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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作為國家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對于社會財富的分配無疑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研析經濟法在社會財富分配中的功能與實現方式,對遏制收入差距擴大,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維護社會公平、穩定,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經濟法具有分配社會財富的功能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作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法,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對社會經濟進行調節,在此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對社會財富分配的相關問題,這些分配行為被納入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因此,經濟法具備分配社會財富的功能。
(一)規制利益分配是法律本身的屬性在階級社會里,法律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則體現為承擔社會管理的功能。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法律中存在著體現社會共同利益的內容,在利益分配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分配關系也當然地屬于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籌,法律是分配行為和分配關系得以發生和進行的制度前提。同時,在社會財富的分配和流轉過程中,法律也發揮著關鍵的作用,一個科學、有效的法律制度對于實現社會財富和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具有重要作用。另外,社會財富分配后的結果也需要法律進行確認才能夠使社會主體從分配中獲得的財富和利益合法化,得到法律的保護。每一種利益資源的分配都需要相應法律規范加以指導,法律為社會經濟生產和社會財富創造提供有力的保障。可以說“,法律決定著所有財富的安排”,經濟法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部分,理所當然地也具備分配財富的功能。
(二)調節社會財富分配是經濟法產生的目的在自由競爭和壟斷競爭時期,社會經濟的調節是通過供求規律、價格規律、競爭規律等市場機制自發產生的,這種自發產生的市場機制只能給市場主體創造均等的競爭機會,而不能給市場主體創造均等的競爭條件———“人人生而不同”,個體差異會直接導致獲取的社會資源多寡不一,競爭在起點上就存在著差距;而在市場經濟分配機制中,由于資本在生產要素中始終處于支配地位,加上各種壟斷因素的客觀存在,各市場主體經過一定時期的競爭,逐漸決出優劣,最終的結果必然造成貧富差距擴大以至貧富兩極分化,這即是市場經濟分配機制自發作用的一般規律,表明市場經濟分配機制是一種非均衡的分配機制。此時,社會需要一種新的力量和機制來平衡協調這種非均衡的分配機制,經濟法應運而生———經濟法是由國家公權力介入到分配過程之中,針對社會關系、分配領域本身存在的不平等,對社會各方利益進行強制性分配,力求實現分配的正義,倡導實質正義的法律。可見,經濟法從其一產生就是以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的目的出現的。
(三)經濟法對社會財富的分配是一種再分配分配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兩種類型:初次分配,屬于經濟領域的范疇,具體指生產過程中生產力要素之間的占有、使用關系,僅受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影響。再分配,是指以初次分配結果為基礎,在各收入主體之間進行的各種現金或實物轉移的一種收入再分配過程。在進行社會財富分配時,基于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而進行的利益分配是首先應該采取的分配方式,屬于對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這次分配主要是在社會經濟中個體之間進行的。這次分配注重的主要是效率問題,可以有效地保護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在短時間內把財富極大聚集,個體的權利和自由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但是,市場機制以及市場經濟分配機制本身固有的缺陷無法解決社會效率和社會公平的問題。而經濟法恰恰就是為了彌補這種缺陷而產生的:國家利用公權力對分配關系進行再一次調節,這次的調節是對市場機制下自發調節完成后的對現有分配結果進行的再一次分配,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而進行的,其目的在于實現實質的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
二、經濟法對社會財富分配功能的實現方式
在一個發展成熟的商品市場上,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很多問題它可以通過對自身的機制進行修補和調節而得到解決;但是當市場秩序混亂、競爭失效、甚至市場失靈時,單純地通過對市場機制的維護來保持分配機制的公平就遠遠不夠了,國家就需要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及時介入,盡可能規避市場調節所出現的盲目性、自發性和滯后性。經濟法作為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體現的是國家公權力在社會經濟領域的介入程度,而經濟法主要是由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和宏觀調控法三大體系構成,因而其對社會財富的分配主要通過對市場行為進行規制、國家作為經濟主體參與投資經營以及對國民經濟整體進行宏觀調控來實現的。
(一)市場規制市場規制主要是利用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機制的健康和完善。市場規制是國家對市場經濟的直接干預,著重強調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市場規制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它通過規制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調整市場規制關系,恢復和維護公平競爭機制,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最終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場失靈,保障社會公益和基本人權,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實現經濟和社會的良性互動和協調發展。
(二)國家投資經營國家投資經營是國家以經濟主體身份直接參與某些經濟活動,是對市場唯利性缺陷的克服,對于促進國民經濟整體協調、穩定和健康發展,調節經濟有著重要的作用。國家投資經營的領域,主要是那些利益不大或者沒有利益的但不可或缺的領域,如社會公共和公益事業以及需要大量資金長期持續投入的高科技領域,這些領域如果依靠市場調節機制來獲取資金,將會成為被市場遺忘的角落。此時,國家必須在這些領域進行投資經營,以保持領先的綜合國力、國際競爭力,確保社會穩定和發展;另外,國家投資經營能夠發揮財力優勢,對于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消除區域發展差距等方面也非常有效,能夠在極短時間內對地區差異、行業差距進行有效調節。但是,國家投資經營的投資主體、進入區域、進入規模、原則、時機以及國家資本退出的時機選擇、領域等方面,要有法律作為依據,要防止形成新的、不應有的國有資本壟斷。我們應當注意,國家投資經營是對市場固有的唯利性缺陷的彌補,因此應該把國家資本保留在“我必須做”的領域,不應該是“只能我做”壟斷領域,要避免國有資本與民爭利。同時,國家投資經營要以市場調節為主導,要充分考慮市場因素,盡可能利用市場機制而不是違背市場規律的作用。
(三)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國家從“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各方經濟利益”的角度,通過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宏觀引導和干預,運用計劃、財稅、金融三大類調控手段對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進行的調整,彌補市場初次分配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處,使社會財富和利益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相對公平的分配,使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合法利益能夠得以實現。事實表明,經濟發展的國際化、全球化需要國家對本國經濟的調節從全局和總體上統籌兼顧,有效調節,宏觀調控法正在成為當代各國經濟法的核心———宏觀調控行為是現代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形式,也是經濟管理行為的最高形式。如何把握市場經濟與國家宏觀調控的關系問題———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要處理好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問題是一個時代性課題,兩者都是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的重要手段,各有長處,著力點各不相同。宏觀調控涉及到國家公權力的調控行為以及受宏觀調控影響的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兩個領域,宏觀調控法的作用就是將兩者在法律和科學的限度內有機地結合起來,一方面要保障公權力的正當、合法和高效率行使,另一方面又必須以市場規律為基礎,充分合理地考慮和照顧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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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皎 單位:中共重慶市永川區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