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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制與第一等級關系中的問題
1.公共產權的國家制
全民所有制是一種生產性資源歸屬于全體勞動者的公共產權制度。公共產權具有不可分性,使用權的非排他性、外在性及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性的特征。如果資源具有稀缺性,且共同體成員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則必將導致對公共財產的過度使用。搭便車行為的盛行最終會使公共財產的租金價值為零(范里安,中譯本1992)。通過制定大量的法規限制公眾的搭便車行為也許可減少租金損耗,但為此需支付很高的交易成本。當既不能通過公眾行使退出權來克服產權擁擠,制定約束規則的成本又過高時,由國家來共同體成員行使公共產權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這種公共產權的國家制,即國有制具有以下特征:(1)國家并非以一個自愿性契約為基礎,而是以國家政權為依托,即國家無須直接獲得每個初始委托人的授權,而可以通過頒布法令等方式獲得權。因此,它是一種以行政權為基礎的強制性的關系。(2)與通常關系不同的是,國家作為人不僅擁有公共財產的控制權,而且擁有剩余索取權。初始委托人通過由國家控制的再分配渠道獲得剩余。(3)政府是國家的邏輯選擇。因為國家主權者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由國家權力執行機構的政府來行使公共產權就具有必然性。與政府相適應,公共財產的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的配置是有等級制來界定的(楊瑞龍,1995)。顯然,對等級位置的競爭所憑借的仍將是有價值的生產性資源的使用(租金損耗的另一種形式)。(4)政府行使公共產權的目標函數是多元的,利潤最大化可能只是一個次要的目標。(5)維護這種關系的必要條件是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性。因為一旦剩余索取權具有可轉讓性,國家就將失去對公共產權的權。國家取得權后,便依法享有生產性資源的排他性權利,即沒有國家的授權,任何利益集團和個人都不能分割剩余索取權或占用、處分公有財產。排他性權利的確立顯然有助于抑制共同體成員對公共財產的過度使用,減少租金的損耗。因此,國有制是對全民所有制的一種帕累托改進。
2.國有產權的政府及其問題
問題產生于委托人與人效用函數的不一致性及信息的非對稱性。當國有產權必然導致政府時,共同體成員作為初始委托人追求的目標是福利函數最大化,政府作為人追求的目標是雙重的:一是努力降低界定、談判和實施作為經濟交換基礎的合約所引起的交易成本,實現社會總產出的最大化;二是通過形成產權結構的競爭與合作的基本規則使執政者的壟斷租金最大化。社會總產出最大化的實現可以增加國家稅收,并通過再分配渠道提高初始委托人的福利,從而具有提高產權結構效率的動機。但是,政府為了實現壟斷租金最大化,就會像一個歧視性的壟斷者那樣,為不同的利益集團設置不同的產權,從而導致低效率產權結構的長期存在。顯然,在使統治者和他的利益集團的租金最大化的產權結構與降低交易成本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率體制之間存在著持久的沖突(諾思,中譯本,1981)。這一沖突所導致的生產性資源的低效率配置意味著初始委托人利益的受損。在政府下,具體行使國有產權的自然人是并非擁有剩余索取權的政府官員,他們的控制權由等級規則來界定,與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及受控資產的營運效率并不直接相關。因此,政府官員的效用函數顯然不同于初始委托人及國家的目標,它包含了薪水、公務津貼、聲望、權勢、庇護、機構的產出、變革及管理機構的便利性等變量(Niskanen,1971)。政府的行為依據是法律,但由于信息的非對稱性及政府對立法和執法部門的控制,據以判斷現有行政管理效率的基礎是較弱的。因此政府會產生另一種問題,即政府官員在行使國有產權時也可能存在偷懶和搭便車動機,如力求在公眾對其提供的服務需求的約束下,通過不斷擴大預算,膨脹行政機構,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
3.初始委托人的行為能力與國有制的含義
能否有效地抑制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降低成本,顯然與委托人的監督動機和能力及由此引發的信息費用有關。在國有產權的政府下,初始委托人的監督動機不僅與公有經濟的公有化程度有關,即初始委托人的監督積極性和最終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隨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有經濟規模的擴大而遞減(張維迎1995),而且與初始委托人的行為能力很弱有關。
第一,初始委托人的身份具有不確定性,即在或明或暗的合約中沒有規定誰來監控政府的行為。初始委托人是指全體勞動者,還是指排除農民之外的城市勞動者?初始委托人擁有什么權利及承擔什么義務?等等。這些都沒有在合約中得到明確的說明。
第二,在非對稱性信息的條件下,為監督人的行為,初始委托人必須要為事先識別和事后監督人的活動支付很高的信息費用,但他們不是剩余的直接索取者,從而不能等比例和直接地從他們的監督活動中獲益。監督成本與收益的非對稱性表明監督活動具有明顯的外部性,這是導致初始委托人缺乏監督動機的重要原因。
第三,即使初始委托人具有監督動機,但由于法律限制其轉讓剩余索取權,因此他們也沒有可能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解除與人的合約關系,懲罰人的機會主義行為。
第四,初始委托人不僅間接監督能力很弱,而且由于國家對公共產權的并非來源于初始委托人的直接授權,而是依據于政權的力量,所以初始委托人既不能選擇人和合約的內容,也不能實際行使“一人一票”制的直接監督方式。
由此可見,國家一旦取得公共產權的權后,便擁有生產性資源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初始委托人缺乏監控人的動機和能力。也就是說,公共產權的第一等級的關系使國有制不僅是對全民所有制的一種帕累托效率改進,而且是對全民所有制的一種替代。
二、國有經濟的第二等級關系及其問題
1.國有產權的行政及其成本
當國家取得公共產權的權并擁有生產性資源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后,它實際上沒有能力直接管理如此之多的國有企業。因此,建立縱向的授權鏈是不可避免的,并由此可能形成兩種不同的關系:一種是行政,即國家把國有產權的控制權依次授予各級行政機構,企業只是政府的附屬機構;另一種是經濟,即國家直接把控制權授予企業的經營者,并力圖通過確立排他性的法人財產權,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在行政關系中,為了抑制下級政府利用權力中心的授權采取有損于委托人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建立一種權威性的縱向隸屬等級結構是必要的。國有產權的行政固然有助于國家對剩余索取權的擁有,避免市場交易成本,但需支付高昂的組織成本和信息成本。首先,行政的激勵成本較高。在市場競爭中,交易者是成本和收益的直接承受者,從而激勵成本較低。行政的基礎是等級制,這就存在一個權力中心如何激勵下級人努力監控國有資產的問題。在等級制中,上級一般不能保證下級按明確的方式行事,他只能設計出一種下級對其反應的政策,而下級人的努力水平是監督強度和收入差異的函數。縱向授權鏈形成后,一方面委托人的監督活動并非是一種純粹的獲利行為,而是一種監督費用很高的公共選擇,并很難設計出一個近似市場衡量標準的激勵約束機制;另一方面,人并非是剩余索取人,其努力水平與報酬并不直接相關。這樣,為抑制下級人的機會主義行為,需支付高昂的激勵成本,且激勵成本隨國有經濟規模的擴大而上升。其次,行政的信息成本較高。在市場交易中,價格機制以較低的成本向交易者傳遞有關信息。在行政中,權力中心為有效地監控國有資產,必須從下級人處收集足夠的信息,并向下級各種規則和指令。然而,由于不僅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會發生累積性的信息損失,而且下級人可能有意封鎖信息或傳遞虛假信息,以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從而使信息成本迅速上升。再次,行政有可能降低約束效率。等級組織內的交易存在嚴格的進入壁壘,合約具有長期性質,這就可能產生原諒失誤、相互包庇、相互吹捧、不愿冒險和創新的傾向,以及關系的政治化。以上因素都易于對監督和懲罰人的機會主義行為產生軟化作用。最后,行政將難以避免影響力成本。處于縱向授權鏈中的不同級別的人為在內部資源的分配中獲得較大份額的支配權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將會把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游說上級與建立人際關系網這類非生產性活動上,以期按照自己的利益去影響上級的決策,由此付出的代價便是影響力成本(史正富,1993)。施加影響力所導致的效率損失表現為人力與物質資源的浪費,以及由這種影響力的干擾所引起的委托人決策失誤。
2.國有產權的經濟及其面臨的難題
國有產權的行政因其高昂的組織成本和信息成本而使國有企業的效率普遍比較低下。為了減少行政干預,讓國有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我國開始由國有產權的行政轉向經濟,即國家直接把國有資產的控制權授予企業內部人,而不是下級行政機構,并通過確立排他性的法人財產權,使市場化的競爭規則替代行政化的競爭規則。這種經濟的流行思路是:通過多級,用現代企業制度改造國有企業,國家作為委托人擁有剩余索取權,并只以投入資本額承擔有限責任,企業內部人作為人擁有排他性的法人財產權,并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參與市場競爭,從而在嚴格的國有制框架內使國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然而,這種經濟在操作中將面臨種種難題。第一個難題是如何實現政企分開。為了確立法人財產權,使企業成為市場競爭主體,就必須杜絕政府對企業的行政干預。然而,國家所有必然派生出政府,集所有權、行政權、調控權于一身的政府必定會向企業輸入社會偏好的約束規則,而不會僅以盈利目標監控國有資產,即政企不分是國有制的內生現象。在國有產權的經濟中,如果通過政府行使“退出權”、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等途徑來實現政企分開,則可能使國有制名存實亡;如果仍由政府履行委托人的職能,則行政干預就不可避免,從而企業很難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第二個難題是如何在剩余索取權不可轉讓的條件下確立法人財產權。我們知道,為保持企業的國有制性質,剩余索取權就不能轉讓。法人財產權則是指法人對企業資產的排他性占有、支配、處分和收益權。當剩余索取權不可轉讓時,不僅企業自主權只能局限于生產領域、銷售和庫存方面,無權自主地處分企業資產,而且企業產權難于通過國家股的轉讓和股權的分散而獨立化,國家作為最大的股東仍能容易地支配企業資產的營運(楊瑞龍,1995)。當企業無法擺脫對國家的依賴關系時,就很難硬化企業的預算約束,從而難以確立有限責任原則。允許剩余索取權轉讓固然有助于解決以上難題,但與國有制的本質要求相悖。第三個難題是如何降低成本。一項合約的合理性在于收益大于成本。在國有制條件下構建法人資產制度的通常做法就是引入多級關系,即在國家與企業內部人之間引入資產局、控股公司、資產經營公司等多級中間人,以弱化政府對企業的行政干預。然而,隨著層次的增加,不僅會出現累積性的信息損失,而且產權保護的動機具有衰減傾向。這樣,越是處于下層的人就越容易利用非對稱性的信息,采取以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為代價來牟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由于剩余索取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委托人只能主要運用直接監督方式約束人的違約行為。在信息非對稱性的條件下,約束成本顯然是很高的。因此,多級的成本可能會大于其收益。
3.國有產權經濟中的委托人及其監督行為
當以上難題得不到有效解決時,國有產權的經濟就更多地表現為委托人向人的放權讓利。由于委托人與人效用函數的不一致性,人有可能利用委托人的授權和自己的信息優勢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如人在經營中的偷懶、瀆職,以及與生產者“合謀”,共同對付委托人,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等(楊瑞龍,1995)。為了保護國有產權,委托人就需要在訂立和實施合約時分別識別人的條件稟賦和監督其行為。然而,由于履行委托人職能的政府并非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資本所有者,而是追求多元化目標的行政機構,這就會影響委托人的監督行為。
第一,關于監督目標。政府作為履行國家管理職能的行政機構,在實施所有權約束時自然不會僅考慮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而會綜合考慮政治、經濟、軍事等目標。如果政府通過設置激勵約束規則使人的努力方向與政府目標相一致,則企業就不可能僅以利潤最大化目標參與市場競爭,從而難于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第二,關于監督效果。由于剩余索取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政府難于通過行使退出權中止與企業內部人的合約。當合約具有不可更替性時,委托人懲罰人機會主義行為的威脅就變得不可信了,從而難于對國有產權實施有效的保護。
第三,關于監督成本。在剩余索取權不可轉讓的條件下,委托人只能主要依賴直接的行為度量來監督人的行為。直接監督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對人努力程度信息的獲得。由于信息具有非對稱性,不僅需為此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而且委托人設置的激勵約束規則越明晰越具體,人因缺乏必要的自由選擇空間而對多變的市場環境作出靈活反應的能力越弱,企業行為越僵化,從而約束成本越高。
第四,關于監督動機。委托人努力監督人偷懶行為的動力源于其擁有剩余索取權(AlchianandDemsets1972)。根據投票權與剩余索取權相匹配的原理,由擁有剩余索取權的風險承擔者來選擇與約束人時有助于克服道德風險(HrrisandRaviv,1989)。在國有產權的經濟關系中,代表國家具體行使委托人職能的政府官員擁有選擇和監督人的投票權,但他們既不擁有剩余索取權,即他們的監督努力程度與其收入水平無關,也不是投票風險的承擔者,原因在于投票人自身財富的限制及投票行為與企業效率關系的不確定性。無風險的“廉價投票權”的存在表明,履行委托人職能的投票人也可能像人一樣存在道德風險,如疏于監督,放縱人的偷懶行為,由盲目投票引起的決策失誤等。
第五,關于監督者的機會主義行為。擁有投票權的監督者也具有謀求更多的貨幣物品與非貨幣物品(如豪華的辦公條件、地位、聲譽等)的傾向。國有產權實行經濟后,如果缺乏對監督者行為的有效監督,就不排除監督者利用手中的廉價投票權為自己謀利益,或者與人“合謀”共同截留或侵占本應歸屬國家的剩余的可能性。監督者機會主義行為的存在就不僅會誘發人的尋租活動,而且監督者也可能主動進行“政治創租”和“抽租”(McChesney,1988),使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難于克服。在政府擁有剩余索取權并行使監督職能的條件下,市場機制對人機會主義行為的約束力是不強的。
這是因為:(1)由于在信息非對稱性條件下識別潛在人的條件稟賦存在困難,對人的選擇及行為評價融進了多元化的政府目標,以及經理市場存在行政性的進入壁壘,最優秀的潛在人未必必定會成為現實的人,因而經理市場的競爭可能是低效的;(2)當國有產權的經濟不能解決企業自負盈虧問題,以及企業的贏利水平并不必定反映人的努力程度時,產品市場的競爭對人機會主義行為的抑制功能也是有限的;(3)當剩余索取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時,人很少感受到委托人可能中止合約或企業被其他出資人接管而失去經理位置的威脅,這就必定會弱化資本市場對人機會主義行為的約束力。
三、國有產權多級下的剩余索取權擴散化傾向
1.變形的委托關系與剩余索取權的擴散
因為所有權可以用剩余索取權來定義(GrossmanandHart,1986),所以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可以由剩余索取權的歸屬來確定。若要在不改變國有制性質的條件下通過多級關系把企業改造成市場競爭主體,則國家應擁有剩余索取權。然而由前面的分析可知,這樣一種委托關系的建立將面臨兩大難題:一是所有權主體的非人格化資本行為與要求企業以盈利為目標經營國有資產之間的沖突;二是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性與要求確立排他性的法人財產權之間的沖突。所以,國有制實際上與市場經濟存在內在摩擦(楊瑞龍,1995)。這是導致國有企業改革走走停停、改革政策左右搖擺的原因所在。盡管我國正在探索一條國有制與市場經濟相兼容的改革道路,但從放權讓利到股份制的現實改革路徑已突破了國有制框架內的多級關系,其改革的基本走向是通過讓企業內部人享有剩余索取權來為企業注入參與市場競爭的動力。因此,如果用剩余索取權的實際歸屬來衡量,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具有明顯的所有制改革性質。這種國有產權經濟下的剩余索取權擴散化傾向主要表現如下:首先,為了刺激企業內部人努力為委托人工作,實施了放權讓利的改革戰略,即不僅授予企業內部人經營自主權,而且讓其分享剩余索取權。例如,在國有企業實行承包制和租賃制的條件下,由合同事先界定國家在承租期內應獲得的承租費,企業內部人擁有企業資產的控制權,并獲得扣除成本、稅收、承租費后的剩余收益。即使在實行股份制條件下,盡管國家是國有股名義上的剩余索取者,但由于在多級下國有產權缺乏有效的保護,同股不同利與不同責、非國有股侵占國有股權益的現象很普遍。人事實上分享剩余索取權后,國家作為委托人卻仍須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的清償責任,即風險承擔主體沒有隨之移位。因此,放權讓利會引發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逐漸演變。其次,為了解決國有產權經濟中政企必須分開又難于分開的難題,現實中采取了轉換委托人角色和弱化所有權約束的變通方式。國家把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下放到下一級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地方政府手中,使委托人的目標更多地與企業的盈利動機相一致,以此弱化行政干預,其后果是使國有制演變為地方所有制;二是劃小經營單位,使國有企業分解成若干個擺脫政府控制的經濟實體;三是人劃撥部分國有資產,建立為本企業職工謀福利的集體企業,或者以多家國有企業為主要股東,建立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不直接歸屬政府的股份制企業,使政企關系疏遠化;四是使國有股權褪化成沒有投票能力的收益權,由企業內的其他非國有產權主體行使對人的監督職能;五是把委托關系轉換成債權債務關系,國家只是作為一個后備的所有者按期獲取股息。以上措施固然有助于實現政企分開,但隨著剩余索取權的擴散,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控制能力具有弱化趨向。再次,隨著非國有經濟的壯大及國有企業內產權主體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由于非國有產權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它在與國有產權的交易、博弈和履約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從而出現了所謂悄悄的非國有化傾向。如非國有企業以非公平的條件兼并和收購國有企業;外國資本通過中外合資等形式實現對國有企業的控制;企業內非國有產權主體對國有產權權益的侵占等。另外,國有企業還承擔著大量的社會責任,這就進一步弱化其競爭能力。最后,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分離后,當國家缺乏有效的手段監督和懲罰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時,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就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加速非國有化進程。如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權,在追求個人非貨幣物品過程中侵占國有資產,委托人缺乏監督的積極性,甚至與生產者合謀私分國家所有的剩余,變國有資產為小團體或個人資產等。
2.剩余索取權擴散化的效應分析
我國的企業改革實際上是沿著以下兩條主線推進的:一是通過發展非國有經濟以及非國有主體進入國有企業確立排他性產權,提高市場競爭的效率;二是從放權讓利到股份制試點的改革實際上是通過兩權分離和讓人分享剩余索取權來提高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使企業逐步走向市場。這兩條途徑都可能使國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發生擴散化傾向,但它卻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因為:(1)發展非國有經濟有助于形成一個能刺激經濟增長的產權結構及市場機制;(2)從效率角度看,為了降低權利讓渡的成本和提高合作效率,權利應讓與那些能夠最具有生產性地使用并且具有激勵他們這樣使用的人(科斯,中譯本,1992)。而放權讓利的實質是政府把部分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下放給更具有生產性地使用國有資產的最終人,這就有助于提高企業的治理結構;(3)最終人一旦實際擁有剩余索取權后,便有了努力監督的動機,從而有助于克服團隊生產中的偷懶和搭便車行為;(4)權利的重新界定有助于硬化企業的預算約束,提高產權保護的效率。據有關資料顯示,國有企業80年代全要素生產率的年平均增長率達2.5%(JeffersonandSingh,1994)。效率的提高顯然與國有企業剩余索取權事實上的擴散化及發展非國有經濟有關。然而,這種以剩余索取權的非規范、非公開擴散化為條件的帕累托改進卻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的消極后果。
第一,在國有產權的經濟中,國家可以放權讓利,卻難于下放責任。當企業內部人擁有部分剩余索取權及控制權后,固然具有提高效率和參與市場競爭的動機,但企業一旦虧損,國家仍需承擔無限責任。由于非公開的剩余索取權擴散化并不能解決企業的自負盈虧問題,所以人的獲利意識強,風險意識弱,即人較少考慮從獲取剩余的活動中可能給委托人帶來的風險。改革以來,企業的數量擴張沖動總是得不到有效的抑制,其根源不能不說與企業盈虧自負的非對稱性有關。
第二,放權讓利式改革能否實現帕累托改進,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優秀企業家的選擇。然而在經理人員由擁有廉價投票權的政府官員選擇的條件下,一方面因信息的非對稱性,行使委托人職能的政府難于識別潛在人的條件稟賦,從而很難解決逆向選擇問題,另一方面,政府在選擇經理人員時常常受多元化目標制約,甚至受擁有廉價投票權者的私利影響,高素質的潛在人不一定會被選擇,而委托人難于行使退出權,又使平庸的人有可能長期占據經理位置。這表明剩余索取權的擴散化并不能解決經營者的選擇和監督機制。
第三,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權及剩余索取權的擴散主要不是依據受法律保護的合約,而是受制于政府的經濟政策。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和政府政策的調整,它們就具有不確定性,這就不僅會弱化人的經營積極性,而且會刺激人的短期行為,如企業的積累傾向低,采取竭澤而漁的策略,忽視企業的發展后勁,與生產者合謀追求人均收入最大化目標等。
第四,關系形成后,一方面因委托人對人的監督動機和監督能力都比較弱,另一方面因人一旦獲得授權,就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從而使國有資產的流失程度基本上與放權讓利的步伐呈同向變化。
第五,由于剩余索取權的擴散化具有非規范和非公開性以及監督機制的不完善性,這不僅使國有企業內的經理人員的腐敗現象愈演愈烈,而且也不排除一部分履行委托人職能的政府官員與潛在或現實的人合謀,從事權錢交易、政治創租和抽租的活動,這種國有資產的流失顯然會加劇社會分配不公和風氣不正現象,從而成為引發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
3.國有企業分類改革戰略的選擇
試圖通過引入多級關系使國有企業成為市場競爭主體,因政企難于分開及剩余索取權不具有可轉讓性而很難確立排他性的法人財產權,若默認關系的變形和剩余索取權的非規范擴散,則盡管可提高企業治理結構的效率,卻會加快國有資產的流失速度,從而迫使政府為保護國有產權而采取收權措施。擺脫這一困境的可供選擇的改革思路是,根據國有企業提供的產品性質及所處行業的差別,可大體上把它們分為競爭性和非競爭性企業,并依據國有企業的不同類型選擇不同的改革戰略。從總體上說,應“抓住關鍵的少數大企業,放活小企業”。
第一,提供公共產品的國有企業宜選擇國有國營模式。所謂公共產品是指消費不具有排他性而收費又存在困難的產品。由于公共產品是由一個或少數幾個賣者向許多買者提供,它對買者而言具有高度專用性(Williamson,1985),尋找潛在供給者的成本非常高,所以買者容易受到賣者的機會主義行為損害。這類交易活動由政府投資并直接經營盡管需支付較高的組織成本和信息成本,但可以節約市場交易成本。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盡可能準確地預測社會對公共產品的實際需求,按照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原則確定稅率,并由稅收收入購置公共產品,由政府直接經營,為公眾提供服務。為確保規模經濟效益和范圍經濟效益,政府對企業進入或退出公共產品行業實行嚴格的控制。
第二,壟斷性國有企業宜選擇國有國控模式。壟斷性行業主要是指那些規模報酬遞增與存在進入壁壘的基礎產業,它包括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以及受國家產業政策保護的支柱產業。政府擁有壟斷企業的所有權有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企業的資源利用效率、調節收入再分配、實現企業財務的穩定化及其完成“后發國家”的發展任務,因而這類企業既不能直接由政府經營,也不能完全按照市場化要求進行改革,而應選擇國有國控模式,即通過某種受法律保護的契約關系界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權責利關系。政府作為所有者有必要設置一套評估企業經營績效的指標體系,監督企業的投資和經營活動。企業在合約規定的范圍內按最有效益的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的收入與企業的經營效果相聯系,政府不能隨意干預企業的微觀決策。
第三,競爭性國有企業宜進行公司化改造。競爭性國有企業是指那些基本不存在進入或退出障礙、產品基本上具有同質性和可分性、以盈利為目標的國有企業,它們主要分布在加工工業、建筑業、商業和服務業。大部分競爭性企業可改造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其中可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把它們改造成股票上市公司、股票不上市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也有的企業可采取承包制、租賃制等形式。為了解決政企不分和剩余索取權不可轉讓等問題,企業內應形成多元化產權主體并存的格局,國家一般對國有股在競爭性企業中所占比重不作硬性規定。同時,通過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有效地解決企業內部人控制問題。
第四,一部分中小型國有企業宜實行民營化。宜實行民營化的國有中小型企業具有規模較小、競爭程度高、市場需求變化快、產業的重要性和關聯度小、傳統上國家對其控制力低、國家對其承擔的風險大于其上繳的收益等特征。民營化的途徑主要有:拍賣一批企業;允許企業產權轉讓和企業兼并;以合資等形式對國有企業進行改制;企業租賃給私人或法人機構;少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的企業依法實行破產等。
四、結論性評論
由以上分析可得出幾個簡短的結論:
(1)從理論上說,國有制是國家全體人民行使公共產權的一種制。但國家一旦通過政權的力量獲得權,就實際擁有生產性資源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初始委托人缺乏行為能力,國家制就演變為國家所有制,即它通過確立排他性的國有產權而使這種制具有所有制的一般涵義。既然如此,堅持國有制自然不完全等于堅持全民所有制。
(2)國有產權的行政固然可減少與公共產權相聯系的產權擁擠和搭便車現象,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但因其高昂的組織成本和信息成本而導致企業治理結構效率的普遍低下。國有產權的經濟固然可通過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在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離刺激企業內最終人努力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使企業逐漸走向市場,但因政企關系難于分開和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性而難于確立排他性的法人財產權,這就很難把國有企業改造成真正的市場主體。
(3)盡管從理論上說國有企業走向市場存在制度上的障礙,但國有企業市場化的實際步伐在不斷加快。原因在于隨著放權讓利改革戰略的實施和企業內部人對企業的實際控制,國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存在擴散化的傾向,即最終人參與了剩余索取權的分割。如果用剩余索取權來定義所有權,則國有企業的現實改革進程已突破了委托關系,具有明顯的所有制改革的性質。
(4)盡管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剩余索取權擴散化傾向因其強化了刺激機制和加速了市場化進程從而是一種帕累托改進,但由于剩余索取權的擴散具有非公開、非規范、非公平的特征,所以它不僅難于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和尋租行為,無法解決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問題,而且容易引發權錢交易、政治創租和抽租的腐敗現象。當這種消極現象愈演愈烈而引起公眾的廣泛不滿時,最終會迫使權力中心通過收權強化控制,從而導致企業改革步伐的放慢。
(5)擺脫以上困境的一條可供選擇的改革思路是,在對國有企業進行分類的基礎上,采取不同的改革策略。對于適宜政府擁有所有權并發揮其重要功能的非競爭性國有企業就不宜按照完全市場化的要求進行改造,如提供公共產品的企業宜選擇國有國營模式,處于基礎工業、基礎設施及支柱產業中的壟斷性企業宜選擇國有國控模式,其主要功能是彌補市場缺陷和實現“后發國家”的某些發展目標;競爭性國有企業則可在產權主體多元化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公司化改造,其關鍵是通過確立排他性的產權,使企業成為“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市場競爭主體和法人實體;一部分中小企業宜完全放開,實現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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