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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不規范的擔保行為已成為困擾上市公司的一大陷阱。我國上市公司的惡意擔保案例已屢見不鮮。由于是故意甚至是惡意的,通常會產生一系列不良后果,給相關公司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
(一)違規擔保、逾期擔保現象普遍且金額巨大
根據2000年年報顯示,在我國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近40%的公司存在對外擔保,在前兩年這個比例是25-35%。針對因擔保所帶來的隱患,證監會于2000年6月頒布了《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1》),《通知1》旨在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約束大股東、內部人對公司的控制,保護上市公司財產及中小股東利益,主要措施是加強上市公司治理。然而,該通知頒布以來,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實減少,但是對子公司以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擔保卻有所增加,而且大多數是相互擔保,形成了錯綜復雜的“擔保鏈”。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年報披露的上市公司擔保總額約為686億元,而2001年上市公司的凈利潤為725.5億元,擔保總額占到其94.6%,幾乎與全年凈利潤相當。
為此,中國證監會分別于2003年8月與國資委、銀監會聯合下發《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擔保行為。在中國證監會已經明令禁止的情況下,各家上市公司依然變相為其關聯企業提供擔保。截止2004年12月31日存在違規擔保的上市公司家數為230家,違規擔保總額達4l2億元,比2003年增加了近85億元。2005年12月中國證監會與銀監會聯合下發《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3》),著力解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頑疾、化解上市公司擔保風險。然而,《通知3》后至今,上市公司目前違規擔保漸少,但逾期擔保情況依然堪憂。據統計顯示,2006年中期上市公司逾期擔保金額卻高達284.6億元,占到期末上市公司擔保余額的42%之多。并且上市公司擔保重心逐漸向關聯擔保轉移,一方面是因為近年來監管部門要求加強規范對外擔保行為,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相應走向規范與謹慎;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一些上市公司借助復雜的關聯擔保變相地為大股東進行資金融通的可能性。
(二)對外擔保信息披露重形式、輕實質
上市公司的擔保屬于重大不確定性事項。擔保原屬于企業正常的經營行為。對于正常的擔保行為,擔保方的或有負債向實際負債轉化的概率一般較小。根據會計準則,盡管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無法在報表中正式列為項目,但由于其具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蘊含巨大的連帶償付風險,因此要求以或有負債的名稱在報表附注中說明披露。或有負債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充分披露或有負債有利于投資者判明真相、形成正確的投資決策。
然而,由于被擔保公司如果不能到期償還,提供擔保的公司或有負債就會變成實際負債,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大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往往利用上市公司的信用,惡意擔保圈錢,套取銀行資金,而讓上市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在擔保事項的信息披露方面表現出一系列的及時性、全面性等問題:對外擔保及其涉訴情況的披露不充分、不及時、不真實,甚至采用回避態度。2006年10月底至11月初,東盛科技、寶碩股份和S滄化相繼公告,披露出以前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之外的對外擔保約50億元,其中包括數額巨大的互保黑洞。2006年10月31日,寶碩股份公告,揭開從1998年至今,數十項未經披露的巨額擔保、涉訴內幕。寶碩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核查為18.0721億元,其中,16.7871億元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寶碩股份對控股子公司擔保總額3.4519億元,其中,2.3683億元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寶碩股份對參股公司擔保總額8050萬元,對寶碩集團及其附屬企業擔保總額6631萬元,均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與此同時,因逾期借款、企業借款及連帶責任擔保,共計12家銀行及4家企業起訴寶碩股份19起,涉訴標的95484.6669萬元。
二、我國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的成因
擔保制度的真諦在于通過第二人的信用補充(保證制度)和責任財產分離(擔保物權)的形式,最大限度地減少乃至化解在交易層面上債務不履行的債權風險。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如果擔保債務逾期,在擔保債務超過公司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就會在很大程度上惡化公司財務狀況,最終可能導致公司破產;另一方面,從提供擔保對象上看,由于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對關聯方提供擔保違背公平性原則,披露不規范,內部人和控股股東利用關聯方擔保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其主要成因如下:
(一)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
事實上,一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成為大股東與管理者等內部人合謀圈錢、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手段,以及業績差的公司提升自身融資能力獲取資金的一種工具。由于大股東(關聯控制方)與其他股東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大股東可以憑借其對公司經營決策的控制權謀取自己的利益。這種控制權收益的實現往往是以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為前提。這說明,當大股東掌握公司的控制權時,公司主要的問題已經不再是經理人員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公司治理的重點應是如何防止大股東對其他股東的利益侵占((Shleifer和Vishny,1997)。因此,大股東與內部人的操縱,使對外擔保忽視了一般公司所承擔的風險與業績差的公司本身的償債風險,“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更為嚴重。最終,惡化了公司財務狀況,并逐步引致公司財務困境。
(二)銀行風險內控機制的問題
不規范對外擔保對于銀行的風險是毋庸置疑的。隨著對外擔保越來越多,擔保數額越來越多,擔保期限越來越長,上市公司越來越頻繁地發生涉訟案件。一方面,因擔保而引起的訴訟逐漸增多,公司財產將難免被法院凍結;另一方面,銀行已普遍收緊信貸政策,個別銀行甚至要求提前還貸,而生產經營已步入難以為繼的危局。貸款銀行由于有擔保方參與,似乎不必為落實擔保責任而發愁,但是部分貸款銀行并沒有盡到對貸款對象和資金去向全面調查和監督的責任。2004年以來,隨著上市公司擔保問題的頻頻曝光和《通知2》的落實,銀行對上市公司的擔保貸款變得更加謹慎,許多效益較好、擔保能力較強的上市公司加入到擔保的行列。盡管如此,仍然存在相當數量涉及三年連續擔保、整體績效較差的公司繼續從事擔保的事實。法院凍結了公司大股東的股權和銀行賬戶,查封了包括子公司在內的部分公司資產,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令銀行的債務風險得到保全。但這并不意味著部分銀行在有關擔保貸款上的失責就可以忽略不計。加強完善銀行的風險內控機制的不完善、嚴格執行制度標準,從源頭上控制惡意擔保,才是銀行的經營之道。
(三)外部監管制度存在缺陷
對于上市公司的外部監管,盡管多年來一直在出臺各種規章制度,在完善與健全。但是,規章制度在約束大股東以及內部人行為方面的作用微弱,致使我國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潛藏著巨大風險。目前我國的外部監管制度的缺陷表現在:1.缺乏上市公司的危機預警機制。如何上市公司發生危機事件,都是長年累月的結果。如果能夠建立一個公司危機預警機制,就可以根據公司的一些現象,對公司的危機做出正確的預測;2.事后監管缺乏嚴厲的處罰機制。當處罰成本與犯罪收益嚴重不對稱時,會滋長犯罪行為的發生。除了公開譴責、市場禁入等一般性的規定,對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相關責任人,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3.監管機構權力與責任不對等。在賦予監管者權力時,佷少規定監管者在監管失責時應承擔什么責任。既無法防止監管者工作不力,也無法避免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合謀發生;4.缺乏對信息披露主體的有效的法律約束機制。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信息披露方面經常有滯后、不完整、故意隱瞞等行為發生,很多公司都因擔保涉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是公司出了問題時才向投資者公告自己的擔保行為,結果最終的受害者是中小投資者。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對外擔保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信用市場的約束機制不健全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監管不力等問題,使得我國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存在巨大的潛在風險,尤其是逾期擔保和關聯方擔保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更不容忽視。公司對外擔保與財務困境顯著相關。鑒于此,有關部門應積極完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制度,加強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內部治理機制,發揮銀行等中介機構的外部監督作用,進而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具體如下: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股權結構。通過優化股權結構,形成對控股股東權利的制約,從而減少控股股東為謀取自身利益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2.完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制度,加強實施力度;3.積極發揮銀行等中介機構的外部監督作用。加強銀行內部管理,銀行本是應該加強風險意識擔保,在審核擔保貸款時真正做到嚴格把關;4.健全信息披露主體的有效的法律約束機制。加強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信露管理,有關部門應對擔保公司具體的信息披露負責人、信息披露的時效性要求、信息披露審核部門負責人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針對上述一系列問題,新《企業財務通則》的頒布及實施具有現實意義。財政部2006年12月頒布了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新《通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通則》對企業投資者、經營者不同的財務管理職權進行了劃分,并明確了各自的財務責任。新《通則》規定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屬于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投資者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內部制度、合同約定等方式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授予經營者。新《通則》第29條規定,“企業對外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及償債能力,按照內部審批制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實行跟蹤監督”。新《通則》對促進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體現企業不同利益主體的財務訴求,控制防范企業財務風險,以期企業健康和諧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擔保,作為上市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是社會正常的經濟現象,曾為上市公司方便、快捷地獲得銀行資金以及為金融機構利益的保障產生了積極作用。然而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因為涉及對外擔保訴訟而陷入財務困境,屢見不鮮。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引發的問題不容忽視。本文主要針對我國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及其風險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