費用由區、鎮(街道、開發區)各半承擔。
(二)實行學歷教育、職業資格補貼。失地人員(含農民)參加經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大專學歷及以上成人教育學習的,實行先登記后培訓,學習結束后,憑相關學歷證書,為其報銷80%的學費;參加經勞動部門認可的國家職業資格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費用報銷100%。所需費用由區、鎮(街道、分區)各半承擔。
(三)實行培訓補貼。對經企業自主申報核準列入試點開展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評價的企業,按取得高級工、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數,分別給予企業300元/人、500元/人的培訓補貼。對經企業自主申報核準列入開展企業內外來農民工崗位技能培訓工作的企業,給予企業200元/人培訓補貼。
(四)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從年至年,利用2年左右時間,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經批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開展職工培訓,參照當地失業人員社會培訓標準,最高不超過50%(約250元/人)給予企業補貼。
(五)開展培訓送企業活動。組織講師團進企業進行免費職業培訓,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提高勞動者素質,穩定職工就業崗位。
(六)建立青年見習制度,設立青年見習基地。凡具有(含市區)常住戶口,年齡在16~25周歲符合見習職業(工種)要求的失業青年,通過雙向選擇,可進入青年見習基地,參加全日制職業(創業)見習活動,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資標準的50%享受見習補貼。見習期間還可享受政府給予的商業保險補貼,見習期限一般為3~6個月。政府按當年度實際吸納的見習學員人數對見習基地予以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學員見習前,應參加政府指定的培訓機構組織的見習培訓,培訓機構的經費由政府補貼。學員見習結束并取得《見習合格證書》的,各類用人單位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對于留用本區戶籍大中專畢業學生、失地失業人員及農村富余勞動力,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見習基地單位用工留用獎勵2000元/人,具體實施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完善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
(一)強化服務機構建設
1.繼續強化各鎮(街道、開發區)和各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建設,切實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發揮各鎮(街道、開發區)和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在促進就業再就業方面的基礎作用。繼續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將農村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由鎮(街道、開發區)向行政村延伸,在行政村建立勞動保障服務站,配備勞動保障專職工作人員。
2.不斷完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規范市場行為。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制度。實施民辦職介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推動職業中介服務行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提高就業服務質量。對為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并實現就業的職業中介機構,給予每人每次100元職業介紹補貼。具體實施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完善就業促進體系
1.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充分考慮可能給就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各種因素,加強失業預警制度建設,提高預防失業和失業調控工作水平。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區域、困難行業,制訂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2.建立用工聯絡制度。對全區重點企業明確專人聯系,掌握企業急需用工信息,及時傳遞、反饋信息,整合各方資源,暢通服務渠道,及時調劑全區人力資源,切實解決重點企業用工需求,穩定全區就業形勢。
3.建立就業崗位儲備庫。提前采集就業崗位,建立動態的“就業崗位儲備庫”。通過與用人單位主動溝通聯系,對用工崗位信息進行提前分析規劃,篩選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將其納入就業崗位儲備庫,經勞動保障服務網絡向本區就業困難人員定向,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及時實現就業。
4.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總結和推廣我區開發公益性崗位的做法和經驗,明確責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進一步增加公益性崗位數量、拓寬公益性崗位領域,促進困難群體就業再就業。各級政府投資或扶持開發的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崗位,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公共事務協管崗位等公益性崗位,應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社會公開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業困難人員。區、鎮(街道、開發區)兩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勤雜人員以及動遷小區的保安、保潔、保綠、保養人員中,原則上應拿出80%以上的崗位用來安置本地失地人員,對已經在崗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失地人員,合同期滿后,無特殊原因,合同應予以續簽。
5.加強崗位預測、預留。需政府審批或者核準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投資人申請立項時,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建成后就業崗位預測內容。立項批準后,項目投資人應當將就業崗位預測情況提供給區勞動保障部門。各級招商部門對新引進的外資或內資企業,在簽訂引進協議的同時,應盡可能爭取與投資方協商簽訂優先使用本地失地人員意向書或增加相應條款;新辦(新引進)企業和用人單位,在招用勤雜人員時,原則上應拿出不少于30%的崗位用于吸納當地失地人員;區內已經投產的企業,應盡可能逐步騰出部分相關工作崗位,用于吸納當地失地人員。
6.定期舉辦免費招聘專場。區人力資源開發管理中心和各鎮(街道、開發區)勞動保障所要通過定期舉辦失地人員就業免費招聘專場等形式,積極為失地人員創造就業機會。全區每年舉辦不少于4場大型公益性招聘會和不少于20場的社區(村)現場免費招聘會。對區人力資源開發管理中心舉辦大型公益性招聘會和各鎮(街道、開發區)組織用人單位進社區、行政村招聘的,由區就業促進資金分別按2.5萬元/場和0.5萬元/場予以經費補貼。
(三)構建創業促就業長效機制。
按照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的要求,依托三級勞動保障服務平臺,以創建市充分就業社區(村),省充分轉移鄉鎮“三個創建”的考核機制為抓手,構建以創業培訓為基礎,將創業政策扶持與創業服務有機結合的“創業促就業”長效工作機制,結合地方特色,打造“一鎮一品”的特色創業扶持體系。
1.加強創業載體建設。各鎮(街道、開發區)要因地制宜,緊密結合地方的優勢產業、特色經濟,建立多種類型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實訓基地、創業見習基地、創業示范基地等創業孵化平臺。要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規模較大的閑置廠房、場地,專業化市場等適合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小企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街),為缺乏經營場地的創業者免費提供經營場地,幫助其順利實現創業。鼓勵單位和個人創辦孵化基地或創業園(街),對為創業者免費提供經營場地和創業服務的,根據創業效果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2.完善創業服務機制。區、鎮(街道、開發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要統籌做好促進創業工作,完善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專家評析、項目推介、創業孵化、融資服務、開業指導和后續服務“八位一體”的創業服務機制。要建立完善政府扶持、企業與個人開發創業項目的市場評估制度,面向社會征集創業項目,組建創業項目資源庫,向創業者廣泛推介。積極培育創業文化,開展創業培訓,增強創業意識,提高創業能力,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加強對創業典型的培養和宣傳,并定期進行表彰獎勵,營造鼓勵創業的社會氛圍。區里將每年評選區級創業帶頭人和創業明星,并予以資金獎勵。
3.制定鼓勵創業特色產業目錄。大力發展地方特色經濟,保護和引導“鎮湖刺繡”等吸納當地勞動力較多的地方傳統特色產業。鼓勵并引導本地的傳統特色產業走特色化和規模化之路。各鎮(街道、開發區)應制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對于列入目錄的產業,可出臺特殊扶持政策,拿出一定資金用于當地傳統特色產業從業人員的社保補貼等,區創業引導資金將予以匹配。
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一)健全完善就業工作目標責任體系。促進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將就業工作主要目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并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把統籌城鄉就業、失業調控、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等納入就業工作目標。加強對相關部門和各鎮(街道、開發區)的考核、檢查和監督。要進一步發揮工青婦、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二)營造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輿論氛圍。各鎮(街道、開發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深入做好促進就業的宣傳工作。大力宣傳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政策,宣傳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事例,為促進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將由區里給予年度表彰和獎勵。
七、本《意見》所指“就業困難人員”為登記失業的下列對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2.女40周歲和男48周歲以上人員;
3.特困職工家庭人員;
4.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貧困家庭人員;
5.殘疾人員;
6.女35周歲和男4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
7.女35周歲和男45周歲以上失業登記后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