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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經濟結構改革
【摘要】在泰國,隨著外國經營管理(M&A)投資的大規模流入泰國公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97年救助貸款的附帶規定導致了迅速放寬關于防止外國在泰國注冊公司中占有多數股權的規定。然而,現有的跡象表明,外國控制的總體水平仍然是有限的,這反映了泰國所有權的格局和企業經營慣例,而在法律與公司管理方面的改革不足以及官員和政治家對國內企業的支持則增進了這些情況。在像泰國這樣仍然嚴重依賴國際籌資的國家,公司部門和更廣泛的國民經濟與國家社會對改革的抵制也許是代價高昂的。序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9..
在泰國,隨著外國經營管理(M&A)投資的大規模流入泰國公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97年救助貸款的附帶規定導致了迅速放寬關于防止外國在泰國注冊公司中占有多數股權的規定。然而,現有的跡象表明,外國控制的總體水平仍然是有限的,這反映了泰國所有權的格局和企業經營慣例,而在法律與公司管理方面的改革不足以及官員和政治家對國內企業的支持則增進了這些情況。在像泰國這樣仍然嚴重依賴國際籌資的國家,公司部門和更廣泛的國民經濟與國家社會對改革的抵制也許是代價高昂的。
序言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97年與印度尼西亞、韓國和泰國達成一致的救助貸款附帶規定,包含了立即大幅度放寬特別是對外國所有權的管制、公司管理改革和國有企業的私營化。這顯然改變了早先的狀況,即把上述放寬管制和改革視為長期發展的一個部分。許多評論家認為,對這種迅速放寬管制的要求表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僅已經超越了它的職權范圍,而且還迎合了西方和日本企業的利益,它們長期以來一直要求在那些遇到麻煩的經濟中占有市場和所有權。然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政策被證明是正確的,因為國內企業界和政府都沒有能力進行的“清理”和結構改革需要有外資的參與。在原先實際上是國內壟斷企業的外國投資,可望給泰國帶來現代企業經營慣例、改善公司管理、提高效率和生產率以及促進競爭。世界銀行特別強調了公司改革對經濟持續復蘇的重要性。總的說來,人們認為外國市場滲透和外國所有權的增多,將會加速那些受到(危機)損害的亞太地區經濟的復蘇和公司管理改革。
人們普遍期望,自由化措施以及公司部門的困難處境將導致(泰國)所有權的迅速整合和外國所有權的擴大。實際上,許多評論家都預言將出現大規模的“(受損資產)減價出售”,以及外國公司將以最低價買到大量資產。然而,本文認為,盡管泰國已經大幅度放寬對外國所有權的限制,但尚未伴隨有重大的結構調整和對公司部門的有效改革。此外,盡管外國大大增加了對泰國注冊公司的參與以及外國控股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后者僅占了泰國公司部門的一小部分。上述領域的有限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泰國經濟復蘇和改革進程的緩慢和不確定性,但正如本文所概述的那樣,泰國的公司部門,特別是那些負債最多的公司,明顯地抵制了經濟結構的改革。所有權的既定格局和令人討厭的破產與合并過程一直促使了公司的抵制,而民眾抗議和政府持續支持大企業利益(這在2001年1月他信政府上臺之后變得更加公開化),則又導致了上述所有情況的加劇。
本文分為四個部分:對外國所有權的放寬管制、銀行業的外國所有權、公司結構改革與非金融部門改革、經濟民族主義的興衰。
對外國所有權的放寬管制
泰國政府在1997年8月中旬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就172億美元一攬子籌資計劃達成協議之后,便立即采取了一些措施來放寬對外國所有權的限制。1997年10月,泰國政府宣布,將允許(外國公司)在陷入困境的金融業部門占有多數股權達10年之久,10年之后,任何超過49%的股權都必須出售給本國投資者。在10月的晚些時候,泰國的投資委員會(B01)利用了其免稅的權力,只要本國的業主同意,就允許出售大多數在其“曼谷首都地區及其近郊促進計劃”下經營的泰國公司。這項計劃在1998年2月擴展到了泰國的其余地區。在1997年11月,第二份“意向書”闡明了主要的條件限制,包括放寬對外國所有權的限制,而在1998年3月,第三份“意向書”提出了一項議定法規相關計劃。根據這項計劃,泰國政府在當年年底批準了新的外國投資法規。接著,泰國政府修改了這項法規,該法最終確定為《外國企業法》(ForeignBusinessAct)并在2000年3月4日生效。這取代了限制性的1972年《外國企業法》(AlienBusinessLaw),該項法規要求泰國的每一家注冊企業都必須擁有過半數的泰國所有權,而且在某些行業中連少數的外國所有權也是不允許的。唯一的例外是,根據1966年的《泰美友好合作條約》,少數美國公司獲準擁有100%的外國所有權。
在1998年年底至2002年3月期間,泰國經濟逐漸向外國投資開放,而且在大多數行業中也允許外國擁有多數所有權。然而,在大約57個指定的領域中,外國的參與仍繼續受到限制,理由是考慮到國家安全、文化因素、環境問題、“泰國國民尚未準備好與外國人競爭”,以及其它“特殊原因”。盡管許多受到限制的領域對外國投資者來說可能并不重要,但有些領域卻很重要,特別是會計、法律和某些經紀業。改革的階段性反映在土地所有權改革上。泰國直到1999年10月才允許外國資方在房地產業擁有49%的所有權,而此前泰國一直明確地拒絕接受外國所有權。這個百分比在2000年3月升至100%,這是泰國對有關法規作進一步修正的一部分,這些修正案允許外商在各種各樣的服務業與制造業擁有所有權的政策。在保險業方面,1998年的改革把外國所有權和外國董事所占的百分比限定為25%,并預定在2004年將其提高到50%。
外國投資所有權的放寬管制對泰國經濟的影響是錯綜復雜的。(金融)危機伴隨有外國投資浪潮的驚人高漲,這次浪潮一直持續到2001年下半年。在1997-2001年期間,外資的凈流入總額達246億美元——年平均數為49億美元。這與1990-1996年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泰國被視為該地區的投資“熱點”,因其經濟的高增長率與外資的流入密切相關,但這個時期的外資流入總額卻僅為141億美元——年平均數為20億美元。鑒于泰國經濟處于不景氣和不確定的狀態,以及泰國的生產率和競爭力一直較低,1998-2001年的投資流入規模乍一看確實令人吃驚。然而,1998—2001年的投資流入很少屬于對“未開發地區”的投資;其中的多數屬于對公司資本結構的調整,有時還涉及到“債務資本化”(debt-equityswaps)。
在1990-1996年期間,只有9.6%的外國投資涉及到收購泰國公司10%以上的產權。而相比之下,在1997-2001年則有61.0%的投資涉及到這個水平的收購。盡管合并與收購(mergersandacquisitions[M&A])活動達到了如此的規模,但卻沒有什么跡象表明它已導致了外國控制權的大大增強。布林布爾(Brimble)和謝爾曼(Sherman)的研究認為,在1997年1月至1999年3月期間,有138個外國收購泰國公司產權的事例,其中只有80例涉及到過半數控制權。然而,后來穆迪(Moody)和根岸(Negishi)的一項研究卻表明,在1997-1999年期間只有大約63例對多數控制權的收購。布林布爾(Brimble)和謝爾曼(Sherman)的研究中所提及的一些事例可能并沒有完成,或者最終導致了僅收購不足以控股的產權。然而,追蹤合并與收購(M&A)活動決非易事,而且其中的差異很可能反映了不同的來源和定義。實際上,布林布爾在其后來的一篇論文中指出,缺乏關于在泰國的外國所有權增加的確鑿數據。關于外國參與水平增加的某些數據,可以從泰國證券交易所(SET)的上市股票登記中獲得。然而,這僅僅使人看到部分的情況,因為很多參與合并與收購(M&A)活動的公司都沒有股票上市。1998年年底,泰國證券交易所(SET)的數據表明,在418家股票上市公司中,有23家公司的外國持股顯著增加,其中的7家公司持有控股產權。盡管在1999-2000年期間有涉及合并與收購(M&A)的高水平資本流入,但到2002年年底,在381家股票上市公司中卻只有20家公司的外國股權占多數,而且只有20.3%的實繳股本歸外國人所有。
盡管到2002年,外國人只在少數股票上市公司中控制了多數股權,但在一些部門中已出現了高水平的外國股權。在電力部門的7家上市公司中,有3家公司和該部門69.5%的股權受到外國人控制。同樣地,外國人在電子部門控制了10家上市公司中的3家公司以及53.6%的股份。然而,盡管這些部門對泰國經濟很重要,但上市公司僅占有2.1%的實收資本和7.1%的外國股權。很顯然,那些最引人注目的外國股權擴展都發生在銀行業。就此而言,到2002年年底,有38.0%的股份歸外國人所有,而銀行部門則占有了資本總額的27.3%和上市公司中50.6%的外國股權。在1997-2002年期間,銀行部門的合并與收購(M&A)活動占了總數的37.5%以及外國直接投資(FDI)凈額的22.8%。然而,如下所述,這僅導致了泰國銀行系統中的很小部分受到外國的正式控制。
外國人對泰國經濟的實際控制程度,很可能比涉及合并與收購(M&A)活動的數據所顯示的還要大得多。有大量的證據表明,這是危機之前對外國所有權放寬管制的情況。在危機之前,少數股權可以發揮很大的影響。自1997年以來,情況有可能更是如此,這是由于泰國的公司部門總體上比較虛弱、缺乏流動資本和那些具有大量外國投資和外國關系的公司經受危機打擊的能力比那些沒有這些投資和關系的公司強得多。此外,自1998年以來,外國參與銀行業和保險業導致了與(外國)所有權增長水平不成比例的革新和發展。然而在非金融部門,企業持續受到那些為數不多且往往互相密切聯系的股東的控制,可能會嚴重破壞少數股權持有者的地位。
在2001年期間,外國投資明顯地急劇增多,而合并與收購(M&A)活動則大幅較少。這表明投資正在流向新的冒險企業以及用于擴大對公司資本結構的調整。然而,這只是一種短暫的現象。后來國內生產總值和出口值的增長便急劇地減緩,而且在當年的最后一個季度投資流入也大幅減少了。盡管出口值和國內生產總值在2002年恢復了增長,但外國直接投資和合并與收購(H&A)活動仍繼續處于較低水平。在2001-2002年期間的變化表明資本結構調整和外國增加參與的浪潮結束了,而泰國作為未開發地區投資場所的地位卻并未得到恢復。到2001年下半年,外國投資者也許獲得了那種他們視為最可變但卻易于獲得的資產。如下所述,盡管法規允許外國人持有股權,但很多公司卻繼續抵制(向外國人)出售(上述資產)。此外,泰國經濟的持續不景氣和不穩定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經營困難,使投資者對進一步承諾投資持謹慎態度。從2001年1月開始,泰國政府所發表的日益經濟民族主義言論也許就加重了投資者的不情愿態度。實際上,在2002-2003年期間,有些投資顯著地較少了,特別是在電子部門,而且有些重大的計劃投資項目不是被取消就是另尋目標,而諸如福特(Ford)、馬自達(Mazda)、東芝(Toshiba)、Digital和Mirabea等公司的活動擴展也未能使這種情況得以彌補。
銀行部門的外國所有權
盡管泰國政府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逐步放寬了對銀行部門的管制,以及饒偉訊(Hewison)所稱的“在主要銀行與政府之間存在著愛恨交加的關系”,銀行部門總的說來仍然受到寵愛、支持和保護。銀行保持了重要的政治關系、與財政部密切的正式和非正式聯系,而且深深扎根于泰國公司結構的其余部分。這種狀況體現為:在1983-1996年期間,大約有32次之多,連續各屆政府都一直樂意介入并支持和援救各家銀行。自1985年以來,“金融機構發展基金”(FinancialInstitutionDevelopmentFund)一直負責援救那些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這些反復出現的危機表明了中央管制的軟弱以及政府無法或不愿意對銀行業的做法進行管制。在20世紀80年代末以前,銀行一直是泰國公司部門籌措資金的唯一重要來源,而且存在著這樣一種明顯的趨勢:一些企業組成了以特定銀行為中心的集團。這種情況經常涉及到家族關系和長期政治聯盟,有時還反映了銀行和企業部門在20世紀40-50年代期間的形成方式。然而,盡管這些關系直到1997年危機時仍然顯得很重要,但從20世紀80年代末起,公司部門對國內銀行業的依賴性就大大減低了,尤其是從20世紀90年代初起就更是如此。這反映了從1987年起和20世紀90年代期間泰國證券交易所資本總額的增加、放寬對外匯制度的管制,這導致了容易獲得大量的低息外國資本。這使那些在諸如媒體、通訊、電子、制造業、零售業和金融業等領域新出現的比較積極進取的企業集團得到了增強。這些發展情況強化了企業對政府的一定程度控制力,并顯著地挑戰了國內銀行資本的地位。然而,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國內銀行對79%的中小型企業和77%的大型企業來說,一直它們進行貸款的主要來源。
在1997年危機以前,泰國的銀行系統一直受到國內少數家族的控制和支配。外國銀行雖然也獲準開辦,但在數量上卻受到了嚴厲的控制,而且只能開辦三家分行,其中一家分行必須設在首都和大城市以外的地方。這有效地把14家在1996年年底開辦的外國銀行的活動限定為批發業務和向對外貿易提供資金。盡管外國投資者獲準在泰國銀行取得股權,但這個股權被限定為25%。有四家銀行有這個水平的外國參與——盤谷銀行、泰華農民銀行、暹羅商業銀行和大城銀行(BankofAyudhaya)。低于12%的較小外國股權是在其它一些銀行中,特別是泰國軍人銀行、泰國Dhanu銀行、泰京銀行(KrungThaiBank)、亞洲銀行、那空通銀行(NakornthonBank)和曼谷京都銀行(BongkokMetropolitanBank)。外國所有權總共只占了銀行部門股權的9-10%。然而,外國獲準在其中擁有最多股權的四家銀行卻占了分行總數的46.3%和資產總額的48.5%。此外,除了大城銀行以外,這些銀行都開展了大量的國際業務,盤谷銀行和泰華農民銀行還與美國的銀行建立了密切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