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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初步分析了價值的相關概念,進而分析法的價值,從而對經濟法的價值定義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最后探討經濟法價值的取向,從經濟角度而言,經濟法要以社會整體效益為目標;從法律角度而言,要以公平為宗旨,兼顧社會整體效益與公平,實現兩者的統一。
【關鍵詞】價值;法;價值取向
一、價值的相關問題綜述
價值是人類對于自我發展的本質發現、創造與創新的要素本體,包括任意的物質形態。價值在很多領域有特定的形態,這些價值是存在是人在不同領域發展中范疇性規律性本質存在。
價值包涵人的意識與生命的雙重發展,包涵人與外在自然的統一發展。人本身是價值的根本對象,人即價值本體,人的行為即價值源泉,人的發展既為價值結果。人的發展是人的內在矛盾與外在矛盾的統一發展,是人的意識與人的生命的整體發展,也是人與自然的整體發展,即人內在的自我創造及外在以自然的創造的統一,創造此一自由皆為還有價值行為,整體的說價值就是自由的實現。
關于價值的本質,有多種理解,包括“本性說”、“情感說”、“抽象說”、“奧妙說”、“關系說‘需要說”、“屬性說主體性說‘勞動量說”等,屬性說是比較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該學說認為價值歸根到底是有價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屬性,“價值”是指物滿足人和社會需要的那種屬性,即物對人和社會的有用性,是指對人的生存發展和享受具有積極意義的東西。
二、法的價值
所謂法的價值應當是指全體社會成員根據自己的需要而認為、希望法所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狀和屬性。法的價值也指法的規范體系(客體)有哪些為人(主體)所重視、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
從這一層面來分析,對法的價值有如下理解:
(1)法的價值是人對作為客體的法律的認識,它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為法律的本體這一關系得以存在。法律無論其內容或者目的,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這是法的價值存在的基礎。
(2)法的價值意味著它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代表著人們對美好事物的追求。
(3)對法的價值的研究不能以現行的實在法為限,它還必須采用價值分析、價值判斷的方法,來迫尋什么樣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這一問題。
要注意的是,法的價值的概念并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等概念,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種屬性,他們只是法的價值得以形成的基礎和條件。法的價值反映了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系,是使法律更好地服從和服務于人所確定的法學范疇。
三、關于經濟法的價值
第一,要明確經濟法價值的社會本位性。
經濟法價值的社會本位性也即基于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而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是與以往私法領域的以個人為本位的個人本位是有區別。個人本位是指個人權利本位,簡稱權利本位。其以利益、自由、平等三要素為立論基礎,主張把個體權利的地位放在實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國家最高權力之上。社會本位是指社會權本位,其把社會權概括為權利的首要含義,對私人權作出明確的限制,以追求、障社會整體的權利利益為核心。
第二,要明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功能及經濟法作用的辨析。
(1)這三個概念屬不同范疇。經濟法價值是從人與經濟法兩個角度出發而對人與經濟法關系的研究,是基于人對經濟法的“厚望’而進行的理論闡述,經濟法功能是從經濟法自身出發的對其內質本性的研究,是經濟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質的一方面體現。經濟法作用是從社會關系出發對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產生的影響的研究。
(2)這三個概念屬不同層次。經濟法價值是絕對抽象,對經濟法功能及經濟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觀的理論提升。經濟法功能為經濟法內在的質的屬性,是客觀的經濟法內質本性的存在是內在的、具體的、宏觀的。經濟法作用為經濟法內質本性的外在具體的體現甚至錯誤反映,是外在的、具體的、微觀的。
(3)這三個概念角度不同。經濟法價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針對人的需要基于法的功能而進行的闡述。經濟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是對法的內質本性的闡述。經濟法作用是就社會關系而言,是對法對社會的影響的闡述。當然這三個概念之間同樣也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經濟法價值是理想化、抽象的,它只有依據經濟法功能來實現,經濟法作用又是經濟法功能實現的必然途徑及外在體現或反映,如果經濟法作用不能得到發揮,則經濟法功能也將毫無意義,導致經濟法價值取向也沒有意義。
四、經濟法價值取向
經濟法的價值是由經濟法在法體系中的特殊本質屬性決定。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調整任務涉及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其內容是經濟性,其價值亦重在經濟性:經濟法是適應經濟和市場社會化的迫切要求,為解決社會化引起的矛盾和沖突而應運而生,又具有社會性。經濟性和社會性是經濟法價值的突出屬性。作為政府直接作用于市場經濟的法,經濟法的價值從經濟角度而言,要以社會整體效益為目標;從法律角度而言,要以公平為宗旨,兼顧社會整體效益與公平,實現兩者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