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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回合中金融服務貿易領域的談判于2000年初就開始了,早于其他領域,但由于各成員在利益和關鍵議題上存在較大分歧,加之受到其他談判議題的嚴重干擾,談判舉步維艱。因此,直至目前WTO金融服務領域談判并未取得實質性進展。
金融服務貿易談判的主要議題有七項,包括金融服務業的市場開放、金融e化(e-finance)等議題,但根據會員近年談判的重點及服務貿易領域討論的相關議題,可將金融服務貿易議題歸納為“市場開放”和“GATS規則”兩大部分。
(一)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自由化
多哈回合謀求各成員國通過不斷的談判進一步開放金融市場和推動金融自由化,但在談判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意見大多相左。
多數發達成員希望借此輪談判尋求更深、更廣的市場開放和金融自由化,擴大其對發展中成員的金融市場準入。例如,美國、歐盟等發達成員認為金融服務談判目標應鎖定為改善進一步自由化承諾,提議金融服務要取得根本性的自由化,應取消對金融服務提供的各種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業務內容的限制和歧視待遇,還提及了金融e化、海運保險、能源保險自由化等新議案。在WTO限定的時間內(即截至2006年2月28日),成員共向WTO提出20份諸邊要價,主要集中在美歐等發達成員關心的金融等部門。
發展中成員則提出,如果不考慮它們特別的發展要求和執行上的困難,將很難做出進一步的金融市場準入承諾。例如,東盟由于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而不愿意做出更多減讓,它們還要求建立緊急保障措施(EmergencySafeguardMeasures)條款以保護它們的金融業免受開放市場帶來的嚴重損害。印度基于更謹慎的自由化進程的選擇,不在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數量限制以及商業存在限制方面做出改善。因此,截至2008年3月28日,151個WTO成員中僅有96個成員提交74份服務業開放最初出價單,提交率僅為63.5%。修正出價單方面,更是只有60個成員提出33份清單,提交率只占151個成員國的39.7%,而且金融市場開放承諾的品質不佳。根據成員國向WTO提交的最初出價單可以看出,包括發達成員在內各成員對金融市場開放的出價水平并不高,大部分出價只是對目前國內金融市場開放現狀的描述,并非真正的減讓。
(二)金融規則
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要求,規則的談判主要集中在國內規章規范的制定、緊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購、補貼等議題上。由于規則的制定影響著整個服務貿易領域,也必然影響到金融服務貿易。
國內規章準則的制定是落實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無論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均同等重視并積極參與,提出大量提案進行討論。但在其余規則談判中,發展中國家對規則的制定熱情很高,而發達成員則竭力回避對自己不利的議題,雙方分歧嚴重。
以在ESM問題為例,WTO會員對ESM的定義與實行方式的立場存在相當大的分歧。發展中國家普遍支持發展ESM,希望在GATS中建立ESM條款,以消除成員對金融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的后顧之憂;而以美歐為主的發達成員則因其在金融出口方面具有強大優勢,主張根本沒有必要建立ESM。在2007年4月召開的第三次服務貿易周會議中,東盟繼續積極推進ESM的討論,但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及瑞士等國仍就ESM的必要性、可行性及ESM是否會造成會員既有承諾的不確定性等方面持續提出質疑。最后WTO服務貿易理事會決定不再限定具體日期。事實上,最新情況似乎表明,隨著討論的問題越來越細化和深入,成員的分歧反而越來越明顯。
在政府采購議題上,歐盟在服務貿易政府采購龐大商機的誘因下,積極提出議案推動該議題的談判,但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對此持保留態度。因為爭議頗大且多數國家對此議題沒有多少興趣,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會議主席甚至建議將該議題移除。至于補貼議題,從1996年3月開始協商補貼規范至今,成員國對于所謂服務貿易產生扭曲效果的補貼的定義仍無具體共識。
由于規則談判的專業技術性較高,加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成員分歧巨大,從烏拉圭回合談判至今,除了國內規章外,短期內在ESM、政府采購和補貼三個領域內難以獲得成員的一致共識,達國際經濟合作2009年第8期成協議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多哈回合中金融服務領域談判陷入困境,從表面上看,主要是因為受制于其他議題的進展以及成員國在諸多議題上分歧嚴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所致。但事實上,與歷次多邊貿易談判一樣,由于成員方的利益訴求不同,金融服務談判的進展在本質上受到不同成員之間利益博弈的制約。與多哈回合在許多議題上既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也有發達國家相互間的矛盾不同,在金融服務談判中,更多表現出來的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兩大利益集團之間的較量與博弈,并進一步凸顯了WTO金融服務貿易體制的內在缺陷。
(一)WTO金融服務自由化使發達國家獲益,卻給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
在當今的金融服務領域,擁有先進的金融服務業和強大競爭優勢的發達國家無疑具有先發優勢,它們以高、精、尖的技術力量和先進的制度資源,成為金融服務全球化的主導力量。通過WTO傾力構造的金融服務自由化,發達國家的金融服務業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優勢加速向發展中國家擴張,獲取更大的利潤,而且能夠以此加快其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在未來的國際分工體系中占據更有利的地位??梢哉f,WTO金融服務自由化的成果使發達國家成為主要受益方。
在金融服務貿易領域中處于明顯劣勢的發展中國家在加入WTO之初,曾寄希望于WTO的“自由化”原則,能使它們通過烏拉圭回合減讓承諾的實施而獲得可觀的增長機會,并適應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挑戰。然而,從近年烏拉圭回合協議的實施情況來看,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實績并不令人鼓舞,甚至一些中小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國際貿易狀況正在不斷惡化,已越來越深地陷入“邊緣化”危機。這一尷尬現實的背后,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給其帶來的風險發人深省。
毫無疑問,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是使世界金融福利最大化的最優選擇。外資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的大規模進入,通過資本要素的全球流動、提高金融服務質量、降低金融服務價格,有利于形成更具競爭力和更有效率的金融體系,增進社會福利。但這種“金融服務貿易完全自由化”卻從未真正在國際經濟關系的現實中出現。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成員對外國金融服務產品及服務提供者承諾給予無限制的完全市場準入,即使在美國這樣充分開放模式的金融市場中也存在市場準入壁壘。這顯然表明了各國對于外資金融機構進入本國市場的謹慎和保護態度。
金融服務自由貿易不能完全實現的原因何在?現在多數經濟學家也不得不承認,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理論確實存在一些致命的缺陷。有學者研究證明金融市場開放引起資本的自由流動增加,而資本流動是引起發展中國家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同時,由于信用體系和謹慎監管措施的缺乏、政府管理能力的低下,自由化并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相反會加劇金融體系的低效。事實證明,對于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安全,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更多表現出的是負面效應。
1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將會加劇發展中國家金融的脆弱性。
影響金融安全的因素包括內、外兩方面:內在因素是國家的經濟實力和金融體系的完善程度,外在因素是一國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和來自一國經濟外部的沖擊。在發展中國家金融業競爭力普遍不足、體系不完善、監督水平較低的背景下實施金融服務自由化,一方面金融機構獲得了更多地準入自由與行動自由,準入自由使競爭加劇而導致利潤降低,行動自由又給了它們應對競爭發展高風險業務的機會,導致金融業風險增大;另一方面,在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開始的較短時期內,隨著制度層面諸多保護的撤銷,金融體系內存在的問題以及監管方面的失誤會暴露在一個更動蕩的市場環境下,并被進一步放大,加劇金融局部失衡的傳遞效應,使整個金融體系脆弱增大到社會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外。因而,開放的環境中金融體系更容易受到沖擊,脆弱性更加突出,增加了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有關研究結果顯示,即使在宏觀金融十分穩定的情況下,金融自由化也會單獨對金融系統的穩定產生較大負面影響,增加金融脆弱性。如此一來,金融服務自由化就無法產生它所號稱的效率及競爭力的提高,反而會加劇金融的脆弱性。
2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引起的資本自由流動將構成對發展中國家金融安全的威脅。
金融市場開放的直接結果是資本的自由流動增加,而有關研究結果表明,資本流動是引起發展中國家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
資金流動的潛在危險是金融業不同于其他服務業的重要特征之一。當發展中國家開放它們的金融服務和資本賬戶時,更多的儲蓄資金會流向西方發達國家??赡茉蛟谟谕赓Y機構在將儲蓄與資本向西方國家而不是向東道國國內進行配置方面具有更多的專門技術,而且充分的研究東道國的投資機會將花費更高的成本。結果是,金融市場開放了,國內金融發展的機會反而失去了,國際資本配置更加不平衡。
同時,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在較大程度上消除了國際投機資本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投機套利的各種限制,為國際游資和投機資本的肆意投機套利提供了合適的土壤和環境。這種具有極大易變性的資本流動,必然嚴重沖擊這些國家的股票證券市場,并引發證券市場的動蕩,危及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而相對于具有極大破壞力的國際游資而言,發展中國家用于干預外匯市場,抵御國際游資沖擊的金融監管、防御、保護體系根本無力阻擋。1992年的英鎊危機、1994年的墨西哥比索危機、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及2008年以來席卷全球的次貸危機都充分顯示了國際游資對各國經濟和金融安全的巨大影響和沖擊力量。
3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會弱化發展中國家的金融主權。
國家金融主權是一國對內對外一切金融事務上享有獨立自主的權利,包括獨立確定金融政策、選擇金融體制,獨立操縱和控制本國金融發展的權利。一國的金融主權不僅是一國經濟主權的核心組成部分,更是對國家經濟和金融安全的一個重要保障。
金融服務貿易自身具有的鮮明特色,使其必然涉及到國家金融主權問題。與一般的服務貿易相比,金融服務貿易往往是與人員、資本的自由流動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實現則更大程度上取決于貿易以外的其他因素,如國家的移民政策、資本流動政策、匯兌政策等。這事實上必然觸及一國國內金融、投資的法律法規。如此一來,金融服務貿易領域的自由化從一開始就必然對一國的國內法律和法規產生影響。一旦觸及國內法律和法規,也就涉及國家金融主權領域。WTO下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實現手段,正是通過談判謀求各締約方政府修改國內法律、法規,從而減少對金融服務貿易的限制。其本質就是要求一國主動或被動地放棄一部分經濟和金融主權和相應決策權,遵守各國共同制定或承認的規則和法律文件。這使得多邊貿易規則更多地觸及成員方的國內政策,變得具有侵略性了。
事實上,烏拉圭回合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它們不僅被要求承擔了更高和更廣泛的義務(這實際上已經大大超過了它們最初參加談判的設想和承受能力),而且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帶給它們的巨大風險正逐漸顯現。由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發展中國家對進一步開放金融市場的謹慎和對ESM議題的堅持。發達國家卻仍欲借助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進一步占領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它們擔心有保護作用的ESM機制會成為其前進途中的障礙而竭力否認ESM機制的必要性,也由此加劇了談判中兩大集團的對峙。
(二)發達國家主導WTO金融服務貿易規則的制定,發展中國家的權利被侵蝕和踐踏
1WTO金融規則的制定不對等。
在金融服務貿易領域,發達國家擁有先進的金融業和強大的競爭優勢,而發展中國家具有的是先天弱勢和后天不足。經濟實力上的懸殊與不對等,導致各國不可能具有平等的話語權與規則制定能力。結果,發達國家長期以來憑借著經濟實力主導了WTO機制。綜觀多哈談判,談判議題幾乎完全由發達國家提出,而占成員數3/4的發展中國家的問題和要求卻因不能充分參與談判而被忽視,諸如ESM機制等議題雖立意頗佳,但終究無法深入談判。不對等的參與能力使發達國家主導了WTO金融規則的制定。
2WTO決策體制和程序缺乏透明與公平。
WTO給予各成員國參與游戲規則制定的權利,采取了“一國國際經濟合作2009年第8期一票”的決策機制。但在談判時,發達國家采取步步為營的戰略安排。先誘使發展中國家接受一項看似比較有利或有選擇空間的談判議題,然后漸漸施加壓力并要求后者讓渡更多的利益和政策自由,最后迫使它們達成協定并簽約。更不幸的是,WTO本身又缺乏透明度(如綠室程序、共識機制),在“達成一致”的過程中,通常伴隨的是暗中施加壓力,甚至以制裁或報復作為威脅,迫使發展中國家讓步。這種嚴重的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和公平性,使得發展中國家實際上無力實現其決策權。由于運行方式和決策機制上的缺陷,WTO已經被認為是最不透明的國際組織之一。
有學者指出,GATS協議以及當前的多哈談判滿足了發達國家金融機構的擴張戰略,金融諒解條款甚至提供了一個快速、全面自由化的模式,以確保外國金融機構無任何障礙地攫取利潤,徹底滿足了西方金融業的利益。這種強勢權利在金融全球化進程中成為一種慣常的制度推行模式,極大地損害了發展中國家的切身利益,使發展中國家在WTO體系內的自由決策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WTO金融服務貿易體制的執行中,發展中國家難以獲得預期利益
盡管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利用貿易機會的能力、水平上有巨大落差,使其無法公平利用WTO提供的全球性的金融服務貿易、投資機會,無法形成自身的比較優勢,是發展中國家難以獲得預期利益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發達國家沒有真正履行自己的承諾,使發展中國家沒有得到這些條款所承諾的援助,這才是導致發展中國家無法獲得預期利益的根本原因。正如WTO的權威專家杰克遜教授所說的那樣,WTO金融體制中關于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條款大多“形式多于實質”,如采用“期望”和“盡力”等寬泛、籠統的措辭,對發達國家不能產生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也使得發達國家可以利用條款的漏洞極力規避其對發展中國家成員承擔的義務,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
1審慎措施缺乏明確性,對發展中國家的保護落空。
審慎措施允許“成員為審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人、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信托責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體系完整和穩定而采取的措施”。它是對發展中國家金融業最重要的保護條款,確保自由化的過程中,有效監管金融業,維護金融安全。
但現行WTO規則并沒有明確列出哪些措施屬于審慎措施。根據WTO的文件,一些規則已被認為具有審慎性(比如對風險集中的限制、風險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不良資產提取準備金的規則等)的措施并無太大的爭議,但審慎措施的應有內容以及對金融機構進行充分監管的手段在國際間至今沒有形成廣泛共識。由此導致在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審慎性措施的內涵。一國可能以實施審慎監管的名義設置壁壘,從而使得審慎措施成為逃避義務的托詞,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也有可能成為發達國家攻擊發展中國家政策的借口。例如,馬來西亞在亞洲金融危機后制定了一個加強金融部門安全性的十年計劃,以期在金融穩定前提下逐步實現自由化。歐盟則要求馬來西亞取消其中的某些監管措施,諸如“對外國金融機構使用當地資本貨幣市場有權采取預防措施”等馬來西亞認為屬于金融業發展的審慎措施。因此,有學者發出這樣的質疑,究竟是“誰在制定審慎措施?”
2發展中國家并未真正獲得“特殊和差別待遇”。
GATS把“發展中成員更多參與原則”規定為發達國家成員的普遍義務。在GATS第4條之第3款,依據《關貿總協定》(GATT)的“授權條款”的規定:應特別優先考慮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并允許對于發達國家提供的優惠,發展中國家可以不給予對等互惠。但事實上,發達國家并未給予發展中國家它們理應獲得的利益。由WTO前總干事薩瑟蘭牽頭,WTO法律權威杰克遜和經濟學家巴格瓦蒂等參加的《WTO的未來》的研究報告對該問題作了專門闡述:首先,特殊和差別待遇由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是為了發展的目的。而實際上,受惠國卻承擔了許多與貿易無關的義務,這被解釋成接受優惠的條件。因此,可以說優惠不再是非互惠性的。其次,給惠國而非受惠國的利益決定了特殊和差別待遇方案中的產品覆蓋范圍和優惠差額。第三,約翰·瓦萊對特殊和差別待遇方案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后認為,“現有的實證研究,盡管很有限,卻能得出以下結論,即特殊和差別待遇,特別是普惠制下的優惠待遇,對一國的經濟只產生了邊際效應。而在經濟發展得更快的國家和地區,如韓國、中國、中國臺北、土耳其和其他地方,并沒有事實能證明,特殊和差別待遇在它們強勁的經濟增長中發揮了多大的作用。最后,普惠制的受惠國變得過于依賴優惠待遇(或受困于這種制度),并不惜以損害工業和農業的多樣化為代價,這是一個普遍而明顯的現象,幾乎不需要任何分析或理論證實。
3緊急保障措施(ESM)名存實亡。
ESM源于GATT第19條中有關貨物貿易的規定:一國因某項產品進口數量激增而造成國內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有嚴重損害時,可采取的臨時救濟措施。在貨物貿易領域,ESM扮演著貿易救濟的角色,旨在為貿易自由化提供一個“安全閥”。發展中成員希望將ESM延用到服務貿易領域,以穩健推進其金融、保險等服務領域的開放。
ESM談判的規定主要體現在GATS協定的第10條中,但該條規定非常模糊,僅規定了一個1998年1月1日之前完成談判的期限,既缺乏保證在此期間結束談判的有力措施,又沒有規定談判的具體方向,導致該授權對成員幾乎沒有任何約束力。不言而喻,缺乏約束機制的談判授權,根本無法確保談判的結果。事實上,由于美歐缺乏政治意愿,雖歷經多次談判,ESM機制的建立至今無實質性進展。
(四)發達國家繼續擴大WTO金融服務貿易體制的管轄邊界,其對發展中國家的侵略性不斷加深
WTO與金融服務貿易相關的議題正在向更深層次的自由化推進,在多哈回合的新議題中不僅涉及金融服務貿易市場的進一步開放,而且還涉及補貼、政府采購等多方面。這表明WTO管轄邊界的逐步擴大,而這種變化更意味著WTO規則將更多地觸及成員方的國內政策,對一國金融主權構成進一步的侵略和破壞。
以政府采購為例,到目前為止,政府采購可以豁免貿易自由化,當一國經濟處于衰退的時候,政府采購有助于擴大本國國內需求,刺激經濟復蘇;當國內的幼稚產業處于發展初期的時候,政府采購有助于迅速培育國內市場、推動本國產業發展。如果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失業問題或其他社會問題,政府也可以方便地用政府采購實現自己的政策目標。但是,如果發達國家如愿以償地將金融服務領域的政府采購納入WTO管制之下,則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政策自主性,而發達國家的企業、機構就可以自由地進入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中國家政府必將失去管制那些外國企業的自主權,也必將喪失制定相關的國內政策的自主權,難以有效運用宏觀經濟、金融、財政及發展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實現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