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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按照“制止新債、鎖定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債的基礎上,用2年左右時間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化解范圍
重點清理化解8家鄉鎮衛生院和2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截止年12月31日形成的長期債務。主要包括: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和醫療設備購置等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具體形式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金融機構貸款、施工單位墊資、設備廠商欠款以及向單位職工和其他個人借款形成的債務。債務數額包括債務本金和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年1月1日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意見的通知》印發之日形成的債務,不納入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計算范圍,由市衛生局參照本方案逐步化解。
三、組織領導
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由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牽頭負責。領導小組從醫改、監察、審計、財政、衛生等成員單位中抽調精干人員,組成工作專班(人員名單附后),開展具體工作。其中,醫改辦負責統籌協調、督辦考核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審計部門負責核實、鎖定債務,審查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資金籌集、落實情況;財政部門負責籌集、管理和撥付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資金;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債務清理、核實、剝離工作;監察部門負責查處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
四、實施步驟
㈠摸清底數,鎖定債務(年10月31日前)。工作專班對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核實、鎖定,登記造冊,建立債務臺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
㈡逐級上報,審核認定(年I1月30日前)。將債務清理結果上報市政府審核,再報省審計廳認定。之后,在一定范圍內公示,接受監督。具體程序按照省審計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監察廳《關于印發省清理鎖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施辦法的通知》(審行發[]76號)辦理。
㈢剝離債務,明確責任(年12月31日前)。按照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債務用途對債務進行分類,嚴格劃分市鄉兩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的責任。在上級審計、財政部門審計核定的基礎上,將審核認定的全部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出來,移交給市政府。
㈣統籌規劃,逐步化解(2013年6月30日前)。市衛生局代市政府起草制訂償債計劃,并按照債務協議如期償還債務。市財政局建立專戶,單獨列支用于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支出,相關資金不作為預算安排正常衛生事業支出的基數。
㈤考核驗收,總結歸檔(2013年8月31日前)。工作專班督促有關部門整理歸檔并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全面總結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迎接上級考核抽查。
五、相關要求
一是明確工作原則。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按照“誰舉債誰負責、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諾后補助”的原則進行。各舉債主體要切實負起責任,在全面摸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底數的基礎上,逐級審核、認定,鎖定債務;制定償債計劃,區分輕重緩急,確定先后順序,優先償還醫務人員集資等個人債務,確保在2013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項任務。
二是積極籌措資金。各地和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共同搞好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資金的測算、籌措工作,并及時全額撥付到位。
按照上級規定,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資金可通過以下七個渠道籌集:
1、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
2、中央和省財政籌措安排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資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專項補助資金;
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前的收支結余資金;
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任務、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資金;
5、非稅收入資金;
6、社會捐贈贊助的資金;
7、鄉(鎮、辦)自籌的資金。
具體資金補償辦法按照省財政廳規定落實。
三是做好具體工作。即把握好“兩個時段”,做到“五個分清”。
1、“兩個時段”:即清理鎖定截止到年12月31日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長期負債以及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間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形成的長期負債。
2、“五個分清”。即:
分清債務產生的時間。單筆債務按照會計資料反映的時間為準。對一定時期產生的多筆同一債權人的債務,要按年12月31日前和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兩個時段分別反映。
分清債權人(資金來源)。各基層醫療衛生單位應根據會計資料反映的債權人,參考各類舉債借款合同、借據上反映的債權人進行清理填報,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不得合并處理。除反映債權人全稱外,還應劃分為金融機構貸款、施工單位墊資、設備廠商欠款、向職工和個人借款四類。
分清舉債用途。舉債用途按業務用房建設及維修舉債、輔助用房建設及維修舉債、醫療設備購置舉債等與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逐項填列。
分清建設標準內外的債務。按照國家和省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標準,自查和審核認定均應分清標準內建設債務與超標準建設所形成的債務。
分清舉債主體。根據項目建設立項審批情況,將債務分為市、鄉政府批準建設形成的債務,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建設形成的債務,未經上級部門審批而經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行建設形成的債務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