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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與理財雜志》2014年第六期
索賠要成立除同時滿足前面三個條件是不夠的,還必須同時滿足本條規定的“施工單位在事件發生后的規定時間內提出了索賠的書面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即索賠的程序、時限必須符合要求,其索賠才能真正合法有效。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的規定,承包人向建設單位的索賠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持證明索賠事件發生的有效證據和依據正當的索賠理由,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建設單位遞交索賠通知。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對承包人提出的索賠進行答復和確認。
當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此通知未作具體約定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1.承包人應在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建設單位發出索賠通知,否則,承包人無權獲得追加付款,竣工時間不得延長。
2.承包人應在現場或建設單位認可的其他地點,保持證明索賠可能需要的記錄。建設單位收到承包人的索賠通知后,未承認建設單位責任前,可檢查記錄保持情況,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進一步的同期記錄。
3.在承包人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后42天內,承包人應向建設單位遞交一份詳細的索賠報告,包括索賠的依據、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資料。如果引起索賠的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承包人應按月遞交進一步的中間索賠報告,說明累計索賠的金額。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產生的影響結束后28天內,遞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4.建設單位在收到索賠報告后28天內,應作出回應,表示批準或不批準并附具體意見。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內對索賠作出回應。
5.建設單位在收到最終索賠報告后的28天內,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報告已經認可。在實際工程中,很多索賠都不能按上面規定的程序、時限及時辦理,甚至有的索賠文件都是在竣工驗收后補簽的。針對此類索賠,站在審計工作人員的角度嚴格來講,施工單位如果未按規定程序及時提出索賠的,其喪失索賠權,事后補簽的索賠文件認定無效。
當然,這也并不意味著施工單位沒有辦法彌補損失,只能說施工單位想通過索賠來主張權利、彌補損失很難行得通。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2年)內,仍享有要求建設單位進行補償的權利,即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主張權利。總之,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索賠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索賠,也是審計工作人員審計過程中認定索賠合法有效的唯一標準。只有在認定索賠合法有效后,審計工作人員才能按有關造價文件、規范審核計算進一步確定應補償的損失,具體計算方法此處不再贅述。以上是本人根據多年從事工程審計工作實踐經驗和所學知識對工程索賠審計的一些粗淺的體會,由于本人水平有限,錯誤或不足之此敬請指處。
作者:戴永勝單位:新余市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