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制造業上市公司的研究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15年第五期
一、引言
Claessens等(2000)發現超過2/3的東亞上市公司是由單一大股東控制,這些大股東通常利用雙重持股、交叉持股或金字塔結構的方式建立控制權和現金流權之間的分離。[1]多數研究表明,這種新型的兩權分離會促使控制股東對小股東進行利益侵占,此時,債務融資不但不具有治理效應,反而為終極股東提供了可控的資源,方便了終極股東對上市公司進行利益侵占。然而,不同的終極股東類型對上市公司實施的控制目的不盡相同,他們對上市公司實施的利益侵占程度也不同;另外,不同債務工具所對應的債權人,他們對債務人的監督和約束能力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不同類型的終極股東是如何通過不同類型的債務工具進行利益侵占的?或者,不同類型的債務工具在終極股東的侵占行為中起到了怎樣的調節作用?相關的研究尚未發現,為此,本文將在金字塔控股結構下,以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從實證的角度,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本文可能的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1)同時考慮了終極股東類型和債務融資工具對終極股東侵占行為的影響,豐富了終極股東利益侵占行為的研究內容;(2)將具體的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債務、公司債券及商業信用)作為終極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實施利益侵占的一個調節變量引入研究模型中,更直接具體地度量了不同債務融資工具對終極控股股東利益侵占行為的調節作用。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終極控股股東類型與利益侵占在參考現有文獻的基礎上,將終極控制股東的類型分為:中央政府控股、地方政府控股、家族控股和其他特殊法人控股,由于前三種控股類型比較典型且在我們的樣本中約占94%,故本文主要探討中央政府控股、地方政府控股和家族控股的利益侵占行為。不同類型的終極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控制目的存在差異,中央政府控股更注重國家穩定與發展,地方政府控股注重地方經濟效益,家族控股注重自身私利,故地方政府控股和家族控股具有較強的掏空動機,而中央政府控股的掏空動機較弱。[4]夏立軍和方秩強(2005)指出,由于行政分權,中央政府的角色更像是一個委托人,而地方政府的角色更類似于一個人,相對于中央政府控股,地方政府控股的終極股東侵占行為更嚴重。[11]馮旭南(2012)的研究發現,家族控制人侵占中小股東利益問題已經非常嚴重。[8]黎來芳等(2008)從資金占用角度研究終極股東的侵占行為,實證研究表明,相對于國家終極控制的上市公司,私人終極控制上市公司的資金占用規模更高,即私人終極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比國家終極股東的侵占行為更嚴重。[12]白云霞等(2013)也認為,與國有大股東相比,私有大股東通過負債方式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占程度較高。[9]為此,提出假設:H1:相對來說,中央政府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最弱,家族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最強,地方政府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居中。
(二)債務融資工具與治理效應按照債務融資來源的主要方式,將債務融資工具分為:銀行債務、公司債券及商業信用,不同的債務融資工具對債務人的監督約束方式不盡相同。在有關銀行債務治理效應的經典文獻中,所討論的主要是私有銀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債務被認為是監督約束作用最強的債務,因為銀行債務的所有權非常集中,且銀行作為業內人士可以獲取私人信息,這使得銀行有動力也有能力發揮債權監督約束作用。[13]然而,在我國目前的借貸市場上,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集中了主要的信貸資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國有性質的商業銀行充當了政府的政策性工具,其相應的貸款通常具有某些政治目的,并非都是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銀行債務治理效應受到質疑。另外,在銀行債務中普遍存在預算軟約束現象,這進一步弱化了銀行的監督約束作用,使得銀行債務并未發揮應有的債務治理效應,反而表現出治理效應惡化現象。[14~15]公司債券的所有權是分散的,搭便車問題導致單個債權人沒有監管掠奪或投機活動的動力,即便是有債權者自愿去監管,但監管的成本會遠遠高于銀行監管的成本,故公司債券的監管是無效率的。[16]然而,正是由于公司債券的所有者比較分散,使得公司面臨債務違約時很難通過重新談判方式避免清算,從而公司債券具有債務硬約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發揮債務治理效應。另外,我國實施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緩解了公司債券所有者過于分散帶來的監管無效率現象。公司債券的硬約束作用及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實施,使得公司債券具有明顯正面的治理效應。[14]商業信用的債權人比較分散,且單筆交易的金額一般較小,商業信用債權人對債務人基本上沒有約束,主要表現在事前無保障、事中監控難、事后維權難等問題,[17]這很難說明商業信用具有較強的治理效應。然而,商業信用也有監督優勢,在商業信用供給關系中,供給者一般是上游企業,獲得者是下游企業,作為商業信用供應商的上游企業具有信息獲取優勢、對客戶的控制力優勢及財產挽回優勢。[18]楊勇(2009)的研究表明,商業信用融資能夠改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15]綜上所述,各種債務融資工具都存在治理效應的一面,但這種治理效應的充分發揮依賴于債權人是否有能力和動力去實施監督約束。
(三)中央政府控股、債務融資工具與利益侵占中央政府控股的公司主要涉及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且在行業中處于龍頭地位,為國家的經濟發展戰略服務。由于中央政府控股的目標是國家的穩定與發展,相應的侵占動機較弱,所以通常銀行債務和公司債券的治理效應應該都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發揮,至少不會引起終極股東實施利益侵占。一方面,公司債券的硬約束可以約束具有較弱侵占動機的終極股東;另一方面,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控股股東也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沒必要為了把“左邊口袋”的財物放進“右邊口袋”而實施利益侵占行為。但是,商業信用的治理效應卻不一定得到發揮,因為中央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處于龍頭地位,在商業信用供給關系中處于買方壟斷地位,商業信用的賣方即商業信用的債權人有動力但沒能力去實施監督約束。為此,提出假設:H2:商業信用對中央政府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影響較強,而公司債券、銀行債務對侵占行為的影響較弱。(四)地方政府控股、債務融資工具與利益侵占地方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注重地方經濟效益,由于地方政府之間存在資源競爭,因此,與中央政府控股股東相比,地方政府控股股東的侵占動機有所增強。此時,由于軟預算約束,銀行沒有動力實施監督約束。一方面,由于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通常就是國有企業,這些公司享受政府隱性擔保帶來的融資便利,無需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就能獲得銀行貸款;另一方面,由于不存在債務違約風險,即便債務違約也會由政府買單,所以在放貸后,銀行對借貸公司并不積極監督。從而,事先的不嚴格審核,事后的無監督狀態,使得具有較強侵占動機的地方政府控股股東為了謀取私利而對中小股東或外部投資者實施利益侵占。類似的,由于地方政府控股股東具有較強的利益侵占動機,公司債券的硬約束得到弱化,而地方政府控股的國有性質使得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監督機制得到弱化,產生弱制度效應,從而公司債券的治理效應未能得到發揮。然而,對于地方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來說,商業信用可能得到發揮,因為作為商業信用買方的地方政府控股公司,已經不再是行業龍頭企業,其買方壟斷地位較弱,或者,更多情況下在買賣中處于弱勢地位,此時,商業信用的供給者有能力和動力實施監督約束。從而,如果地方政府控股股東通過債務融資實施利益侵占,那么終極股東最有可能通過銀行債務和公司債券融資工具進行侵占,為此,提出假設:H3:銀行債務和公司債券對地方政府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影響較強,商業信用對侵占行為的影響較弱。(五)家族控股、債務融資工具與利益侵占家族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控制的目的是獲取自身私利,侵占動機非常強。面對家族控股股東存在強烈的侵占動機,銀行債務并未發揮應有的債務治理效應,馮旭南(2012)的實證結果表明,無論是用短期債務融資還是長期債務融資來衡量,銀行借款行為都反映了家族終極控制人的掠奪動機。[8]類似的,商業信用的治理效應也很難得到發揮,盡管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在商業信用的買賣關系中不存在壟斷地位,商業信用供應商具有信息獲取優勢、對客戶的控制力優勢及財產挽回優勢,但我國法律制度環境薄弱,通常出現事中監控難、事后維權難等問題。然而,公司債券的治理效應可能會得到一定程度的發揮,因為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公司債券在發行前需要通過嚴格的審核,而且在發行時也具有約束條款,一般的公司,尤其是家族控制的民營企業,很難有機會發行公司債券,鑒于公司債券的來之不易,終極股東不會輕易通過公司債券實施利益侵占。另外,與政府控股的國有企業相比,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對家族控股公司的監督效應也更能得到發揮。為此,提出假設:H4:銀行債務和商業信用對家族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影響較強,公司債券對侵占行為的影響較弱。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變量定義及描述終極股東利益侵占是本文的被解釋變量,也是本文的關鍵變量,用Tunnel表示,現有文獻對該變量的直接度量方式略有不同。比如,劉運國等(2009)使用“經營性資金凈占用/總資產”和“非經營性資金凈占用/總資產”及其之和來度量。[4]馬曙光等(2005)及韓亮亮等(2013)使用“其他應收款/總資產”來度量。[19~20]陳紅等(2012)使用“(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總資產”來度量。[5]由于劉運國等(2009)的經營性資金凈占用包含“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兩個會計科目,而這兩個科目也正好是本文所使用的解釋變量(信用債務)的主要部分,故劉運國的度量方式不適合本文。馬曙光等(2005)及韓亮亮等(2013)的度量方式僅僅考慮了終極股東對上市公司的資金占用,并未考慮終極股東對上市公司的“輸血”等利益輸入方面。為了較全面地度量終極股東的利益侵占行為,本文采用陳紅等(2012)的度量方式,定義Tunnel=(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總資產,若Tunnel<0,則可視為終極股東為了自身長遠利益所作出的支持行為,也稱“負侵占行為”。[5]相關變量的具體定義見表1。
(二)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由于金字塔控股結構是我國上市公司的一個顯著特征,并且上市公司中有較大比例是制造業(2007年約占60%),故本文的研究選取在上海和深圳兩個交易所上市的具有金字塔控制結構的制造業公司在2007~2013之間的年度數據,并通過如下方式篩選樣本:(1)剔除B股和H股公司;(2)剔除樣本期間內有數據缺失的公司;(3)剔除樣本期間內股票被特別處理的公司;(4)剔除無法找到終極控股股東的公司。最終得到3166個樣本點,其中2007年321個樣本,2008年343個樣本,2009年382個樣本,2010年476個樣本,2011年515個樣本,2012年573個樣本,2013年556個樣本。公司的特征數據均來源于CCERDATA中國經濟金融數據庫、深圳國泰安CSMAR數據庫。
(三)計量模型的建立根據假設,建立以下模型:其中,Debt是債務類型的統稱,在本文中分別為銀行債務(Bank)、公司債券(Bond)及商業信用(Tc);Ownership是終極控股股東類型的統稱。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將被解釋變量及調節變量按照不同的樣本組作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見表2。由表2可知,從全樣本來看,Tunnel的最小值是-0.4322,最大值是0.4794,且均值和中位數都是負數,說明在樣本中,大部分終極股東對上市公司是實施支持行為;不同終極股東類型對上市公司實施利益侵占的程度有所不同,家族控股的Tunnel變量的均值和中位數都大于政府控股的均值和中位數,說明家族控股的侵占程度高于政府控股。關于三種債務類型的使用情況,總體上,銀行債務和商業信用的債務規模相差不大,公司債券的規模較小,由公司債券的中位數為零,說明樣本中有一半以上的公司沒有發行公司債券;按終極股東類型分組后,地方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其銀行債務、公司債券及商業信用的使用量都居于首位;在銀行債務和商業信用使用方面,中央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高于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使用公司債券水平高于中央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
(二)計量模型的檢驗結果及分析1.終極股東類型與利益侵占行為表3檢驗了不同終極股東類型的侵占行為,表3中的第(1)~(4)列表明,不管是否有控制變量,中央政府控股、地方政府控股與Tunnel(利益侵占)都是顯著負相關,說明政府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實施負侵占行為,即支持行為;而第(7)列和第(8)列中Lstate系數的絕對值小于Cstate系數的絕對值,說明地方政府控股的支持力度弱于中央政府控股的支持力度;第(5)列和第(6)列表明,不管是否有控制變量,家族控股與Tunnel(利益侵占)都是顯著正相關,說明家族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實施侵占行為。綜上分析,假設1得到驗證。2.中央政府控股、債務融資工具與利益侵占行為表4主要是檢驗債務融資工具對中央政府控股股東利益侵占的調節效應。表4的第(1)列和(2)列表明,中央政府控股與銀行債務及公司債券的交互作用不顯著,說明銀行債務及公司債券對中央政府控股的侵占行為沒有調節效應;第(3)列中的中央政府控股與商業信用的交互作用顯著為正,說明中央政府控股股東通過商業信用實施了利益侵占,商業信用削弱了中央政府控股的支持行為,假設2得到驗證。3.地方政府控股、債務融資工具與利益侵占行為表5主要是檢驗債務融資工具對地方政府控股股東利益侵占的調節效應。表5的第(1)列和第(2)列表明,地方政府控股與銀行債務及公司債券的交互作用顯著為正,說明銀行債務及公司債券對地方政府控股的侵占行為有正的調節效應,即:地方政府控股股東通過銀行債務和公司債券實施了利益侵占,銀行債務和公司債券削弱了地方政府控股的支持行為;第(3)列中地方政府控股與商業信用的交互作用不顯著,說明商業信用對地方政府控股的侵占行為不存在調節效應,假設3得到驗證。4.家族控股、債務融資工具與利益侵占行為表6主要是檢驗債務融資工具對家族控股股東利益侵占的調節效應。表6的第(1)列和第(3)列表明,家族控股與銀行債務及商業信用的交互作用顯著為正,說明銀行債務及商業信用對家族控股的侵占行為有正的調節效應,即:家族控股股東通過銀行債務和商業信用實施了利益侵占,銀行債務和商業信用加劇了家族控股的侵占行為;第(2)列中家族控股與公司債券的交互作用不顯著,說明公司債券對家族控股的侵占行為不存在調節效應,假設4得到驗證。
五、結語
在金字塔控股結構下,以中國制造業行業上市公司為樣本,檢驗了不同類型終極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行為,以及不同類型的債務融資工具在侵占行為中的調節作用。實證結果表明:(1)中央政府控股股東和地方政府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支持行為(即負侵占行為),家族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有侵占行為;(2)商業信用削弱了中央政府控股股東的支持行為,銀行債務和公司債券對中央政府控股股東侵占行為的調節效應不顯著;(3)銀行債務和公司債券削弱了地方政府控股股東的支持行為,商業信用對地方政府控股股東侵占行為的調節效應不顯著;(4)銀行債務和商業信用加劇了家族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公司債券對家族控股股東侵占行為的調節效應不顯著。本文的研究結果顯示:不同類型的終極股東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程度不同,不同類型的債務工具對終極股東利益侵占行為的調節效應存在差異。為了降低終極股東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建議采取如下措施:首先,進一步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運作水平,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并降低政府對資源配置的影響,硬化企業的預算約束,充分發揮銀行債務的治理效應;其次,完善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加強受托管理人的監督機制,促進公司債券治理效應的充分發揮;再次,改善外部投資者保護環境,完善法律制度環境,促進商業信用治理效應的充分發揮。
作者:何芳麗 嚴太華 單位:重慶大學 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