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財政監督在財政分配的地位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市場經濟國家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與監管一體化制度構架
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業務,不僅是財政分配和財政監督的物質規定,而且也是分配及其監督范疇的一般物質規定,這并非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意識范疇。只要有財政收支管理,就有內在財政收支業務流程并與財政管理難以明確區分的財政監督。即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及管理的基本屬性,決定財政監管密不可分、融為一體。這正是現代國家監督中,財政監督區別于議會、審計等外生性監督的主要特質,也是當今世界各國財政監督機制體系健全、層次完備、結構多樣的基本原因。
(一)市場經濟國家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制度構架
市場經濟國家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的地位,在代議制政體下具體表現為并列于議會監督、司法監督和審計監督,財政監督具有地位高、深入業務、派駐或派出制體系完善的制度構架及特征。
1、財政監督是并列于議會、司法、審計等監督的重要國家行政監督。這一制度構架表明,財政監督以突出的內在性專業監管優勢,區別于議會、司法和審計等監督,并能支持、輔助議會、司法和審計及其他國家監督,是不可替代的相對獨立特殊的國家經濟監督。如荷蘭(財政部財政監督司)、巴西(聯邦監控總局)等財政監督與議會監督相結合;比利時、西班牙(國家行政預算監督總署)、意大利(國家撥款總署)、匈牙利(財政監督司、國家資金與資本市場監管局、稅務和財政監管局)、希臘(行政和財政審計總局)等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一樣,都各自向部門、地方派駐人員,財政監督與國家審計監督并列執行。法國財政監督具有國家監察署、財政監督總署、財政監察專員等多元化系統構架,財政日常業務監督與議會預算審查監督、審計法院事后監督并列。個人以為,法國財政監督體制及其在國家監督體系中的地位,基本可視為市場經濟國家財政監督制度頂層設計的代表。如下圖
2、財政監督實行相對獨立和高于同級部門級別的專管監督和報告制。財政監督內在并高于財政分配,是監督與分配的具體定位和“居上察看”的基本要求。要實現合理、有效的財政分配,就必須有高一級別的財政監督。因此,市場經濟國家通常實行財政專管監督和相應的報告制度。具體如:美國聯邦財政部設由總統任命的財政總監,直接對總統和國會負責,監督財政政策執行和檢查中的重大問題;同時總統任命派駐聯邦用款部門財政總監,對總統和財政部負責部門支出簽字及支付撥款。法國在財政經濟部設立直屬財政部長管理的財政監察總署(設立于1816年),被稱為財政部長“別動隊”,根據財政部長命令以不事先通知方式,實行對內、對外檢查,檢查結果直接報財政部長。同時,國家監察員可以向企業主管部門部長提出發現問題及建議,并寫出報告直接或通過部長辦公室、國庫司向財政部長報告。巴西聯邦監控總局(1994年從國庫總局分出)負責監督聯邦部門預算項目和預算資金執行,匯總、審核編制聯邦部門支出預算執行報告,經財政部長提交總統,再由總統提交議會。西班牙財政監督結果,一是否定被檢查部門的預算;二是檢查結果報財政監督總署裁定,總署通常同意財政監督員的檢查結果,如否定檢查報告,需通過經濟財政大臣提交部際委員會(有關經濟部長組成的政府最高組織)裁決。意大利國家撥款總署的專項檢查報告,交總署協調辦公室審核定案,然后檢查結論告知被檢單位和有關部門,重大問題則移交審計法院審理。荷蘭財政監督司監督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及內部財務制度合理性,評價財務狀況,為制定和修訂制度提供參考。捷克財政監督檢查結果一般不公開,但要報送被檢查行政區首長,要求地方政府整改。
3、財政監督普遍實行派駐派出制。分級財政體制下,各級地方通常都有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各國大多對地方的中央財政分配,實行跟隨性派駐派出財政監督。派駐派出制和專管制都是垂直性財政監督,不同的是專管制是將監督升級為上級專管或專員,而派駐派出制則是向下級政府或單位派駐派出機構或人員。具體如:法國財政監察員制度為1922年議會議案確立,由預算司管理并派駐財政監察專員至中央各部,被譽為“財政部在部門的眼睛”。1970年后財政監察員制度推廣到地方,實行22個大區財政監察專員派駐制,以監管中央在地方的公共支出。國家監察署(經濟財政監察總署)擁有被派駐國家控股50%以上國有企業的50多名國家監察員。德國財政監督是財政部派駐各州的高級財政管理署,主要負責聯邦、州財政政策貫徹執行和組織協調財政預算執行。比利時財政部通過向部門派駐財政監督員和支出控制員來監控預算,財政監督員派駐三大區和聯邦政府重要部門,支出控制員派駐聯邦政府重要部門。
西班牙國家行政預算監督總署約3000人,1500人為派駐各地方、16個經濟主管部門和30個國有大型企業(公司)的財政監督員,并加派公共工程部負責全國工程開支項目,派駐人員最多的部門約300人,少的如衛生部約20人,30家國有大企業派駐監督員約500人。意大利國家撥款總署在中央部門、大區、省、市,有國家撥款的醫院、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非經濟機構和國家控股超過50%的企業,派設直屬機構或派駐監督代表,其中20個部委派駐監督代表800人。派駐機構和人員主要負責監督中央撥款執行情況,審核批準開支及執行,監督檢查中央撥款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希臘財政部在各部門、公共機構和大區地方政府派駐公共財政審計機構,全國共派駐約850人,負責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審核上報。巴西聯邦監控總局人員1800人,派駐聯邦部門700人,州600人,總局本部500人。并在部門、州設立由財政部長任命并垂直領導的分局。
(二)市場經濟國家財政監管一體化體制及實踐
市場經濟國家財政監督通常都有相對獨立的監管業務范圍,監督“居上察看”和監管一體化本質屬性及實踐,充分完備地體現于市場經濟國家財政監督制度建設中。具體如:
1、明確監督對象和監督方式。從業務及制度上明確界定財政監管對象,不同監管對象采用不同監管方式,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常做法。如:法國對部門、大區、國家持股大于50%企業、費稅征收行業及機構、工商性公共事業單位、政府批準的全國性社保機構、受國家資助的全資私有企業、法定接受國家監察的機構控股子公司等實行派駐監督。比利時對大區和重要部門派駐財政監督員,重要部門派駐支出控制員。巴西聯邦監控總局直接監督使用聯邦預算資金的4300多個單位。匈牙利財政監督司負責監督政府支出數額較大的13個中央部門及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市場經濟國家派駐監督所產生的直接和就地監督效果,使中央財政的監控功能延伸到主要用款單位。
2、直接監管財政資金業務全流程。即直接參與被監督對象的預算編制、執行、決算及相關監管審檢業務工作,具體如:(1)直接參與部門、機構、地方的預算編審與上報業務。財政監督直接參與部門、機構、地方預算編審的國家,如法國、比利時、希臘等。法國財政監察員要與派駐部門、大區討論制定分預算;比利時財政監督員監督與預算有關事項,包括初審預算,研究草案,以及評估預算支出等;希臘財政部派駐各部門、公共機構和地方大區的公共財政審計機構,負責按財政部指令初審并協助部門、大區和州的預算編制與上報。(2)直接參與財政收支執行事中監管。財政監督直接參與部門、地方和機構預算執行監管,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具體如:法國財政監督貫穿財政資金業務全過程,具有監督層次多、監管同步和監督執法嚴格等特征;如財政監察員事前核準支出承諾、結算、支付指令,代表財政部就地監督各部長、大區首腦使用財政撥付的人員工資和機構運轉經費,簽字受理各項支出;按月接受部門、大區預算執行報告;監督檢查各部長、大區首腦每筆開支決策是否有法律依據,支出是否列入預算,決策程序是否合規等,如發現問題有權拒絕簽字或凍結預算。國家監察署監督國有領域的經濟財政和公共管理咨詢等,從財政角度監控企業日常決策,并直接對財政部長負責。德國高級財政管理署下設財稅局,具體負責稅收征收、財政撥款支付,監督財政資金的收入及使用,并承擔公共資產管理。比利時的財政支出控制員主要監督部門日常支出及會計核算等。意大利國家撥款總署派駐機構和人員,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監督中央撥款執行,具體如審核批準開支及執行,監督檢查中央撥款使用是否合規等。荷蘭財政監督司負責監督檢查部門財政政策實施和預算資金使用,通過與部門組成正式或非正式、臨時或長期的監督委員會,監督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及內部財務制度合理性。希臘財政部派駐公共財政審計機構,負責審核部門、大區和州日常財務收支和預算資金撥付。巴西聯邦監控總局主要監督聯邦部門預算項目和預算資金執行,監督地方政府獲取、使用聯邦預算或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與聯邦政府簽訂的合同及執行等。利用網絡跟蹤監督計劃預算部的預算安排、稅務總局稅收征管、國庫總局撥付資金等;利用網絡實地檢查或調查取證,監控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資金增減變動和實際使用聯邦預算資金情況。匈牙利財政監督司負責監督政府支出數額較大的中央部門及下屬單位預算執行,宏觀監管財務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執行,側重檢查機構運行是否正常,大額資金使用是否經濟有效。巴西聯邦監控總局監控聯邦部門會計工作并由派駐人員直接制作部門會計報表。(3)直接參與財政收支執行事后監督檢查。財政監督直接參與部門、地方和機構預算執行事后審查監督,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具體如:法國財政監察總署負責監督檢查包括公共會計、國家預算支出決策者、所有使用公共資金的各種機構的公共開支,設財政總監和財政監督員對內檢查財政部長領導的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及國庫司、預算司等,有關賬目、執法質量、工作效率和人員廉潔等;對外根據財政部長決定,除檢查部門財政收支外,還專項檢查或調查涉及威脅國家財政收支的活動及其他事項。近年財政監察總署已延伸檢查對外援助和資本輸出效益等國外業務。德國高級財政管理署及下屬各財稅局負責監督財政收入及時性,支出合規性、安全性、有效性,并考核財政內各職能部門工作業績。
西班牙國家行政預算監督總署,日常監督主要是監督會計、年度賬目及其他財政狀況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成情況監督是核查經營管理執行和程序的合規性。專項監督包括經濟效率監督、計劃監督和制度程序監督,目的是獨立評估計劃、活動或公共職能執行,評估經濟效率水平和可利用資源使用程度。希臘財政部派駐公共財政審計機構,負責審查審計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及付款計劃等的合規性、合法性和程序性。巴西聯邦監控總局主要通過匯總、審核編制聯邦部門預算項目和預算資金執行報告,監督聯邦部門預算項目和預算資金執行。捷克財政部內設部長分管的行政區域監督司,專門負責審計監督地方政府使用的中央資金,州和其他行政區定期向財政部報送有關會計報表,財政部定期審計檢查州和其他行政區的中央財政資金使用。
二、我國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化制度建設實踐
我國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與監管一體化制度建設,是我黨在戰爭時期就確立并始終堅持的。建國后國家經濟管理受意識形態影響,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與監管一體化制度建設,雖幾經曲折,但仍保持正確方向逐步發展。
(一)戰爭時期,軍政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化制度建設
我國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制度建設,源于革命戰爭時的財政經濟管理工作。自井岡山根據地建立起,就有“打土豪籌款子”和各種軍隊支出的財政收支日常分配及監管業務,當時財政監督是完全內在財政分配的。1、戰爭時期,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實踐。1931年11月《地方蘇維埃政府暫行組織條例》規定建立財政審計制度,中央執行委員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負責財政監督,地方各級政府和紅軍中也設政府直接領導的審計委員會和稽查員,專門負責審核各單位預決算和簽發撥款通知書,檢查各單位賬目及收支等。這一制度表明,組織上獨立的審計監督是非內在財政分配的“居上察看”,但業務上卻內在財政分配且監管一體。1932年8月《財政部暫行組織綱要》規定,財政人民委員部下暫設審計處,各省財政設審計科,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化制度確立。1933年9月實行獨立審計制,撤銷財政審計處,成立中央政府直接領導的獨立于財政的審計委員會,財政監督再次轉為審計監督。抗戰至解放戰爭時期,從邊區政府到各根據地(或縣)都先后設立健全審計及財政監督制度,出現政府審計監督再次轉為財政監督。如1937年9月陜甘寧邊區政府設置直屬審計處。1939年12月邊區成立財政部,下設審計處,撤銷邊區政府直屬審計處。1942年后邊區政府審計由邊區財政廳主管,政府審計監督再次轉為財政監督。1946年邊區政府頒布《建立縣財政自治大綱》,規定實施統一審計制度,縣財政最高監督機關是政府委員會,日常財政監督則由縣財政科負責。2、戰爭時期,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評述。戰爭時期,我軍政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化制度建設,至少揭示以下特征:第一,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化具有客觀性。即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及其簿記活動,如自井岡山根據地起就有嚴格財政紀律,對打土豪籌集款和繳獲物要交上報備案并實行專人管理、登記造冊,以滿足政權建設和軍事行動的支出需求。正是這種與收支一致的簿記業務,保障了根據地建設時期的軍政收支監管。第二,財政監督具有相對獨立性。即組織上財政監督要相對獨立于財政分配,實現“居上察看”。第三,財政監督既內在又相對獨立于財政分配,是財政監督不能回避的矛盾。“內在財政分配”是監督執行的必然,“相對獨立財政分配”是“居上察看”監督的必然。這也是從蘇區到邊區十多年間,財政監督組織上在財政審計和政府審計間不斷轉變的緣由,而1946年邊區縣財政自治,財政負責日常業務監督、政府負責財政監督,則是一種分類處理。
(二)建設時期,我國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化制度建設
建國后,盡管財政監督存廢受意識形態影響幾經周折,但財政監督仍憑借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和監管一體的本質屬性,以根植于業務為基礎,頑強艱難地向前發展。使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得以鞏固,財政監管一體化制度建設得以強化。概括大致如下:1、建國初,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制度建設。1950年11月政務院頒布《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設置財政檢查機構辦法》,規定財政部設財政檢查司,大行政區設檢查處,省市財政廳、局設檢查處(科),專署及省直轄市財政局設檢查科或股,縣財政局設檢查員。應當說,這既是戰爭時期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與監管一體制度的保持,也是建設時期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與監管一體制度的開始。2、“”后,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制度建設。“”時期,財政監督被視為阻礙經濟發展。1958年11月財政部結合精簡機構,報請中央同意后撤銷財政監察司,全國各地財政監察機構隨之陸續撤銷。1962年4月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財政管理的決定》,要求各級財政切實擔負起經濟監督職責,加強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等,據此一些地區開始陸續恢復財政監察機構。1964年1月財政部制發《關于大力開展1964年財政監察工作的通知》,3月《中央國營企業財政駐廠員工作施行辦法(草案)》,實施央企財政駐廠員制度。可見,“”后不僅恢復原有財政監察制度,而且還創新性地推出央企駐廠員監督。不僅鞏固了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的地位,而且拓展了財政監管一體化業務范圍,創新了財政監管一體化制度。3、“”后,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制度建設。1978年財政部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再次恢復建立財政監察司,各地也陸續開始恢復建立財政監察機構。1981年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籌建審計機構,因部內機構職責重疊,1982年財政部撤銷財政監察司,監督職能交審計機構籌備組。1983年成立國家審計署,財政監察機構及業務全移交各級審計。1984年冀、閩等地逐漸恢復建立財政監察機構,1986年9月財政部再次恢復設立財政監察司,1988年國務院批準財政部設置財政監察司。顯然,1980年代初審計監督替代財政監督,表明對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財政分配需要內在監督,財政監管一體等認識仍不到位。而1984年地方因工作需要恢復財政監督,則再次表明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的地位及監管一體化,的確是人的意志不能改變的客觀現實。4、市場經濟建設時期,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制度建設。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議》,我國制度改革明確進入市場經濟建設時期。1994年政府機構改革,國務院批準由財政監察司、央企駐廠員管理處和稅收、財務、物價大檢辦合并成立財政監督司。此次調整通過擴大財政監督業務范圍和派駐監督、年度性財政經濟檢查轉為日常財政監督,為我國市場經濟下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化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
1995年為加強地方的中央財政收支日常監督,財政部在除西藏外的30個省區市及5個計劃單列市分設垂直領導的財政監察專員辦,全國編制3000人,初步構建我國市場經濟和分級財政下的財政監督派駐制度的主框架。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壓縮削減財政監察專員辦機構建制職能,全國編制減為1000人;除加強中央財政收支事前、事中監控和事后檢查稽核日常監督外,央企監督交由國務院稽查特派員和社會審計承擔和具體審批事務減少。此次調整與明確市場經濟改革目標以來流行的“議會、立法監督”、“財政監督是自己監督自己”等觀點相結合,一定程度上引發了對財政監督必要性的質疑。
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各級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的地位及監管一體化,在實際工作中仍逐漸加強。財政監督秉承強化財政管理、服務財政改革的大局,逐漸形成專項監督與派駐監督、日常監督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監管一體工作制度。特別是2000年以來,財政監督緊緊圍繞財政業務過程,全面監督收支、金融、會計等環節,逐漸形成中國特色的有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特點的財政監督機制。具體包括:第一,中央財政監督增加管理業務服務財政改革。如2001年起服務國庫單一賬戶改革,專員辦開始審核各地糧庫建設資金、車輛購置稅專項資金及部分中央直接支付資金等;清理各地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2004年實行年檢制;服務部門預算改革,參與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海關等部門預決算編審;強化金融監管,實現金融機構資產監管和財務監管并重等。第二,財政監管一體化趨于完善。如實行多種“三位一體”監管,預算編制、執行、監督“三位一體”,事前、事中、事后監督“三位一體”,資金審核、調查、跟蹤管理監督“三位一體”,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合規性監督“三位一體”等;重點全面監控公檢法、工商行政管理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等,實行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監督檢查與規范管理相結合。第三,地方財政派駐監督建立健全。如1997年山西省改財政駐廠員制為財政監察員制,設立財政監察組14個,編制100人,2000年湖北省財政駐部分市州“財政監督辦事組”(1997年成立)改為“財政監督辦事處”,機構增加到12個,編制65人;1999年陜西探索財政監督新方式,陸續向貧困縣派駐58名財政督查員,以工資發放為切入點,逐步開展財政支出監督;2003年山東省改各市財政駐廠員機構為財政派駐各市財政檢查辦事處,編制100人;2005年河北正式啟動財政監察委派制度試點,成立財政監察組負責教育、交通、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監督,2006年頒布《河北省財政監督規定》,財政監察委派制度列入政府規章;2009年河南省財政向地市設立6個派出機構,監督檢查機構人員占比1/3。財政監管一體化業務制度的建立,在鞏固財政監督的內在地位,促進財政改革、落實財政政策、維護財稅法規、規范財經秩序、查處違法違紀、保障財政運行和國家調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財政改革和發展提供強大動力和服務保障。正如一地方財政領導所言“財政部門作為一個分配管理者的基本職責,就是‘分配和監督’,從這種意義上說,財政監督工作撐起財政部門工作的‘半壁河山’”(李志友,2003)。
三、我國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的地位及監管一體化制度建議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我國市場經濟下的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化制度建設,與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存在較大差距。根據財政監督內在地位及監管一體化本質屬性,在我國現有財政監督制度及實踐基礎上,參照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做法,提出我國財政監督內在財政分配地位及監管一體化制度建設建議如下:
(一)堅持“財政監督服務財政改革和管理”的基本原則
堅持“財政監督服務財政改革和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財政監督存在的必要性及價值決定的。財政監督完善強化財政分配及管理、甚至財政改革的服務性功能和作用,具體體現為財政監督內在于財政分配的地位和與財政管理一體化的業務方式。強化財政監督內在地位、完善財政監管一體化業務制度,緊扣財政監督服務財政管理與當前財政改革的中心,才能強化財政監督職能,提升財政監督服務質量,展示財政監督存在的必要性及價值。長期以來,我國財政監督制度設計上明確“緊緊圍繞促進財政改革和完善財政管理,更新監督理念,突出監督重點,改進監督方式”(《關于加強地方財政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財辦監【2008】15號))的指導思想,探索建立主動參與財政改革管理的工作方式。如1960年代的駐廠員派駐監督,1995年的專員辦派駐監督,2000年后參與國庫單一賬戶、部門預算改革,強化金融管理,以及“營改增”等,都充分體現了財政監督緊緊圍繞財政改革和財政管理展開工作的基本方針。
(二)明確“財政監督融入財政管理”的基本方法
監督融入管理,并通過管理發揮作用是監督的基本屬性。財政監督的基本特征是內在并融入財政管理,財政監督只有與財政管理緊密結合、融為一體,才能發揮職能作用。近年財政部頒發的《關于加強地方財政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2012>)等制度明確規定,財政監督觀念要由檢查型轉向管理型,監督內容要由注重收入查補轉向收支管理并重,監督方式由事后檢查轉向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查處全程監督,監督目的由查處糾錯轉向內控、預防機制監督,安全、合規性監督轉向績效監督等。從監督對象(財政管理對象和本部門財務收支)、監督工作原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相結合的覆蓋全部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監督方式(監控、督促、調查、核查、檢查、審查、評價)等方面,突出強調財政監督貫穿財政管理全過程的基本工作方法。實際工作中,財政監督堅持體現財政管理特色,選擇緊密聯系財政改革、財政管理相對薄弱、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展開監督,如積極參與“三公支出”監控、財政閑置資金優化利用、財政內部監管等,為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發揮積極作用。
(三)探索建立財政監管一體化工作制度
目前,我國財政監管一體化業務制度和實踐,總體上已順著業務參與、業務融合、業務跟蹤、業務評價的主線逐漸展開。但從我國財政監督的專員辦“條”體制和監督局“塊”體制來講,在國情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可考慮如下:1、財政監督駐各地專員辦監管一體化工作制度建設。目前,財政監督駐各地專員辦作為中央派駐機構,注重發揮就地監管優勢和延伸中央財政監管,已基本承擔地方的中央預算單位預算審核、中央部分收支監管、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監控、中央重大項目監管等工作,監管一體化工作框架及內容基本形成。根據新形勢和新要求,有待進一步展開的工作:一是全面介入地方的中央收支監管工作,這或許是目前專員辦面臨的最大最難的問題。二是逐步推行地方的中央重大項目績效評價。三是加強基層單位的中央事務服務,如有關資金的收繳與撥付,相關中央政策制度的及時傳達、正確理解,相關中央文本、票據發放等,便捷高效有利基層工作。四是根據中央財政監督派駐制普遍國際經驗并結合國情,實行央企財務總監因時因事機動派駐制,以加強特殊時期與形勢下的央企監管。2、地方各級財政監督局監管一體化工作制度建設。第一,探索建立參與財政業務的監管一體化工作制度。如在財政業務控制節點設置或增加監管融合業務,財政業務流程控制節點是財政業務受理經辦起點,通常是相關責任人及領導審核簽字確認后,才能進入受理經辦階段。在此類節點設置增加監管審查,通常不影響業務執行效率。如預算編制初審,監管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前瞻性;收支執行分析報告審核,監管收支執行及時性、合規性、績效性;庫款日、旬、月報告審核,監管財政資金安全性;支出撥付審核,監管支出執行合規性、有效性;會計月、年報審核,監管會計核算及賬表真實性等。參與預算編制、執行、變更、追加和相關財務管理有關會議,以及項目立項、論證、實施、招投標及績效評價會議等。第二,探索實施財政部門內部審計。在管理政府資金的財稅部門實行相對特殊的內部審計制,既不特別,也不多余,更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近年地方財稅部門涉嫌資金問題案件不算少,如何“扎好籬笆、把好門”,杜絕“監守自盜”,是財政監督應當解決的自身問題。目前,可依據現有財政監督制度,對重點的業務環節、業務部門、重點項目等,展開定期、不定期或階段性內部審計,保障財稅部門清廉性。第三,配合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探索展開財政支出績效評估監督。績效監督是合規監督的發展方向和近年經濟監管發展的趨勢。我國從2000年財政部安排湖北省試點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支出績效考評開始,到2005年18個省級在政府預算草案中提出績效考評目標,2009年財政部頒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11年財政部更新該辦法。目前,地方財政支出績效評估監督在制度建設和工作安排上已基本展開,但各地進展不一。有的建立專門財政績效監督機構(廣東),有的開展每部門試點一個項目,有的開展某行業(農業)試點一個項目等。8月2日財政部公布2012年度縣級財政支出管理績效綜合評價前200名縣排行榜和綜合評價前10名省,并將通報表揚激勵優秀縣、省(區),約談部分績效管理相對薄弱的省(區)財政廳(局)預算績效管理負責人;據報此次績效評價主要圍繞重點支出保障程度(含教育、醫衛、社保就業、節能環保等六項支出)、財政供養人員控制和財政管理水平(含預算收支平衡、債務風險等四內容)三個標準綜合績效評價。各級地方可根據上述實踐進程,因地制宜探索選擇績效評價對象展開工作。
作者:張明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