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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對國有企業和農業存在大量的補貼,這些補貼覆蓋范圍廣,大部分與WTO的規則是沖突的,而事實上我國受到的反補貼報復卻很少。這是因為反補貼的技術性要求,證據必須確鑿,程序也很復雜。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規定,中國在加入WTO后的15年內可以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發達國家普遍認為反補貼法不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國外一般都習慣使用反傾銷手段對中國提出訴訟。
2003年以前中國并沒有受到國外反補貼調查。但從2004年4月13日起,加拿大在不到半年時間內連續對我國出口燒烤架、碳鋼及不銹鋼緊固件和復合地板發起了反傾銷、反補貼調查,開創了西方國家對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實施反補貼調查的先例。2006年l1月,美國商務部宣布對來自中國、印尼、韓國的銅版紙提起反傾銷、反補貼立案調查,這是十多年來美國首次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實施反補貼調查,也是近年來美國對我國第一次反補貼調查。美國和加拿大近兩年來頻繁對我國發起反補貼調查,巳嚴重影響到我國出口、企業發展和勞動就業人口。
2005年3月l0日,美國國會議員提出一項名稱為((2005年停止海外補貼議案的新議案,要求修改美國現行的反補貼法,對市場經濟和非市場經濟一視同仁,對中國等國家補貼出口的做法進行反擊。2007年3月20日中國與美國和墨西哥在世貿組織總部就所謂“中國貿易補貼問題”舉行了聯合磋商,歐盟、日本、澳大利亞則作為第三方。中國在補貼問題上面臨強大的國際壓力。
二、我國遭遇反補貼調查的根本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加入WTO后,中國對外貿易持續快速增長,占世界貿易的比重大幅提高,進出口總額在世界貿易中的排名lh2004年開始上升到第3位。我國對外貿易能夠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國加入WT0后所形成的自由貿易環境下,有效地實施了出口導向型的外貿戰略,充分利用了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以低價營銷策略實現了對國際市場的搶占。
我國依照勞動力資源豐富這一比較優勢來參與國際分工、配置國內資源,使我國目前的出口產品主要集中在低技術和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產品上,由于我國許多企業只能生產低檔產品,技術和管理水平落后,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弱,因而國內企業之間為搶占國際市場份額,普遍采用低價競銷策略,出口秩序混亂。
三、我國應對反補貼調查的思路
我國應對反補貼調查的對策,不僅要著眼于政府政策與行為的調整,而且更需要重視和引導企業營銷創新,走可持續發展和科技創新之路。
1.宏觀上,政府完善外貿政策扶持體系,使用W’I’O規則允許的補貼類別
及時調整國內補貼政策和策略,無疑是應對國外對華反補貼調查的根本性措施,因此必須能夠和充分把握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精髓,盡可能做到既符合世貿組織的要求又能夠有效地維護我國企業的長遠利益。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把補貼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禁止性補貼,俗稱“紅燈補貼”,主要是指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第二類是可申訴補貼,俗稱“黃燈補貼”,是指在一定的范圍內允許實施,但如果在實施過程中對其他成員的經濟貿易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或產生了嚴重的歧視性影響時,有關成員可對該補貼措施提出申訴,并視情況予以救濟。第三類是不可申訴補貼,即“綠燈補貼”。具體又包括兩類:不具有專項性的補貼即不專門針對特定企業、產業和地區、“利益均沾”的補貼;具有專項性的研究和開發補貼、貧困地區補貼和環保補貼。“綠燈補貼”可以自由實行而不會受到追究。
(1)將扶持對象從注重對部分企業、部分行業和部分地區加速發展的專向性支持,轉向有效支持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完善基礎設施和服務、保護知識產權和提供公平市場環境上來。
(2)將扶持方式從計劃經濟色彩較濃的行政性、指令性辦法為主,轉向符合WTO規則的支持為主。①盡早取消與世貿組織規則相悖的補貼,特別是以鼓勵出口為目的的各種補貼。②對可申訴補貼,在WTO規則允許的范圍內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謹慎運用。在自由貿易條件下企業使用可申訴補貼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合理的產品價格和追求適當的市場份額,如已經在世界市場占有較大份額的產品,給予或使用可申訴補貼可能都是不適宜的。③不可申訴補貼指明了政府給予特定企業以補貼,支持的方向。對符合《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特定要求的專向性補貼,研究和開發補貼、貧困地區補貼和環保補貼這些不可申訴補貼在我國應適當使用。政府給予處于落后地區的企業適當補貼,以便平衡地區差異所造成的企業市場營銷能力之不足。企業為執行新的環保標準而進行的環境設施改造,政府只能給予不超過20%的補貼。
(3)大政府對科研的補貼。現在我國每年的研究與開發支出占GDP的比例尚不到1%,而日本企業研發費用占GDP的比例為3.4%,美國為2.5%,德國為2.3%。我國企業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研究與開發投入不足,科研能力不強,缺乏核心競爭力,企業在科研上急需政府或中介組織的資助。政府必須加大科技投入,資助企業進行科研開發,這能從根本上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優化產業結構。
當前我國在科研補貼運用上大多停留在對企業的直接財政補貼上,而財政補貼具有直接性,與WTO規則是相違背的,極易遭致其他成員國的貿易制裁。因此,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科研補貼經驗,將對企業的直接財政補貼轉化為對企業的科研補貼。例如,我國政府可以對某些具有動態規模經濟和技術外溢的產業實行暫時性的財政補貼,使其出口產品成本下降,有利于其搶奪國際市場份額,最終形成競爭優勢。另外,政府還可以組織、引導企業投資高新技術部門,建立全球信息網并提供信息咨詢和服務,政府還可以股本投入形式給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財政扶持,增加科研和開發補貼等。政府也可以對企業直接進行科研資助,或通過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簽訂合同而給予研究活動以財政資助。科研補貼既達到補貼的目的,又符合WTO規則,避免成員國的反補貼報復。
2.微觀上,企業規范營銷行為,制定以非價格競爭為主的營銷策略
政府對企業的扶持畢竟不是長久之計,謀求企業自身發展才是關鍵。所以企業要順應當前國際貿易發展的潮流和競爭趨勢,實施以質取勝的戰略,改變以低價競爭為核心的營銷策略,制定以非價格競爭為主的營銷策略,這才是反補貼對策的核心內容。
企業應該不斷優化出口產品結構,運用商標、包裝、公關、廣告等多種非價格競爭手段提高出口產品的檔次、附加值和技術含量,樹立我國產品的良好品牌形象,使企業不再依賴政府的各類補貼、稅收優惠等來獲得競爭優勢。尤其是要積極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實現技術創新,自主創新,發展自己的品牌,真正憑實力來參加國際競爭。
要隨時研究國際市場動向和容量,注重開拓國際新市場,加快實施市場的多元化戰略,改變市場過于集中在歐、美、日等少數反補貼頻率較高的發達國家的狀況,盡可能降低我國出口產品遭遇外國反補貼訴訟的可能性。要注意了解某些國家產業政策和動向,特別是針對一些國家比較敏感的產品,應根據進口國的實際情況,策略性地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做到既滿足當地市場需要又不會招致反補貼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