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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經濟法應當回答和解決實踐提出來的具體問題,這樣經濟法才能有所作為。而經濟法要解決、能解決一些什么問題?這正是經濟法的任務范疇。經濟法的根本任務是維護市場的自由競爭秩序,而具體任務則是維護市場的公平、高效、安全運行。
【關鍵詞】經濟法/自由/公平/效率/安全
一、經濟法應當有所作為
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長于“文字游戲”,熱衷于概念探討,滿足于新概念、新觀點的提出,而輕視應用與實踐。對經濟法的任務這樣一個基礎性課題,可能因為它的應用性太強,理論純度不夠,一直不被研究者重視。而對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基本原則、體系、特征等問題的研究,學術界則不厭其煩,不斷提出新的理論,流派紛呈。事實上,“經濟法的任務”這一問題關系到我們建立什么樣的市場體制、市場體制下政府和市場是何種關系、市場需要什么樣的政府等等這樣一些基礎性命題的破解。經濟法任務的明確化,使學術界、社會大眾能象對民法、刑法的根本任務一樣,瑯瑯上口,不僅能使社會及政府對“經濟法是干什么的?又能干些什么?”有一個明確、直觀、具體的認識,有利于全社會經濟法觀念的推廣和普及;也能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研究提供一個引導方向,把學者們的研究視點引入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中來,充分發揮理論研究的指導作用,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法治實踐能有所作為。
民法、刑法正是因為特定的目的性、社會功利性以及很強的應用性、實踐性,滲透到了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日常生活中,民法觀念、刑法觀念才得以深入社會成員骨髓。而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刻意追求理論的純度,追求形而上的滿足,對現實生活中大量應由經濟法關注并予以解決的重要課題視而不見,避而不談。例如:1998年有關行業保護價的爭論、SVCD與VCD之間的標準之爭等等,這些問題實際上都可溯源到經濟法的基礎理論問題上——政府和市場是什么關系(政府在何時干預市場)。諸如此類問題的解決應當是經濟法學界的份內之事,卻少見經濟法學界的參與。不注重解決實際問題,未深入參與到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偉大實踐中來,未能為市場經濟建設提供前瞻性的方向指導,未能對改革實踐作出應有貢獻,滿足于理論“創新”,滿足于“注釋”,這應當是20年來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應當深刻檢討的一個問題,這也是社會、其他學科對經濟法研究回應較少的重要原因。經濟法學是一門應用學科,不應是中看不中用的“屠龍術”,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不應當把抽象的理論滿足放在第一位,應當“最大程度地回歸社會經濟和立法實踐”,(注: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6—137頁。)致力創建一個高效有序、自由平等的市場,有責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貢獻成熟、深遂的政府干預市場理論,為市場的成熟與發展提供有份量的“處方”。
“回歸”首先要搞清楚經濟法要解決什么問題?達到什么目的?牽住這條經世致用的紅線,我們的研究就能有的放矢,有所作為。而上述詰問正是經濟法的任務范疇。根據史際春先生的最新研究成果,法律部門劃分的傳統理論已經走到了盡頭,應該按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法律調整的宗旨劃分法律部門。史先生提出了新的律部門的定義模式:“給部門法下定義就是為了某某目的而規范某類活動,調整在此類活動中形成之各種社會關系的法。”(注:參見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五章第一節關于經濟法是“獨立”法律部門的論證。)如果此說成立,那么,確定經濟法的任務或者說經濟法的目的就成了經濟法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只有存在了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特定目的和任務,經濟法才有可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自由
研究經濟法的任務,有必要了解其他部門法的任務,尤其是民法的根本任務,這不僅是為經濟法的任務研究提供一個參照系統,也是部門分工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條之規定,民法的任務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作的民事權益”,應該說1986年的《民法通則》這種低調、謹慎的技術處理,在今天市場體制下仍然不失其準確、合理。民法是典型的私法,是市民法,私法正是通過其對私權的保護來完成其維護社會正當秩序任務的,正是通過對私權的提倡,賦予市場主體自由競爭權利,來弘揚市場的自由競爭秩序。有人認為:“我國民法的根本任務是通過調整我國社會生活中的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來達到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保障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注:鄭立,王作堂主編:《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8頁。)這種觀點具有十分濃厚的計劃、政治色彩,它和該論點的1988年版本沒有多大區別。應該說民法是不承擔也無力承擔“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綜合國力”諸如此類的任務的。民法并不具有直接促進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作用。如果在立法中,在某些單行民事法律、法規直接具體設定以“促進經濟發展”、“鞏固公有制”為直接目的的條文,那么,民法就不再姓“私”,而是姓“公”了,該條文不再是民法范疇,而是經濟法、憲法范疇了。民法的任務是:通過對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的保護,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那么,確定市場主體權利毫無疑問不是經濟法的根本任務。經濟法理論認為,市場不是萬能的,也有失靈的時候,經濟法正是為了防止市場失靈,避免權利濫用,用國家之手來干預市場,維持市場的正常運行。經濟法的旗幟上寫著“權力”兩個大字。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那么研究經濟法的任務,就是要研究國家為什么要干預經濟或者說國家干預市場要達到什么目的,從這一視點出發,我們更容易導出經濟法的任務。如上述,國家干預市場,仍然是為了保障市場的正常運行,保障市場效率的充分發揮。因此,筆者認為,經濟法首要的、根本的任務仍然是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秩序。
一般認為,通過民法來保護市場主體的民事權利,來達到保障市場的自由競爭秩序。民法通過確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等基本原則,并在此原則下通過細密的規定賦予市場主體充分的、完全的自由競爭權利,以此保障市場的完全競爭,充分發揮市場效率,從而推進經濟的發展。“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越充分,市場主體的能動性和自主性越強,則交易越活躍,市場也將隨之得到發展,社會財富也將因此增長。”(注:王利民:《統一合同法制訂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探討》[J].政法論壇,1996年(4)。)一些著名的法學家在《合同法》制訂過程中,力主合同自由原則,認為“檢驗統一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在于是否在內容上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注:同上注,并參見梁慧星:《中國合同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論點》[J].法學(滬),1996,(2)。)所以,人們總是習慣視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秩序為民法份內之事,而非經濟法的任務。
應該說確保市場有序運行,保障市場主體間充分地開展競爭,是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根本任務之一。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部門,同樣要以這個總任務為根本目標,不能例外。我們之所以拋棄計劃經濟體制,而選擇市場經濟體制,是因為后者比前者更有效率,更加經濟。而市場效率、市場調節機制的有效發揮,是以市場的自由競爭為前提的。政府只要能保障市場充分的自由競爭,市場自會發揮其效率,達到政府高效配置資源的目的。所以,市場固有邏輯及以市場為主導的體制邏輯決定了經濟法的根本任務仍然是維護市場的自由競爭秩序。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效率、穩定(也是我們將確立為經濟法任務的東西)都是以自由競爭為前提條件,生長在自由競爭這張“皮”上。否則,不僅所謂的公平、效率不復存在,“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而且市場本身也將不復存在。自由是市場的本性或者本身。所以,維護市場主體的自由競爭秩序是經濟法首要的、根本的、終極的任務。只不過經濟法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秩序的手段、方法和角度與民法不一樣。民法是以確認市場主體的基本權利來保障市場主體的自由競爭權利,是從個體出發;而經濟法是從整體、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限制個體對自由濫用、對競爭權利的不正當使用。民法無法防止市場負面作用的發生,無法防止市場失靈、市場壟斷、市場失衡,經濟法正是適用市場這樣一種需要——彌補民法的不足與缺陷——而產生的,所以,從經濟法的產生機制來看,經濟法一開始就被賦予了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秩序的使命,“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它應當為了自由而干預、限制,而不是通過干預而限制乃至扼殺經濟自由。”(注: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59頁。)以上是從正面論述經濟法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秩序的使命,從反面來看,雖然經濟學的研究表明,市場自由競爭的充分發揮,需要有政府之手靈巧的點撥,即使強調自由放任的經濟學家也不例外。但是政府權力又極易膨脹和擴張,一不留神,就會滑過界線侵蝕市場,侵害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權利,產生政府失靈現象。政府在保護市場秩序的同時很容易破壞市場效率,“將孩子與臟水一起倒掉”。“市場越界,政府很容易加以抵制;如果政府越界,市場就無能為力”(注:盛洪:《從經濟自由主義角度看》[A].劉軍寧等:《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C].北京:三聯書店,1995年。)政府之“惡”,容易引起市場之“痛”,破壞市場效率。所以,經濟法不僅要賦予政府一定干預市場的權力,保障市場的“長治久安”,防止市場失靈。但同時又要防止政府越界、政府干預失靈,反過來又要規范、限制政府的干預。市場為了保護自己,反過來要干預政府。正是如此,所以有的學者提出,經濟法不僅僅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更是干預政府之法,“政府要干預好社會經濟必須首先受到法律干預……那種不受法律干預的政府、那種沒有被法律干預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真正干預好社會經濟的”。(注:邱本,董進宇:《論經濟法的宗旨》[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4)。)所以,為了保障市場免受政府侵害,保護自由競爭秩序,經濟法要規范和限制政府干預市場的權力。
經濟法既要反映政府對市場的要求,同時也要反映市場對政府的要求。無論是政府干預市場,還是市場反過來干預政府,正反兩個方面都是為了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秩序。這樣,為了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秩序,經濟法內部產生了一對根本矛盾:經濟法既要強調國家干預,同時又要反對國家干預。因為,本質上講經濟法是國家干預之法,經濟法學研究本能地、必然地要強調國家干預。但是我們又駐足在本能排斥國家干預的市場之內,市場邏輯要求減少國家干預,經濟法又必然要限制和規范國家干預(必然有人會以市場反對國家干預為由,反對經濟法)。片面強調國家干預和片面強調市場自由、反對國家干預,都將使經濟法學難以有所作為,經濟法理論之樹難以常綠。經濟法學要在干預和反干預、“在”與“不在”之間立足。這也正是困擾我國經濟法學發展的二律背反現象,實實在在混亂了研究者的視線。我們是以市場需要一定的國家干預為主要理由來論證經濟法的存在的,但很多學者又正是以市場排斥國家干預為由來反對經濟法學派,反對“國家干預說”。1998年10月在第六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上有學者就提出,現在是搞市場經濟,我們老是講國家干預,容易陷入經濟行政法的陷井,使經濟法難于被社會、經濟學界接受。認為“市場失靈是特定涵義,是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發展到壟斷階段的現象,而在我國還未達到這個階段”,還有一些到會學者也認為“國家干預說不能很好地反映經濟法的本質”。(注:參見單飛躍等:《第六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J].法商研究,1999,(1)。及第六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會議簡報》第1期。該會幾乎成了對“國家干預說”的發難會。有意思的是,“干預說”的創始人及代表人李昌麒教授恰好此次沒有到會。)這實際上只看到了矛盾的一面(市場排斥政府的一面),在反對一種片面之時,走向了另一種片面。筆者認為經濟法調整需要國家干預經濟關系的學說,既表明了市場需要國家干預,也正因為它調整國家干預,也蘊含了經濟法要對國家干預進行限制、規范的思想,恰恰是“干預說”反映了兩方面的要求。經濟法最大的困難就在于必須使政府有能力干預市場,同時又必須強制政府控制自己,在矛盾中生存。重心稍偏,即會滑入片面。因此,經濟法理論研究人員必須有芭蕾舞大師的平衡技巧,在干預與反干預的互動中尋找均衡點,保障市場在競爭中能相對穩定、均衡運行。
要保障市場自由競爭秩序,從我國的歷史與現狀來看,限制和減少國家干預來得更為迫切。我們是從全面的計劃管制走向市場的,是從全面的國家干預走向市場調節。轉軌時期,影響經濟增長、阻礙市場發育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預過多,市場主體受到束縛太多,對市場效率最大的侵害來自政府不當干預。政府經濟權力過于強大,缺乏有效約束;而市場過于弱小,無法抵制“惡政府”,對抗政府的強暴。我們迫切需要一部僅次于憲法的乃至具有“次根本大法”性質的經濟憲法對政府的經濟行為進行明確、具體、有效地規制。不確定其經濟憲法性質,不足以根本消除“苛政”現象,無法全面推廣“有限干預”、“市場自由”等現代經濟法理念。由于計劃經濟觀念的長期影響,我們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習慣了包辦一切、越俎代皰的父母官角色,而不習慣作市場的“裁判”、“守夜人”。消除這種制度慣性,為市場自由成長提供一個理想的制度環境,應當是我們經濟法的當務之急。為了保障市場的自由競爭秩序,首先,我們應盡快建立一套規范、控制國家干預市場的模型,建立國家干預市場的標準、依據、程序,使國家干預市場法制化、規范化。如上述,一些學者多年來力主的《經濟法綱要》是很有必要的,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悠久的國家全面干預史的新生市場經濟國家尤其需要有這樣一部基本的法律,對國家和市場是何種關系、國家能作什么和不能作什么、市場主體的一些基本權利等這樣一些基本的問題作出說明和規定,徹底改變政府無所不為、無所不能的現象。《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現有單行法規雖已涉及這些問題,但不可能全面、完整、系統地對這些基本問題作出說明。通過在憲法之下制訂這樣一部經濟憲法,用國家強制力推行市場觀念,推行現代經濟法有限政府理念,使現代經濟法理念深入人心。為了保障市場充分的自由競爭,這部法律應當體現和反映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少干預原則,因為我們的主要矛盾是干預過多。有的學者提出的適度干預原則,不僅不足以防止和減少國家過多干預,而且容易引起混亂。因為,適度干預不能為我們提供一個確定的參數或有效的數據模型,在具體個案中則也是很難把握的。如果在立法中確定這個模糊不定的標準,將會為以后的經濟法實踐、干預實踐埋下無盡爭論的隱患。而且因為歷史慣性,我國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著干預的本能沖動,適度干預很容易成為政府部門任意越界的一個堂而皇之的理由。“經濟學的研究發現,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政體,無論是專制還是民主的政府,都沒有一種有效的機制制約政府本身的擴張。”(注:盛洪:《從經濟自由主義角度看》[A].劉軍寧等:《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C].北京:三聯書店,1995年。)減少政府盲目干預最有效、最直接的辦法是,減少政府能干預的機會,縮小政府干預的范圍。
保障市場自由競爭,除了要重點解決國家干預過多的問題之處,其次,經濟法要著重解決國有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的問題。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公有制為主導的市場經濟,解決國有企業效益低下的問題應當是我國經濟法的主要任務之一。國有企業盡管經過了20年的改革,但是,效果不盡人意,國有企業境況每況愈下,“多數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仍由主管部門任命,生產企業負盈不負虧,40%以上的國有企業虧損,但依舊在政府支持下生存……國有企業仍事實上有行政級別”(注:顧海兵:《中國經濟市場化程度:“九五”估計與“十五”預測》[J].經濟學動態,1999,(4)。),矛盾似乎仍然停留在改革的起始狀態:國有企業不能享有充分、完整的自由競爭權利,不能成為真正獨立、具有自然人一樣人格的市場主體。而解決國有企業的問題,現有研究表明:仍然是要通過立法確立國有企業充分、完整的自由競爭權,確立其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從承包制到股份制,再到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無一不體現出對國有企業的權利這個公有制經濟的核心問題的“關懷”。只有國有企業真正具備了競爭主體資格,充分自由競爭的市場才會出現,市場競爭的不公平、低效運作才會得到根本改革。
三、公平、效率、安全
只有保障市場充分的自由競爭,才會達到經濟增長和社會財富增加的目的。但是,自由競爭也是有限度的,絕對的自由歷來是不存在的,市場個體對競爭權利的自由運用以不侵犯他人自由、社會整體利益為前提,“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會成為濫用自由的潛在受害者。”(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第276頁。)為了解決個體自由和整體自由的沖突,為了防止市場主體濫用競爭權利,破壞市場公平,損害整體效益,影響經濟安全,產生市場失靈,如前所述,市場需要一定的國家干預。因此,在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的同時要保障市場公平、高效、安全運轉,這也是經濟法的任務。
(一)公平
自由是我們的追求,公平亦是人類的向往。自由競爭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會產生壟斷、不正當競爭等不均衡現象,損害市場公平,破壞市場自由競爭本身。為了保護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保障市場自由競爭的持久、連續,此時,國家必須對市場作適當的干預,對自由競爭給予適當的限制。通常所講的市場失靈主要就是指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競爭權濫用行為。不少學者認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是經濟法體系的核心,或者認為經濟法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確實,現代意義的經濟法,起源于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以,可以說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是經濟法的核心任務。當然,這個核心仍然是為了保障自由競爭秩序這個根本任務。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經濟法要限制市場主體的自由競爭權利,如《證券法》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禁止,《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低于成本銷售行為的禁止。而維護公平、限制自由反過來又是為了維護自由競爭本身,保障市場的自由競爭恒久、均衡。這是經濟法中又一二律背反現象。
公平是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這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公平與效率孰先孰后,要在公平與效率之間作出選擇的話,大多數學者選擇后者。一般都認為效率優先于公平,認為保護市場的高效運行才是經濟法的最終目標、核心任務。這實際上是只見水流、不見水源,顛倒了“源”和“流”的關系。效率來源于公平,來源于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只有市場主體享有同等的、充分的自由競爭權利,競爭主體間地位是平等的,市場才會發揮其效率。維護市場自由、公平就是維護市場得以依存的基礎,就是維護市場本身。沒有公平就沒有效率。在中國這樣一個缺乏公平傳統的國度,在一個正從計劃經濟體制走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社會,把公平置于效率之前,作為經濟法的核心任務,尤其必要。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法律應盡量以明確方式確定不公平競爭的范圍,防止一些政府部門以制止不公平競爭為由任意干預市場自由競爭。近兩年來,由于市場低迷,不少企業以降價來擴大市場,應該說這對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淘汰一些技術落后、成本高的產品和企業是一件大好事,是市場在發揮調節供需的作用,也是企業正常的權利。
(二)效率
效率優先,將效率作為經濟法的唯一目標、根本任務的觀點在學界是很有市場的。如前所述,效率不是市場與生俱來的,只有有充分的自由競爭、公平競爭的市場,才是有效率的市場。經濟法要維護市場的高效運轉,效率是經濟法的必要目標,但是經濟法不能不顧市場自由、市場公平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只講效率,偏重效率,很容易陷于不尊重市場自由、公平的盲目狀態,而這正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典型形態。效率只能通過自由、公平來實現。因此,經濟法的立法中,越是以效率為直接目標的條文越多,其效益目標往往越難實現(因為這越容易忘記自由與公平)。《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國企改革的立法之所以效果不佳,重要原因之一恐怕就是我們立法的思維視角只盯住效率,而忽視了公平,片面追求效率,往往達不到效率,“欲速則不達”。國企解困,如前所述,根本問題是要讓其充分享有公平競爭的權利,參與到市場的公平競爭中來,而不是給予其優惠、特權。
維護市場的高效運轉,也就是實現市場資源的高效配置。實現資源的高效配置,經濟法首先要解決重復建設的問題。正如成熟的市場允許合理壟斷一樣,它同樣也允許合理的重復建設,作為保障自由競爭的一種“必要的浪費”。經濟法應當解決重復建設在何種范圍內是允許的,在多大的比例上政府干預才不會損害自由競爭。可以由政府有關部門定時提供供求關系比例,并說明在什么比例上進入是必要的重復,什么比例上是不必要的重復。一般來講可分為三檔次,求大于供時,通過各種優惠政策,鼓勵進入市場;供求基本平衡時,通過財政、金融、價格手段間接控制進入;供應明顯或者嚴重超過需求時,用行政強制手段禁止進入或強制退出(如1998年紡織行業的壓錠減產。嚴格意義上講,政府這種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我們的有關經濟立法似乎還沒有賦予政府這種權力)。一般來說,市場本身有能力解決重復建設的問題,政府應盡可能少地干預市場的資源配置。市場通過價格競爭,優勝劣汰,使每一行業基本都能保持合理的市場結構,使市場份額主要控制在幾個主要的大企業手中,如前述,這樣既能保障市場的競爭性,又能有效減少中小投資者盲目進入,促進資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正如售票廳的數個售票窗口前排隊買票的人數總會大體相等一樣,正常的市場總是能基本保障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壟斷結構形成以前的重復建設僅僅是自由競爭市場的運作成本。國家要做的只是保障市場自由競爭秩序,保持“排隊”秩序。因此,經濟法學界應當認識到,在當前這樣一個市場發育時期,我們要做的工作不是反壟斷,而要促進和保護壟斷(形成壟斷結構)。我們要反對的壟斷不是壟斷結構,而是壟斷行為。(注:戚聿東:《中國現代壟斷經濟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196—200頁。)
(三)安全
1998年8月,香港特區政府深度介入股市,給予國際金融炒作分子以沉重打擊,擊退“金融大鱷”的進攻,成功地捍衛了匯、股兩市。當時,有人擔心政府強力干預市場有損香港自由港的形象,會影響市場活力,有損市場自由競爭。應該說這種擔心不無道理。但是,當市場主體對自由競爭權利的運用危及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安全,可能會引起市場恐慌乃至癱瘓,造成顛覆性破壞時,政府干預無論怎樣解釋也是必要的、合理的。
東南亞金融危機使我們不交學費就掌握了一條重要規則:保障市場安全運行。當市場、國家經濟有“生命安全”之虞,國家應當及時干預市場,限制市場自由競爭。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勢力弱,經驗不足,對國際市場競爭中危及自身安全的隱患無法防御甚至無法想象。因此,我們在堅持改革開放的同時,要注意自我保護,在保護市場公平自由競爭的同時要保護市場的安全運行。所以,維護市場的安全運行是經濟法的一項重要任務,更是宏觀調控法的主要任務之一。我國加入WTO在即,怎樣與狼共舞,而不被狼傷害?國家亟需經濟法提供一套有安全保障的“舞蹈規則”。
事實上,發達國家也是將經濟穩定作為四大宏觀目標的首要目標,各國中央銀行更是將幣值穩定、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作為自己的金融監管的根本任務。隨著金融資本市場發展的高速化,保障幣值穩定和金融安全似乎有可能發展成為中央銀行唯一目標和任務的趨勢。“應當看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持經濟的穩定增長是至關重要的,沒有增長的穩定是低層次的,而沒有穩定的增長也是不會長久的”(注:張守文:《德國的〈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J].外國法譯評,1993,(4)。)所以,從長遠來看,經濟法為了保障市場的安全運行而限制市場自由,又仍然是為了保護市場的自由競爭。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描述經濟法的任務: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秩序,保障市場的公平、高效、安全運行。要完成這個任務,經濟法要處理好自由與公平、自由與效率、自由與安全、公平與效率等多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