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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5年第一期
(一)政治權益的間接損失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作為土地流轉的主體應享有相應的自主權、知情權、話語權。但是,在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現實情況就是,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自主權受損、知情權被屏蔽、話語權受到削弱。基層政府出于政績的考量可以通過行政命令、政策誘導或專門的行政人員上門做工作等方式,迫使農民“自愿”進行土地流轉,使農民失去了市場經濟下經濟活動的自愿原則。對于經濟組織與農民之間的土地流轉,經濟組織往往通過暴力或經濟利誘的手段使農民放棄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沒有了自主權,農民對土地流轉的知情權也很難保證。無論是基層政府還是經濟組織,出于對經濟利益的考量往往對土地流轉的方式、價格、承包方的信息、土地招標過程的具體細節等進行刻意的隱瞞。而對于這些,農民是很難有所察覺的。失去了土地流轉的自主權,話語權也就成為了一種形式上的擺設;沒有了土地流轉中的知情權,話語權也就成為了一副沒有內容的空殼。
(二)社會保障權益的隱性損失社會保障權益受損是農民土地流轉中的隱性損失。社會保障權益受損主要是指土地所承載的農民就業、醫療、教育等權利受到損失,導致農民的基本生存問題難以保障。在當前中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之下,土地不僅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還是農民就業的重要渠道。一旦農民與土地相分離,如何就業就成為必須考慮的問題。農民不同于城市工人,沒有一技之長,就業能力較差,而農村地區就業機會又較為匱乏。盡管很多農民在土地流轉之后選擇進入城市成為農民工,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專業技能,農民在城市從事的工作主要是以體力勞動為主,很難留在城市,難以實現從農民到市民的角色轉換。在當前戶籍制度的限制之下,農民進入城市后,很難享受到與市民相同的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子女教育的權利。這些都會增加農民的生活成本,成為農民巨大的生活負擔。當農民再次從城市返回到農村之時,由于其土地已經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土地的保障功能已經喪失或嚴重削弱,致使部分農民因土地流轉而生活陷入困境。
二、土地流轉中農民權益受損的原因分析
導致農民在土地流轉中權益受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重要原因主要包括農民維權意識和能力的缺失、維權成本的過高、土地流轉缺乏相關的制度規范以及基層政府行政權力的異化。
(一)農民維權意識和能力的缺失就農民主觀層面而言,土地流轉中農民權益的受損主要是由農民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的缺失所造成的。首先,農民的維權意識不能滿足土地流轉中維權現實的需要。盡管當前農民的權利意識已經迅速覺醒,開始重視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農民的維權意識仍然不足以為農民的維權行為提供足夠的驅動力。盡管當前農民的思想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相對于開放的城市而言,農村仍然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社會,受封建傳統文化因素的影響依然較大。農民在潛意識之中擺脫不了“小民”意識,在心理上把自己擺在一種弱勢地位,習慣上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責任轉移到政府身上,希望能夠有“清官”或能夠主持公道的農村強人、精英為自己討回合法的權益。當前,盡管國家以憲法的形式賦予并保障農民的權利,農村村民自治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農村的政治現代化水平仍然較低,這種“小民”思想仍然有很大的影響力。面對基層政府對自身權益的侵害,農民始終存在一種“民不告官,民不與官爭”的思想,面對強大勢力始終是逆來順受的態度。農民在面對權益受損情況時,很少積極主動地維權,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農民利益的進一步受損。其次,農民維權能力的缺失也是造成農民土地流轉中權益受損的主觀因素之一。農民權益的維護當以自身維權能力的強弱為支撐,而農民的維權能力受到農民的文化素質、社會地位以及社會資源的利用能力等多方面的制約。農民要維護土地流轉中所擁有的合法權益,首先從文化素質方面需要對農村土地流轉中自身享有的合法權益,以及維權的相關程序有一個基本的了解。但現實的情況卻是,大部分農民的受教育程度和相關知識儲備難以為農民維護自身權益提供足夠的知識支撐。一方面,農民不清楚土地流轉中自身都享有哪些具體的權益,哪些法律中對自身的合法權益作出了相關規定,同時,受文化素質的制約,農民在土地流轉中利益受到侵害時話語表達權受到影響,從而進一步影響了農民維權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農民對維權的程序、投訴的相關部門缺乏充分的了解,維權不知從哪里做起,該向哪一個政府部門進行維權。就社會地位和社會資源的調動而言,農民處于社會最底層,社會地位較低,社會影響力較小,而農民維權過程中面臨的對象往往是強大于自己的政府、經濟組織或農村經濟精英,他們能夠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源來與農民進行博弈,而農民個體很難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去維護自己在土地流轉中的權益。
(二)維權成本過高農民在維護土地流轉權益過程中,除了要具有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外,還需要考慮維權成本問題。一般情況下,農民土地流轉中的維權成本主要包括資金成本、時間成本以及社會關系成本三個方面。從資金成本方面,農民維權需要到政府或相關社會組織所在地,這就面臨著往返的路費、食宿費、打印費等開支。由于維權問題不能保證在短時間內解決,所以這些開支往往是多次的相當長時間的開支。這些開支對于一個以土地為主要收入的農民來說,通常會形成巨大的資金壓力。維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成本,同時還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農民盡管不像城市工人一樣每天有固定的工作時間,但是農民出于生計的需要往往比城市工人更加忙碌,若是處于農忙時節,時間對于農民則更顯得緊迫。除了看得見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農民維權還面臨著社會關系這一隱性成本的問題。農民一旦決定要維護自身在土地流轉中的合法權益,不僅會通過合法途徑來維權,同時也會動員所有的社會關系來維權。這對于農村的人情社會來說本身就是一筆必須還的人情債,這也造成了農民維權的莫大阻力。正是由于維權預期的不確定性以及維權成本過高,致使很多農民放棄了維護土地流轉中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土地流轉制度規范的缺失土地流轉過程中相關制度缺失是農民權益受損的重要誘因。制度對個體和組織行為起著重要約束作用,是保障各種活動順利進行的關鍵。農村土地流轉在我國首次被提出始于2008年10月20日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此后,農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土地物權部分為國家所承認,農民也能夠從土地流轉中獲得一些收益。直至2013年,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要求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從法律層面,只有《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中的部分內容對農村土地流轉有部分涉及,關于土地流轉的專門性法律則存在缺失。關于農村土地流轉中法律、制度的建設,遠遠滯后于當前維護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農村土地流轉更多地依靠地方性規章制度,或尚不成熟的土地市場規則,缺乏統一的法律或標準對土地流轉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使農民維護其土地流轉權益缺乏制度和法律依據。
(四)基層政府行政權力的異化基層政府行政權力的異化是在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權益受損的直接原因。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作為國家的載體,承擔著保護民眾利益的角色。然而,現實情況卻是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合法權益往往會受到來自基層政府的侵害,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最近幾年因政府通過行政權力干預土地流轉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一方面,一些基層政府出于自身政績的考慮,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一種“理性經濟人”的角色。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基層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通過行政權力的越位干預,直接或間接地強制介入土地流轉中經濟利益的分配,直接爭奪農村土地流轉中的經濟收益。另一方面,政府行政權力的缺位同樣也會直接造成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權益的受損。在農民與經濟組織之間的土地流轉過程中,一些政府行政人員往往受到利益驅使而與相關經濟組織相互勾結,將政府的公共權力作為獲取個人利益的籌碼,進行權力的尋租。對于侵害農民土地流轉權益的行為,基層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通常采取一種默許甚至是支持的態度,放任其侵害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合法權益。這不僅助長了經濟組織侵害農民利益的囂張氣焰,同時也使農民失去了維護自身權益的堅強后盾。
三、土地流轉中保障農民權益的策略選擇
農民權益是農民作為社會主體存在的條件,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人類社會其他主體存在的前提條件。[2]農民已經處于不斷被邊緣化的社會底層,一旦土地流轉過程中其權益再受到損害,將給社會穩定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維權是維穩基礎,維穩實質是維權。”[3]如何建立土地流轉中農民權益保障機制,成為當前化解社會矛盾與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當務之急。
第一,要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從根本上來看,農民權益受損關鍵是體制機制的缺失。”[4]國家立法機關應加快與農村土地流轉相關的專門性法律的立法工作,盡快頒布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的專門性法律,為農民維權提供法律保障。在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專門性法律尚未頒布之前,國家應對現有的《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涉及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進行完善,并監督其實施。一方面,加快對農村土地的確權工作,明晰土地產權歸屬,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權力具有天然的自我擴展特征”[5],需要通過法律對農村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流轉做出規定,明確農村公共利益的邊界,避免基層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通過政府權力強迫農民進行土地流轉。同時,相關部門還要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以法律來約束土地流轉中基層政府、經濟組織等各個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通過法律途徑確保基層政府在行政權力的運用上既不越位又不缺位,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明晰政府權力邊界,切斷相關行政人員在土地流轉中與經濟組織之間的利益鏈條。在法律途徑方面,由于農民缺乏必要的專業法律知識,對于農民的維權行為司法部門應主動給予農民必要的司法救助,為農民提供相關的法律咨詢和律師,避免農民因法律上的弱勢而權益受損,確保法律能夠真正成為農民維護土地流轉權益的保障。
第二,要明確基層政府在土地流轉中的職能定位。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政府在保護農民土地流轉權益中的作用就更為重要。政府作為人民利益的保護者,需要調整行政觀念和績效考核標準,將政府績效與農民土地流轉的權益相分離,不能為了政績而與民爭利,應堅持依法行政,真正做到行政過程的不越位。同時,政府要明晰各部門在農民土地流轉維權中的職責,避免出現權責不一和相互推諉的情況,提高農民維權的效率,降低農民維權的時間成本。在土地流轉中,基層政府要加強對土地流轉市場的監管,在土地流轉的價格確定上,需要對流轉的價格做出明確規定,以杜絕對土地流轉價格的隨意打壓。“土地是稀缺資源,其流轉和配置應當由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6]基層政府對那些打壓土地流轉價格,或通過暴力脅迫農民進行交易的土地流轉行為必須嚴厲打擊,維護土地流轉市場的正常運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實履行好經濟管理的職能,充當農民權益的保護人,做到土地流轉中行政的不缺位。對于那些力量弱小的個體性農民維權行為,基層政府需要提供必要的行政救濟,為其維權提供必要的經濟和法律援助,以拓展其維權空間和途徑,提高其維權的成功率。
第三,要提高農民土地流轉中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維權意識與維權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農民權益受損和保護程度。”[7]提高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維權意識,首先要培育農民的權利意識。培育農民的權利意識需要打破一直以來存在于農民思想中的封建“小農”意識和“清官”思想,樹立農民的主人翁意識、維權意識、法律意識,使農民能夠認識到自己的公民身份,認識到維護自身權益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這就需要農村兩委在村民自治中做好宣傳和教育工作,既要加快農村村民自治的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也要加強對農民權利意識的培育及土地流轉中相關權利的了解和學習。基層政府要加強公信力建設,提高基層政權的合法性,解決農民維權的后顧之憂,使其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提高農民的維權能力,首先要幫助農民充分認識到在土地流轉中自己可享有哪些合法權益,了解維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基層政府應充分發揮宣傳作用,通過各種形式的學習來增加農民維權所需要的知識儲備。同時,政府應支持農民組織的建立,使農民的維權能夠以組織的形式有理性、有計劃、有目標地合法維權,拓展農民的維權渠道,避免農民個體利益表達的分散和不理性維權行為的發生。
第四,要拓展農民土地流轉后的生存能力和空間。農民的生存能力主要是指農民的謀生能力,這是農民生存的根本。拓展農民的生存能力,實質上就是要提高農民的就業技能,改變農民無一技之長的現象。這需要政府或社會組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財政為支撐,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農民進行專業的技能培訓。除了為農民提供必要的生存技能培訓,政府和社會還要為農民就業提供必要的社會生存空間。在制度設計上,政府應減少對農民或農民工就業的制度限制。通過制度優化,減少城鄉二元制結構對農民所受到的進城就業的地域、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限制,解決農民在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困難,降低農民的生存壓力,保障農民基本的生存空間。在政策的制定上,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都應為農民創造平等、公平的就業機會,禁止對農民就業的歧視以及同工不同酬等現象的發生。在土地流轉市場上,政府要積極促進企業與農民之間以土地為媒介的合作,拓展農民在土地流轉后的利益空間和生存空間,實現合作共贏的局面。
總之,農村土地流轉是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農民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從立法完善、政府職能規范等方面來保障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作者:朱錦豐管文行單位:武警警官學院政治法律系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