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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隨著近年新興的會計委派制的實行,實行財會集中核算制的作用和意義越來越大,行政事業單位推行的財會集中核算制度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針對集中核算制實施中存在問題的揭示和剖析,指出出現這些問題對會計主體、對國家、對社會造成的不利和危害,提出了具體的改進措施。
一、實行財會集中核算制的作用和意義
(一)推行集中核算制能夠保障會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職責。核算中心的會計人員受財政部門領導,編制、人事關系不在委托單位,從根本上消除了會計與單位之間的附屬關系,使會計人員能夠排除行政干擾,依照會計法規賦予的職權辦事,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人和事進行抵制并向財政機關報告,從而有效地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減少經濟領域的違紀、犯罪行為;可以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因堅持原則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防止單位任用不稱職的會計人員。
(二)推行財會集中核算制有利于防止會計信息失真。在財會集中核算制下,會計工作的獨立性相對增強,政府和政府部門的外部監督通過集中核算制轉移到單位內部,這使得會計敢于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監督,改變了過去“領導定調子,會計填數字的狀況”。
(三)推行財會集中核算制有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財會集中核算制,可以降低貪污行賄、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為政府和政府部門了解和掌握國有資產的真實數量和狀況提供可靠保證,減少因決策失誤可能造成的資產損失和浪費,防止低價轉讓國有資產和惡意經營等現象的發生,遏止或減少鋪張浪費,進而能夠提高單位的資金使用效益。
二、財會集中核算制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管理、監督職能有所削弱,出現“三不管”現象。單位財務進入核算中心后,單位領導認為會計核算中心會把關,無須嚴格審核;單位報賬員認為自己只是現金收付的出納員和會計憑證接受、報賬的“票據傳遞員”;而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會計主題不變、預算體制不變、理財機制不變”的原則,認為自主權在單位,其職責是核算,監督有難度。于是會計核算中心和結報單位對各自的責任產生了一些模糊的認識,產生“三不管”現象。這使得進行會計集中核算的各行政事業單位財產物資管理薄弱的問題更為突出,對來往款項的核對和清理有所放松。
(二)單位內部制約機制有所削弱。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制后,單位取消了會計、出納崗位,設立“報賬員”,負責單位日常經費收支,進行記賬、報賬,保管單位財務印章,領取各種票據,負責單位收款收據的開具、收款和結報工作,使原來分別由會計、出納、票據管理員承擔的不相容職務變成了一人負責,缺少了本單位財務內部的制約環節。
(三)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資金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有所削弱。主管部門所屬的二級單位,其資金原來是通過主管部門轉撥的,主管部門可以對這些資金的使用方向、進度進行監督。而現在進入會計核算中心的二級單位,其相關資金均由會計核算中心直接撥付,致使主管部門不能隨時了解、掌握資金的動態,造成監督有一定的難度,專項資金也是如此。
(四)各結算單位沒有達到“四統一”的要求。按照“四統一”政策的要求,市直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黨派團體、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經常性經費、專項經費、基本建設經費和單位經辦管理的政府專項基金及專項資金均應統一納入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然而,一些單位除主管局自身有一套財務賬外,下面非一級法人的科室都設有財務賬;一些單位僅將主管局自身的財務賬納入集中核算,而科室財務賬仍留在單位;一些單位僅將經常性經費納入集中核算,而其他經費則留在本單位;一些單位還將原本一并核算的收入分割出一部分轉移到下屬機構入賬;部分單位將財政性資金流入所屬的工會、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所有這些,都逃避了財政監督,成為單位超發獎金、補貼和違規支出的避風港。
(五)會計核算與財產物資管理相脫節。集中核算將記賬、算賬、報賬等工作進行了集中,而對實物、資產、合同等需要反映的經濟事項分散在單位,造成會計管理職能難以深入,雖然強化了會計核算職能和監督職能,但弱化了會計管理職能。單位的會計活動是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撤銷會計機構,取消會計崗位,等于取消了財政工作的基礎,給財政的會計管理工作帶來很大的影響,如果不加強解決預算單位財產物資管理,又將造成新的腐敗之源。
三、改進財會集中核算制的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三不變”原則,完善監督體系。各核算單位要繼續加強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按照會計集中核算辦法做好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結報工作。鑒于原單位的會計核算,監督職能已部分轉移至會計核算中心,財政部門要根據《會計法》的原則,明確界定會計核算中心與報賬單位在會計處理、會計監督等方面的責任,以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核算單位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一要配備相關人員,改變目前“報賬員”集會計、出納及“票管員”與一身的現狀;二要充分發揮單位紀檢機構、紀檢人員的作用,使其承擔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和擴大核算內容,確?!八慕y一”落到實處。一是限期取消各單位下屬非獨立法人的科室財務賬,將其一并納入單位財務賬在會計集中核算中心集中核算;二是限期已進入會計核算中心的各單位將未納入集中核算的專項資金、基本建設經費等統一納入集中核算;三是建議政府通知各單位對下屬獨立法人機構或經濟實體進行財務自查,凡屬本單位的各項收支往下轉移的應限期整改;四是擴大核算內容,將與單位有關的工會、學會、科協、研究會等社會團體的經費一并納入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
(三)加強和完善財政監督職能。對于招待費、車輛費、會議費等支出項目,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一個完整有效的監督體系,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控制制度,明確開支范圍和報銷標準,從源頭上、制度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明確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等事項的審批程序和手續,防止擅自或超權處置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加強基本建設、維修裝潢工程等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審查,有關單位應及時提供工程設計、招標、項目前期費用、預決算及價款結算等相關資料,經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資金撥付。
(四)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核算工作。由于采取“票款分離”的管理模式,核算上完全依照原來的各自獨立核算的方法有困難,因此要結合實際有所創新??捎蓡挝欢ㄆ谂c預算資金管理中心核對當期收入數,正確無誤后由單位將核對表連同相應的收據記賬聯交會計核算中心,由其統一核算并保存會計資料。
(五)完善內外監控制度,確保財政資金、財產物資的安全。要建立大額費用審批制度、超指標審批制度、超用款計劃審批制度、大額借款審批制度以及預算單位的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責任。同時,會計核算中心還要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向預算單位反饋資金支付的信息,與單位形成相互牽制的機制,接受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的監督,保證財政資金、單位財產物資的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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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會月刊》2003.6A《集中核算制度存在的問題和改進》作者:陳玉霞出版社:財會月刊雜志社出版日期:2003年6月8日P28—29
3.《財會月刊》2002.12A《談會計集中核算制存在的問題和完善措施》作者:林美華出版社:財會月刊雜志社出版日期:2002年12月6日P16-18
4.《財會月刊》2002.5《試析會計集中核算的弊端》作者:盧建超出版社:財會月刊雜志社出版日期:2002年5月6日P22—24